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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居者有其屋简单又节省的办法是制定居住标准(精简+完整110529版)

家园 · 2011-05-30 · 来源:
房地产绑架了中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实现居者有其屋简单又节省的办法是制定居住标准(精简+完整1105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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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先看主题、主线,再看具体细节;先看精简版,再看完整版,就容易
看清来龙去脉。
    看文章、写文章都要顺其自然。一时看不懂、想不通也不要紧。过几天
再看看、再想想。多看几遍、多想一想。从短小的文章看起、写起,甚至只有
一句话也行。把自己认为最真实、最重要、最可靠的事写出来。通过与人交流,
逐步提高认识,使思想丰富、完善起来。或者发现新的更真实、更重要、
更可靠的事,形成新的思想、再写一篇新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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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贪污腐败,居住标准,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百姓,权力,金钱,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全民皆兵,全民监督,平均主义,极左,极右

文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计划生育+道教+法家+儒教+佛教+金钱

  马克思主义:资本是万恶之源。只有消灭资本主义,人类才能避免被金钱异化、
              才能回归人性;
  毛泽东思想:全民皆兵、平均主义、斗私批修;
  计划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是最大的贪污腐败,子孙后代的权力要打折。包括
            土地、住房、低保、医保和选举权等都要打折;
  道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法家:国家应建立在真理、铁律、标准之上;
  儒教:尊老爱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佛教:因果报应、六道轮回、众生平等、一叶一菩提;
  金钱:用钱衡量、调节人的行为,做经济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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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旨:土地是属于野生动植物和全体国民的,政府无权剥夺他们的土地
卖给富人。要珍惜每一寸活土地,保护她不被金钱糟蹋、污染、灭活。解决
经济失衡必须理顺权力与金钱的关系。权力是天赋传承、平等的,来源于生命和
自然,花再多钱也买不到。金钱是为权力和生命服务的。要严防金钱侵犯、危害
权力和生命。权力和生命才是真正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财产,无论是国家、
集体、还是私人的,一旦侵犯、危害到权力和生命,都必须消除、散尽。空置房、
私人汽车、高速公路、高尔夫球场、砖窑厂、化工厂等越多,对土地的糟蹋、
对野生动植物和全体国民的侵犯和危害就越大。根据标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进行监督审核并捍卫自身权力,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贪污腐败和金钱危害。有了
极左和极右,社会才能平衡稳定。权力按照客观公正的标准运行就很容易实现
真正的公平、和谐稳定,从而消除大量矛盾、纠纷、冲突以及各种人间悲剧、
惨剧。没有客观公正的标准,全民监督就是一句空话;而公平、和谐稳定就是
骗人的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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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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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规定居住标准:普通干部职工群众70岁及以上的是70平方米,50~69岁50
平方米,50岁以下成年人30平方米,未成年人10平方米。若有继承,则房产总面积
不得超过标准的2~3倍。违反计划生育的,标准作相应打折。厅级以上干部标准
另行规定。农村户口的按照宅基地标准。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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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房地产调控目标非常混乱、互相矛盾。一方面说房价太高,老百姓买不起
房,严重威胁民生;另一方面又说房价不能下降,否则国民经济将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就是对“标准”的含义和威力认识不清。“标准”既是一种
权力和福利待遇(每个国民都有这种权力,绝不是贪官污吏、关系户的特权),
也是一把杀人的大刀(是人人操刀、全民皆兵、全民监督的利剑)。行政调控、
法律规章、权力、金钱都要紧紧围绕“标准”展开,才不会出现混乱和矛盾,才能
消除大量纠纷、冲突、各种危害、祸害。对于未超标购房者,可采取免税费、发放
政府补贴、划拨土地等措施,使其拥有权力、享受福利待遇,只花很少的钱就能
购房;对于超标购房者,则采取土地拍卖、高房价、高税费、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
等政策,使其承受应有的压力和负担。
    房地产调控应该使超标购房者付出沉重代价、未超标购房者可以享受应有的
权力和福利待遇。现行的制度使超标购房者可以谋取巨额不义之财,而未超标购房者
却沦为房奴、背负沉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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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标准体系实质也是一种平均主义。但与简单的
平均主义不同,是经过改进、完善、提高的平均主义。
    眼下贪污腐败、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甚嚣尘上,只有
“平均主义、斗私批修”才是唯一的解救之道。现在谋取
不义之财的人都是“斗私批修”的对象。主要包括:贪官
污吏、房地产开发商、上市公司高管、食品药品领域的
不法之徒、人口贩子。这些人必须主动坦白交代、如数上缴
非法所得。否则将面临全民追杀、满门抄斩的厄运。
    对于计划生育、土地、住房、低保、医保和选举权,
都必须采用“平均主义、斗私批修”的政策。不是简单的
平均主义,而是经过改进、完善、提高的平均主义。但在
人才奖励、流通股股票和期货上,绝不允许搞“平均主义、
斗私批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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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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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规定居住标准:普通干部职工群众70岁及以上的是70平方米,50~69岁
50平方米,50岁以下成年人30平方米,未成年人10平方米。若有继承,则房产
总面积不得超过标准的2~3倍。违反计划生育的,标准作相应打折。厅级以上
干部标准另行规定。农村户口的按照宅基地标准。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
    对于超标占有住房者,超标部分每月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为当地房屋出租市场租金的5~50%(租金价格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每年或每季度
统计公布一次。按地段分类统计,只统计市场价,不统计廉租房)。税费应该
从小开始征收,比如规定先按租金的5%征收税费,待市场消化、平静后再逐步
加大征收力度。视情况而定,最多可按租金的50%征收税费(穷人都能结婚生育、
安居乐业,调控才算到位。必要时还可对超标房产开征房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房屋多占税、土地损失费、空置房土地使用权提前到期续费(比如规定空置1年,
土地使用权就提前到期,必须续费,否则没收空置房充公)等各种税费,以便
加大调控力度、进一步增加政府收入并加速减少空置房)。以此保证经济平稳
运行,避免剧烈动荡。无中国国籍人员购买商品房,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土地
使用费。农村户口的购买城镇商品房,也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除非办理了农转非)。外地户口也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除非办理了
户口转移。办理户口转移的权力属于老百姓。户籍管理部门应该提供方便,没有
特殊情况,不得刁难、拖延,以防地方政府画地为牢、藩镇割据。但也要防止
人口大规模无序迁移、流动造成的混乱和灾难)。外地户口的只能租房或买
商品房,无权购买普通居民住宅。对于不知亲生父母的人员(如黑户、拐卖
人口等),打折系数为0,也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并且今后房地产开发,普通居民住宅用地一律禁止土地拍卖(商业、经营和
商品房用地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且有使用年限。但大量空置房未消除前,严禁
再拍卖土地去建空置房),只搞房屋工程项目招标。要像修铁路、公路那样
(政府负责规划和标准、企业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百姓参与监督和验收)不搞
土地拍卖,只搞工程招标。这种住宅,外国人不得购买,外地户口必须办理户口
转移、农村户口的必须转为城镇户口后才能购买。购买时最多不能超过标准的
1.6倍。继承时不得超过标准的1.6*(2~3)倍。若超标,这种住房必须限期
卖出,否则没收其住房充公。商品房没有这些限制,无论何人(包括农村户口
和外国人)、多大面积都可以购买,但要按标准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且所占
土地有使用年限。土地是老百姓的权力,用不着去买、也用不着审批、更用不着
抽签(目前保障型经济适用房审批制会造成大量贪污腐败,而抽签制实质是逃避
责任、欺骗老百姓)。外国人没有这种权力,花再多钱也买不到。农村户口的
已经分配了宅基地。违反计划生育的,权力要打折,否则人口爆炸,必然出现
人吃人、人杀人的惨剧(野生动植物没有计划生育,就是靠吃来吃去防止爆炸
增长,靠生物多样性维持平衡、保障信息完备)。有了居住标准,广大人民群众
就能参与监督、审核并捍卫自己的权力不被贪官污吏剥夺、不受富豪侵犯,从而
获得自己的土地和住房。有了这种监督、审核、捍卫,贪官污吏想贪污腐败都
成不了。已经贪污腐败的将无处藏身、无处可逃。有了这种保障型、权力型住房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房以及农村的宅基地建房都属此类住房。即土地
是划拨分配的而不是拍卖的所有住房都属于普通居民住宅、都不是商品房),
商品房价格再高,即使涨到天上去也伤害不到普通民众,反而有利于穷人(政府
可以有更多财税和收入接济穷人、发放购房补贴、造福百姓)。这样可以大幅
降低房屋成本、还能消除大批空置房和贪污腐败(目前普通居民住宅与商品房
性质不分,是房地产中大量贪污腐败和严重坑害百姓的根源),并能有效防止
经济失衡。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买得起房,富人多住多占房也能心安理得,政府
也能得到应有的税收和土地收入。真正做到一举三得,三方共赢。彻底实现百姓
安居乐业,政府长治久安。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只有客观公正地分配落实到每个国民、每个动植物身上,
国家才能成为全体国民和众生的家园,老百姓才有责守土,才能严防金钱涂炭
生灵。否则一味地追求金钱只会造就一个人间地狱。


    举例如下:
    设当地统计公布的房屋出租市场租金为40元/月/平方米,超标部分按租金的
50%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某个老百姓55岁,购买了1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则此人每月须缴纳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费=(100-50)*40*50%=1000元。70岁时须缴纳税费=
(100-70)*40*50%=600元。
    某个家庭夫妻双方都不到50岁,违反计划生育,有4个未成年子女(今后
4人的居住标准一律按(0.5*1+0.5*1)/4=0.25打折),共同购买了1套110
平方米的普通居民住宅(110<(30+30+10)*1.6=112,因此可以购买普通居民
住宅),则该家庭每月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110-30*2-10)*40*50%=
800元。几年后夫妻双方都超过50岁,有2个子女成年,还有2个未成年,并且又
共同购买了1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则该家庭须缴纳税费=
(110+90-50*2-10*0.25*2-30*0.25*2)*40*50%=1600元。又过了几年丈夫死亡,
子女只有1个未成年,则该家庭须缴纳税费=
(110+90-50*2-10*0.25-30*0.25*3)*40*50%=1500元。又过了几年妻子也死亡,
4个子女全部成年,并分家,按照平分原则,子女4人每人得50平方米,其中普通
居民住宅110/4=27.5<1.6*3*30/4=36,未超过强制卖出标准所以住房不必强制
卖出。因违反计划生育,标准必须打折,另外有继承,所以每个子女每月须缴纳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50-30*0.25*3)*40*50%=550元。子女成家,对方没有
违反计划生育,卖掉原先住房(继承消失,标准恢复正常),夫妻共同重新
购买了1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则新家庭每月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100-30-30*0.25)*40*50%=1250元。如果没卖原先住房(有继承,标准放宽
2~3倍),并且新买的商品房只有50平方米,则新家庭须缴纳税费=
(50+50-30-30*0.25*3)*40*50%=950元。若几年后该子女50岁,有1个未成年
子女,则新家庭须缴纳税费=
(50+50-30-50*0.25*3-10*(0.5*0.25+0.5*1))*40*50%=525元。其子女
今后的居住标准按0.5*0.25+0.5*1=0.625打折。几年后,违反计划生育,子女
变为2个,则新家庭须缴纳税费=
(50+50-30-50*0.25*3-10*(0.25+1)/2)*40*50%=525元,2个子女今后的
居住标准按(0.5*0.25+0.5*1)/2=0.3125打折。子女打折计算公式:子女打折=
(0.5*父打折+0.5*母打折)/子女数。
    某个家庭有1个独生子女,之后父母离婚,这时生父胎数=生母胎数=1。子女
判给女方,男方再次结婚,对方婚前未生育,婚后有2个子女,2个子女今后的
居住标准按(0.5*1/3+0.5*1/2)=0.417打折。这时生父胎数=3,生母胎数=2。
前妻未再婚,为单亲家庭,其子女因生父再婚后违反计划生育,居住标准也要
打折,按0.5*1/3+0.5*1/1=0.667打折。这时生父胎数=3,生母胎数=1。离婚后
再婚生育的,子女打折=0.5*生父打折/生父胎数+0.5*生母打折/生母胎数。对于
只知亲生父或亲生母的,子女打折=0.5*生父打折/生父胎数+0,
或=0+0.5*生母打折/生母胎数。
    男女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城市户口的,结婚时必须办理农转非
或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如何选择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对于非婚生育的,按照
结婚后又离婚的方式进行计算。与外籍人员的婚姻或非婚生育的计算方法也是
类似的。比如对于与外籍人员非婚生育的,可以认为外籍人员已办理了加入
中国籍的手续并结婚,生育后又离婚,之后外籍人员又脱离了中国籍,重新回到
原国籍。这样就能进行一系列相关的计算和折算。若非婚生育中的一方(男方或
女方)不承认子女为其所生,同时又找不到相关证据或材料,那只能当成只知
亲生父或亲生母的半黑户进行计算打折。如果男女双方都不承认子女为其所生,
又找不到相关证据或材料,那只能当成完全的黑户了。
    某个老百姓购买了1套普通居民住宅。之后与北京市的人结婚,办理了户口
转移,成为北京市民。则此人必须限期卖出原来的普通居民住宅,否则没收
该住宅充公。但他可以在北京市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购买普通居民住宅。若他
购买了北京市的普通居民住宅后,又与北京市的人离婚,则批准离婚的时间必须
远远大于限期强制卖出普通居民住宅所需的时间(比如规定强制卖出的期限是在
4个月之内必须卖出,而结婚至少3年后才能提出离婚申请,申请后至少要1年
才能批准离婚)。
    某个老百姓49岁,继承了1套80平方米的普通居民住宅,则此人每月须缴纳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80-30*2)*40*50%=400元。1年后50岁,则不用缴纳税费。
如果他又买了1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则此人须缴纳税费=
(80+90-50*3)*40*50%=400元。70岁以后,因70*3>80+90,所以不用缴纳税费。
若死后无人继承,则没收其房产充公。即,有继承时,适当多占房子可以少缴纳
税费。这样有利于鼓励财富积累。通过改变“标准放宽”的倍数,可以调节财富
积累的程度。
    某富豪为其3岁的独生子女购买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商品房,则此独生子女
每月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200-10)*40*50%=3800元。若拒不缴纳税费,
住房必须限期卖出,否则没收其房产充公。若为孤儿,由国家收养。若父母去世
有房产继承,则由国家代管,待其成年后返还。若为残疾人无法自理,国家管其
终生。
    某个非中国籍的外国人,购买了1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为没有中国国籍,
必须全额缴纳税费,所以此人每月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100*40*50%=2000
元。如果他又继承了1套80平方米的普通居民住宅,则此人必须限期卖出普通居民
住宅,否则没收该住宅充公。
    某个农村家庭有宅基地250平方米,其上自建了三层楼房总面积600平方米,
不用缴纳税费。夫妻双方违反计划生育,有4个子女。若今后父母去世、子女
分家,则每个子女平均可得房产=600/4=150平方米,不用缴纳税费。若某个子女
又在城镇买了1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为没有办理农转非,必须全额缴纳税费,
所以此人每月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100*40*50%=2000元。如果他又在城里
继承了1套80平方米的普通居民住宅,则此人必须限期卖出普通居民住宅,否则
没收该住宅充公。若某个子女办理了“农转非”成为城镇户口,则其今后的居住
标准、低保、医保都按1/4=0.25打折。按照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都是
独生子女时允许生2胎,其他人仍然采取独生子女政策,可以计算出与该政策
对应的k=0.707,其待遇系数=2*k/4=0.3535。假定计生政策改为夫妻双方只要
一方是独生子女就允许生2胎,则k=0.780776,其待遇系数=2*k/4=0.390388。
今后该子女就根据待遇系数享受住房、低保、医保。该子女成为城镇户口后,
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都要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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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容易导致人口数量下降,为此可采取早生早育、提高国民
健康水平、延长寿命等措施保持人口稳定。建议结婚年龄可从男年满二十五周岁
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逐步放宽,最多可放宽到男子18周岁,女子16周岁。
成年人年龄标准也做类似调整,即最多可调整到男子成年年龄为18周岁,女子
成年年龄为16周岁。早生早育依赖完善的社会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完善
城市的住房低保医保制度,以免灾难来临。
    若所有措施都用尽了,仍然无法阻止人口数量下降,再考虑用2胎制取代独生
子女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时子女打折计算公式与原来的不同,要用以下新的公式:
子女打折=生父打折/生父胎数+生母打折/生母胎数。有继承时,“标准放宽”的
倍数要从原来的2~3倍改成1.5~2倍。这时生2胎,子女住房和低保待遇不打折
(2胎以上才打折),与父母待遇的平均值相同;独生子女受优待,其住房和低保
待遇与父母待遇之和相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允许生4胎,夫妻双方只有
一方是独生子女允许生3胎。此外由于农村的住房和低保是靠宅基地和自留地,而
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固定不变的,子孙后代越多,每个人分到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就
越少,起到天然的打折作用,因此对人口有天然的约束,所以必要时可在农村
停止强制计划生育,以批评教育为主。
    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允许生2胎,其他人仍然采取
独生子女政策。这时可将二种打折公式合并成一个统一的计划生育公式,即子女
待遇系数=k*生父待遇系数/生父胎数+k*生母待遇系数/生母胎数。子女未生育就
半途夭折死亡,可以从胎数中扣除,已生育的不能扣除;多胞胎的按实际人数
计算胎数。统一规定1975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除了独生子女,不管胎数多少,
待遇系数都是1,独生子女待遇系数=2;1975年1月1日至1980年9月25日间出生的
人,不管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都要按照计划生育公式(k=1)计算待遇系数;
1980年9月25年以后出生的所有人,不管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都要按照计划生育
公式计算待遇系数。然后根据计算结果分配社会福利、征收有关税费。考虑到十月
怀胎的滞后效应,可将以上期限适当再延长10~12个月。通过改变k值可以精细调节
人口数量,避免要么1胎、要么2胎的跳跃式调节导致人口数量剧烈波动。
    这时k=1相当于2胎制,k=0.5相当于1胎制,k=0.9相当于1.8胎制,有继承时,
“标准放宽”的倍数=1.5/k。按照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
允许生2胎,其他人仍然采取独生子女政策。可以计算出与该政策对应的k=0.707,
相当于采用1.414胎制的计生政策,有继承时,“标准放宽”的倍数=1.5/0.707=
2.1216倍。若计生政策改为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就允许生2胎,则k=
0.780776,相当于采用1.561552胎制的计生政策,有继承时,“标准放宽”的倍数=
1.5/0.780776=1.92117倍。若计生政策改为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允许生3胎,则
k=0.866025,相当于采用1.732051胎制的计生政策,有继承时,“标准放宽”的倍数
=1.5/0.866025=1.732051倍。
    若用2胎制仍然无法阻止人口数量下降,可取消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即待遇
系数大于1时,并不能多得社会福利。只能得到与待遇系数为1时相同的社会福利。
但在计算子女待遇系数时,可以把大于1的待遇系数放入计划生育公式中进行
计算,以提高子女的待遇系数。即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允许生4胎,夫妻双方
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允许生3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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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隐瞒、不报、虚报超标房产的,国家不予以保护,随时可以偷税漏税的
罪名没收其超标房产充公。武警、公安、城管不应成为拆迁办的走狗,不能为
贪官污吏、富豪卖命,而要拿有空置房的贪官污吏和富豪开刀。这样“拆迁办”
才能充分尊重老百姓的权力,才能尽快消除大批空置房、为民除害、为老百姓和
天下苍生讨回公道、造福百姓。 超标房产只有如实申报且每月都要交税才能
得到国家的保护,未超标房产免税、可免于申报且国家保护所有未超标房产。
    超标空置房和开发商空置住房,若空置超过1年、商业用房空置半年,土地
使用权就提前到期,必须续费,若续费后又空置1年或半年必须再续费,超过2次
续费或拒绝续费就没收空置房充公。住房分配给无房户;商业用房再次拍卖。
对于超期空置房,任何人都有权向政府举报。政府接到举报必须在3天内做出
答复。若政府对举报置之不理或答复无法令人满意,任何人都可向法院提出确权
申请。法院必须立案受理。有了法院的立案凭据,就可强行占据空置住房,武警、
公安、城管、物业根据法院的立案凭据给予保护,不得驱逐(若没有法院的立案
凭据则不予保护且要绳之以法),直到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时为止。以此迫使各级
政府加快消除大批空置房,解决无房户居住问题。并借此严厉打击从事土地投机
倒把、囤积居奇、谋取不义之财、严重扰乱国计民生的重大犯罪活动。若这样做,
还不能迅速消除空置房,则把空置期限缩短成住房为半年、商业用房为3个月,
以加速消除大批空置房。
    法院应根据以下4种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1.房屋确是超期、超标空置住房且原告确是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不达标且为
      当地户口,则宣布原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作废并销毁,颁发产权证给 原告。
      原房东承担诉讼所需一切费用(若原房东已死亡或失踪或是无主房则由
      原告承担。若原告拒绝承担则没收空置住房进行拍卖,以拍卖款冲抵
      有关费用)。
    2.房屋确是超期、超标空置住房,但原告不是当地户口或住房面积已达标,
      则宣布原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作废并销毁,没收空置住房进行拍卖,无房户
      或住房面积不达标且为当地户口者才能参与竞拍,价高者得之。原房东
      承担诉讼所需一切费用(若原房东已死亡或失踪或是无主房则用拍卖款
      冲抵有关费用)。
    3.房屋不是超期、超标空置住房且未发生强行占据行为,则不予追究。
      原告承担诉讼所需一切费用。
    4.房屋不是超期、超标空置住房且发生了强行占据行为,则强行占据者
      必须做出相应赔偿。原告承担诉讼所需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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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房地产调控目标非常混乱、互相矛盾。一方面说房价太高,老百姓买不起
房,严重威胁民生;另一方面又说房价不能下降,否则国民经济将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就是对“标准”的含义和威力认识不清。“标准”既是一种
权力和福利待遇(每个国民都有这种权力,绝不是贪官污吏、关系户的特权),也是
一把杀人的大刀(是人人操刀、全民皆兵、全民监督的利剑)。行政调控、法律规章、
权力、金钱都要紧紧围绕“标准”展开,才不会出现混乱和矛盾,才能消除大量纠纷、
冲突、各种危害、祸害。对于未超标购房者,可采取免税费、发放政府补贴、划拨
土地等措施,使其拥有权力、享受福利待遇,只花很少的钱就能购房;对于超标
购房者,则采取土地拍卖、高房价、高税费、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等政策,使其承受
应有的压力和负担。
    房地产调控应该使超标购房者付出沉重代价、未超标购房者可以享受应有的
权力和福利待遇。
    商品房供不应求,不能采用限购令,更不能增加商品房供应量,而必须大幅提高
商品房价格和税费使商品房供需平衡。这样政府才有更多经费给老百姓发放购房补贴,
才有足够的土地去建普通居民住宅,超标购房者才会承受应有的压力和负担。普通居民
住宅必须采用更加严格的限购令和标准。
    房屋买卖的目的一是为了房屋交换,应该予以保护;二是为了谋取买卖差价收入,
不能予以支持。因此二手房买卖时应该免征各种税费,只收少量、适当的手续费、工本
费(50~100元)以方便群众交换房屋;但买卖的差价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充公(主要
包括政府补贴、划拨土地、土地增值引起的差价收入。上缴的差价收入要记录备案,
作为发放购房补贴的参考依据,即上缴多的,下次购房就有更多的购房补贴。但房屋
装修、家具、设备引起的差价收入不必上缴充公且免税。如果原房东已死亡,其未超标
房产由家人继承卖出的差价收入也不必上缴充公,但超标房产的差价收入必须上缴
充公)。这样政府就有更多经费发放购房补贴给老百姓并彻底堵住财政漏洞,就能避免
未超标购房者通过买卖房屋谋取巨额差价收入,并能彻底杜绝投资、投机购房以及土地
投机倒把犯罪。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方案中说:存量超标房产要逐个进行评估、调查后才能征税。
这简直是痴人说梦、愚不可及。只要公布标准,老百姓就能自行计算是否超标,若
超标必须主动申报和交税,否则将以偷税漏税的罪名严厉处罚。征税的价格依据只要
对商品房进行按地段分类统计就可获得,根本不要对每套房屋逐个进行评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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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制度漏洞使未超标购房者沦为房奴、背负沉重包袱。而超标购房者不但没有
承受任何压力和负担,反而可以谋取巨额不义之财,他们买卖房屋是假,从事土地投机
倒把犯罪、谋取不义之财才是真正的目的。有了客观公正的标准,老百姓就能明辨
是非、不受愚弄和欺骗。政府再发布坑害老百姓的方案就等于充分暴露了愚蠢、丑恶的
面目,只会遭到老百姓的迎头痛击。如果政府继续执迷不悟、管不住贪官污吏、堵不住
财税漏洞、无法造福百姓,老百姓就可人人操刀、全民皆兵横扫一切害人虫,夺回自己
应有的权力、土地、住房。
    所有利用国家漏洞谋取不义之财的人必须如数上缴非法所得,否则将面临全民
追杀、满门抄斩的厄运。今后若再有人知情不报、继续利用国家漏洞谋取不义之财
也将是同样下场。

    举例如下:
    假设取消商品房限购令并且不新增商品房供应,导致房价涨到10万元/平方米,
开发商成本3000元/平方米,盈利10%,则每平方米商品房必须缴纳10万-3000(1+10%)
=9.67万元土地增值收入给政府。二手房买卖的差价收入也必须全部上缴充公。以往
开发商没有缴纳的土地增值收入也必须补缴。
    若继续对商品房采用限购令(这时的商品房已不是真正的商品房,而是普通商品
住宅,适合于中产阶级购买;商业用房不采用限购令,才是真正的商品房,任何人、
多大面积都可购买),也必须要求开发商缴纳土地增值收入,并且二手房买卖的差价
收入也必须全部上缴充公。以此作为购房补贴发放给未超标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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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当前的政策,即当地居民每人允许购2套商品住宅,外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
允许购1套商品住宅。假设房价为2万元/平方米,扣除市场因素房价为800元/平方米,
某个当地居民为无房户,现年30岁,居住标准为30平方米,购买了1套60平方米的商品
住宅,则政府应该发放购房补贴=(2万-800)*30=57.6万元给该居民。该居民只需出
62.4万元购买第1套商品住宅。假设该居民又购了1套8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则政府
不再发放购房补贴。该居民须出160万元购买第2套房。某个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购买了
1套6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因没有办理户口转移,政府不发放购房补贴。该外地人员
须出120万元购房。
    若政府通过调控使房价变为1万元/平方米,则政府只需发放购房补贴=
(1万-800)*30=27.6万元给该居民。该居民只需出32.4万元购买第1套商品住宅。
须出80万元购买第2套房。该外地人员须出60万元购房。
    若房价涨到4万元/平方米,则政府需发放购房补贴=(4万-800)*30=117.6万元
给该居民。该居民需出122.4万元购买第1套商品住宅。须出320万元购买第2套房。
该外地人员须出240万元购房。
    由此可见制定了居住标准再加上政府补贴,无论房价是高是低,未超标购房者都
只要出800元/平方米就可购房。对超标购房者来说,房价越高其承受的压力就越大、
负担就越重。这样房价高并不会影响百姓生活,反而有利于穷人(政府可以有更多财税
和收入接济穷人、发放购房补贴、造福百姓)。而大量空置房才是真正的祸害。空置房
糟蹋土地、破坏自然环境、使百姓流离失所,野生动植物无家可归。必须严厉打击超标
空置房。
    实际发放多少购房补贴要与空置房数量挂钩。即空置房越多,发放的购房补贴
也越多,以便加快消除空置房。若空置房已所剩无几,则可少发甚至不发购房补贴,
让市场自行运转。
..............................................................................
    还是上述例子,假定计生政策改为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就允许生2胎,
且该居民是独生子女。则k=0.780776,待遇系数=2*k=1.561552。房价为2万元/平方米
时,政府应该发放购房补贴=(2万-800)*30*1.561552=89.945395万元给该居民。
该居民只需出30.054605万元就可购买第1套6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若计生政策改为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允许生3胎,某个当地家庭夫妻双方都是
独生子女,都是30多岁,有3个未成年子女,则k=0.866025,夫妻双方待遇系数都=2*k,
子女待遇系数=k*生父待遇系数/生父胎数+k*生母待遇系数/生母胎数=
k*2*k/3+k*2*k/3=4*k*k/3=1,全家共同购买了1套14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房价为
2万元/平方米时,政府应该发放购房补贴=(2万-800)*(2*30*1.732051+3*10)=
257.132275万元给该家庭。该家庭只需出购房款=280-257.132275=22.867725万元就可
购买1套14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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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以及二手房买卖的差价收入都可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但超标房产的差价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充公且空置1年或半年土地使用权就提前到期
必须续费否则没收超标空置房拍卖。以使超标购房者付出沉重代价,彻底杜绝投资、
投机购房以及土地投机倒把犯罪),这些钱平时不得动用,只有购房时才能使用。并且
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公积金管理制度,要严防出现补贴溢出和重复补贴。即购房补贴
只能冲抵未超标购房的市场价,不得冲抵成本价,也不得冲抵超标购房的市场价;已经
获得购房补贴的人,不能再得到购房补贴也不能购买普通居民住宅,只能购买商品住宅;
已经购买普通居民住宅的人,不能再得到购房补贴。
   
    举例如下:
    某个当地居民50岁,待遇系数是1,居住标准为50平方米,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有
补贴款100万元,购买了1套4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房价是5000元/平方米。只能使用
补贴款=(5000-800)*40=16.8万元。个人需出购房款=20-16.8=3.2万元。由于还有
83.2万元补贴款无法使用,就会使其购买市中心的高价房。由于已买了40平方米的房,
再去买房很容易超标,仍然无法充分使用补贴款。只好将原来的低价房卖出。假设以
25万元卖出,差价收入=25-3.2=21.8万元。差价收入不得使用,必须存入个人住房
公积金帐户。这时其补贴款是105万元。在市中心购买了1套6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房价
是2.2万元/平方米。允许使用补贴款=(2.2万-800)*50=106万元。由于其只有补贴款
105万元。因此个人需出购房款=132-105=27万元。后来其准备办理户口转移、到其它
城市居住。由于办理户口转移后,原来的房产全部变成超标房产,将受巨大损失,而且
要强制卖出普通居民住宅,或者补缴购房补贴款,否则不予办理户口转移。只好先卖出
原房产再办理户口转移。假设以3万元/平方米卖出。未超标房产差价收入=
3*50-(27-2.2*10)=145万元,不得使用,必须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超标房产
差价收入=(3-2.2)*10=8万元,不得存入个人帐户,必须全部上缴充公。户口一旦
转出,该居民就成为外来人员,其个人账户的购房补贴款就不能在当地购房时使用,
只能在户口转出的所在地购房时使用。若其70岁以后才卖出该房,因居住标准变成70
平方米,所以这时房产买卖差价收入可以全部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死后该帐户
补贴款可由家人继承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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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避免房屋买卖的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谋取买卖差价收入,所有房屋买卖都
必须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开发商房产和超标房产都严禁私下交易,实际成交价不得
低于起拍价,价高者得之。现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必须采用“限房价
竟地价”政策,对于这类商品住宅的买卖,也要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若实际成交价
大于原定的房屋限价,则超出部分一律上缴充公。并且要将房价与装修、家具、设备价
分开,房屋买卖一旦成交,则装修、家具、设备不能强买强卖,可以另行协商成交
价格,协商不成的,卖房者必须负责在一个月内拆除所有装修、家具、设备,否则
归买方所有。拆除过程由买房者监督验收,若发现拆除过程造成房屋损坏,可要求
卖房者做出赔偿,若拒绝赔偿,可拒绝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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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高低主要用来调节城市人口,即房价低有利于外来人员进入城市、房价高
可抑制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并且政府可以有更多财税和收入接济穷人、发放购房补贴、
造福百姓。消除空置房才能保障民生、保护环境、造福百姓。消除空置房主要靠制定
居住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土地使用权提前到期续费否则没收空置房拍卖。要先消除
空置房,之后再看情况适当建一些保障房。高房价有利于消除空置房。因为政府可以有
更多财税和收入发放购房补贴给无房户、新生婴幼儿以及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
    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完全失控,只有高房价加高补贴才能使违反计划生育的人
付出足够的代价而遵守计划生育的却不会受到任何伤害。如果现在的房价对违反计划
生育的人没有什么作用,还必须加大两者的差距,即进一步提高房价同时进一步增加
购房补贴。
    中国的流动人口应向澳大利亚进军。充分利用身体好、挣钱多、生育力强的优势,
最终占领整个澳大利亚,夺回中国人的土地(澳大利亚是属于印第安人的,印第安人
就是早期的中国人。现在的澳大利亚人绝大多数都是屠杀印第安人的、杀人犯的后代)。
澳大利亚人烟稀少、土地辽阔根本不要计划生育,并且金钱至上、气候宜人,是流动
人口的天堂。澳大利亚的房价很低、地价更低,还没有限购令,任何人都可以购买,
买得再多也没人管。中国的金钱和流动人口在那里可以大有作为。现在澳大利亚人口
不到2千万,人口超过2亿再考虑计划生育也不迟。中国政府和民间资本以及海外华人、
华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为流动人口进入澳大利亚提供各种帮助和保障。澳大利亚人
必须诚心赎罪,否则将面临灭顶之灾的因果报应。

┄┄┄┄┄┄┄┄┄┄┄┄┄┄┄┄┄┄┄┄┄┄┄┄┄┄┄┄┄┄┄┄┄┄┄┄┄┄┄
    以上的标准体系实质也是一种平均主义。但与简单的
平均主义不同,是经过改进、完善、提高的平均主义。
    眼下贪污腐败、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甚嚣尘上,只有
“平均主义、斗私批修”才是唯一的解救之道。现在谋取
不义之财的人都是“斗私批修”的对象。主要包括:贪官
污吏、房地产开发商、上市公司高管、食品药品领域的
不法之徒、人口贩子。这些人必须主动坦白交代、如数上缴
非法所得。否则将面临全民追杀、满门抄斩的厄运。
    对于计划生育、土地、住房、低保、医保和选举权,
都必须采用“平均主义、斗私批修”的政策。不是简单的
平均主义,而是经过改进、完善、提高的平均主义。但在
人才奖励、流通股股票和期货上,绝不允许搞“平均主义、
斗私批修”。

───────────────────────────────────────
                中国历史人物从左至右排列
                ------------------------
关键词:极左,极右,度量,军政水平,综合评价

极左←张春桥,毛泽东,鲁迅,孙中山,周恩来,蒋经国,邓小平,
刘少奇,蒋介石,袁世凯,慈禧太后→极右
慈禧太后:反左不反右,容不下任何反对自己的人;
袁世凯:反左不反右,与孙中山有矛盾,容不下比孙中山更左的人;
蒋介石:反左又反右,容不下比自己更右的人,与鲁迅有矛盾,
        容不下比鲁迅更左的人;
刘少奇:反左又反右,容不下比自己更右的人,与毛泽东有矛盾,
        容不下比毛泽东更左的人;
邓小平:反左又反右,与蒋介石有矛盾,容不下比蒋介石更右的人,
        与毛泽东有矛盾,容不下比毛泽东更左的人;
蒋经国:反右不反左,与蒋介石有矛盾,容不下比蒋介石更右的人;
周恩来:反左又反右,与袁世凯有矛盾,容不下比袁世凯更右的人,
        与张春桥有矛盾,容不下比张春桥更左的人;
孙中山:反右不反左,与袁世凯有矛盾,容不下比袁世凯更右的人;
鲁迅:反右不反左,与蒋介石有矛盾,容不下比蒋介石更右的人;
毛泽东:反右不反左,与邓小平有矛盾,容不下比邓小平更右的人;
张春桥:反右不反左,与周恩来有矛盾,容不下比周恩来更右的人。

度量从大到小排列如下:
1.孙中山,2.周恩来,3.蒋经国、鲁迅,4.袁世凯、邓小平,5.蒋介石、
毛泽东、刘少奇,6.张春桥,7.慈禧太后。
军政水平从高到低排列如下:
1.毛泽东,2.慈禧太后,3.蒋介石,4.袁世凯,5.孙中山,6.周恩来,
7.邓小平,8.刘少奇,9.蒋经国,10.鲁迅,11.张春桥。
综合评价从高到低排列如下:
1.毛泽东,2.孙中山,3.蒋介石,4.周恩来,5.袁世凯,6.蒋经国,
7.邓小平,8.刘少奇,9.慈禧太后,10.鲁迅,11.张春桥。

    一个社会或一个人的平衡是靠两极张力来维持的。如果没有极左和
极右,就无法保持平衡。中国理想的位置应该在毛泽东与孙中山之间,
即鲁迅所处的位置。眼下中国大陆的贪污腐败已远超蒋介石时代,甚至
比袁世凯时代还要严重。当务之急是给张春桥平反,确定其应有的历史
地位,给于思想家、理论家的称号,极左的张力才能发挥作用,使社会
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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