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不敌计生条例
转载 2010-04-04 12:32:05 阅读219 评论13 字号:大中小
[按:这是湖北网友雷元周先生昨天发给我的文章。他建议我把这篇文章转发在我的博客上。我以前在《不平等的权利怎么变成了值得夸耀的资本?》一文中也谈到了现行生育政策的不平等。]
中国宪法不敌计生条例
雷元周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们中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什么是条例?条例不过是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从某个意义上来说,条例连法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和宪法一较高低了。但是,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在这个神奇的国度,就有很多神奇的故事。例如,某个条例就公开与中国宪法叫板,而且在实际执行中将中国宪法搞得一无是处。
不要以为我是危言耸听。请看中国宪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还有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按照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只要你是中国公民,那么你就应该“实行计划生育”,而且生育的权力国家不规定则可,万一要规定也应该是“一律平等”(一对夫妇生几个孩子,在全球好像也只有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规定,果然社会主义好啊),要么都不生,要么都能生,要么都只能生一个,要么都可以生两个。否则,就不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请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部分条款,偏偏将同是中国公民的人分了个三六九等,公开与宪法叫板:
第15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17条: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③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18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19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
第20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条例说的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只要你没有按照它的“提倡”办事,便是“违法”(其实我们中国有很多逆提倡而行的都不犯法,例如提倡节约用水,不少单位水龙头常开,没见追究责任;提倡节约用电,多少单位灯火彻夜长明,也未见追究谁的责任;提倡廉洁奉公,但是公款消费山吃海喝也不见有事;但是,你一对夫妇自己生两个孩子就是冒了天下之大不讳了,非得整治得你脱一层皮不可!),一个孩子平均到夫妇中的某一方来说,条例赋予他生育子女的权力就只有0.5个了,你要是敢再生半个,就是违法!
不过,同样是中国人,如果你的“家庭出身”不同的话,条例给予你的权力也就不同了。只要你的户口不是所谓的城镇户口而是农村户口的话,条例第17条会将你生育子女的权力提高到1.0(听说有个城市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而统称居民户口了,不知道他们的这条条例又是如何改写的,或者原本城镇户口的人有福了,可以因此而提高自己0.5的生育权力)。
当然,即使你是城镇户口,你的生育权利本来也只有0.5,但是只要你敢于抛妻弃子,离婚后再找他人结婚的话,条例又可以为你提高0.5-1.0的生育权力。
同时,我们的计生条例还借鉴了封建社会的“连坐法”和汉淮南王刘安的“鸡犬升天”法。前者请看第19条,对于农村户口的人来说,本来你还可以有1.0的生育权,但只要你的另一半是城镇户口,那么你的生育权便被他“连坐”去了一半,只有0.5了。后者则见第20条,只要你的另一半是洋鬼子、假洋鬼子什么的,那么你本来也许只有0.5的生育权就可以因之而“鸡犬升天”到1.0甚至无穷大了……
o(︶︿︶)o 唉,虽然同是中国公民,虽然宪法赋予我们“一律平等”的权力,但是这个什么计生条例早已经将我们分成了三六九等。简而言之,生育权最低的是大陆汉族城镇户口的原配夫妻,其权力指数为人均0.5;其次是大陆汉族农村户口的原配夫妻,其权力指数为人均1.0;再次是少数民族和离婚者,其权力指数为人均1.0-1.5;最悲惨的是大陆汉族一城镇一农村户口的原配夫妻中的农村户口,其权力指数由本来的1.0被降低到了0.5;最幸运的是大陆汉族找一洋鬼子或者假洋鬼子的夫妻,其权力指数由0.5被提升到了1.0以上直至无穷大……
综上所述,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本敌不过《××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三六九等。也就是说,在这个连“法”都不是的条例面前,原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却灰溜溜的败下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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