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的惨剧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发生,作为法律人的笔者不能不对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狠狠地再拍几砖。因为大家都还清楚地记得,就在不久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进行督导作出的四川省和广东省两起类似案件的终审判决,共同宣告了醉驾杀人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而且是统一的量刑标准——无期徒刑,连死缓都舍不得下手!而在此后,尽管江苏张明宝案的情节那样恶劣后果那样严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按照这个标准进行量刑,依然是无期徒刑!判决之后有关被害人家属宣告哪怕倾家荡产也要为亲人伸张正义,可是当公诉机关对这种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和最广大民意的判决也决定不予抗诉之后,则几乎天下所有的醉驾者都清楚,他们哪怕就是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给撞死,也最多就是一个无期徒刑!无论他们有没有驾驶执照,他们都已经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杀人执照!
凡是学习过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特别是它的实际执行情况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醉驾杀人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无期徒刑的统一量刑标准,其指引作用很清楚,那就是只要难以查明你是否用醉驾撞碾的方式来追求剥夺他人生命后果的发生,则你就能够享受醉驾杀人的量刑标准从而逍遥于极刑之外!而天下人谁不清楚,要区分醉驾杀人的故意究竟是直接还是间接、心态究竟是追求还是放任,有多么的艰难!为了防止有人借助醉驾方式来直接故意杀人,也为了能够让更多的公民避免被醉驾剥夺生命,正确的做法只能是对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杀人者从严从重量刑,让他们在珍惜自己生命的同时能够想到尊重他人的生命!所有这些呼声在四川广东两案终审宣判之前明明已经汇集为强大的民意潮流,可是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只是划出了一个无期徒刑的所谓警戒线!
这种污染水源的判决现在已经如普通公众所预料的那样展现了非常危险的流毒了,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什么想法?是不是非要等到自己的大法官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公民也成为醉驾杀人者的轮下之鬼,才会对普通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悲惨产生切肤之痛?莫非最高人民法院还需要普通百姓来为他们上这样一课
对醉驾杀人者生命的过度珍视,就是对无数已有甚至潜在的被害人生命的极端蔑视!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你们的量刑标准究竟还要醉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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