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和谐、责任”与“民主、自由、人权”的再比较
边蜀原
责任对“民主、自由、人权”的比较:当个人意志通过民主形式表达的时候,需要的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具有责任心、责任感,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民主过程,使民主成为一种正义的意见统一,达到正确意愿的集中统一。而不应该是以民主形式为过程达到盲目的、不负责任的自由。自由必须是有前提条件的自由,是在责任条件下的自由。责任对人权来说也是如此,仍然是在负有责任心、责任感下的人权,而不单单是只要不触犯法律,那样的条件是不够的,标准太低,解决不了社会犯罪问题。因此,责任是一切普世价值当中最基本的要素,责任较之“民主、自由、人权”要重要的多。
公道对“民主、自由、人权”的比较:公道应该是衡量是非的标准,是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标准。民主的过程是一部分利益人共同意愿的表达,但是否符合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民主过程并不能完善地表达,因此把公道做为前提条件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有失公道,只是一部分人、一个种族、一个国家以自己的利益为意愿的表达,而不是建立在公道的基础之上的表达,其本身就失去了公道,而失去公道的民主是不能普世的。民主不能替代公道,而公道可以包含民主,其因果关系也必然是公道在上民主在下,人们对公道的认可程度应该大于对民主的认可程度,所以公道更具普世价值。至于公道对人权、对自由则更是如此,自由是民主的产物,人权是衡量西方自由的标准,民主过程尚逊色于公道,那人权、自由则更应在公道之下。
和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比较:和谐是一切的归宿,是万物的归宿。民主的过程、手段也是为了达到“和谐”,只不过是这种民主过程的和谐是局部的和谐、一部分人的和谐,民主达不到局部和谐以外的和谐,和谐能囊括民主而民主远远包括不了和谐的内容,和谐与民主不是在同一个级别档次上,民主是人为的、和谐是自然的。西方的人权、自由也必须是以达到和谐为目的,以和谐为基础。过度的自由,过度的人权要求,只能破坏和谐,影响别人,损人利己的人权、自由不但构不成和谐反而是和谐的大敌。因此,“民主、自由、人权”价值观超越不了东方的中华文明文化当中的“和谐”两个字。
民主对“公道、和谐、责任”的比较:民主是西方最引以自豪的一种政治制度,一种手段,一种过程,它是西方海洋文化文明的产物,是民意的表达,准确地说是参与表达者的民意表达。但是由于参与者的水平高低不同,个人利益不同,道德良莠不齐等等问题,其民主表达的结果也必然不同,在一个缺乏人人具有责任心,不能公道看问题,缺乏衡量是非标准前提下的民主是否会产生一个好的结果,其结果着实令人置疑。如果不是以责任心,人人负有责任心,公道行事,民主的结果必然是偏离的,只是一部分人利益的表达,是以一部分人的利益去牺牲另一部分人即另一集团利益的民意表达,部分人的暂时“和谐”,构成对其它人的不和谐,总体讲是不会达到大的和谐,所以民主的前提是责任、公道,没有责任、公道的民主是不会产生和谐世界的。民主只能是西方式的一个自由、人权的保障过程。
人权对“公道、和谐、责任”的比较:人权的一切内容都是围绕人到世间,人在世间应享受到的权力,即自由、平等、生存、尊严、人格,不被虐待的权力等等。但享受人权的前提应该离不开责任、公道,人人负有责任心、公道办事最终达到和谐的目的,如果追求人权离开了责任、公道,只追求人权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人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人,不是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如果社会处处公道、和谐、负责任,那么西方的人权自然是享受着最好的人权。公道就是最好的人权,只是目前人们对公道做得不够,表面看人权比公道要好、要实惠,而实际上享受人权必须是要在“公道、和谐、责任”的前提下去实现。
自由对“公道、和谐、责任”的比较:自由是西方价值观当中的核心目的,是西方世界的最高追求。但可惜的是西方的自由,早就存在问题,现在又出现大问题,是该认真反醒的时候了,过度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给自己、给别人,对本国、对别国都已造成危害,这些问题都是源自于自私、自利、无度的自由。实践证明社会缺乏责任、公道,没有责任、公道的自由是失败的自由,产生不出和谐下的自由。一个失败的自由又怎么能成为普世文明,存在问题的西方“自由”是到了应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盲目的自由根本无法与东方大陆文化中华文明“公道、和谐、责任”普世价值观相提并论。
(节选自中国法治新闻2009年第11期“确立东方的大陆文化中华文明<公道、和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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