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百姓“点灯”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肖桥松
我把群众上访比作百姓“点灯”一点也不夸张。我觉得允许百姓“点灯”是制止许多地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乱作为的根本措施,也是解决群众诉求,满足广大弱势群体分享改革成果,使公平正义的光辉照进他们心理的需要,更是调动广大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助推器”。因此我们不能把群众上访看成是奇怪现象,不能施压、打压,镇压,把上访群众作为维稳对象,利用高压政策的“水”把他们的“灯火”一一浇灭。
我们应该看到:允许百姓“点灯”是国家宪法规定的。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确保民告官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信访条例》。可是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违宪现象,虽然两会进一步鼓励人民可以批评政府,许多州官的“放火”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对上访群众实行围追堵截依然如故,要不是水陆不通,非法检查,限制人身自由,两会期间,鞍山市的40多位企业军转干部就不需要坐飞机到北京上访。
允许百姓“点灯”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决定的。群众上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有些地方对群众上访却如临大敌,不仅地上布有警察,天上还有飞机,许多地方所派警察、特警都多于上访群众,有的甚至高达几倍。通过层层隔离,分割包围,各个击破百姓手里的“灯”,浇灭他们心中的“火”。来达到政府维稳的目的。有的州官打着维稳旗号,对待群众上访采取了非常卑鄙的手段,他们或是顾用社会不三不四的人员冒充保安,或是叫年青警察不戴警微、警号,对七老八十的人打黑拳,下毒手,打伤他们上诉也找不到证据,叫他们吃暗亏,以后再也不敢上访了。事实正好相反,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所以群众上访一浪高过一浪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把矛盾搞错了,本是人民内部矛盾,就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来处理,不能用强迫命令的办法,更不能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允许百姓“点灯”是党的宗旨要求的。群众上访是有意见,有冤情的反映,是相信党和政府的表现。没有意见,没有冤情上访,不是“吃饱了撑的”,就是神经病。因此,对待群众上访应该热情接待,妥善处理,这是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要求的。可现在普遍存在不冷不热的态度。所谓不冷,是职责要求,不能回避党的政策,所谓不热,就是没有急群众所急的感情,就是拖,天天拖,月月拖,年年拖,一直拖到你死,国家不要花钱了,他的责任也不要追究了。然而有些地方,有些州官对群众上访的态度更加冷漠,更加残酷。如去年深圳市在《国家信访条例》已有6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基础上又加了8种达到16种之多,致使群众上访到处触法,寸步难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竟提出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他欲以刑法治闹访的理由竟然是“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他的这种理由真正是赤裸裸的领导特权的主张。他是人大代表,有半点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吗,显然没有,显然是全国人民的不幸。
允许百姓“点灯”是对立统一规律限定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它揭示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都包含着矛盾。矛盾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上访、下访也是一对矛盾,政府官员不下访,也不对自己的“非正常接访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只对上访群众这也规定,那也打压,这样就会激化矛盾,以至发生社会动荡。因此对立统一规律限定了政府行为:必须允许百姓“点灯”。既使在矛盾缓和以后,群众上访少了,也要允许百姓“点灯”。因为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并且按照唯物辩证法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政府也是一样,因此有些地方提出“零上访”的目标要求是不客观的,根据这一目标要求,许多地方都按越级上访人数罚责任人的款,这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违背对立统一规律的,只能促使群众上访向更大规模方向发展,这种维稳措施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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