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接受监督吗?
暂时无派
本人几天前写了一篇短文《“司法独立”,独立于谁?》,发出后,看到了一些跟帖对该文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我非常欣赏大家对我文章观点的批评和讨论,对那些尖锐的批评,我尤其感谢,因为这样的批评最有助于辨明是非。我这篇短文算是上一篇文章的续篇,在这里,我将对上次没有详细讨论的内容稍加展开,并结合本文的内容就部分网友对上文的批评,给出我的答辩。和过去一样,真诚地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特别欢迎尖锐的批评。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说明了这样几个看法:第一,所谓“司法独立” ,主要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这种独立性表现为法院的审判不受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影响;第二,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它不能独立于法律半身,不能完全独立于检查机构,不能完全独立于民意;第三,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法律“精英”。其中,我还谈到了中国司法的一个特点,即执政党的“政法委”。对于这个机构,我在上篇文章中只是提了一句,没有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来稍加详细地讨论一下第一个问题,即司法独立的界定问题。这是一个长时期被某些人有意无意搞得很混乱的问题。在某些人的心目中,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独立,某些人甚至喊出了“法院无上级”的口号。这种将审判独立偷梁换柱为司法机关独立的言行,即使不是别有用心,也起码是逻辑混乱。法官在执行公务时是法官,在其它时间,他们和所有普通公民一样是自然人;法院在执行审判职能是法院,在其它时间和所有其它部门一样也是普通的国家机关。无论是法官还是法院,都没有任何特权。在中国,法院(也包括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美国,大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众两院批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法院和法官都有“上级”,都不是什么独立王国。司法的独立性仅仅表现在法院的工作独立上,即在行使审判权力时,它们不受任命它们的行政或立法机构的影响。
我们有些人很欣赏美国的“三权分立”,不喜欢一党专制。他们认为一党专制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对这样的观点我非常尊重。我相信他们一定很清楚,所谓的三权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我相信他们一定很清楚这三权都是公权。因此,我相信他们也一定会同意,这其中的每个权都要有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除却上面提到的将司法独立混淆为司法机关独立的观点,即使仅仅将司法独立限定在审判独立上,在排除了行政和立法的影响后,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怎么体现?在我上文的跟贴中,有人说,司法独立就是要独立于“权力”,并劝告我说,“不敢把矛头对准那些手中真正拥有权力的人,不说真话实话,不如闭嘴不说。”我很感谢这个劝告,但事实上,读过超过我两篇以上文章的人都会发现,我是最不怕什么“手中真正拥有权力的人”的。在这里,我不想为自己辩护,我只是想提醒一下这位网友,那些可以决定人的生死大权的人,难道不是“手中真正有权力的人”中的一部分吗?把矛头对准他们,建议对他们实施监督,算不算说真话呢?我承认,在中国,法院的独立审判是会受到行政和政党的某些干扰,但是,我们在呼吁排除类似的干扰之前,是不是应该想好别的制约和监督手段呢?如果没有这样的手段,司法权不是成了比立法和行政更可怕的专制了吗?不是成了真正的无法无天的超级独裁了吗?而事实上,在法律“精英”们的鼓噪下,中国的司法黑暗不是已经显现,司法独裁不是已经局部形成事实了吗?
那么,司法权由谁制约,由谁监督?民众!正如我在上文中提到的,在美国,这个监督是通过陪审员制度实现的。在中国,这种监督是不规范的,它由上访、媒体舆论和网络舆论等因素参杂构成。在相当多的时候,这种监督是很没有力量的,这也是近年来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如此,我们的“精英”还是很不满意,他们将正常的民意侮辱为“群众狂欢”,将群众的正义呼声斥为缺乏理性。试想,封闭了群众监督这个途径,再排除了执政党的“政法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中国还有人能管得了那些“法律人”吗?他们可以随便杀人,也可以随便放人;他们完全有权将政府和人大判为非法,也完全有理由将某个政党判为非法。难道不是吗?如果他们真的这样做了,除了彻底摧毁现行的法律秩序,还有别的途径可以制止他们吗?这就是我在上篇文章中所说的第二个观点中最核心的内容:司法不能完全独立于民意!
有人会说,普通民众不懂法,他们可能太感性,不能理性地对待案件。这是近三十年中社会上盛行的“精英治国”的最典型的表述。无论是国计民生还是文化政治,什么都以专家意见为准,整个社会充满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浓烈臭气。在法律界,连“弹钢琴”习惯动作是杀人的原因这样荒唐的说法,都可以冠冕堂皇地登上中央电视台的大雅之堂。我真的不知道我们有些热衷于“普世价值”的“媒体人”和“法律人”怎么面对诸如这样的问题:你不是立法专家,你有什么资格当议员?你不是管理专家,你凭什么想当政府领导?你不是执政专家,你有什么理由轮流执政?你可以搞司法独裁,别人不是同样可以搞政治独裁?你拒绝民众监督司法,别人凭什么不可以拒绝你监督政府?这样的自相矛盾就是“普世价值”?这样的逻辑混乱还想搞民主竞选?
我上文中的第三个观点是,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法律“精英”。除了我在上文中提到的技术性理由,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那就是,中国法律界“精英”的相当部分不仅思维混乱,而且极端自私。我说:“从本质上说,律师是法律的天敌,是司法公正的真正障碍”。这其实既是“普世价值”也是“中国特色”。说它是“普世价值”,是因为无论中外,律师都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而设立,而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法律中寻找甚至制造空子,为了辩护费替委托人减轻罪责或维护权益。在这里,我不谈论律师的人品,也不针对国外某些负责诸如专利文件起草等一般性律师,我主要谈的是诉讼代理律师。试想,你雇律师打官司,是为了法律的公正还是为了自己利益?律师帮你打赢官司,你会因为他为你争得了利益而考虑这对败诉一方有不公正的地方吗?再试想,如果法官明显偏向你这一边,你的律师会为了法律的公正而纠正法官吗?说它是“中国特色”,是因为这种法律天敌的本性被中国的某些律师发挥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捞人”和“摆平”成了律师的最高境界。正是因为律师的存在,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比权力更可怕的金钱的严重威胁。因为不懂复杂的法律条文,请不起律师的人和请得起律师的人打官司还没走进法庭就有了不公正。有人说,因为法官不可能完全公正,就必须请律师。有了律师他们就公正了?我看恰恰相反,他们在律师的“运作”下只能会更不公正。也许有人会提到免费的“法律救助”。类似的个别现象不是没有,但救助穷人绝不是律师的主业。有人说过这样的话:在中国,凡是能用钱解决的事,都不是大事。在处理这样不算大的事的过程中,律师们有多大“功劳”,“地球人都知道”!说他们是法律的天敌冤枉他们了?“从本质上说,律师是法律的天敌”这句话有没有水平不重要,只要它能反映出客观现实,没有水平也该说。
为什么我将民意监督提到取消行政和立法对司法的干扰的前面?那是因为千百万人民群众对政府、对政党、对立法、对司法等的监督是解决今天中国不公平问题的唯一道路;那是因为精英们并不怕几个有权力破坏司法独立的人,他们怕的是没有权力的老百姓,因为他们有的是办法“摆平”几个贪官污吏,但他们永远无法摆平千千万万有正义感的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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