“扭送死”与“如厕卒”
楚潇云
话说两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成功组织将其抓捕。在移送给警察同志的路途中,刘进学猝死。事发后,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公安部先后尸检,结果显示:刘进学死因,系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刘进学表皮有擦伤,皮下出血,“损伤轻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多家机构的尸检报告,当地法院没把它当回事,故特判处擒拿通缉犯者重刑11年。
话说两年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陈绪金突然死亡。按照警方的说法,是“上厕所时摔死的”。当然,不管是否摔死,总得送到以救死扶伤为已任的医院进行人道主义抢救。但结果证明,药医不死病,“救护死者”与“死了再救”,不是一陆地上的天使能够做到的。结果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为其作诊断的医生,不得已“随手”写下的“心肌梗塞”的死因诊断,为留后路,医生还特意在诊断结果后打了个问号。陈金绪死后,据家属目测,“死者的眼睛是睁开的,眼眶、额头、鼻梁、前胸有多处醒目的伤痕和血渍,颈部还有一片明显淤青”。按照警方的推理,这些个伤痕都是因为“摔倒引起的心肌梗塞所导致的”。因为人已“猝”死,故特将修水县看守所所长免职。
一个是通缉犯,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同样是死,为什么会导致不一样的结局呢?我能想到的原因有二点,一是因为犯事主体不一样。普通百姓,或者说公民,将通缉犯,扭送至派出所,那应算一种见义勇为。但由于通缉犯猝死,不管是不是见义勇为者,或者见利勇为者,搞死的,对不起,法律,不,法院翻脸了,重判N多年。但是,如果犯事主体是警察,或者警察之领导,将嫌犯搞死了,那就不好意思,领导只能免职而已。什么是免职呢,它不是警告,不是记过,不是撤职,不是开除,不是任何行政处罚,它只不过是官员们复出就任它职的一个必要过程。
其二、合法与否。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白朝阳“扭送”并造成通缉犯“损伤轻微”是合法的。而警官将嫌犯暴打致死呢?我没有查法律条文,大约是不合法的吧。这个结果就很反讽了,合法者合法地严惩;不合法者不合法地宽待。这真是有分教:小民守法,罪加一等;执法犯法,罪减一筹。
我记得,彭宇案横空出世时,整个社会一片哗然,据说输掉的是一片和谐的社会,颠覆的是助人为乐的传统,社会道德至此滑坡二十年。这当然有夸大的意味。然而,彭宇案使诸多还饱含着一点社会温情者心底冰凉却是不争之事实。而到了白朝阳一案,我不知道,还抱着一腔热血想要见义勇为者是不是至此就“见义而不为”?那么,违法者,或者涉嫌违法者,还是留给手执公器者合法与不合法地:做梦死,床上摔,喝水挂,如厕卒吧!
培根曾经说过:“一桩误判比犯罪更有害,因为犯罪只是使河水浑浊,错判却是污染公正和正义的源头。”犯罪很可怕,误判更可怕,而最为可怕的是,我们一边在对平头百姓以法律的名义误判,一边却让手持公器者以法律的名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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