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涛
根据昆明中院网站公开发布的“执行案件立案指南”(网址:http://km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45),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提交材料:“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然而,笔者日前(2010年3月16日)到昆明中院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却被一女性工作人员要求必须提交被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笔者表示不能理解,她先说是法律的要求,后又说是执行局的要求,还说中院执行的案子都是这样办的,又不是针对你这个案子,居然也不告诉我“执行局”在什么地方办公,说她没有这个义务。我说你没有义务你坐在这里干什么?你不如回家带孩子去!
争吵了几句之后,我找到执行局咨询。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没有这个要求,后又说立案庭要你提供什么你就按他们的要求去做。我说,他们要求什么要有文字依据,不能他口头说什么就是什么,居然还以“法律”的名义,何况他要求的是我做不到的。我不可能提供我不知道的对方没有不公开的隐私。
为此,我回来查询了昆明中院的网站,在“便民中心”找到了“执行案件立案指南”。经查,根本没有立案庭工作人员的所谓“要求”。于是打电话到立案庭,是昨天那位女士,她听出我的声音之后就无理的挂断了电话,我接着又打,一位男的接的电话,他说是和技术监督局协调好了,你去就可以查询到,就在滇池路上。于是我找到技术监督局,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组织机构代码属于“国家机密”,只对公检法开放,不对私人。我说是法院要求的,他说就需要法院的介绍信。最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他对这个情况也不清楚,告诉了我一个电话(4326042)让我咨询一下。我打电话之后,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查询,带上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交60元钱就是办理了-----原来是如此协调的!(见附件照片)。
笔者认为,法院要知道被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完全可以让被申请人提供,为什么要申请人提交?而申请人没有办法提交,他们就给你指条路,让你到技术局购买,这不是关联交易是什么?你不买,法院就不给立案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不就成了一张废纸?对于技术监督局而言,就可以出买自己掌握的机构代码信息换钱,“名正言顺”的非法敛财。
60元钱虽然不多,但昆明市一年有多少“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执行?那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笔者认为,昆明中院立案庭此举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产生非法效果:
1、违反“公示”的“执行案件立案指南”,明一套,暗一套,明目张胆关联交易。
2、侵犯公民通过司法维权的权益,增加当事人维权的支付成本。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居然还要向技术监督局支付“咨询服务费”
3、逼迫教唆当事人通过非公开手段购买获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侵犯企业商业隐私,虽然谈不上是什么“国家机密”。
4、支持、鼓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关出买企业信息,非法获利。
5、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折腾人。要求不说清楚,人难看(不是指长相)折腾当事人多次往返,耗费当事人精力时间。
面对昆明中院立案庭的如此做法,笔者公开表达如下:
1、公开揭露;
2、公开追缴被迫交纳的咨询服务费60元。
3、公开被迫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获取的关键信息:
需要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交易介绍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出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收费单位: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科协咨询服务部
交易付款人:樊涛
后记:在按立案庭“要求”准备、提交了申请执行的全部材料之后(2010年3月17日),立案庭工作人员居然不给收据。
笔者:2010年3月17日于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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