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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能这样私了吗?

公民话语 · 2010-06-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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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大部分被私了,从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在笔者进行个案调查时,所见所闻令人怵目惊心,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竟还存在着这样一个无法触及的法律死角……                                                             

        一天下午,河南省某县某乡一名乡村妇人陈X,抱着四个半月的女婴来到该乡某村卫生所,请该所医生张X为孩子治病。张医生一看孩子的症状,向大人询问了几句,就确诊孩子是患了感冒,遂即配制了六小包药面,交给了陈某。陈某把孩子抱回家后(路上时间有20分钟),开始为孩子喂药。孩子吃过药后,就啼哭不止,家里人认为是因为感冒不舒服,也没在意,过了六个小时后,到夜间11时,第二次喂孩子药时,孩子就不由自主地往外吐,已经喂不下去了,过了约有20分钟,孩子停止了呼吸,家人拨打该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进行急救,救护车赶到,大夫们检查后,确认孩子已死亡。
  陈某连夜抱着孩子找到为孩子诊治的张医生,张医生一看出事了,就通知了乡卫生院领导。天亮后,乡卫生院院长赶到了该诊所,接着县卫生局的领导也赶到了。医患双方在县乡两级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医方赔偿患者2万人民币。乡卫生院院长还在协议书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
  笔者首先找到了死者的母亲陈某,她说:“当时请张医生给孩子看病时,张医生就简单的问了几句,也没有量体温,也没有称孩子的体重,也没有问孩子的年龄,也没有开处方,也没有做什么纪录,就去确认是患了感冒,配了几包药面就让我抱着孩子回去了。”
  笔者又见了死者的伯父,他说:“第二天我们去协商时,张医生自己补了一份病例让卫生局领导看,但病例孩子的年龄,重量都是胡乱填写的”,说着拿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病历相对照,果然不一致,孩子的伯父接着说:“赔偿两万元,我们是勉强接受的,因为领导说不同意的话,就作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可就分文不赔了,要我们考虑怎样才合适。”我们考虑到如象领导说得如果不是医疗事故,我们这方面人也死了,再得不到一点赔偿,更冤枉了,还不如要两万元钱算了.”说完这些话,他就请求笔者来调查此事,看能不能和上级领导说说,赔偿能否增加点。
  随后,笔者见到了该县卫生局一位主管副局长,说明情况后,这位副局长主动和那个乡的卫生院院长进行了电话联系,要求尽量在协调一下,笔者向这位副局长出示患者提供张医生开的处方,这位副局长同志医政股一位领导过来,这位领导态度十分明确地告诉笔者:“这事不用再协调,又说,我干这项工作几年了,这次赔偿额是最高的。
  笔者把患方反映张医生在给孩子的诊断过程中,既不给婴儿量体温也不给称体重,也不问年龄,就配制几包药面,且不制作病历,不作诊断记录,不开处方等情况向这位医政股的领导说明后,这位领导说:“既然有这些理由,为何同意要这两万元?为何不坚持申请医疗事故坚定?没有进行医疗事故坚定,就证明医生没有任何过错,现在再申请坚定也晚了,尸体早已处理,又过去这么长时间,总之,这事没啥说的。”
  笔者又把孩子在诊所所拍的几张照片向这位领导出示,问孩子嘴唇发紫,全身起了很多红斑怎样解释,这位领导根本不屑一顾,说这些照片根本证明不了什么。
  当笔者问到,像这类事情一般是怎样处理的,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吗?这位领导理直气壮,振振有辞的说:”这类事情一般都是私了,农村医生一般都没有多少钱,赔多了也不可能,只要下边能私了,就没必要上报了.”又说:”对于这类事情原则是不上报给我们,我们就不管,下边能私了,我们何必找麻烦?”
  笔者又问了什么情况下,才管这些事?这位领导说:”有人请局里出面,局里才出面,能调解就调解,调解不成再办委托鉴定手续,如让我们碰上,当然也管了,但一般我们是碰不上的.”
  笔者又问,这类事情发生后,局里对当事医生有什么处理没有,不经医疗事故鉴定,就证明医生没有过错吗?这位领导回答:”既然私了了,就没有啥事了,不鉴定谁敢说医生有过错?”
  为了弄清此事件的是非曲直,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果发现在对这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一些程序及相关领导对此类事件的认识和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差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第一项的内容是患者死亡。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一并上报国务院卫生院行政部门。
  此两条规定都表明,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及对医疗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都要逐级上报,可该县卫生局领导却作了另一番解释,既下边自行解决了,没有必要上报,根本提不上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什么行政处理。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二)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这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的情况下,怎样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必须载明什么内容。可该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呢?只是笼统地说是医疗纠纷:最主要的内容一点没有提及,只对赔偿数额进行了确定,对受害方追究起诉的权力进行剥夺。而这份协议书又是在该县卫生局领导的支持下。由该乡卫生院院长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签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处方最根本的要注明时间,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可在该事件中,张医生不开的处方却没有日期,没有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也是胡乱填写的,更别说其他内容了。
  笔者又对当地群众进行了调查,群众反映,这些乡村医生看死人的事时有发生,一般都是私了,很少听说哪家打过官司,具体赔偿多少钱,有多有少不一定,有的医生认错,有的医生口头不认错,但还是愿意赔钱,有些乡村医生还出现过连续发生医疗死亡事件。
  有一位患者的家属说:“发生事故后,我们患方家属去找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医疗事故委托书,领导就会主动劝我们私了,说如果进行鉴定了,不一定对我们患方有利,鉴定结果如果不是医疗事故的话,医方可是分文不会进行赔偿的。如果听劝能进行私了,不管怎样,说多少还能落点钱,也省去很多打官司带来的麻烦,打官司需要很长时间,但结果也不一定能让患方满意.”一般来说,患方是会接受这个“忠告”的,因为真要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就证明医方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什么责任(其实这样理解是片面的,构不成医疗事故不能排除医方有其他过错,这是法律专业的范畴,只是普通百姓不清楚,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又不愿说明而已)。如果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医方一般不会很顺利地进行赔偿,这样还需通过起诉讼来解决,诉讼又要浪费很多时间、精力、财产,我们作为普通百姓,认为还是私了合适,哪怕明知了大亏。
  医疗事故私了,从表面看来,上级、下级、医方、患方等各方都平安无事了,但在这平静的表象之下,是否存在着更严重的问题呢?这中间隐含了很多问没有被正确对待和解决的疑问,比如该事件中,医患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们都认为,既然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就没必要再追究什么了,可是各方却都忽略了一个主要问题——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赔偿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赔偿协议,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相当重要的问题,所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这些行为,可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却有人曲解或忽略了这些法规的重要性,很明显,这些私了的协议存在三个问题:1、患方得到合理的赔偿了吗?2、医方从事故中得到教训了吗?3、卫生行政部门尽到了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了吗?
  如果放任这种私了现象的继续发生,卫生行政部门还照样这样处理,笔者不禁要问:普通百姓的医疗安全怎么得到保障?这难道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吗?

                                                                                                                                           公民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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