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独立于谁?
暂时无派
“司法独立”是个很诱惑人,也很迷惑人的口号。据说,“司法独立”是“普世价值”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最近几个比较有影响的死刑案例的争论,这个口号在一般媒体和网上出现的频率比较高。那么,“司法独立”是相对什么而言呢?或者说独立于谁呢?
司法,顾名思义,就是执行法律的意思。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立法是议会的职能,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立法机构。那么,司法机构有哪些呢?它包括公安(含安全)、检查、法院和司法几大部门。这些部门的具体职能在这里不展开讨论,笼统地说,就是检察院起诉,公安部(局)抓捕,法院审判,司法部(局)监押。
在这几大机构中,公安和司法都属于政府部门,因此,谈不上什么“独立”。检察院在中国是独立于政府的,但在有些国家,比如在我们那些信奉“普世价值”的朋友们最心仪的美国,检查官却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因此,所谓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这种独立性表现为法院的审判不受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影响。
但是,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这种审判的独立性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首先,审判不能独立于法律。审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审判不能完全独立于检查机构。如果法院的审判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检查机构可以抗诉。再次,审判不能完全独立于民意。在西方,这种民意主要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中国,这种民意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和道德伦理之上的社会舆论和“民愤”。除此之外,中国的法制系统还有一个“特色”,那就是执政党的“政法委”的领导和协调作用。
近些年,中国虽然一直在声称建设法制社会,但我认为,中国社会的上层建筑被搞得最乱的,除了思想理论领域,就是法制领域。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性都受到了极大的破坏。法律在许多时候不仅没能在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平等方面发挥积极意义,反而成了掩护罪恶、为违法乱纪行为开脱的工具。尤其令人不能忍受的是,法律已经成了某些“法律人”手里的面团,他们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成了他们扰乱社会的工具,他们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在他们的眼中,所谓“司法独立”,就是他们这些“法律人”的独立王国;所谓“司法公正”就是他们这些律师、法官、公安大学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律教授们的信口开河和为所欲为。而每当普通群众对某些审判提出异议,这些人就会跳出来,以法律专家的口吻,大谈什么“司法独立”,教训人们不能以“群众狂欢的形式”干扰法律。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他们私产,就是他们的的意愿,就是他们的无法无天的言行。
熟悉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人都知道陪审团人员的选择原则:这就是随机原则和平民原则。我有一个朋友在美国住了二十多年。此兄有个特点,非常好奇,又非常有社会公益心。他一直梦想着有一天能成为一个陪审团的成员,而在这二十年中,他也的确被随机选上了三次。可是在最后决定时,他三次都被“刷”掉了。为什么呢?因为他是一个博士。这个制度认为,象他这样具有高学历的人,不具备平民性,或者说不具备最广大群体的代表性。我们的法律精英们非常崇拜“普世价值”,非常推崇西方的法律程序,那么,象这样的陪审团制度反映出来的平民性,他们为什么不愿意“接轨”呢?说到底,向西方好的经验学习是假,司法专制却是真。
其实,判案最不该受其影响的群体,恰恰就是那些所谓的法律“精英”。为什么?因为他们太熟悉法律条文、太了解法律的空子。从本质上说,律师是法律的天敌,是司法公正的真正障碍。那些研究法律和教授法律的人,最不应该在具体案例上发表意见,因为他们的意见缺乏平民性;因为他们中的很多可能是判案法官的老师,也就最容易影响判案的客观性。在今天的中国,许多事情就是这样被颠倒了,而那些将事情搞颠倒的人,又最愿意贼喊捉贼。
是的,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应该有相对的独立性,真正的司法独立应该独立于谁?首先应该独立于的,就是那些法律“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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