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弹李银河的性乱论
宋阳标/文
其实我一般情况下对这种确实涉及到个人兴趣爱好的问题,很少去谈论,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想法只要没付诸实施,你也不能给他安个死刑犯的罪名抓起来。我对李银河教授的观点一直是持如此看法。
李银河教授的基本观点是:取消聚众淫乱罪;公民对身体拥有所有权。
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银河举了5个案例,案例中的案犯都是因乱搞两性关系获罪,最严重者被判处死刑。“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此类自愿“性聚会”活动。
李银河博文中认为,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在全部是自愿参与的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其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李银河的这些论述中,有明显的逻辑错误。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几个基本概念:
(一)聚众淫乱罪、
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二)公民。
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被剥夺公民权利的除外)。
我们从李银河的一系列文章中可以看出,支撑李银河所有论点的基本支点是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因为不管是性交还是淫乱都必须从这个观点出发才能实施行为。
李银河用一个空泛的概念公民来讨论这个问题,显然是有她自己的目的的。
比如说,李银河从来不谈哪个国家的公民具有这样一个权利,只是说公民,那么美国的公民到中国来,也可以按照李银河的逻辑来行事吗?中国的公民到伊朗也可以按她的逻辑来行事吗?显然不是。秉持西方性开放的美国公民到中国来找李银河探讨性乱的问题,对于奉西方性自由理论为圭臬的李银河来说,她肯定是欢迎的,而且他们也可能付诸实施。但是李银河如果到了伊朗宣扬这个观点会怎么样呢?十之八九,在被遣返之前会被石头砸死。
很显然的逻辑就是,李银河用一个模糊而空泛的公民一词来蒙蔽参与讨论的人,她所说的公民一词不具有明确的指代性,而可以泛指任何人。
公民是不是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呢?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例子,那么多被判处死刑的人就可以证明,一个人的身体并非属于他自己的,在他危害到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时,他的身体就可能被强力机关或者他人消灭。况且,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只是一个天真的笑话而已,你想怎么用自己的身体就怎么用吗?你想在大街上做爱,可以吗?若如此,与禽兽何异?
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损伤。从传统的观点来看,你的身体并非就是你自己的,而是有来源的,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按照李银河的逻辑,中国的那些黑户,还没有上户口的,没有具备中国国籍的人,不能算中国的公民,也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那他们的身体自主权由谁来实施?监护人想怎么弄就怎么弄?法律不管?
未成年少男少女,因为某种原因,他们想使用自己的身体,他们是不是就可以随便找其他人性交?监狱里的囚犯们,因为需要,是不是就可以拿自己的身体去自由的跟预警们性交?他们有所有权嘛,法律剥夺的是他们的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他们的身体使用权啊。显然不行。
李银河教授所说的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她表达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所有权,其次是所有权派生出的使用权。第二点非常重要,实际上,李银河教授所有文章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这个使用权。
李银河教授先是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为身体所有权和使用权打开法律许可的大门。法律若不取消这个罪名,则李银河教授的下面的论点就不能成立,这也就是李银河为何一直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原因。
再说过来,李银河教授拥有对自己的身体使用权,她的儿子也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那么在两人都有性的需要的时候,是不是就可以凑在一起实施性行为呢?乱伦是李银河教授观点顺理而成的逻辑结果。
按照李银河教授的观点,很容易就可以推出血亲也可以实施性行为的结果的。
显然不能,全世界的法律都讲究公序良俗,不管从哪一点来说,不管是共和文明社会还是政教合一的现代社会里,法律都是禁止血亲性性行为的。
中国人讲究身体力行,你所提倡的,你自己得带头公开去做,否则人家何以能相信你?你天天偷偷摸摸地做,是不是也觉得这个事情是见不得人的,有羞耻感,所以才如此行事?
李银河教授最大的逻辑错误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相脱节。最自然的逻辑就是实践出现,理论总结,然后试点,失败后停止,成功后大规模实施。如果缺断,说明这个理论是不能被广泛人群接受的。
李银河教授天天呼吁可以性聚会,我怎么就没见她组织过一次性聚会呢?你自己都不去做,让那些跟着你学习的人怎么能安心去做?
李银河这里有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以少数人的需求三个代表了所有人的要求,以部分知识分子的需求代表了全社会的需求(据说参加性聚会的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居多,没经过调查,据说而已)。也就是说,李银河以少数人的要求为论据劫持了沉默的大多数。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最基本的社会问题,也就是构建现代社会的基石问题。
我想说的是,有些事情只能想,不能做,想想而已,一旦你去做,就必然会被法律所制裁。
我举几个例子来说,一个男人,想做皇帝,想弄三宫六院,三千佳丽供自己淫乐,想可以吗?可以,你一天28小时想都可以,但是你能做吗?不能做!你就是美国总统那么大的权利也不能做!这违背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的观念和利益。你李银河哪天被人说了,比如我说你想乱伦,你很生气,你想杀了我,你想想可以,但是首先你杀不杀得了我,来杀我以后是什么后果,你要想清楚的。你李银河可以想男人,可以在任何场合想男人,但是不是说你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呢,你在商场里看到个帅哥,想摸他一把,你去试试看,看看会不会被人骂神经病。你自己在屋里和男人随意使用自己的身体可以,你到大街上就不能。这是人和畜生的区别。畜生在大街上随意就能搞起来,搞不好还有一群人围着笑。
所以,我刚刚说,现代社会的基石问题,实际上是说,现在文明的一个基本支点,就是不以思想论罪,但是以你的行为论罪,也就是说法律不管你的出发点是什么,只看你的结果。你想去救人,却把人弄死了,这个就得接受法律的规范。
不想说太多,最后想劝李银河教授一句,想男人不是坏事,性欲旺盛也不是坏事,但是想得太多,大脑升温,烧坏了脑壳,那就得去脑科医院看看了。活着是不是比性交更有意义啊,李教授?
文章结束时,我想起了明末时期,金瓶梅里描述的那个社会,天下亡于淫欲。天日昭昭,大道行空,镜鉴自知。人若仅存兽欲,不如去做了禽兽罢了。
罢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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