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欺欺人的药事服务费
林德馨
《健康报》2010年4月6日的《药事导刊》版,头条发表了记者《为药事服务费正名》一文。该文记者采访了药事服务费的制定者之一的国家发改委《医疗机构设立药事服务费问题研究》课题组副组长、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教授。史教授从“药事费不是一碗豆腐,豆腐一碗”、“按处方收费不等于处方费”和“药事服务费可降低看病成本”三个方面,批驳了目前人们对实施药事服务费的“药事服务费是换汤不换药的药品加成”等质疑。对此,读者很不以为然。读罢此文,心里十分别扭,有些话实在是不说不快。
坦白说,笔者至始至终就反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因为它不仅是一种无助于降低医疗费用,对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没什么大的帮助的不十分必要的措施,而且会增加医院管理的成本,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根本目的,还是要对取消的药品加成进行弥补,实际上等同于药品加成费。对此,史教授也开诚布公的承认“收取药事服务费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医院药房提供药品服务的成本支出”。这不和原来的药品加成费的提取是同一个目的吗?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名字罢了。
其次,既然是按照处方收费,怎么就不是处方费?这不是在玩文字游戏吗?是的,原来的处方费是按照所开具的药品进价多少的基础上再加成15%收取,会导致医生所开出的药品越多、价格越高,医院的收益越大、患者的负担越重的弊端,是应当彻底的改革。但是,你所收取的药事服务费,不也是按照“医院药房实际发生的药事成本”来测算的吗?而且是“药事成本的核算涉及医院药房直接成本的核算和间接成本的分摊”,要根据“医院的财务及政府统计口径等测算出来”。这下可好,不仅解决不了药价虚高的问题,而且医院还要增加不少核算成本,那这些核算成本,理所当然的是药事服务成本了。按照史教授出的主意去做,既麻烦,又成本高,不是得不偿失吗?
再次,按照史教授的设想实施,经过一番折腾后,收取药事服务费的结果,人均住院医疗费只是比收取药品加成费降低了18元,这效益有点太低了吧?为了佐证自己的论点,史教授还列出了一张“以2007年全国医院数据计算”表,分别对加成前的门诊、住院的人均药费、人均医疗服务费和取消加成后增设了药事服务费的人均药费、人均服务费进行了比较。应当说是有理有据,说服力很强。可就是这张表告诉人们,取消药品加成的结果,仅仅是为患者减轻了18元的医疗费!这说明,增设药事服务费并不能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药事服务费不是一个彻底的、最佳治理药价虚高、减轻患者负担的措施。
其实,药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全国普遍存在着的药价虚高问题。比如,一个制药成本只有2元钱的药,进入流通领域后就卖到十几、甚至几十、上百元。这个问题不解决。老百姓就永远吃不到(吃不起)质优、价廉的好药、治病的药。可是我们的发改委,不去研究这个治本之策,却在忙活了一大气,还不解决根本问题的药事服务费上大做文章。不是有点舍本逐末吗?
至于医院医生开大方、开花方等问题,那其实是因为医院单位核算,为了增加收入,实行医生“开单提成”鼓励政策引导的结果。即使是实行药事服务费,因为要按照处方所开出的药品多少计算药事服务费成本,也难免不会出现开大方问题。实际上,设立药事服务费,并不是一个釜底抽薪的措施,充其量不过是扬汤止沸罢了。
还有,设立“药事服务费也会使患者享受到更专业的药学服务,有利于体现药师的价值。”我不知道史教授在医院工作过没有,了解医院现在的医师、药师状况不?据我所知,就我国目前的医疗市场现状看,让医院的药师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恐怕还没有一家医院可以做到。因为,不管是二级还是三级医院,几乎没有专门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药师!至于一级以下的医院,正儿八经的药师更是凤毛麟角。即使有充足的药师,他们也都是只懂药,不懂医疗,怎么给患者提供可靠的、有价值的药学服务?
实践证明,设立药事服务费,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也是有益的,但是实际上是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如果一意孤行的实施药事服务费,那就再认真地总结一下运行的经验、教训,尽快的完善它,使之既可行、又有效才好。或者干脆废止收取药事服务费的政策,另谋他法,重新制定一个能够有效遏制药价虚高,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的真正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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