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在“打土豪分田地”别败在“媚富豪滥卖田地”上
中国共产党的胜利与新中国的建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打土豪分田地”打出来的、分出来的。不然,蒋介石惨败龟缩台湾岛以后,就认真学“毛选”,从解决土地问题入手加强对台湾的统治呢?看来,‘蒋总统’也认为他败就败在了与毛泽东为领袖的共产党在中国农村的“土地斗争”上了。当然,这只能说“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因为本文的主题论述的是关于“土地”问题。
由此上溯五千年,中国基本上还是一个农业国,这是基本国情。农业国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和农民问题。还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吧,在一个农业国,谁重视、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谁就可以赢得整个国家,反之亦然。纵观五千年,夏、商、周、齐、楚、燕、汉;唐、宋、元、明、清,那一朝,那一代不是因为封建主、地主豪强或掠夺农民土地,或苛捐杂税,搞得民不聊生,逼得农民揭竿而起,最后政息国亡,改朝换代呢?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与蒋家王朝的斗争,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历史上以农民阶级为主的被剥削阶级与封建半封建的剥削阶级长期斗争的继续。只不过这次斗争拥有了一个新兴的无产阶级——工人阶级。
不是说农业国就没有工商业,用政治经济学的话来说,国共两党展开武装斗争的年代,中国的资本主义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又由于那时的中国处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多重政治经济兴衰并存的阶段,中国的正在萌芽生长的资本主义不仅必然官僚化,而且还必然买办官僚化。这就使新兴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原始积累更加血腥疯狂,使他们对农民和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掠夺更加残暴无情。再加上封建残余特别是帝国主义的剥削、侵略与瓜分,就更加剧了那个时代的阶级矛盾。与新生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并生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对“三座大山”的武装反抗,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反抗的武装镇压都是不可避免的。
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人经历了血与火的炼狱,又以马列主义的唯物史观正确地把握了中国国情,毛泽东同志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湖南运动的考察报告》等一系列理论著作对当时中国农民和土地问题的英明科学地阐述,以及大规模地、暴风骤雨般的土地革命的开展,就充分地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找到了解决中国革命与社会进步的“金钥匙”,把握了战胜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武装掠夺与军事镇压的主动权。无数挫折(不论多么残酷、卓绝)只是征途中的一个个插曲,最终的胜利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了。
最能代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实施的土地政策之英明的内容,一个是“打土豪、分田地”;还有一个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武装斗争战略“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试问:如果不实行“打土豪、分田地”政策,能够赢得全国被剥削、被压迫的农民的支持与拥护吗,能够吸引众多的农民子弟义无反顾地投身于空前惨烈的革命解放战争吗,能够使井冈山革命斗争的星星之火燎原到整个中国并取得建立新中国的伟大胜利吗?!
创业难,守业更难;夺取政权艰难,巩固政权更艰难。全世界都在发展进步,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更应该发展进步的快一些。任何国家的社会进步都会经历有农业国向工业国的演进,中国也不会例外。但是,在这个发展进步的演进中如果不从国情出发,不实事求是地重视解决好土地与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不从国情出发,不实事求是地重视解决好农村与城市的同质化发展进步的问题;不从国情出发,不实事求是地重视解决好各个阶层和中央与地方等利益的公平分配共享的问题,也会出麻烦,甚至出大麻烦,出危机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大麻烦。这是所有国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那么,现在有出这种麻烦的可能与现象吗,要我说,有!而且已经到了必须及时解决的时候了。不然,我们的胡总书记“就会政权不稳”所警告就很有可能成为现实,毛泽东所预言的“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和“千百万人头落地”的悲剧就可能真的应验!
这个十分不妙和异常危险的现象就是全国性蔓延恶化的“媚富豪滥卖田地”问题。
这个严重的问题包含两个值得警世和甚至说可以吞噬社会公平正义的“黑洞”。第一个就是“滥卖地”的黑洞。
何谓滥卖地,又何谓不滥卖地地呢?这很用以判断,依法合规的卖地,就不为“滥”,违法违规地卖地,就是货真价实的“滥”; 依法合规的卖地的收益由所有权人所享有就不为“滥”, 违法违规地卖地的收益由非所有权人所享有、挥霍、侵吞、浪费就是“滥”!
为了说清楚这个“黑洞”问题,先让我们追忆一下我国解放后关于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权的权属变化和法规规定情况,可能对厘清这个问题更有帮助,也更有说服力。
蒋介石统治时期的旧中国是土地私有制。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对土地的所有权人的规定是这样的:“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地主及其家庭),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部土地法大纲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规定十分明确,那就是当时分的土地的所有人民即——有其田的耕者,而不是政府及任何组织。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同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个土地法对“全民所有”的解释是:“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从表面的词句来看,好像“土地的所有权”已经有过去的“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改变成了“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好像是全民和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已经被剥夺,全国的土地资源和资产已经被收归国有,变成了各级政府任意支配和买卖的“私有财产”(即所谓的土地财政),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骗局和笑话!而现在各地方政府之所以为所欲为地以各种伎俩、各种借口丧心病狂地拆迁卖地,大概也源于这种对宪法、土地法“善意的误解”和“无耻地利用”!
如果按有的政府官员所解读的那样,“土地国有”、“企业国有”就是各级政府所有,那翻身解放、当家做主的十三亿人民岂不是都成为了连旧社会都不如的一无所有的穷光蛋了吗?不就成了无产、无权的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奴隶了吗?那还如何实现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合法权益呢?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国家的内涵就应该是“全民”。这样,土地法规定的“土地国有制”就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将“土地国有制”从理论上理解为或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执行为“各级政府所有制”,那就是严重的违宪子法和违宪行为。
关于这一点,各级地方政府是心知肚明的,不然,他们也不会把“土地财政”和“违法强拆”委婉地称作“善意违宪”。而作为自誉为“法治国家”的中国,就是“善意违宪”也是不应该允许的。如果此先例一开,无数公民的“善意违法”也就大开绿灯了。如此下去,法将不法,国也就将不国了。
从法理上基本说清楚“媚富豪滥卖田地”的是非之后,就应该进入现实的“媚富豪滥卖田地”的问题上来了。我们就奇了怪了,我们富甲一方的地方政府为何即“媚外”又“媚内”呢,当然,他们也不是所有的“内阶层”都媚,而是专媚“富豪阶层”。在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所“媚”的,更多的还是“房地产富豪”,因为只有与富豪阶层、房地产富豪相互勾结,才能形成掠夺市民与农民房地财富的强大暴力。
关于地方政府勾结富豪阶层掠夺、盘剥市民与农民房地财富实例既情况,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赘述了,因为各种媒体披露剖析的已经够多的了,明眼人也都不言自明。不断爆发的自杀、暴力反抗强制拆迁、暴力掠夺的个性和群体性事件,也在雄辩地证明着地方政府“媚富豪滥卖田地”的非正义行和非法性。
我主要想说的是这种“媚富豪滥卖田地”可能导致的严重的政治危害。不要以为我们现代化了、城镇化了,有了富豪阶层了,中产阶级了,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农民问题、市民问题就不重要了,就可以任意蔑视了,就无所顾忌了。别忘了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上还十分居后,我们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基础还十分脆弱,改革开放的深层次矛盾还十分复杂、尖锐。如果还是照这样“媚富豪滥卖田地”,为了无限膨胀的地方财政,为了官员的一己之私,为了富豪们难填的欲望沟壑,无所顾忌地、肆无忌惮地滥卖下去,滥贪下去,滥富下去,中国共产党人靠“打土豪分田地”取得的胜利成果,难道没有付诸东流的可能和危险吗?!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