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坚强有力的改革设想
——希图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献上我的一份“底层设计”
于泮泉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为促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人民代表大会制真正变得坚强有力起来,我愿意以中国人民之一员的资格提出以下改革设想(做出以下改革设计):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队伍要精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应限制在1000人之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限制在200人之内,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应限制在15人之内。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组成要逐级减少。到最基层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要限制在30人之内。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要以工农代表为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中不脱离生产一线的车间主任以下工人代表,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以下农民代表,不脱离作战、训练一线的营连以下工农子弟兵代表,以及不脱离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一线并能始终站在工农大众立场上说话的知识分子代表人数的总和不得低于全体代表总数的80%。这个80%比例同样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构成比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各界也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中分得相应的名额,但其所占的比例原则上应同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在其他党政领导岗位上工作或在其他党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一般不得提名为各级人民代表的人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工农代表的比例还应该逐级加大。最基层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代表大会中工农(含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不应少于代表总人数的90%。
为了保证人民代表不脱离人民群众,可以规定:一般全国人民代表每年必须在基层工作、劳动和调研180天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每年在基层工作、劳动和调研60天以上;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成员每年必须在基层工作、劳动和调研30天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成员每年在基层工作、劳动和调研的天数还要逐级增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中央级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同志应该列席会议,便于其准确掌握大会精神、接受全国人民代表的监督和质询。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时,同级党政领导同志自然也应该列席。列席会议的党政领导同志要坐在列席席上,一般不应该在主席台上落座。
三、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一律通过倍额候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相应组织机构通过倍额候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倍额候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原则上也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倍额候选的方式选出,但如果他(她)由经过全(体共产党)党(员)直接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这是我在《党是领导一切的》一文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9/261824.html中阐明的观点),也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等额选举的办法选出。
谁拥有对上述人员的选举权,谁就同时拥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而且,这种罢免工作可以随时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这项权力可以在充分争取代表意见基础上由其常委会代为行使)。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只要有一定比例的选民或人民代表正式提议,就必须把相应的罢免案列入日程。在人民代表资格被罢免后,其同级人大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的资格同时自然失去。
四、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议政合一的工作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要能够坚强有力而不成为可怜的清谈馆、大party或“橡皮图章”,就必须把它建设成议政合一的工作机关。我设想:
可以把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更名为全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资委),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更名为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计改委),并新组成中央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委员会(中编委)。然后把民资委、计改委、中编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统统纳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直接管辖之下。为了使这些机构不坠入原行政机关的惯性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可以规定其主要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出自不同代表团、不同界别的全国人民代表构成,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倍额候选的方式选举产生,且同时规定其相应任期,以便其可以经常轮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辖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的办法进行相应的改革。
五、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组成人员一律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和罢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均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和罢免,并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后生效;国务院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司局长,最高人民法院各庭长、副庭长、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厅局长、副部厅局长、检察官均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罢免后,也统一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后生效。对上述人员的罢免工作可以随时进行(不限于其是否任期届满)。
上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执行。
六、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必须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国家的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首长都要定期地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郑重地做工作报告,严肃地总结本机关前一时期工作,提出做好下一时期工作的设想,接受人民代表们的严格审查、当场接受人民代表的提问。人民代表们在审查时可以对这个报告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纠正其中的错误、克服其中的不足、填补其中的遗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报告的内容。如果多数代表认为报告的错误太多、太大,可以提出对相关机关进行不信任投票、罢免相关工作人员。一旦被代表们修改了的报告获得通过后,就可以将该报告视为对相关机关工作的授权,要求相关机关按照这一报告开展工作。相关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觉出现了报告有未尽事宜或须纠正报告的提法,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及全体人民的监督。
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或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擅自行事。
七、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牢牢掌握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可分为发动人民群众搞好对它们的日常工作监督和代表大会集中监督两种方式。日常监督主要表现为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大会集中监督可采用当场提问和提出质询两种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任何代表都有权单独或联名提出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质询的要求。受质询机关必须派出主要负责人到场接受质询,并负责任地予以认真答复。
人民检察院是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要把原监察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从各级人民政府中剥离出来划归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其中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应统统视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直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察机关人员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动,其一切监察活动均不受人民政府的制约和干涉。同时,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随时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提供方便。
八、国家立法权必须统一掌控在人民代表大会手里。
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的立法权必须高度集中地统一掌握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手中,不得由其他任何机关分割享有。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司法解释的权力都统统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回。国务院可以提出行政法规草案,交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命令公布后才生效;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地方法规草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相应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交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提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草案,也必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由国家主席命令公布后才生效。
同时,还可以由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提案,只要获得足够代表们的联署,就应该提交本次代表大会表决,形成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国家机关负责执行或落实之。
我想,做到了这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可能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才可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关于提出本设计的更多理论依据,可以参见本人拙著《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5/236918.html和《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11/272746.html两文。
最后赘上一句:我认为“人大代表”的称呼不妥,似应正名为“人民代表”为好。
(2012-3-12 14:13:18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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