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回答网友东方欲晓的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这里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一个侧面,来稍作些说明。因为我以前在发表过拙稿:从《宣言》等著述看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结论。在旗帜网上,前段时间以“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怎样的形式”题目,也发表过。我想,关心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许多网友,应是看过的。
下面的拙稿是我近作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经济学”书稿的一段草稿,现在发表出来,或许能帮助一些网友,来理解马克思论证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论问题。
我是一个四十多年一线生产工令的工人,为了响应毛泽东“弄懂马克思主义”的号召,倾心关注社会主义问题三十年了。
草草。多提出批评帮助吧。
第二章 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根据
二、什么是“重建”相对的、原有的个人所有制?
(一)梁文中一个不甚确切的结论
梁文提出“重新建立”概念、及其相对的形式问题,来论证“重建个人所有制”结论具有的生产资料含义,是有说服力的:“马克思在这段话中使用了‘重新建立’四个字。他把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建立称为‘重新建立’。这重新二字很耐人寻味。其实,这段话前半部所讲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是被资本主义所有制否定的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
但这之后得出了一个不甚确切的结论:“马克思这段话后半部把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建立称为‘重新建立’,就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而言的。”
应当说“个人的、以自己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具有“个人所有制”形式的一定性质。《资本论》早期版本就曾这样翻译马克思的上述科学结论:“……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从马克思“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一概念的严谨定义上看,劳动者个人的这种小私有制形式,属于 “个人所有制”形式发展的一种变异形式。
个人私有制不等于个人所有制。对此,马克思结论段讲得很明确:“这种否定不重建新立私有制”。这一方面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形式、不具有私有制性质。另一方面,也说明“重建个人所有制”所相对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私有制形式、不具有私有制性质。从“重新建立”概念的对应关系上看,应该是相对什么重建什么。也说是说,“重建个人所有制”重建的、所相对的,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是非私有制性质的个人所有制,是作为这种形式发展变化的源头的原有个人所有制、原始形式。所以,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之“重建”所相对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指封建社会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二)原有个人所有制是原始公社的一种典型形式
“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并不仅存在于封建社会中,其形式也不是其适当的典型的形式。马克思上述结论段的所在章节内容,对此已有说明:“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资本论》第一卷第830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也说明:农奴制度的、封建社会的小私有制,也还不是自由劳动者的小生产方式的典型形式。
法文版《资本论》在《资本论》之外有独立的研究价值。它的同段阐述比之更为精确些。其中,马克思把这段话后半段的三个“个人私有者”,均改为“自由所有者”,把“适当的典型的形式” 准确的改为 “完整的典型的形式”。原话是这样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所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所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完整的典型的形式”(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第824页)。
我们可以看到,他的这一改动,就把这种所有制形式及其生产方式的范围放到更为广阔的历史长河中,放到原始公社的范围中去了。
马克思的这类改动的例子很多,如在“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有两处把科瓦列夫斯基作‘私有的财产’改成‘个人的财产’。” (参见方迴澜“读《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杞记”——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政治经济学总论部分》1984、6期)
这两种所有制关系有什么不同点吗?
“马克思的这些改动是符合这两个概念所反映的客观实际内容的。‘私有财产的权利就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个人的财产’,个人可以终生占有和使用,死后除殉葬外,其余留在本氏族中,由他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个人对其财产虽并非无权,但他的权力必须按照氏族部落结构的规定来行使”。(同上)
当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著作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这里就不一一引证了。
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比之发表的《资本论》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在他对资本主义以前各形态的研究中,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原始公社制度的第三种形式。他是这样论述的:“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卷》第484页)
这种形式什么时候转变为私有制的呢?马克思这样论述到:“公社把土地分给个别人……这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个人所有制的开端。”(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204页)
既然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在现代社会的“共同占有”生产方式基础上,在中国人民公社的基础上,不是要重建小私有制及其小生产方式,小农业体制,那么由此看来,我国三十年来的农村体制改革,是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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