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现象”何时休矣?
蔡金安
又见冤案,又见刑讯逼供,又见有罪推定,又见无法抵抗的上级“高压”,又因“死者生还”而侥幸真相大白。赵作海被称作河南版的佘祥林,因受冤枉被判死缓,后因“死者生还”而幸运得到“平反”。“赵作海现象”以前发生过多起,已经成为一种模式,如何终结这种模式,有待大家深入探究。
一、赵作海案基本过程
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赵作海,今年已58岁。1998年2月15日,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刑2年。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5月13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二、公安局“办案心切” 刑讯逼供得“证据”
县公安局为了破案,坚称赵作海有罪,证据不够,逼供来凑。侦查机关主观臆断和刑讯逼供,是铸就冤案的首要因素。
在赵作海的陈述中,他已经很多遍回忆了当时在派出所遭到刑讯逼供的情景。
2010年5月10日,央视-东方时空报道: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
赵作海:在这个地方是枪打的。
记者:枪托?
赵作海:不是枪托,是枪头点的。
记者:有几个人打你?
赵作海:大概有四五个。
记者:还记得他们的名字吗?
赵作海:不记得。
记者:在什么地方?
赵作海:在派出所,用小木棒,敲我的头,那会儿连着两天,然后让我进去,在那个地方喝了一种东西就晕过去了。晕过去了以后就在我头上放鞭炮。
赵振晌失踪——无名尸是赵振晌——赵作海有杀人动机——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这样一个逻辑链如果完成,案子就算破了。在警方预设了这就是“事实”后,你说别的就是不交代,就挨打,为此赵作海“不说,他们就弄死我”;赵的妻子“几天不让睡觉,说不知道就一直被打”;27岁的妇女杜金贵“被棍子打过,屁股不挨地长期跪着”。
三、检察院据理挡箭 多次退卷
公安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让赵作海在被抓24小时内就做出了有罪供述,而法律依然在初期试图还给赵作海清白。主诉检察官汪继华1999年9月28日在商丘市检察院收到来自柘城县检察院报送的案子。当时检察院提审赵作海时,赵作海全面推翻了自己的供述,另外尸体也没有证实就是赵振晌。在看完整个卷宗后,他的决定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很多报道对于赵作海案件的疑点都写得言之凿凿,其实这些都是汪继华最早拒绝起诉时给出的意见。
“公安刑讯逼供并不是为了编出一个完整的案子,而是希望找到证据。赵作海虽然供述自己有罪,然而却没有提供任何后续的有力的证据。后来他被要求说出到底把头和四肢扔在哪里时,居然托人带话给妻子赵小齐,让她把自己父母的坟挖开,把头和四肢拿出来交给警察。”当时一位知情警官也觉得充满矛盾,“可是我们也不敢把他放走,毕竟他口供里承认了杀人,如果放人的话,当时肯定会有很大的社会影响。”这个案子就这样僵持在那里。没有证据就应该放人,超期羁押肯定是违法的。
正是基于赵作海翻供以及尸源无法确认的事实,商丘市检察院多次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最终不再受理该案,
四、政法委开会定调 限期审判
赵作海案被商丘市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并最终不再受理,但是三年后,市政法委一个关键性的会议最终酿成了冤案的产生。
2001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开始大规模清理超期羁押案件。2001年7月17日,商丘市政法委在柘城县政法委调查此案,结论还是尸源不确认,不具备起诉条件。
到2002年8月,赵作海已经被羁押3年零3个月,“定调”会议终于召开。最后接下此案负责公诉的商丘市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郑磊,现在尽管早已辞职做了律师,却还是受到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他一开始就坦承:“当时证据比较弱,没想到法院会直接判,更没想到高院会维持判决。”郑磊说自己之所以愿意公诉,还是以为法院那一关可以挡住。
“官大一级压死人,我只是一个最基层的。政法委就是主管公检法单位,在我们产生问题时起协调作用的。”郑磊说,“当时在起诉书里夹着一份信件,是柘城县公安局在2002年8月20日给商丘市政法委的告状信。信里说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抱怨商丘市检察院拒不接卷,才造成赵作海被超期羁押的问题。”“很少有人被羁押这么久,而且当时全国严查,县公安压力很大,只好再向县检察院施压。县检察院以‘重大案件超过无期徒刑以上都要报送市一级’为由,又要求市政法委出面协调。”那位警官说,“我们也都是办事的人,总得问领导意见吧。现在几个被抓的警官,家属精神压力非常大,都说要去闹,不是他们的错啊,如果没有领导,谁敢自己行事?包括现在在逃的警察。”赵振晌的归来,使当年参与询问赵作海的3名警察、3位主审法官、书记员等遭停职,他们也都没有任何官职,至今仍是普通公务员。
案子此时一级级推到了市政法委。10月9日,市政法委书记王师灿,也是市委常委,召集开了两次会议,让公检法都来发表意见。“协调会法院也参加了,给法院协调的也是快审快判。不过大家都可以发言,如果检察院坚持不接受协调,也就不协调了,但是书记是必须表态的。”最后王师灿还是主持定了调子。他对记者强调自己并不是专业人员,“学机电、煤矿出身”,自己的决定也是根据当时情况“协调的结果”,并说自己“早就忘记了这个案子”。在当时参会的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看来:“政法委要求市检察院对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安排人重新看卷。”市检察院此时已经不再坚持拒绝的权力了,因为后面还有一条硬性要求:“20天审查完毕后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不是赵振晌回来,我绝对没有可能翻案。”赵作海解释自己为何没有对一审结果提出上诉,“除了他,任何人不可能还回我清白。
在中国的特殊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往往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政法委不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具体个案并没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经验,它游离于法律之外,又在司法实践发挥中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政法委通常更多地考虑打击犯罪的效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更多地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是政法委的负责人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影响力实际上超过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法院的院长。
政法委在指导和督促办案的过程中,只是听取办案机关的汇报,不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可能造成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客观认识。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不免带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其决定会受当时社会形势和舆论的影响,难以作出中立而公正的裁断。
很多案件在政法委介入后快速了结,结果却成了“早来的不正义”,赵作海案即非常典型。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后来在政法委协调下,“研究作出”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于是,检察院的法律证据判断服从于政法委对于民情、民意等社会效果的判断,而之后的法院审判,也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走过场。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快审快判。他们顶不住才起诉的。此案庭审不到半小时即告结束陈。我们必须反思,社会效果能否凌驾于法律效果之上?这种以社会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统帅办案的思想,实际上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它导致稳定压倒一切的逻辑,而不是正义压倒一切。
五、法院明知故判 留条性命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说:两年检察机关没受理,但是到2000年8、9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这个专项检查活动中间,将这个案件提交商丘市委政法委研究,商丘市委政法委组织了一个专题的研究会,这个案件在这个会上进行了专题汇报。汇报过程经过大家集体研究,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
此次会议之后,案件发展迅速而坚决。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院的审理在法院仅经历了20多天,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九次杀人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法院判决时院方还特别强调,由于考虑到案件存疑,所以遵从疑罪从轻的对赵作海判处了死缓。至此,赵作海案失去的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2010年5月10日,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
六、“赵作海现象”由来已久
1、佘祥林等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认罪因被殴打了十天十夜,事件轰动全国。他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不独佘案,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等冤案苦主的名字之所以今天为我们所熟知,无一不依赖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他们中的幸运者,在经历了漫长的索赔程序之后获得了根本无法弥补其伤害的象征性赔偿;他们中的不幸者,早已沦为冤魂。
2、张虎、张峰 、焦华、王浩等案
《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11日报道,案发安徽巢湖,当地的居巢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拘捕了张虎、张峰 、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4人在身陷囹圄的3个多月里受尽折磨。如果不是真凶浮现,他们的命运很可能还要继续等待一次漫无边际的侥幸。
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居巢区检察院,在发现本案证据之间矛盾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之后,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冤案如能到此打住,也不失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校正的典范案例。然而,“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居巢区检察院对4青少年批准逮捕。司法程序内的错拘错捕在制度上总算还有错案追究来候着,而于程序法之外的所谓“协调”,虽对案件处理至为关键却无从救济,也无可究责。
3、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待昭雪
赵作海和佘祥林不幸中的万幸有着惊人的相似—“亡者”归来、“死人”复活,致使有关当局无从辩驳,只能承认错案。但其他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聂树斌案就是其中之一。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之后,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公开结论。
期间,2007年4月,“真凶”王书金被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对王书金供述的其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只字未提。之后,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希望能为聂树斌昭雪。当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至今,该案二审判决未出,当年康某的遇害,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所为,河北省高院没有给出答案。
同样的案例还有2005年年底曝出的有着内蒙古“聂树斌案”之称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其后的情景几乎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性。
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跟王书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强奸杀害案。
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和聂树斌案一样,当年破获此案的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对于上述两案,陈虎认为:“之所以特别难翻案,关键在于一个无罪判决牵扯到整个公检法和政法委系统。一旦错误被纠正,除了国家赔偿,会有很多人要因此承担错拘、错诉、错判、错杀的责任。”
七、几点思索
为了杜绝“赵作海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突破口。
1、不能盲目追求高破案率,必须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
公安局立功心切追求高破案率,或者背着命案必破的压力,却不脚踏实地寻求实实在在的证据,只是图省事,热衷于通过刑讯逼供获取非法口供,造成冤案不断产生。
检察院起初能坚持正义履行职责,后来在“高压”下放弃原则,使阻止冤案产生的行动功亏一篑。
政法委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扮演了一个使冤案增多的不光彩的角色。
法院惧怕上级“高压”碍于同系统面子,作出错误判决,使冤案最终成为事实。
2、坚决摒弃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长期以来,一些司法人员存在“口供是证据之本”、“刑讯逼供利大于弊”等误区,还有重实体轻程序,助长了野蛮的刑讯之风。有的办案人员甚至形成了一套工作方法: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突破口最简单、最快捷,于是不择手段撬开嫌疑人的嘴,取得口供,再找到有关物证,从而证明口供的正确性。
遏制刑讯逼供,就要通过各个司法环节设置严格的程序和配套制度,比如警察讯问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提高讯问的透明度,扩大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范围与机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要有律师在场;赋予看守所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犯的职责,以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以及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等等。
遏制刑讯逼供,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剂良方。也就是说,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所取得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证据。如果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审判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科学地规范、引导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及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启动追责 刻不容缓
在各项善后处理工作中,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个完全无辜的公民被人为地制造成杀人罪犯,并承受11年牢狱之苦,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严重的违法滥权、渎职失职等行为。在启动国家赔偿的同时,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厉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冤狱受害者的一种告慰,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交代,更是对执法、司法人员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警诫。
但从以往一些冤假错案的处理看,在责任追究上做到动真格、一查到底,并不容易。由于涉及河南省多级公检法机关和众多办案人员,并涉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渎职滥权等诸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们有理由担心:当地有关部门会不会“手下留情”、网开一面,使责任追究不了了之。
这种担心并非毫无根据。在许多冤案的处理中,可以看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因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重刑的寥寥无几。
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商丘市检察机关5月12日正式立案,对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刑警郭守海、周明晗等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当年主抓该案的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罗明珠,前者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后者在该局纪委工作;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现在做律师;该案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这些人员,以及当年牵头“协调办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目前都还未被明确问责。
当年无名尸出现后,赵作海成了替罪羊,“维护了社会稳定”;赵作海冤案曝光后,同佘祥林案中一样,普通警察纷纷被抓,但他们在此案中的责任或许不是最重的。一定有更大更多的责任者,他们应该被彻底追究,如商丘市政法委当时拍板的人。
赵作海冤案的处理,开局尚算良好,但后续工作依然艰巨。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
2010.6.2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