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何罪?“被强奸”何罪?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必将导致受贿猖獗!
2010年03月12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
笔者查阅了网友的相关评论,得出的结论是:该措施不但对反腐倡廉于事无补,而且有可能导致受贿猖獗!
有网友说:
现在办事,哪个不行贿?在座的各位,有谁敢拍着胸脯说:我没有行贿过?
不要以为,拿着几百万,送给当官的,弄个工程做做那就是行贿?
9月10号,每个小孩人手一捧鲜花,送给老师,那也是行贿。
去医院开刀,暗处送红包,明处送小礼物,那也是行贿。
这位网友指出了现在的社会现实,的确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而且不但是“衙门口”,推而广之的各种官方的、半官方、涉及官方的、各种占有某种权力或资源的单位,无一不在明里暗里逼老百姓“交钱”。
如果你不“交钱”。别人的程序走3天,你的程序走1年。别人面对的是“笑脸”,你的孩子面对的是园丁的“苦瓜脸”。别人是“一路绿灯”,你的材料是不断地被打回。别人生孩子“顺顺利利”,你老婆生孩子变成“高危孕妇”。
还有网友说: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就是为了掩盖受贿。
他说的也许有点过激,而且也不懂“目前的法律”。但他说得有一定道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将行贿与受贿同时定罪,无形中就使二者结为攻守同盟。那么,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无异于使这种攻守同盟更加紧密、更加牢固。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受贿猖獗!
总理刚说了一句“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马上产生了三个地王。同样“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可能产生类似结果。好的出发点,总是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认为,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对行贿人、受贿人都应进行追究,这都有法律规定。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必须有行贿、受贿两个方面,才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为了破案、定案,为了让行贿人或“污点证人”能把事实真相说出来,往往客观上就放纵了行贿人。
“这样做,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不能使受贿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何来受贿?”杨海坤说。
杨海坤教授的观点值得商榷。强奸罪同样有两个方面,强奸与被强奸。难道还要判被强奸罪吗?伤害与被伤害。难道还要判被伤害罪吗?
有网友说:
行贿是弱势群体为了生计而进行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只能说明行贿者违背了道德。受贿是强势群体通过权力为自已获取利益的活动。充分表现了受贿者的本质嘴脸。我强烈建意废除行贿罪,只有这样弱势群体多了活动的空间,才能敢于举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行贿者与受贿的关系,使贪官对受贿有所恐惧。
我国的刑法本身就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行贿人往往就是被强奸者、受害者。因为现在“办事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有的人为了某种利益、某个事、某个工程等等能办成,不得不用大把的金钱去行贿,有时花了钱,事情还落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如果好办事,谁还愿意去白白地花掉大把自己腰包里的钱呢?因此,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取消这一款,反贪工作就好做多了!
行贿罪应该从刑法中删除掉,行贿不是罪!取消行贿罪必将瓦解被硬性捆绑在一起的“这种同盟”。必将可以大力遏制受贿罪,行贿的可以大胆地举报受贿的,可以大胆做证人,可以减少贪官,减少不正之风,减少老百姓的怨气。
“贿” 的原意就是“财物”的意思,愣是被人搞成了一个贬义词。就象“小姐”一样,居然被演化成了“妓女”。
“小姐”何罪?
“行贿”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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