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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造纸厂假破产的问题--《三堂会审》与《新三堂不会审》

江纸工人 · 2010-04-0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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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关于大案要案,皇帝要求三堂会审。
何谓“三堂会审”?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为何称“三法司”会审为“三堂会审”呢?这是因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长官正式办公的处所都是在衙署的大堂,故务家长官都俗称“堂官”。《三堂会审》与《新三堂不会审》
越剧《玉堂春》剧情…………苏三被诬陷收监后,王金龙任巡按在太原复审苏三案,调苏三赴省。老解差崇公道押解苏三,一路之上,听苏三诉说冤情,十分同情,认为义女。王金龙与山西司潘必正,皋司刘秉义三堂会审一案。在审讯中,苏三供出与王金龙旧日恋情。刘、潘对王金龙讥讽奚落,王金龙难堪尴尬,借病退席。刘、潘继续审明案情,王金龙决心为苏三平反,申冤……。  

古往今来-
三堂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职工代表】会审【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历来是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官场诟病。对中央或上级的政策进行打折,将下拨的资金挪用或截留,甚至编制假项目套取、骗取项目资金,这种发国难财……等等违规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政令不畅。从百姓口中抢食吃的行为,其实是最大的腐败行为,也是不可饶恕的乱政行为、缺德行径,必须坚决整改,彻底制止。  

                                     ——序  

《关于江门造纸厂假破产的问题》  

广东省江门造纸厂始建于1913年,2006年7月10日被宣告破产
——从中央到地方的信访材料  

 2006年7月9日 江门造纸厂在市工作组的支持下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投票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在册职工人数262人,参加开会238人,每人一票进场,实名投票,投票结果。1票同意,236票反对,1票弃权。旋即, 7月10日 江门市中级法院宣告受理同时宣告江门造纸厂破产。 7月13日 派驻江门纸厂破产清算组(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此便进入了假破产的实质性操作,强行遣散工人…………。
回放:一、2005年7月江门造纸厂在册职工1040人,2005年市工作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没有开大会表决,当年搞所谓破产安置是被“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需开职工大会,(工作组以言代法)结果当年遣散778名职工,由此乘下262人。  

《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程序混乱!请问:什么叫做“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呢??这也叫“方案”明确吗?!《预安置补偿办法》的实质其主要在于:逃避破产责任,逃避债务,放任国有资产流失,草草打发工人,超前停发职工待岗生活费,更为严重地剥夺全体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2005年江门市驻江门造纸厂工作组组长是:副市长聂党权,黄悦胜,副组长易中强(国资委主任),专责组长卢志刚。2006年由郭建红替换,副组长陈伟雄,梁文光。市工作组由上述市府官员组织市10多个部门组成。
三、2005年10月,江门造纸厂法人代表在工作组的授意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江门纸厂破产申请,冠名为民事破产。至 2006年7月10日 市中院宣告受理并同时破产。9个多月的长时间申请显然违反法定时间,背着全厂职工显然违反国法36号文等政令程序,市工作组以权代法,粗暴主宰企业,操纵法院实行强权政治。其主要在于逃避破产责任,逃避债务,放任国有资产流失,更为严重地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个不明确的职工安置方案强迫工人去接受,从2006年8月份开始,如果职工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则少领一个月的社会失业救济金,并且断截一切社会保障相胁迫,由此,我们于2006年8月至今已成了社会“三无人员”,部分职工逼迫断断续续签下“卖x契”。
当年双职工黄XX患轻微中风,儿子刚读上大学,拿到一点遣散补偿金却失去医疗保障,在贫病交加之际于2006年12月一天的早上从4楼跳下来自杀,幸好被2楼、3楼的防盗蓬帘搁挡着才掉到地下,后送医院抢救总算捡回了一条性命,现仍躺在病床奄奄一息。(现场有家属区10多名工人目睹事情的经过……。  

假的便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中院所谓宣告破产整整3年情况如下:  

1、
没有宣布企业资产状况.  



2没有宣布企业破产原因和破产责任.  

3、
没有公布资产的评估和拍买议案.  

4、
没有公布企业的设备和土地的处置.  



5
没有监督破产清算组执行现行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安置企业职工.  

6  把纸厂绝大部分机台出赁给私人老板和江桥公司.(纸厂一个车间)  

7面对职工依法维权抗争【在厂区球场开会,商议劳动仲裁事项】一而再大肆拘捕工人代表【入屋抓人】,连五级伤残工人也不放过…….  

8.残酷x压手无寸铁的破产下岗工人并授予民警前去监狱胁迫工人代表写下检讨书、保证书、投降书(接受其遣散方案),实行法西斯专政……  

综上所述:江门市驻江门造纸厂工作组没有依法行使职权,在企业改制等一系列问题上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天企业职工仍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破产前夜》-
在江门造纸厂实施假破产的前夜,江门市工作组在与江门造纸厂职工代表讨论《职工安置方案》,竟然聘请一名律师!!{黄劲涛,男,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授予主讲席。以此同时,在市劳动仲裁庭审席上,又是这位被钦点的律师充当政府代理人,上演了一场以丑角为主唱的闹剧。{劳动仲裁结果当然是大律师们赢了}
只见他口若悬河地说:对于职工引用的国发(2005)36号文件第17条,我们认为该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国企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不能由此推断,只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二是“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只要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明确、资金落实”??就可以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江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江纸的破产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被立案和受理,我们认为江纸申请破产是合法的…………。
工人则反唇相讥:法院规避国家政策法令,没有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破产方案》的合法性程序,执法犯法,你们为何罔顾这个事实,强行遣散工人呢?“这个……这个问题是法院的司法程序,我们是根据法院已宣告江门造纸厂破产,所以来遣散你们,我们所做的都是"依法按程序"……大律师黄劲涛”如是说。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补偿原则上是按《职工安置方案》进行,然而,由于江门纸厂的安置方案被职工大会否决了,其原因一是不明确,二是资金不到位,三是补偿不合理,程序混乱!!因此来了一个“预安置”!结果造成职工的所有补偿都被资产公司随意“折腾”。
律师背后有强大的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在解答国企改革的三条准则时,凭三寸不烂之舌,肆无忌惮地进行曲解“三条准则”,无耻地歪曲党的政策,一副讼棍嘴脸暴露无遗。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国资委的政府官员们:你们凭什么高薪高位生存于这个社会?执掌着政府各个机构?在解释、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处理《职工安置方案》要恭请一个讼棍来指引。难道你们统统都是酒囊饭袋吗?或是处于弱势群体的退休工人、职工代表文化低可欺负?!!!
他们一个是狐假虎威,另一个是拉大旗作虎皮。狼狈为奸!!!
既然一个是浪妇、另一个是泼妇、却又要立个贞节牌坊,就不怕天打雷劈吗?!!还瞎谈什么“依法按程序”??????  

48名职工经年抗争,至今依然没有得到依法补偿和安置…………。  

【博客中国-zjw123.vip.bokee.com】-江纸工人  

   


   《千古奇冤江门市第一案》

没有基本的社会正义,其愤怒可怕的结果是:社会可以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罪恶与丑陋,以法律的名义维护少数人集团的利益;以法律的名义戕害弱势群体;以法律的名义败坏社会的风尚…………。
——序

我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组织工人仲裁活动是我的权利和义务,却以非法集会对我们实施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关于纸厂假破产,非法遣散工人, 我和朱健伟是代表工人进行劳动仲裁活动,家属区是工人们生活、悠闲、娱乐处所。,所以我们在自己生活的小区,在球场侧边开会、{参加人数60~70人,会议40分钟},商议2006.江劳070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下达的文书事宜……。              
-序

关于控告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
《诉讼 陈述》

庭审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明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法不索及既往。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5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第二章,第7条……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活动
2、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根据以上规定,我和张胜群是江门造纸厂154名职工被江门市劳动仲裁活动委员会审定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同时是职工代表,组织仲裁活动是我的权利和义务,(有2006.江劳070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为证)因此,依照以上法规,我们举行这样的“集会”职工大会是不需申请,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却以非法集会对我们实施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第一章、第3条……集会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
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机关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开会的场所是江门造纸厂管理的场,所居民每月的水电费、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缴去行政科,完全不属于法定内的公共场所,所以根本没有违反要申请许可的集会场所、法律要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的。
江门造纸厂是国家企业,职工是国家主人,纸厂家属区是工人们生活、悠闲、娱乐处所。他的周边和区内所有生活设施都是纸厂的设施,管辖权是江门造纸厂行政科。江门纸厂有400多亩国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家属区内所有物业和设施都是江门造纸厂职工所拥有,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如果按政策江门造纸厂破了产卖了这块土地职工将能分配到很多很多的财产)因此,纸厂码头、水泵房、水塘、花圃树林、市场、商铺、幼儿园、礼堂、工会、单车棚、篮球场,老人之家等等。同时,家属区门卫有保安人员值班和保安巡逻,其具体工作有江门造纸厂行政科负责监管,为此,客观的事物是不能以几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明确指出: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我们在自己生活的小区,在球场侧边开会、{会议40分钟},芒果树下召集职工开会并集资(筹集资金**),依法信访是中国法律完全允许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和谐社会赖以生存的是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蔑视法律都是错误的,
我们依法争取合法权益为什么会变成被被告暴躁干涉和野蛮的处罚呢?其基本的一条是没有依法行政,没有具体分析问题和客观地处理问题,对我的行政处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与地方官员狼狈为奸,在践踏法律的同时伤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抓人没有法律依据,处罚没有实事求是,程序混乱。纸厂的职工仍在问我,我们在纸厂球场9月22日开会,我和张胜群是江门造纸厂154名职工被江门市劳动仲裁活动委员会审定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同时是职工代表,组织仲裁活动是我的权利和义务,说成非法集会?为什么9月24日才上门抓人?行政拘留15天!!
当时民警上门传唤我,我要求出示传唤证,可他手上拿不出来,说口头传唤,我说我在家不是犯案现场,操作上应书面传唤,最后约过了20分钟他才电话召另一民警交上传唤证,说我因涉嫌策划非法集会,据我所知,中国法律是没有“策划非法集会的”按他这种意识是怀疑我“准备组织集会”,而不是说我已经涉嫌违法组织了集会。显然,他们当时的行动任务另有所图——也许在怀疑我们集体**而采取非常手段(当日是星期天)
询问笔录地点不是在治安管辖文昌沙派出所,而是江海公安分局,询问笔录不是由下至上而是由上至下,即先分局、后次交由文昌沙民警,程序倒乱!
借此回顾当时询问笔录中一段插话:你们集资3000元够这么多人去省城的费用吗?我当即回答暂时没 有具体计划,如果要去派5人代表。后来,9月29日职工5人便去了广东省等部门信访,诉求企业破产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事情。
在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书上,民警要求我签名,我当时断言拒绝并提出要见局长申辩,得到的回答说,局长也做不了主,这事是“上头决定的”。根本没有论证的余地,就这样,我便蒙受了不白之冤,给我及家人带来极度的痛苦和伤害。拘留的第二天我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今天,我终于有洗白自己的冤情的权利,法律应是严明的,每个公民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我恳请法官客观地弄清楚真相,以法律作准绳,弘扬法治精神,给回我一个公道!
致礼!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院
                           原告申诉人:张群胜//[email protected]
注:2007年3月28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案号:1江门市江海人民法院{2007}江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案号:2,{2007}江中法行终字第31号。  

案号: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治}决字

一个五级伤残工人的控告书  

   

申请人:张群胜《五级伤残》,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镇街道办事处纸厂新村29号102房。联系电话:0750-8235762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部局江海分局,住所地,江门市永康路38号,联系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国俊,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群胜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二十四日(2007)江中法行终字第2号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7)江中法行终字第30号判决。  

二、撤销江海公(治)决字【2006】第30号《公安行政决定书》。  

三、诉请江门市公安部局江海分局向申请人(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06年9月5日 ,我《五级伤残破产工人》和朱健伟代表154名纸厂下岗职工参加广东省江门市劳动和保障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活动(附名单)即江劳仲【2006】070案。  

 2006年9月22日 下午14:30时,我俩再次组织曾参加仲裁活动的职工会厂家属区球场侧空地开会约70名职工到会,会议时间约40分钟便散会。  

 2006年9月24日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以非法集会的罪名,上门传唤并实行拘留我15日的处罚。其暴行给我及家庭蒙上极大的伤害和损失。试问,工人代表以法维权何罪之有?民主国家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何随意受到限制?民警询问笔录如是说:捉你们是上头下达的指示,上头的指令我们局长也做不了主。显然,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破产企业工作组超越权限动用公共权力。公安部门执法违法,残酷镇压下岗工人,助纣为虐,践踏国家政策法律。  

一审,二审确认事实不清,职工维权会议却先定性为非法集会;适用法律错误: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事实条例》。——1992年6月16日是审判裁定的成因。  

在采集和采用双方证据的依据上,二审偏听采信被告出具的伪证:1、几张空洞的所谓非法集会场所一家属区球场概况;2、居委会证明;3、妄顾家属区设有保安员管治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采纳:1、家属区所有设施是江门纸厂的财产,并交由厂行政科管辖和管理,证据中出具的《江门造纸厂集团公司生活服务经理部,行政科收款凭记,XX座XXX号原告居住的水、电费扣款通知凭记》,这些实质性的证明是区分社会公共场所还是单位的共有场所,性质决定一切。  

此外,组织职工开会是仲裁活动的必然过程,我是代理人也是铁一般的事实,二审没有认定这个事实来维护原告的权益,从而对案件作出错误的判决,同时,适用法律不当。在采用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更没有执行采用1992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事实条例》第2章第7条,第一章第3条的具体规定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群胜//2008.2.2日

注,以上控告申请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维持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  

《破产工人遭遇非法遣散有冤无路诉!!》  

   

 “仲裁陈述”  

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6年9月5日开庭】

   

  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广大职工强烈反对在2006.7.9日(职工安置方案)被否决的情况及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于2006.7.10日受理江门造纸厂申请民事破产并同时宣告“破产”一案的合法性提出仲裁诉讼:

请求裁定江门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陈奕团必须依法撤回破产申请!

依据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第九十条:“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发放。”所以说纸厂从06至今这清算还债阶段应依法补偿,财产变现,破产终结后迅速处理遗留问题,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安置等。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违反程序,在工人没有接受【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却准许清算组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损害工人利益。劳社部(2005)19号文和《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2006.7.10市中级法院宣告江门造纸厂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并未终结,【职工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落实,未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清算组以2006.7.10为职工“法定”终止劳动合同作为解除的条件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蔑视法律的霸道行为!!  

二,              ,

国企的关闭破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2006年7月9号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在市政府工作组组织的职工大会上被否决(238人参加表决236人不同意,1人同意0人弃权)同时,《江门造纸厂破产案》亦没有通报和交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所以按照36号文的精神和国企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江门造纸厂是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因此,强行进入破产程序和遣散全厂职工是犯法犯罪!而江门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却又违反程序,自行办理解除全厂职工的无固定劳动合同。  

   

三,

江门造纸厂还存在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涉及三千多万元资产,一亿多元资金定性不明的问题,就此事由江门市国资委牵头在今年4月20日在江门造纸厂厂长会议室召开成立清查<江桥公司>的会议,宣布成立清查领导小组:下设一个由市政府财务总监负责调查小组日后正式开展工作。但在2个多月来调查小组只是开了几次职工座谈会后于6月28日由江门市<中权律师事务>提供的<江桥改制有关资料>的职工代表,资料只是提供一些不全历史资料,从<资料>提供不完全的情况下已经知道江桥公司的改制已经是完全违法的,江桥公司是在1998年完全背着全厂绝大部分职工、干部的情况下,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家大会的情况下由上级行政部门串同厂级主要领导和江桥公司的领导自买自卖产生的(由厂级九大领导主要和原江桥公司主要领导组成大股东,到现今都没有公开当时包括厂级领导在内的持股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当年便要公开。

从《资料》反映江桥公司1996年生产总值5191万元,税利287万元,总资产35206306.54元,总负债33478535.96元(没有提供详细的资产及负债明细表),所有者权益172.78万元,一次性付款按80%,以138.22万元赎买。这就是典型的贱卖国有资产。此案现在还调查取证阶段远远还没有结论定案。

   

 综上所述:市工作组在江门造纸厂破产申请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重大的政策性失误,资产不明,何以破产?!没有依法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也未有获得职工大会的通过!!背着全厂职工显然违反国法36号文等政令法规程序!市工作组以权代法,粗暴主宰企业,操纵法院实行强权政治。其主要在于逃避破产责任,逃避债务清偿,放任国有资产流失,更为严重地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个不明确的职工安置方案强迫工人去接受,从2006年8月份开始,如果职工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则少领一个月的社会失业救济金,并且断截一切社会保障相胁迫,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一再请求该会客观地、公平、公正地依法裁决。  

                                              江门造纸厂全体职工

             代理人:朱健伟、张群胜//[email protected]//2006年9月3日 

注:申诉人以上两点诉讼请求被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否决了,不予采纳。

我们一定要用公平正义的阳光去扫除社会上的一切阴暗和腐败,当然,不可能 一日一扫而光,但要年年、月月、天天用公平正义的阳光与之博斗,我们真诚期盼公平正义的阳光将永照中国大地。  

——序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记者 张志实习生郭楠)3月14日上午十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分好社会财富这块“蛋糕”的问题时,温总理答道,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温说,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他说,勿庸讳言,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会引起重视。  

温家宝告诉记者,一个正确的经济学同高尚的伦理学是不可分离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中还占大多数。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他表示,在他在任的最后几年,将为这件事情尽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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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诚信尽失-官威尽丧-公平正义荡然无全!!>
——评广东省江门市国企改革工作组暨公平正义“诚信”行政行为之一二
【博客中国-zjw123.vip.bokee.com】

公平正义是一个人和一个国家的首善之德。中国老百姓往往通过身边的事情来感知整个社会。当有一天,中国无论发生什么大事和小事,人大代表总会第一时间挺身而出,第一个仗义执言,我想,那时中国人真的幸福了,中国真的和谐了。
                                                                __【序】
                                      

【历史回顾】——《关于解决江门纸厂职工提出的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的意见》
                        【江门市工作组】
1、关于合同制职工将来的经济补偿待遇问题,江纸在册的原合同制职工在将来进行经济补偿时按与无固定期职工一样的标准享受待遇;
2、关于原拖欠工资的问题,决定由甘化集团和江纸共同筹措资金在春节前补发完2004年11月、12月,2005年1月所欠的工资,在春节后, 2月28日 前,市国资委筹措50万元专门用于解决职工工资问题;
3、关于原欠社保、医保的问题,政府表示一定会得到解决;

4、关于经济补偿问题,首先目前江纸并没有实行改制,并没有要遣散职工。将来如果要实施经济补偿,一定采取依法办事的原则,若职工愿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由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并结合可筹措到的资源的情况“协商确定”;
时至今天:

5、关于医保问题,从2005年1月起,由政府和甘化集团筹集资金为职工每月买完当月的医保,在 7月31日 前,完全补交以前江纸所欠的医保费。也就是说,从2月起,江纸的职工可以按照医保的规定看病报销,2005年1 月以前的医疗费,最迟可以从8月份起按照医保的规定报销。
市派驻江门纸厂工作组(代章•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4日    

   

“ ——结果呢?  

经年玩弄全厂干部职工、退休工人,强X民意!!目无党纪国法!!!
2005年.5月江门市驻江门造纸厂工作组组长是:副市长聂党权,黄悦胜,副组长易中强(国资委主任),专责组长卢志刚书记。2006年由郭建红[资产公司董事长]兼任,副组长【甘化集团总经理】陈伟雄,梁文光。市工作组由上述市府官员并同市10多个政府部门共33人组织而成。
2005年7月江门造纸厂在册职工1040人,2005年市工作组制定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当年没有交给全厂职工讨论,也没有开代表大会表决,剥夺了全厂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当年搞所谓破产安置是“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冠名“民事破产”。所以无需开职工大会,并极尽一切非法手段,这是工作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完全违反了国企改革的一系列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伤害群众利益。结果当年强迫被遣散778名职工,因此乘下262人……。

—— 2006年7月9日 《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在市工作组组织支持下,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实名投票,由于该“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补偿不合理。结果262名职工有238人参加表决, 1票同意,1票无效,236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江门市中级法院却于 2006年7月10日 宣布受理并同时宣告进入破产清算还债程序。 7月13日 派驻江门纸厂破产清算组(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此便进入了假破产的实质性操作,强行遣散工人……。%%%%%%%%%%%%%%%%%%%%%%%%%%%%%%%%%%%%%%%%%%%%%

时至今日——5年了
 2009年10月17日 《江门日报•四方面措施建设“诚信江门”——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聂党权》报导:…………。  

“聂党权:打造‘诚信江门’,逐步实现‘一个保障、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建设框架,即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和诚信有关标准及法规,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法规保障;建立诚信信息基础平台,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诚信监管平台,为诚信征集、诚信评估、诚信查询、诚信公示、诚信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诚信体系,初步形成江门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
“聂党权:这项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设诚信政府;打造诚信企业;培育诚信市民。建设“诚信江门”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教育宣传,营造文明诚信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诚信建设规范化;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加快诚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奖惩制度,加大诚信监督力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诚信江门”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同时,建设‘诚信江门’工作主要要求有以下四方面:抓教育,树立诚信意识;攻重点,整治突出问题;立规范,建立诚信机制;推典型,营造诚信氛围。”
…………
聂党权何许人也?实施江门纸厂非法破产,以法西斯手段迫害、拘押、株连职工和职工代表,包庇、纵容大量私吞国有资产的江门市府驻厂工作组组长是也!纸厂真的要破产吗?真的按照国家法规诚信办事吗?答案是完全否定的!是完全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欺骗人民!作为驻厂工作组组长,要是诚信办事,为什么5年至今千呼万唤不出来,连见一见职工或职工代表都没有面目?这难道就是共xx干部——堂堂一个江门市常委、常务副市长、江门市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给世人的诚信形象么?如此非人推行“诚信”,江门势必大乱,天下势必大乱!………………。
折腾啊…………折腾!!
江门造纸厂一千多工人是这样被折腾的:2005年初安置补偿一年/一月494元/。折腾了第一次。2005年7月安置补偿一年/一月650元,是第二次.2007年11月是第三次.安置补偿一年/一月763.86元,第四次.2008.1月安置补偿一年/一月782..元..继续第五次2009年……继续第六次折腾……唉!试问你们相信有这样的折腾吗?
“四年来,由于江门造纸厂的假破产引发一系列职工权益受到的伤害,工人们坚持不懈的信访历程,让我们感到悲哀的是;政府官员们接访我们时的“窘态”、“诚惶诚恐”~~~责备不争辩,责骂不还口,‘含羞而忍辱’?可以够得上“谦卑”的了,连中级法院江基云院长莫不如是。他们没有了往日的官腔,更没有平时那种咄咄逼人的傲气!潜伏‘爪牙’而忍受…….
他们果真是这样的谦卑、公仆形象示人吗?非也!他们是慑于正义的伸张与愤怒的控告!!他们为了集团利益【甘化集团和资产公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国企改革不依法按程序,政府官员内外勾结,狼狈为奸!他们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损害群众利益,凶残而横行霸道!!;贩卖国有资产《江桥公司》便是一个例证!!!强行遣散 “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则少领一个月社会失业救济金”。 便是一个佐证!!!!面对工人的诉求,官员们往往心虚地顾左右而言他……,

…………{黄劲涛,男,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背后有强大的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在解答国企改革的三条准则时,凭三寸不烂之舌,肆无忌惮地进行曲解“三条准则”,无耻地歪曲党的政策,一副讼棍嘴脸暴露无遗。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政府官员们:你们凭什么高薪高位生存于这个社会?执掌着政府各个机构?在解释、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处理《职工安置方案》要恭请一个讼棍来指引。难道你们统统都是酒囊饭袋吗?或是处于弱势群体的退休工人、职工代表文化低可欺负?
他们一个是狐假虎威,另一个是拉大旗作虎皮。狼狈为奸!!
既然一个是浪妇、另一个是泼妇、却又要立个贞节牌坊,就不怕天打雷劈吗?!!还瞎谈什么“依法按程序”?”

正是这个 表子大人倡导的贞节之“诚信”:是对《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既定方针决策之“诚信”吧?!  

   

48名职工经年抗争,至今依然没有得到依法补偿和安置…………  

江纸工人- 2009-10-26 //伍波成/15992182066/[email protected]/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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