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开春,便意外而惊喜地听到温总理庄重地昭示全国:“要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1】!“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2】!让我们这些早被拒之公平正义之外、受尽屈辱、毫无尊严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企业军转干部,精神为之一振,迷茫中似乎又看到了一丝曙光。多年来,苦涩、屈辱的亲历体验告诉我们,没有公平正义,就不会有我们的尊严。
什么是尊严?权威的解释是:“庄严而有威严使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与身份【3】”。但凡一个国家、政党、军队和人民都要有尊严,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也有自己的尊严。
解放军的尊严与党的尊严、国家的尊严、人民的尊严完全融合在一起。中国革命实践的经验证明“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在革命战争年代,用党指挥下的枪杆子,为人民打下了江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为党、为国家、为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民赢得了尊严。在和平年代,还是用党指挥下的枪杆子,保卫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捍卫着国家和人民的尊严。党、国家和人民的尊严,是用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几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体指战员,为此立下了不朽功勋。党、国家和人民给予了崇高荣誉:赞誉解放军是“人民的子弟兵”、“人民的功臣”、“最可爱的人”!这是解放军全体指战员最有体面的尊严。当然,也是我们军队转业干部最有体面的尊严。
为讨回尊严,为找回失落的人生价值,我们维权上访十几年,曾无数次致函中央,要求按照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落实政策。申诉材料可用车载、船装。然而,国家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是漠然置之,不予理睬;或是编造谎言,蒙骗中央;或是违法乱政,肆无忌惮地对我们进行剥夺、压制和迫害。致使我们越是相信中央,越是竭力维护中央的权威、渴求中央解决问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却更加惨遭一次次的重复伤害。所有这一切,让我们非常失望,也很困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4】;“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温总理可以在网络上在线与网友交流,在处理我们要求落实政策的问题上,中央是否也应该倾听一下我们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又是作为受害的当事者一方的申述呢?
为此,我们再次向中央提出如下申诉:
一、我们的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 完全丧失了人格的尊严
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身份,是尊严的主要标志。地位系指人在社会关系中,法律给予的社会地位。按照《辞海》的释义,地位包含在身份之中。所谓身份,系指出身、地位和资格。三个方面相互关连。三个方面的综合,即为法律上的人格。所以,身份就是人格的象征。
军转干部的社会地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5】;军转干部的出生,是职业军人、军队干部(军官);军转干部的身份即为国家干部(国家工作人员)【6】;军官的军衔及其相应的军官等级、身份和荣誉是终身的。军官转业无论被分配在企业、党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都必须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兵役法》和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7】”。这是维护军转干部的社会地位、身份、等级、荣誉、尊严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未经法律和法定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予以改变和剥夺【8】。
可是,谁曾想及,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如今却保护不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由于原国家人事部的行政不作为,放弃管理军队转业干部的法定职责,不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放任各地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各行其是;加上原国家劳动部无视国家法律和军转安置政策,以改革“企业取消干部和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名义【9】,对企业军转干部执行了一条极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管你大校上校,到我这里一概无效”、“管你师长团长,到我这里都一样”——一律按普通职工对待,完全剥夺了企业军转干部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和一切合法权益,使企业军转干一步步陷于灾难之中。
在企业改制中,已被剥夺了国家干部身份的企业军转干部,更是厄运连连。原本转业时没有安排相应职务或已经被降职安置的还要低聘,依此以岗定薪,工薪锐减。在“减人增效、下岗分流”中,被减员和被分流的对象在竟聘上岗时,自然又处于劣势地位,岗无好岗,或纷纷落聘;在关、停、并、转,或破产企业中的大量军转干部,则被低价买断工龄(含军龄)推向社会,统统加入到庞大的失业大军中,受尽屈辱,苦不堪言。为养家活口,维持生计,许多军转干部只能拉下脸皮,四处奔波:去摆地摊、打短工、做苦力等等。如:正团职转业干部汪XX,1953年入伍,转业在一个小型企业任副厂长。妻子早年去世,膝下三子均未成年。企业效益不好,为养家糊口,在55岁时办了内退,领着儿子,拉着板车走街串巷给人送煤、卖煤,凄凄惨惨地一直干到68岁,俨然是杜甫笔下的现代版“卖炭翁”!又如:正营职转业干部鲁XX,被企业买断工龄下岗失业,妻子离他而去。穷得连儿子的抚养费都支付不起,须逐月给离婚后的前妻打欠条,逐步举债偿还。
退休时的军转干部只能以企业工人的身份领取仅够个人勉强活命的养老金。在职时的工资和退休养老金,只及转业到党政机关同职级军转干部的1/3,甚至更少,其他法定的政治与生活待遇皆无。这样,便一下子将企业军转干部推到社会的底层,使之处于悲惨、凄凉的窘境。如:正团职转业干部王XX ,1950年入伍,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立过战功,转业在一家大型企业任基建办副主任。单位数次分房,他都主动让给一线工人,退休后,仍寄居部队的房子。房主催促退房,单位不予解决,自己又无力购房,几年之内,已是七十七岁高龄的老王,连续被逼三次搬家,最后却搬到一间无厨、无卫,只能容纳一个人的小房中栖身。无奈,在一次进京上访被官方接回后,市、区有关领导亲口承诺:只要认错,不再上访,房子问题由政府解决。老王忍辱写出了检讨,而作出承诺的领导却又食言!可怜的老人由于一再蒙辱,不久就含冤突死在那间小房里,六、七天无人知晓。时值盛夏,遗体已经生蛆,惨不忍睹!这是企业军转干部失去人格尊严后的惨状。
企业军转干部本来是社会主流群体中的中坚力量,“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0】、党和国家干部队伍“重要的人才资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11】,却被推向社会的边缘,使之沦落为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正当身份、没有话语权和申诉权的社会边缘人群,使企业军转干部活着没有尊严,死了也没有尊严。
二、我们失去了人格尊严 还被政府视为不稳定因素 企业军转干部99%以上是中共党员,是中共党组织中的骨干力量。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维权,绝非“别有用心”,更不是无事生非,而是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正当、合法。作为主管军转安置工作的原国家人事部,理应认真倾听企业军转干部的申诉,检讨自己的工作,依法合理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诉求。然而,恰恰相反,一开始,就将上访维权的企业军转干部摆在对立面上。原国家人事部以本部门或借本无资质行文的“企转组”名义,连续发出红头文件【12】,发号施令,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诋毁、诬蔑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上访行动和合理诉求;越权释法,随心所欲地解释政策,歪曲、篡改、乃至全盘否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罗织种种罪名,制造迫害企业军转干部的舆论。仅在《企转组(2005)2号》文件中,有人曾作过统计,就罗列了企业军转干部十几条罪名。例如:说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是“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头、唆使的”;“别有用心的人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的工作与生产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源头”等等,还指令有关当局,要对企业军转干部进行再教育,警惕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对重点人要严加监控,随时注意锁定证据,必要时予以法办等等。把曾经是保卫祖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卫士、“人民的功臣”推向对立面,被政府视为重点防范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按照《答复口径》的指令,便可以随意对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实施非法的监控、跟踪、盯梢、绑架、谩骂、殴打、传讯、检查、拘留、审讯、处分、软禁、监听电话、监视居住、强制截访、阻访等等,进行无情的打压与迫害。
去年9月,武汉市抗美援朝老战士,欲自发主办一次“纪念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60周年暨战略理论研讨会”。这本是一次民间正常的纯学术活动,却被湖北省的某位领导认定为:“研讨会是要联动全国老战士进北京上访”,于是,下令严查。就正当温总理在朝鲜访问凭吊志愿军烈士陵园期间,于10月4日至17日,武汉市国保大队紧急出动,由大队长等亲自指挥,把75岁以上周XX等13名老战士认定为重点人,实施非法的传唤。其中对王XX、李XX、吴XX、谭XX等五位进行重点审讯、抄家等强制措施。审讯时,有的高血压突发,现场抢救;有一位82岁高龄、身患癌症、长卧病榻的危重病人,被带着摄像机、录音机,三番两次进行审讯 的警察折腾得精神恍惚,痛苦不堪!另一批警察,分五路到老战士家中,突击检查,翻箱倒柜,还动用了刑侦探测仪器。突如其来的搜查使可怜的老军嫂有的瑟瑟发抖,不久就进了医院;有的当场休克,进行抢救。一位老军嫂气愤地进行辩理,遭女警官武力相向,门牙被磕,鲜血直流,只好把牙拔掉。所谓“联动上访”这件事至今没有查到任何证据,纯属一桩错案,但无人承担责任,却让志愿军老战士们和老军嫂们遭此无妄之灾?!
还有许多饱含血泪、催人泪下的实例,难于尽诉。凡此一桩桩、一件件,给老转们在精神上、政治上、人格上,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就是要把企业军转干部推向对立面,为自身仇视企业军转干部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恶果开脱罪责,以此来欺骗和误导中央,使其剥夺、迫害企业军转干部的违法行为合法化。事实证明,人事部的文件和《答复口径》,就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祸根,更是引发企业军转干部一波又一波上访的源头。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乃至今后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首要工作,如果不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性的问题抓起,把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彻底解决,我们何有尊严!社会矛盾又怎么能真正解决?!为此,希望能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三、我们强烈要求“还我尊严”!
我们现在没有了尊严,不敢奢望更有尊严,只要求政府还我们失去的尊严。
1,要求撤销原国家人事部和“企转组”违法、非法的文件,解除身上的枷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央文件规定:“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13】。原国家人事部和“企转组”的有关文件,就是与《宪法》和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相抵触的部门文件,或文件非法【14】,或内容违法【15】,是危害企业军转干部失去人格尊严的祸根;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是阻碍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顺利贯彻的最大障碍;扰乱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大局。所以,必须按照《宪法》和中央的规定,将剥夺和限制企业军转干部人格尊严的文件【16】,立即依法予以撤销!
2,正本清源回到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轨道上来
近十几年来,在对待和处理全国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上,原国家人事部的渎职错误,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还以部门的文件取代中央文件等等,造成企业军转干部深深陷于灾难之中。在贯彻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时,钉死在“两条平均线”上,但刚性不足,解释各异,任凭各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折腾了八、九年,越搞越乱;还企图以“解困”政策,替代落实军转安置政策,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原有的矛盾尚未解决,又挑起许多新的矛盾。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指出:“中央要有权威,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办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对策’。”“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谁能统一?中央!中央就是党中央、国务院【17】”。当前的乱局,就是要由中央来统一,就是要依赖中央的权威,以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统一各级党政领导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正本清源、纠正错误、消除乱象,回到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
3,呼唤良知,善待企业军转干部,促进社会和谐
善待,就是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有“一枝一叶总关情【18】”,关心百姓疾苦的情怀,去关心企业军转干部。有关军转干部的国家法律是现行的,军转安置政策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是现成的等等。所以,解决涉及企业军转干部权益问题的基本条件,早已完全具备,所缺的是公平正义,是各级政府的良知。没有良知,就做不到公平、公正,就不能主持正义,就不能善待企业军转干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唤醒各级政府的良知。有良知才能有公平正义,才能有勇气去清除障碍,才能促使矛盾化解,才能善待企业军转干部,促进社会和谐。
我们维权上访十余年,历尽艰辛,精疲力竭,老迈之身,再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该到最后了结的时候了。零打碎敲的敷衍、或以“解困”替代落实政策,肯定解决不了问题。依法落实军转安置政策,才能顺理成章!如若不能解决,则希望能拿出符合法律、政策的充分理由,说服我们。不要再压制我们,要给予话语权、申诉权。我们希望能得到满意的解决,不希望在我国、我军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
温总理要让人民更有尊严,这是希望所在,已经看到了一丝曙光,光明就会呈现!希望能早日兑现承诺,让我们也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让我们也有尊严地沐浴在公平正义的光辉之中!
我们期待着!
此致
敬礼
湖北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
2010年5月20日
注释:【1】引自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
【2】引自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
【3】引自《辞海》。
【4】这是温总理曾引用的一句话。
【5】见《军官法》第三条和《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文件。
【6】见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厅发(1983)26号》等文件。
【7】参见《兵役法》第五十一条、《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一条等。 【8】见《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六、二十七条、《国发(1975)170号》、《国发(1994)18号》、《中办发(1995)5号》等文件。
【9】见原劳动部办《劳办发(1993)78号》文件。
【10】引自《中发(1998)7号》文件。
【11】引自《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一条。
【12】“企转组”,是临时机构“中央处理突发、群体事件联席会议”中的一个专业工作小组。不具备发文资格,所发文件当属非法。其成员主要是人事部的官员。“企转组”的文件,文号、落款是“企转组”,而其内容主张、文件上盖的大印是人事部的,实际是人事部在发号施令。原国家人事部和“企转组”自2001年以后相继发出的文件主要有:《人发(2001)59号》、《国人部发(2003)27号》、《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企转组(2009)24号》密电等文件。
【13】见《国发(2005)23号》文件。
【14】参见注【12】。
【15】文件违法的内容参见《答复口径》。
【16】要求依法撤销的文件其文号参见注【12】。
【17】参见《邓小平文选》三卷p.777 。
【18】引自郑板桥《咏竹》诗。原诗为:“衙斋卧听萧萧竹,疑为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令,一枝一叶总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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