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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大交通事故案疑被无期犯人顶包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伊曼 | 2011年1月10 山东报道
泰山大街当日事故发生地点
一辆车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时候是蓝黑色,2005年被盗窃的时候是白色,2006年取证的时候又变黑色,之后的年检记录又是白色
“爸爸,爸爸,撞死我的车是蓝黑色,不是白色,你难道不知道吗?”
机械工程师郑平西从梦中惊醒,心如刀绞,一直到天亮,再也睡不着了。女儿郑玉伟的样子还在眼前,跟活着时一样。
郑平西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几次判决以后,他都做了这同样的梦。这起导致他女儿惨死的交通肇事案,破案用了4年,两级法院的6次审判又历时4年,但他一直没能为她讨回一个公道。
家属指认嫌疑人,其兄是警察
郑平西讲述:“2002年事发当日,据110报警记录和现场目击证人证词,交警就已经锁定肇事车辆为本地的鲁J14XXX蓝黑色桑塔纳,并在第二天把嫌疑车辆排查表给了我一份。其中登记为蓝色的车有7辆,我在一个星期之内,就已经通过亲自查验车辆找到了真正的肇事车,车主张继波是当地一个建筑老板,后来搞了地皮做了房地产开发,他哥哥是公安局的干部。但是办案交警突然被派出去学习了,后来他们一直拖着不查,我就一直催。直到2006年,他们从公安系统的被盗车辆信息网上找到一辆河南濮阳的豫J14XXX白色桑塔纳认定为肇事车,举报出一个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作为肇事司机,泰山区法院两次判决,都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每发回一次,他们就重新认定出一个新车主,直到200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的认定是找不到案发时的车主了,2010年,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要我息诉。”
山东省千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路秀军对该案的定义简单而直接——“造假”。他告诉本刊记者,卷宗里的证据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决书漏洞百出。
对于车牌属地、颜色、车主及口供记录相矛盾等等多处疑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两位负责人张国强和陈文生对本刊记者表示“确实客观存在”,也是中院将案件两度发回重审的因素之一,但他们认为,这些都属于细枝末节的证据链上的瑕疵,不影响对案件主体事实的判断。
而对于张继波是否有嫌疑,其兄是否为公安局干警。张国强说:“据我所知,他确实有个哥在公安局,但你要说张继波肇事,一点儿证据都没有。”
陈文生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件引起了市政法委乃至省检察院、公安厅的重视。2009年的时候,市政法委专门组织公检法开过听证会,认为案件没有问题,省检察院也把卷宗调走复查过,也认为没有问题。
张国强和陈文生都对失去孩子的郑平西表示理解和同情,但他们均表示,审理这个案件,法院绝对没有受到任何压力,没有任何“案外因素”,刑事部分的基本事实证据充分,足以支撑判决。
目击者称肇事车辆是蓝黑色
2002年3月23日 傍晚7时许,天色已经暗下来,泰安市武警消防中队三班的战士牟旭升和8个队友洗完澡回单位,当他们走到泰山大街松园小区路口处,只听“砰”地一声,车祸发生了,肇事的一辆桑塔纳飞速逃逸。
牟旭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几位武警战士立即分成两组,几个人抢救伤者送往医院,他和另外几个人负责保护现场。等到交警到达现场之后,他们才做了移交工作,回到不远处的部队营房。
当天晚上,又有交警来到牟旭升等人所在的消防中队办公室,向他们做了询问记录。
根据当时的记录,牟旭升告诉警察,肇事车是一辆普通桑塔纳,他距离较远看到的车是黑色。但据现场群众讲,是深蓝色,车牌号是鲁J,其中有数字140,140在前还是在后不清楚。
牟旭升对本刊记者说,虽然笔录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当时询问时,不止他一人,别的队友也在场。
由于时间过得太久,很多细节他已经记不清,但大概记得,当武警战士抱起郑玉伟时,她已经不行了,眼睛、鼻子和嘴,都开始往外渗血。
事后一段时间,当他经过事发地时,又看见过家属立在那里的“寻找目击证人”的牌子,上面大致写到死者还有一个1岁的小孩,他很同情,但觉得也再做不了什么,“我们已经把所知道的所有情况,该提供的全部提供给警察了。”
郑平西对本刊记者说:“车撞到我女儿后,她翻到了车盖上,如果这时候停车,我那孩子可能就是活的,但他加速开车继续跑了大概 50米 远,我女儿被甩出去摔在马路牙子上。”
肇事车的损害也很严重,保险杠的一部分、车窗玻璃散落一地。
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的“110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记录印证了武警战士的证词,一目击者于当日19时54分打电话报警,告诉警方“一蓝黑色桑塔纳撞一骑自行车女子后逃逸,车号:鲁J14XXX”
有人举报一无期徒刑犯人是元凶
事发第二日,泰安交警提供给了郑平西一份嫌疑车辆的排查表,罗列了所有鲁J14开头的桑塔纳车辆名单。这其中,“车身颜色”显示为“蓝”的一共有7辆,郑平西开始逐一给车主打电话,说明情况,请求验车。
他告诉本刊记者,大约一周以后,他打电话给了鲁J14459车的车主张继波,张在电话里面告诉他,车已经卖掉了。他依然请求帮忙找到买主看车。第二天,他再次打电话,对方回答:“车我还没卖,你过来看吧。”
当时,郑平西就产生了一些怀疑。到了约好的地点,他发现车盖上有凹痕,车窗的压条也有动过的痕迹,钻到车底,发现保险杠下面贴的纸标签竟然是崭新的。
“我搞了几十年机械,车有没修过不是很容易就能看出来吗?”郑平西对本刊记者说,“但当时我完全信任警察,马上去交警部门跟警察汇报。但是,当时经办这个案件的交警张良坤突然被送去学习了,另一位警察接待的我。过几天,他回复我说,这个车是换过保险杠,但是是去年11月份换的。”
郑平西心想,如果是2001年11月换的,那车底的纸标签怎么会一尘不染。他假设,如果这5个月来,该车因为车祸之类的原因下路了,修好后一直放在车库没动,那也有可能。为穷尽其可能性,他又专门查了鲁J14459近5个月的养路费,发现无一遗漏地缴了。这让他进一步怀疑该车就是肇事车辆。半个月后,他又跟踪发现了该车贴前窗膜的情况,并全部跟交警汇报。
然而,根据泰安市交警六大队民警张良坤、程东明提供的书面说明,“3·23”事故发生后,“支队、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办案民警不辞辛苦连夜展开调查取证,对报警人及现场周围群众提供的鲁J14XXX普通桑塔纳嫌疑车辆,立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这期间,2002年4月初,办案民警张良坤遵照支队安排,到市局培训中心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晋衔培训,在脱产培训期间,事故处理大队现场二中队民警在中队长程东明的带领下,对尚未排查到的鲁J14XXX普通桑塔纳继续展开排查。“从车身的颜色上排除嫌疑车辆14辆,从车的新旧程度上排除16辆,从车辆碰撞摩擦痕迹上,排除10辆,请车辆鉴定技术人员重点检验的2辆。共计42辆。”
特别是对受害人亲属及周围群众提供的鲁J14459重点嫌疑车辆,办案人员“认真做好车主工作,较好配合,同时积极与有关技术人员取得联系,进行车辆检查、鉴定,重点排查”。
“总之,通过不懈努力,使鲁J14XXX普通桑塔纳的42辆嫌疑车辆,都逐一得到全部排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国强和陈文生告诉本刊记者,卷宗里关于鲁J14459是肇事车辆的证据一点也没有,郑平西自己倒是搞了很多材料。但是证据有个采信问题,公安机关办案有自己的方法,取证按照一定的程序。法院判案只能依照证据来判。
鲁J14XXX牌照的全部车辆都得以排除嫌疑之后,“3·23”重大交通事故成了一桩悬案。但郑玉伟的父亲郑平西却认为证据确凿,坚持不懈地对张继波进行检举揭发。一年多以后的 2003年10月10日 ,来自天津看守所犯人刘某的一封举报信转到了泰安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让此案有了新的转机。刘某检举跟他一起偷车的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是2002年3月“在山东省泰安市交通肇事伤人致死逃逸案件”中的元凶。
肇事车一会儿是黑色,一会儿是白色
接到来自看守所的举报信之后,犯罪嫌疑人段海申被锁定为肇事嫌疑司机,但肇事车辆一直没有找到。
2005年4月22日 ,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网上出现这样一条信息: 2005年4月4日 ,一辆车牌号码为豫J14316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北永年县被当地刑警大队以被盗车辆查获。
2006年3月30日 ,泰安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出具了第20020168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河北魏县大辛庄乡王家河村段海申在无驾照的情况下驾驶着河南濮阳人袁现波的豫J14316号牌桑塔纳轿车与郑玉伟相撞,致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判定段海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11日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泰山刑初第243号判决,判定被告人段海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并罚,执行无期徒刑。
在笔录中,段海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卷宗材料中,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督查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 2006年3月14日 取得的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盖有“濮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监制”的豫J14316牌桑塔纳车照片上呈现为黑色,另一张从车尾拍摄的照片,该车也是黑色。
然而,濮阳市车管所副所长刘彦峰在查验所登记车辆原始数据之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1年转入该所的豫J14316是一辆白色轿车,2005年失窃查获时登记也为白色,2005年到2008年的历次年检中,车辆颜色均显示为“白色”,系统中查不到任何颜色变更的记录。如果车辆私自变更颜色而不备案,年检的时候是不会获得通过。2008年最后一次年检后,车辆状况为“锁定”,停办一切业务。因这辆车在转入该所之前是北京的出租车,所以根据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出租车8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而锁定的。
濮阳市车管所的另一位副所长荣立民对本刊记者说:“当时泰安警方来我们这里调取材料的时候就有提到说,关于车辆的颜色,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怎么和我们这里的不一样。那不一样就不一样了,我们的原始数据是不会改的。”
对于车的颜色疑问,法官张国强告诉本刊记者,这个车一开始登记的确为白色,但是后来就变了。因为车是在没有过户情况下进行的“非正常交易”,中途转手多次,2003年秋天在旧车交易市场上被现在的实际车主买走,两级法院经历6次审判,最终实在查不清楚事发时的车主,甚至在这个案子中难以判断是不是赃车,所以他们认为应该是私自更改的车身颜色。
如果是私自更改车身颜色,何以在2006年复印的行驶证图片上,车的颜色呈现为黑色?行驶证复印件是谁造假?张国强法官告诉本刊记者,证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法院没有调查权。
濮阳车管所副所长荣立民告诉本刊记者:“我们不可能造假。”
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第三次维持原判
2007年2月12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泰山区法院第243号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9日 ,泰山区法院又作出(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依然判定段海申为肇事司机,基本事实证据与第一次判决无异。
2007年9月17日 ,泰安市中院再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27日 ,泰山区法院又作出(2007)第292号判决,这时候认定的车主已经由之前几次认定的袁现波、任军营、郭军营等人改成了盗车团伙的另一犯人段国强。但肇事司机依然是段海申,肇事车依然认定为豫J14316的“蓝黑色桑塔纳轿车”。
2008年3月10日 ,泰安中院作出(2008)泰刑一终字第15号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16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被害人家属下达(2010)泰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知“由于此案案发至侦破相距时间较长,虽然登记为豫J14316号车的所有权几经变更,在某些情节上不尽完全一致,但从现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分析,本案的基本事实、情节是一致的。从案卷材料看,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侦查、排查,排除了合理怀疑,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段海申系交通肇事者是有充分依据的。”
然而,郑平西并不认为车身颜色的变化属于“枝节问题”,他坚持认为司法机关在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一辆车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时候是蓝黑色,2005年被另一些偷车犯盗窃的时候是白色,2006年取证的时候又变黑色,之后的年检记录又是白色,让他难以理解。
无期犯人:我难道就不睡觉吗
律师路秀军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件中的无期徒刑犯人段海申以及提供证词证明当时跟他一起的其他人,都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在押犯。在第二次审判的时候,他在现场看到,尽管段海申已经是一副无所谓,爱怎样就怎样的表情,但当法官讲到他的犯罪时间时,段海申说:“我难道就不睡觉吗?”
根据2003年抓获段海申盗车团伙的天津警方举证, 2002年3月22日凌晨 ,段海申一伙人还在山东省海阳市偷车,当日上午在邢台销赃。
而根据泰安法院的认定,段海申一伙于 3月22日上午 销赃后,从河北邢台开着车到邯郸,带上亲友从邯郸出发赶到泰安, 3月23日傍晚 撞人后逃到东平县,在东平县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修车,第二天坐车返回泰安去登泰山看日出,第三天看完日出后下山,几日之后,在邯郸旧车交易市场将车卖出。
律师路秀军认为,这种“日夜兼程”的时间设置不符合情理,连夜盗车销赃之后,也不休息也不回家就半路接上亲友驾驶着来源不明的一辆车去泰山旅游,撞人之后又立即去登泰山看日出,难以理解。
然而法官张国强告诉本刊记者,之前也有考虑时间上来不来得及的问题,但是专门做了实验,证明他们是有作案时间。■
泰安市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后,第三次维持原判
人民时评:谁来回答肇事车“变脸”、“顶包”案中的疑点
李舆
2011年01月16日 06:0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难道有钱有关系就可以只手遮天?”这是一位网友发出的质问。这起令人气愤的事件,是山东重大交通事故案疑被无期犯人“顶包”。
一辆车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时候是蓝黑色,2005年被盗窃的时候是白色,2006年取证的时候又变黑色,之后的年检记录又是白色。当肇事车辆玩起“变脸”,这桩案件也就成了悬案。
面对肇事车辆信息的反复变更,以及对于车牌属地、颜色、车主及口供记录相矛盾等多处疑问,车管部门表态,“我们不可能造假”,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后,第三次维持原判。所有这一切,都难以打消人们对这起案件的疑惑。
新闻里,“其兄是警察”这一句话透露出的信息令人五味杂陈。一边是本案律师表示卷宗里的证据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决书漏洞百出。另一边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两位负责人说法院绝对没有受到任何压力,没有任何“案外因素”,刑事部分的基本事实证据充分,足以支撑判决。
人们为何如此关注泰安这起顶包事件,正是因为看到了受害者一方的无力,看到了重重疑问下所谓的“铁证如山”。
车身颜色的变化到底是不是属于“枝节问题”,是不是有人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多个部门“信誓旦旦”在“捍卫忠诚”,但传递给公众的,为何更像是在撇清自己的责任。事实到底是怎样的,民众需要一个清楚的回应。
车祸本身已经让受害方失去亲人,如果真相再被遮蔽,这将是一种多么难以承受的苦痛?当地官员应该明白,真相存疑挑战的是政府公信,为什么不能拿出更让公众信服的证据?又如何来平息舆论的质疑?这已经成为一道考题摆在了当地和当事部门的面前。正像网友所言,“希望政府部门能以负责任的态度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杨铁虎)
附件:遇难者郑玉伟的父亲郑平西提供的材料
山东重大交通事故案疑被无期犯人顶包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2011年1月对郑玉伟命案调查后报道:【山东重大交通事故案 疑被无期犯人顶包】(输入该题目可查阅)。令死者家人欣慰的是,通过该调查报道,引起了相关部门对本案的关注,已被山东省高级法院告知由省高院再审。受害人的父亲郑平西,在此向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的记者、编辑深表感谢,向评论、转载、支持该调查报道的所有媒体和网友深表感谢。
我女儿郑玉伟是被嫌疑人张继波的鲁J14459号蓝黑色桑塔纳车撞倒在车前棚上后,司机不但不停车让人下来,而且故意加速带着人逃逸,把人带出 50米 后故意甩出去摔死的。这本是一起很简单的交通肇事后又故意摔死人的逃逸案,只因为嫌疑人是房地产开发商(其兄是警察),事后的8年多,演变出一个比“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还曲折几倍的大要案——经4年“破案”、又经4年多的7次判决,先后被6个外地人顶包肇事的车主。然而,肇事的司机却只有一个无期犯人段海申,肇事车也只有一辆从网上下载的豫J14316号白色的车。这致使泰安的真凶至今逍遥法外。
一 原始肇事车认定书:肇事车是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的蓝黑色桑塔纳车
肇事现场是在灯光明亮的夜市区。夜市上有11个目击证人作证(其中有9个武警),他们证实肇事车是蓝黑色的(即深蓝色)鲁J14XXX的桑塔纳车,是泰安市泰山区的车。是这9个武警保护的现场,并截车把人送到医院的。案发日是: 2002年3月23日 。
出现场的交警张良坤根据当晚11个证人的证词和现场遗留物(被郑玉伟的自行车撞掉的肇事车的前保险杠、大灯、杠灯及两车相撞震碎的汽车上的全部挡风玻璃),第二天就给了死者家人一个肇事车的锁定表。表中共有7辆鲁J14XXX的蓝黑色桑塔纳车。这个锁定表就是案发第2天下达的肇事车的认定书,下达日为 2002年3月24日 。
二 肇事的人与车分别被无期犯人和河南白色车顶包
(一)为保真凶,办案交警否认了已下达的原始肇事车认定书
我按照事故车的锁定表,找到了表内的鲁J14459号蓝黑色的桑塔纳车。我从车前头钻到车底下,看到其前保险杠下面贴有崭新的纸质的商标签,证明是新换的保险杠。挡风玻璃、门玻璃的压条全动过,证明是新换的玻璃。在泰山站铁道大厦西侧车具门头上,我又碰见该车正在粘贴除前挡风玻璃之外的其他玻璃上的太阳膜,也印证了该车全是新换的玻璃,并发现了前盖上的几处凹坑。
该车上的新换件与现场撞掉下的车件完全相同。死者父亲把这一情况多次举报给办案交警(含3次书面),没想到却被否决,但是他们也不敢栽赃到其余的6辆蓝色车上。
(二)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被无期犯人和河南白色车顶包
1 前期造假:在案发一年半之后的 03年10月8日 ,办案交警制造了个假检举,让无期犯人段海申顶包肇事司机。段海申是河北省魏县人,在监狱里对他进行审问时,他说没有去过泰安,也没有驾驶证。由于是个被顶包案,仅仅“检举出”肇事的司机,却没有“检举出”肇事的车,也没有“检举出”肇事车的车主,只好将这一假检举不了了之。
2 后续造假:直到 2006年3月9日 (案发日是 2002年3月23日 ),办案交警从公安网上发现了被盗的豫J14316号白色桑塔纳车在 2005年4月4日 被查获的信息(查获时填写:白色)【公安部案件编号:A1304211029992005040002;】,决定用它来顶替鲁J14459号蓝黑色嫌疑桑塔纳车,于是重新启动已停止了1年零6个月的假检举。
3 警犬审讯?警察审讯?上次审问段海申是在他服刑的监狱,他说没来爬泰山。本次再审时将段海申从监狱中提出,关进了泰安市警犬训练基地。如果不是用警犬逼供,犯人只能关在监狱或看守所才合法,为什么要和警犬关在一起?
在这个关警犬的院子里,对段海申审问了22天,他就“招了供”。 3月9日 在公安网上发现的河南的豫J14316号白色桑塔纳车, 3月31日 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海申开着袁现波的豫J14316号桑塔纳车撞的郑玉伟【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200201685号认定书】。并在给死者家人下达认定书的当天就移交了检察院,没给死者家属留出法定的15天的要求重新认定肇事车的时间,严重违反结案程序。
“侦结”后离开警犬训练基地的段海申并没直接送回监狱,而是在下达认定书的当天就直接送进了济南警察医院。段海申在医院里一住就是25天,之后才又送回监狱的。
若是没有对段海申实行警犬逼供,那么,已经结束了审问的段海申,就算他有什么病,应由监狱和他的家人给他治病,还轮不到泰安的交警事故大队给他治病吧?
虽然认定书认定段海申开豫J14316号车肇事,但是办案交警却不敢依法扣车,因为,他们深知2005年3月的被盗车,与2002年3月的命案毫无关系;深知该白色车与肇事的蓝黑色车也毫无关系。
(三)在4年多的时间里 肇事车的车主先后变换出6人
虽然有了假肇事司机和假肇事车,但是并不敢让假肇事车主顶罪。虽然又经过了4年多的7次判决,先后编造、变换出6个假肇事车主,但是,最后到 2010年6月16日 ,只好判成豫J14316号车肇事时是无主车。现将6次变换出的6个假肇事车主分述如下:
第1次变换:由泰安的嫌疑人张继波变换成濮阳的袁现波。事故认定书认定:无期犯人段海申开着河南省濮阳市袁现波(从网上下载的白色车车主)的豫J14316号车撞的郑玉伟【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200201685号认定书】。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在第一次的判决书中,免去了车主袁现波的罪责,只判司机段海申的罪行。判决为:段海申开着豫J14316号车撞的郑玉伟【(2006)泰山刑初字第243号判决书】。
该判决将袁现波免罪,这充分暴露了此案是只用他的白车车号顶包肇事的蓝黑色车,却不敢让白车车主再顶罪。
我不服这个露骨的判决,只好上诉到泰安市中级法院。泰安市中级法院理所当然地撤消了一审法院对无期犯人段海申的判决【(2007)泰刑一终字第5号裁定书】。
第2次变换:肇事车是河北省魏县张辉屯村任军营的。但是经调查,郑玉伟遇难时任军营在新疆当兵,他不在家,他家也没汽车。
第3次变换:变换出肇事车是张辉屯村(即任军营所在的村子)的农民郭军营的。经调查,张辉屯村根本就不存在郭军营这个人,是虚构的。
第4次变换:变换出河北省魏县魏城镇的市民郭军营是肇事车主。因为张辉屯村不存在郭军营这个人,只有任军营,为了堵漏,办案人只好又从魏县户籍网上找到一名叫郭军营的市民。
至此,又变换出了一个任军营、两个郭军营3个车主。于是,泰安市泰山区法院第二次判决认定:段海申开着“任军营或郭军营的豫J14316号蓝黑色车”撞的郑玉伟【(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
判决书中出现了模棱两可的两个车主。至于“或”字中的郭军营指的是两个郭军营中的哪一个?也是模棱两可,实际上是模棱三可,法律允许模棱三可的判决吗?
因此,这3个叫军营的假车主都被泰安市中级法院撤销【(2007)泰刑一终字第67号裁定书】。至此,泰安市中级法院已经两次撤消了泰山区法院对段海申的判决。
第5次变换:与段海申同伙的无期犯人段国强是肇事车主。泰安市泰山区法院第3次判决认定:无期犯人段海申开着无期犯人段国强的豫J14316号蓝黑色桑塔纳车撞的郑玉伟【(2007)泰山刑初字292号判决书】。
至此,豫J14316号车的司机和车主,都变换成了无期犯人。但是,段国强4次翻供,更没有豫J14316号车从车主袁现波手中到段国强手中的任何证据链。
泰安市中级法院负责第3次裁定的法官却维持了泰山区法院的第3次判决。裁定为:豫J14316号车的车主换成了无期犯人段国强是对的,驳回了我的申诉。【(2008)泰刑一终字第15号裁定书】。
第6次变换:我不服用段海申、段国强两个无期犯人顶包司机和车主及用白色车顶包蓝黑色肇事车的判决、裁定,于是,我又向泰安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再审。没想到再审法官却变换出了第6个案发时的车主:认定案发时的豫J14316号车主不是中级法院第3次裁定的无期犯人段国强,而是一个找不到的、没姓名的人,不知是谁。是段海申开着无车主的豫J14316号蓝黑色车撞的郑玉伟【(2010)泰刑监字第5号驳回通知书】。离奇的是:【驳回通知书】没有法官签字,堂堂的执法机构的案件办理程序如此违法,个中原委一看便知。
不管被顶包车豫J14316号变换多少个人被顶包,但是,谁也不愿意替泰安的真凶承担车主的罪责。法律规定:车主把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造成的肇事,车主负罪责。这是该车最后变换成案发时无车主的真正原因,也是不敢扣押该车的真正原因。法定:只要是肇事车,必须先扣车,再依车查到车主,由车主再查到司机,这是常理。
关于段海申案,不但先后判决出了6个案发时的车主,而且6家各自的车还都是同一辆从网上下载的豫J14316号车,同一个司机段海申肇事,让人匪夷所思。
(四)无期犯人段海申当庭反驳道:“我难道就不睡觉吗?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在监狱里开庭时,段海申不承认来泰安撞人,他当庭反驳道:“我难道就不睡觉吗?我要求重新鉴定,这起案子与我无关”。因为在郑玉伟遇难的前一天,该偷车团伙还远在烟台的海阳,在那里偷了两辆车,已两天一夜没睡觉了。却被法院认定成:段海申偷车团伙在烟台的海阳偷两车后,还没回到河北省魏县的家,该团伙就在半路的邯郸(离家还有 72公里 )带上家属们来泰安爬山。这违背常理。
(五)濮阳车管所证实:豫J14316桑塔纳车为白色,没有变更颜色记录。
在 2008年12月17日 河南省濮阳市车管所出具的证明为:“1999年4月转入我所的豫J14316上海桑塔纳轿车转入时的颜色为白色,现在档案资料内记录的车身颜色仍然为白色,没有变更颜色记录”。瞭望东方周刊对濮阳车管所的采访印证了以上证据。
(六)段海申案缺乏证据,并且所谓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却被判为枝节问题。
(1)第一目击证人证实肇事车鲁J14XXX是蓝黑色,但豫J14316号车始终是白色。这种黑白分明的两个铁证,却被判为枝节问题。
(2)在泰安的办案人搞的材料里豫J14316号白色车4次变色,这不但与濮阳车管所的“没有变更颜色记录”的档案不符,而且也缺乏车主的证实。车辆改色是由车主决定并出钱的。缺乏这么关键的改色的车主,却被判为枝节问题。
(3)在濮阳车管所的档案中豫J14316号车的车主一直是袁现波,从未更换过车主。在郑玉伟遇难前,该车是如何从河南省车主袁现波手中跑到河北省无期犯人手中的?缺乏这条证据链,也被判为枝节问题。
(4)一辆车在案发日只能有一个车主,也绝不会没有车主。而豫J14316号白车先后判决出了6个案发时的车主,最后认定成是无主车肇事。还认定都没错,都是枝节。(5) 据认定: 3月22日 段海申团伙已经连续作战(两天一夜没睡觉)在烟台的海阳偷了两辆车,并在当天住在河北省的邯郸,第2天该团伙就与家属们在来爬泰山的山下撞人,并在撞人的当晚跑到东平县住宿,次日再和家属们爬泰山,住在泰山顶上的白云居宾馆。办案交警却拿不出他们在这3地的住宿登记簿和缴款的财务记账联的证据(会计法规定:现金账保存25年)。也没有来回的收费站以及高速路进出站口和宾馆监控录像的证据。缺乏这么多来爬泰山必须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在偷车后又到了这3地。也被判为枝节问题。
综上所述,面对最后的“案发时无车主”的结果让我欲哭无泪,欲罢不能。我不能接受这个真正的黑白不分的泰安的【驳回再审通知书】。郑玉伟命案只有一个真正的嫌疑车,这就是泰安张继波的鲁J14459号蓝黑色轿车。渴望相关部门能看看第三方媒体的调查,体恤民意,彻查此案。死者家人期盼着早日侦破这一赤裸裸的顶包案。
再次向报道的记者、编辑和评论、转载、支持该调查的媒体和网友深表感谢。遇难者郑玉伟的父亲郑平西书 联系电话:1585480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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