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十大疑问
久违了,监管领导干部的新条文!
官方媒体终于发布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这是执政党近出历史性一小步。整体而言,具正面功能。虽然来得迟了一点,但总比没有好,凸显党内决策层对此议题一直有争议。美中不足的是,如何有针对性地亮出尚方宝剑,仍着墨有限,回应民众存在的质疑尚准备不足。民众看到的内容仍相当笼统模糊,谨此列出以下疑问,望抛砖引玉效果,强化社会监督。
疑问:
1, 领导干部本人收入与配偶、子女收入的关系,如何判定没有违规?例:A官员年收入只有人民币100,000元,但配偶系某大企业高官,年收入200万,或某子女系大企业高官,年收入500万。如何界定此领导干部的家庭收入?
2, 领导干部本人宣称与配偶离异,但原来共同收入全部转为离异配偶名下所有,此种假离婚已有蔓延之势,对此应如何处置?参考:台湾媒体报道,马英九团队房产记录,提及“副总统”肖万长有330平方米豪宅,但肖发表声明,称该房产属女儿女婿所有。
3, 领导干部本人宣称子女已独立在外,属非共同生活,但原来共同收入全部转为子女名下所有,对此应如何处置?
4,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外国国籍,是否应利益回避而辞职?中央各部部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否借鉴台湾对行政部门“部长”及“立法委员”的限制?参考:国民党大老、蒋经国亲信李焕的女儿李庆安(国民党籍立委),因隐瞒其美国国籍而受惩处。
5, 领导干部其子女有外国国籍,是否也应利益回避辞职?是否也借鉴台湾对行政部门“部长”及“立法委员”的限制?参考:民进党在2008年大选时,就攻马英九在美国的两个女儿的外国国籍议题。
6,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如美国绿卡),是否应辞职?台湾“外长”欧鸿练和“驻美代表”袁健生都不得不放弃美国绿卡以平民愤。
7,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子女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如美国绿卡),是否应辞职?姬胜德(姬鹏飞之子)90年代因赖昌星案和其它事而下狱,但他的妻女当时都呆在洛杉矶却是件很怪异的事情。
8,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移居香港、澳门、台湾,是否应辞职?或被调整工作?例如中央国企某领导妻子已移居香港,对其本人任职毫无影响。远溯回90年代,原广东省委常委兼组织部长傅锐(彭真之子)因私自办理香港身份证而被免职。
9, 领导干部其子女有移居香港、澳门、台湾,是否应辞职?或被调整工作?例如,陈绍基女儿移居香港、王华元女婿移居香港多年,原上海领导黄*女儿嫁到台湾,似乎都没有引起什么后果。
10,领导干部本人(县团级以上)和领导干部本人(省部级机上)在管理和处置上有何重大区别?例如,中央财政部副部长和某省财政厅厅长的职位之重要性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结论:光要领导干部“晒”自己、自省是不够的,要具体订出违规者应所受惩处的细则,让贪腐者事先有警示在先,不至于不教而诛。如果此种报告制度仅有报告而无“严刑”,游戏规则不明,很快就会被民意抛诸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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