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条能解决富士康员工跳楼吗?
富士康公司跳楼事件已经发生了12起,各个方面,各级领导不能说不重视,有深圳市政府关于富士康跳楼事件说明会实录为证。 深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李平:富士康坠楼事件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此专门做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的主要领导、省里的主要领导在深圳开会之际也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位市领导先后多次到富士康进行调研。市委第五次党代会闭幕的当天晚上,王荣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市委会议,再一次研究处理。今天下午王荣书记亲自率市区有关人员再次到富士康进行调研,进一步研究采取措施,市里主要领导同志挂帅专门工作小组,三位副市长也先后前往富士康进行深入调研,与各方一起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共同加强、改进。
富士康科技集团在事件发生后迅速报告政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件展开调查,积极与员工家属进行联系,做好善后工作。同时,也检讨自身在管理文化、员工关怀、心理辅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制度、文化、心灵、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建立员工关爱中心,统一搜集员工诉求,统筹调度自身资源,对员工实施及时关爱。员工关爱中心成立以来接到员工求助信息1199条,都进行了及时的处理。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天下午5点在员工关爱中心召开专项会议,现场解决问题。
三是打造员工心理健康维护体系,邀请各方面专家赴厂指导,并与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合作,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外聘、内训心理辅导师,建立心理咨询室,接待员工咨询。
四是启动热线通报机制,完善职工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分享,做好心理关怀。
五是优化宿舍人性化管理,增设硬件防护设施。在每栋楼的四层以上安装安全窗。加强软件文化建设,增强文体资源投入,扩建改造生活区、宿舍区体育设施。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多管齐下,防止再次发生坠楼事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前一阶段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将成立更高规格的领导工作小组,并架设若干专职小组,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力推进。
二是进一步加强防范。公安等部门要和企业一道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防范,人防、地防、物防的措施,仔细排查,堵塞漏洞。同时在企业内部成立员工互助小组,覆盖到所有员工,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关爱和帮助。及时发现一些苗头,及早做好防护和防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三是改善员工生活条件和改进企业管理方式,敦促企业树立人性化管理理念,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形成以人为本,尊重员工,携手发展,共赢的企业文化。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周边的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大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让员工在工厂内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工厂外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是强化心理干预工作的针对性。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建立完善员工心理咨询体系,为全体员工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及时提供帮助实施有效干预,增强防范效果。
五是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要向社会及时发布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营造积极、健康、客观、理性的舆论氛围。
六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各级各部门将对企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服务,更好的适应企业和员工的需求。
七是促进企业在危机中加快转型,希望富士康可以集团妥善处理危机,把解决危机的过程作为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管理水平的契机,实现更好的发展。
上一步是五条,下一步是七条,确实采取了种种措施,可是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按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劳动法》规定,富士康公司员工的劳动时间是12——15小时,每周工作60——105小时,严重违背了劳动法。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很显然,按《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行保护。所以富士康才能毫无忌惮地加班,都是在工人没有实际体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于是工人就十几个小时不间断的重复着枯燥的动作,而给工人的报酬远远低于工人的付出、艰辛、枯燥、折磨。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20岁上下的个人在这时候能怎么样?只有苦恼、忧愁、烦躁、无助,最后是精神崩溃。如果工人的收入足够补偿其付出还会发生跳楼吗?不会,即使有也不会接二连三,因为高收入可以抵消许多苦恼、忧愁、烦躁,精神不至于崩溃。可是工人的收入不高,可以说工人的收入除维持生活所剩无几。这种劳动现状不改变,别说搞出5+7 条就是搞出来n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老汉希望12跳是富士康员工无声抗议的最后一跳。
《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下一级的法律, 可是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只说《劳动合同法》却不说《劳动法》。难道《劳动法》变成了《劳动合同法》?不懂。只要不按《劳动法》办事,只强调《劳动合同法》,富士康就不会改变“血泪工厂”的现状,抗议还会继续,也可能改变方式,也可能跳的更频繁。道理非常简单5+7条,是政府级各级领导关注的产物,可是工人在这关注中却没有看到任何解放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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