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了自焚,结果她死了。这不是唐福珍想要的结果。或许她认为,自焚可以阻止强拆,无论是一个普通人,还是一个机关单位,都不会对一条鲜活的生命持极端冷漠的态度。事实证明,她错了。
错的还不只是唐福珍,我们大家都错了,因为对生命所持的极端冷漠态度并没有随着唐福珍生命的终结而有所改变。就在日前,又有一位老人因为抗拒强拆自焚而亡。不仅如此,唐福珍事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某城管局长称,“唐福珍的自焚是一个法盲的悲剧”。该局长同时称,“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这种表示是非常吊诡的。如果唐福珍的死仅仅因为她是一个法盲,那么执法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宣传扫盲而避免这起惨剧。况且该局长也说过,此前是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这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唐福珍在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仍然是法盲的说法。如果唐福珍法盲说已经不存在,那么下面的逻辑是这样的:我是执法者,敢于对抗法律,一切后果自负,与我无关。不要说你一个人自焚,就算你成百上千的人自焚,又能怎样?反正我严格执法是没错的。且在法律面前都没有歉意,又怎会在你小小唐福珍面前有歉意?
这里有两个肯定没有答案的问题。一是该城管局长究竟是在执行什么法?到底是在执法还是在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法与上级部门的决定是有区别的。如是在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是否合法?既然唐福珍是因为与政府方面就补偿款额有争议才选择对抗,那么该城管局长不是在执法而只是在执行上级部门决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上级部门的决定是否合法,该城管局长一般可以不予以考虑,或根本就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就没有答案了。二是该城管局长执法的方式有没有问题?这个问题,作出决定让城管局执行的上级部门通常又不会考虑。所以这个问题一般也是没有答案。无论你向哪一个部门提出这样的问题,他们的结论都是自己的行为没错,其他问题请咨询有关部门。这样一来,大家都没错,错的只能是选择了自焚的唐福珍。
虽然没有得到其他更多的消息,但我们大致可以相信,唐福珍在选择自焚以前,应当寻找过维护自己权利的其他途径,看来是没有结果。上访者一般都有这样的经历,访来访去的结果往往就是被推来推去。唐福珍不是什么法律专家,但经过双方的争执,也绝不会再在相关问题上还是纯粹的法盲。或许有人会说,唐福珍事件确实是一个悲剧,她本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武器并没有拿在唐福珍手中,而是掌握在城管局长的手中。唐福珍能够拿来对抗这不知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手持法律武器的官人之时,唯一能拿得出手的也只有自己的生命。唐福珍不是法盲,真正盲的是法律,尤其是在弱者维护其自身权利的领域,法律简直盲得一塌糊涂。
对于该城管局长的冷漠言论,我觉得没什么可批评的。不过我倒是想提醒一下这位局长及其同一阵线的战友们,你们觉得,面对强拆,法律武器失效,而自焚也不过被视作“法盲的悲剧”,连一点同情、歉意及怜悯都得不到,那么将来的反对强拆的人会采取什么方式?
请注意,我最后的问题仅仅是善意的提醒,没有其他任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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