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案追回被盗车辆之后,要拿破案奖励,而且还有文件作依据理直气壮,这在纳税人意识和公务员意识相对普及的今天,当然是难以理解。但如果我们与时俱退地回到相关文件产生的时代,就会非常理解地会心一笑:
这其实是个春天里的灰故事。
且将相关文件的背景如实复制在下面,证实笔者并非妄言: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那个时间标明得非常清楚:1992年到1994年那一段。当时整个华夏大地的主题,可以用当时最热闹最时尚的两个字来概括:
创收。
所有的部门几乎都只有一个主题:增加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笔者正是从那个时候由学校改行到法院,一戴上大盖帽就投入轰轰烈烈的创收竞争。由于财政不保障政法部门的办案等经费,所以就给政法部门好政策:创收所得按比例返还后由单位自主支配。于是对于每个办案单位和人员来讲,压力最大最头痛的任务就是经济指标。而为了完成这个指标就只能由良入娼。各个审判庭之间为了获取诉讼费较多的案源,不惜争着去拍金融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的马屁,甚至为案件管辖争锋闹架。为了名正言顺地收取诉讼费之外的利益,法院的法官协会便开始出具“服务费”收据。一些检察官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去给企业催收债务,还动不动就拔枪威胁债务人,甚至拘捕债务人以“加大服务力度” ……当时的这种唯利是图的创收热潮所达到的境界,可以归纳成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
笑贫不笑娼。
创收的流风所及,全社会无一幸免。医生要创收,患者和公费便成为大处方刀下羔羊;教师要创收,家长就成为学校的滚滚财源;部队要创收,武装掩护走私也进入公众视线……整个民族的道德滑坡,就发生在创收的旗帜之下,就恶化在创收的春风之中!如果说中华民族历史上有什么词语的负面影响最大,很可能就是:
创收。
创收泛滥的弊端和恶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党中央花很大力气搞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部队和武警不再经商办企业,政法部门终于确保吃皇粮不搞外快,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不搞创收让上述单位重新有了尊严和底气,但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依然遗留到现在。现在的警方在破案追回被盗车辆之后还振振有词地以那个春天的文件为依据,足见那个春天里一些灰色故事的流风余韵,已经成为今天的黑色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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