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裁判对于和谐的作用
此题一出,讥笑必至:纯属无稽之谈!裁判与和谐有何相干?
且慢讥笑,容在下细说。
即是真正的赛场,倘若裁判肆意偏坦,赛场还会有正常的秩序吗?在此种情况下,不仅双方队员会拳脚相向,恐怕连裁判者本身也难免拳脚之击,这样的赛场还会和谐吗?
据此,我完全可以这样说:真正的误判也许是可以被原谅的,但真正是属于肆意违背比赛规则的偏坦,则应该在无情打击、彻底消灭之列,否则,则绝难再有赛事。
然而,对于我们号称为激烈竞争的当今社会来说,难道不是俨然一个大赛场吗?这个大赛场的比赛规则难道不应该是党章和宪法吗?可是,当一部分参赛者违背党章和宪法,以私有制取代公有制、以“默认” 剥削取代消灭剥削、以按官职大小与资本多少进行分配取代按劳分配的时候,这个社会的裁判藏在哪里?为什么不行施裁判责任?当厉以宁公开叫喊为了改革必须牺牲几代工农民众的利益的时候,当茅于轼公开叫喊大多数民众因信仰毛泽东思想是和谐社会的破坏力的时候,这个社会的裁判者又藏在哪里?为什么不行施裁判责任?当黎阳、张宏良等网民对这些人违背党章和宪法(即比赛规则)的行动提出责问的时候,为什么某些裁判却迫不及待地跳了出来,而将后者的责问言论限制在这浩如烟海的网络世界的极小一域?
似此,这个赛扬还有规则吗?没有规则的赛扬还会有正常的秩序吗?一个连正常的秩序都没有的社会还会和谐吗?
至此请问,这裁判对于和谐难道还不重要么?
秦川牛
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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