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女大学生巫某到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一会所吃饭、唱歌,授意他人劝该女大量饮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不顾该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这是昨天报道中关于文强所犯强奸一罪的相关描述,估计来自一审法院的宣判内容。从相关的交代看,文强与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之后的一切,特别是被害人当时有无为外人所知的反抗行动,在被告人文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说只能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来进行认定了。从重庆一审法院的判决看,法院是认定被害人确实进行了反抗以表明文强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这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加大对强奸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力加强对妇女性权利的切实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不过笔者在看到了广东东莞警方对另一起类似的强奸案的认定之后,又不能不为文强感到遗憾,因为要是按照东莞警方的认定标准,文强的强奸罪简直就无法认定!
请大家看目前被网友们戏称为“发明强奸新程序”的东莞案例。
来东莞打工的李某,自称在一出租屋里遭到堂叔小舅子强奸。3月1日,她向洪梅镇洪屋涡派出所报案,警方于当天对嫌犯陈某进行拘留。镇公安分局对记者称,双方在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没有反抗,也没有叫喊,而是半推半就。疑犯目前已经取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称,要认定强奸罪,证据很关键。认定强奸罪的首要条件是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需要辅证来证明。(网易新闻)
大家仔细对照一下文强的强奸情节与陈某的“非强奸”事实,就会发现文强案中的女大学生假如要证明自己没有“半推半就”而是确实有反抗有叫喊,恐怕比登天还难!按照东莞警方的逻辑,假如文强事先给被害人下了迷药,则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的行为;甚或文强下的是春药,恐怕还要说被害人是在“主动配合”!所以文强确实要抱怨自己为什么不能被“异地审理”特别是由东莞警方来负责侦查认定强奸部分!
重庆不是东莞。重庆的公检法似乎根本不懂东莞警方的“强奸新程序”,因而在文强否认的情况下,依然斩钉截铁地认定被害人确实进行了反抗,认定文强的强奸罪确实成立。因为哪怕被害人先前应约吃饭喝酒唱歌甚至自愿一起到宾馆房间,都不能证明她在最紧要时刻是不想反抗或者没有反抗的。如果把陈某放到重庆,重庆的公检法绝对不会让这个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要是把文强放到东莞,相信强奸罪的指控在公安侦查这一关就不能通过。易地而处的祸福不同,在他们身上恐怕也体现得过于明显了。
文强真的要遗憾自己的强奸一罪案不逢地。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