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今天法很尴尬
法,从理论上说,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又说"应该"了--它是人应该守住的道德底线,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公共规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古时就有“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
外国的法也象是高压线,总统碰上了也要倒霉。
因为他们突破了社会人的道德底线,违反了公共规则。结果就是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
新中国建立之后,有多少法我没查过,知道的就是《宪法》、《鞍钢宪法》和农业的《八字宪法》。因为那时候法对于我,其实不仅是我,几乎在全体人民的印象中似乎也并不那么重要。因为在以公为主体的大环境中,在传统道德的熏陶下,在毛泽东思想的教导下,人民中的绝大多数觉悟都已超越了法的高度,是明荣耻知是非的自律之人。人们自己很清楚哪些事该做或不该做。不但自己不会,而且还会坚决干涉别人的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时党和国家的,如毛主席周总理等领导人的以身作则也起了关键的作用。毛主席招待外宾用的是公款买的烟,而自己抽的则是自己花钱买的烟。在大会堂开会,桌上的水喝了,再倒水时,主席总理还自己掏钱。他们在位几十年,没有答应任何一个亲属想安排工作的请求。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他们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公仆”。
在这样的带头人的言传身教下,谁敢以权谋私地搞腐败将注定要身败名裂,甚至其家人在社会上也脸面扫地无颜见人。
这对于现在思想大解放的人们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
许多人说那时候是“人治”。细细想来,其实在任何制度下,归根究源都是人治--因为一切的政策法规都是人制定的,而且都必须由人来实施。让一个严于律己、一心为民的人来治理国家有何不好么?
改革开放以后,在诸多带头人的影响下,把这一切都颠倒了过来,形成了特殊的国情。道德沦丧了,良知也泯灭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以丑为美、以耻为荣和以腐为能早已蔚然成风。作为道德底线上的法也被置于尴尬的境地。这就连累执法也成了一个尴尬的职业--对于良知未泯的人来说。即便总书记又提出“八荣八耻”来叫党员干部重新学习,也还是无济于事。因为人的私欲只要释放便如大河决堤,一发而不可收。
“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等的口号喊了几十年也没有改变这一现状。为什么改变不了呢?
因为我们现在的国情是权比法大、钱比法大、情也比法大。
因为在中国,所有政府机构的负责人都是中共党员。这就体现了常常强调的“党领导一切”。
“党领导一切”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也没有什么不好。因为党领导什么或领导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执政的宗旨--“为谁”或“为什么”。
以前所以国泰民安,是因为毛主席领导的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除了人民利益,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可图。所以全国上下万众一心。
他明确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
他要求他的党员干部们关心并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妇女群众要学习犁耙,找什么人去教她们呢?小孩子要求读书,小学办起了没有呢?对面的木桥太小会跌倒行人,要不要修理一下呢?许多人生疮害病,想个什么办法呢?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应该讨论,应该决定,应该实行,应该检查。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
他说:“要得到群众的拥护么?...那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我们是这样做了么,广大群众就必定拥护我们。"<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他要求他的党员干部们“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要“成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
他言出必行,尤其是自己的以身作则更使得令行禁止。
谁不这样去努力,那后果是绝难承受的。绝不是象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中所说“一两年内不得提拔”那样轻松愉快。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多么严厉的处罚!严厉得简直叫人笑不起来。
现在是为“一部分人富起来”服务。--这“一部分人”的主要成分就是官和商。
更重要的是其指导思想是“逮到老鼠就是好猫”。这和以前的“为人民服务”何止是天壤之别!因此,自不可同日而语。
人们的思想道德达到一定境界以后,法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有一种情况,法也会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就是没人把它当回事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
首先是权力没把法当回事。脑袋一拍,一纸公文就把法扔到一边,直接地阳光地以权谋私。比如打着“发展、建设”的大旗和以“反腐败”的名义搞出来的“体制改革”和“阳光工资”。前者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后者再单独让自己富起来等等。
另一种不把法当回事的人,就是利欲熏心的奸商。但真正的大奸商,其实跟权力是互相依赖、互相利用的。
人民群众的利益被侵害得太多了,于是就发文。一次没用就再发,于是成了三令五申。还没有用的话,就说是“长期、艰巨、复杂”的。
但人民群众是把法当回事的。于是就出现了以法抗权的种种事件,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这就出现了又一种置法度外的人,就是由于各种原因对社会、对生活已经绝望的人。因为法不能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只好自己起而抗争铤而走险。
民间许多人的违法恐怕绝非本意,我相信绝大多数老百姓只想安居乐业,把小日子安安稳稳地过下去。究其根源大多是官员们违法,并营造了一种弄权的环境和氛围,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扭曲了他们的心理所致。因为这些官员的手里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受真正监督的权力。
针对近来频发的校园血案,提出要研究深层次的原因,以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便是佐证。
利令智昏的人和权力相结合,只能导致胡作非为,而且肆无忌惮。其客观效果就是在各方面制造并激化无穷无尽的矛盾。
在我们的特色社会里,权与法好像是三国中曹操的“挟天子以令诸侯”。
因此,法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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