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完稿
1975年版和197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都精准地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历经1993年、1998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但是第一条内容迄今为止岿然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此同时,在82年后的《宪法》的序言中,强调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说,82年后的《宪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性质的阐述,与75年版和78年版《宪法》保持一致。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广泛的且由制度、法律和物质予以保障的民主自由权利。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它表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此处的敌人,包括境内外敌对势力、犯罪分子,以及剥削阶级分子。尽管从82年《宪法》开始,在《宪法》序言中做出了这样的阶级分析:“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但是三十一年过去了,阶级斗争不仅存在而且进一步加剧,新兴的剥削分子在党内修正主义集团和国际势力的配合资助下,已然形成了自己的阶级——新兴剥削阶级,并且登山了政治舞台,占领了相当广泛的上层建筑阵地。因此,如果我们依旧承认宪法序言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意义的认定,依旧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剥削的界定,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划分,重新审视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对象。
当我们认真审视中国的政治经济现状,检讨《宪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回顾改开三十多年来《宪法》的演变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演变,我们发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已被颠覆成为少数利益集团对广大工农民众实行专政了!更有甚者,这些利益集团、新兴的剥削阶级并不满足于现状,他们欲壑难填,正在利用舆论宣传,利用窃取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利用他们设计的政改方案,妄图使他们篡夺的权力永久化,使他们窃取的利益合法化,同时竭尽全力剥夺广大民众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断绝广大民众除了革命手段以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夺回自己政权的一切机会。上述结论有(但不限于)以下事实作为依据:
一、四届人大以来各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比例的演变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75年《宪法》的表述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78年《宪法》的表述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82年之后《宪法》的表述见于第二条(除了标点、换行外,同78年《宪法》第三条),以及第五十七条(除了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之前加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定语,同78年《宪法》第二十条)。
也就是说,从1978年起,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的行为主体就不再是工农兵代表了!
按照官方的观点,1978年是改革开放元年。而恰恰从这一年开始,工农兵代表特别是工农代表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了,并从此在国家政权中被边缘化,绝对不是巧合。
如果说上述法律上的、制度上的安排有些抽象,那就让我们一睹四届人大以来各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比例的演变吧!
1975年四届人大,代表共2885人,工农代表比例51.1%
1978年五届人大,代表共3500人,工农代表比例47.3%
1983年六届人大,代表共2978人,工农代表比例26.6%
1988年七届人大,代表共2970人,工农代表比例23%
1993年八届人大,代表共2978人、工农代表比例20.6%
1998年九届人大,代表共2981人,工农代表比例18.8%
2003年十届人大,代表共2985人,工农代表比例18.46% [1]
2008年十一届人大,代表共2978人,工农代表比例8.24%(存疑)
2013年十二届人大,代表共2987人,工农代表比例13.42%(存疑)
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数字来自科学人网站[2]。
据本逐一清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职务,一线工人代表(包括车间主任、工段长、工程师、技师、非法人代表身份的厂长和副厂长等)52人,一线农民代表(包括养殖户、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有企业家身份者如某集团或某企业董事长,应按民企老板口径统计。因为收入高的职业理应作为第一职业)65人。工农代表比例应为3.9%。
以十一届全国人大安徽团为例,114名代表中,可以作为一线农民代表的只有:
余的娜(女) 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洪川村党支部书记
鲁中祝(女) 安徽省凤台县真菌协会会长,安徽省凤台县李冲回族乡魏郢村食用菌养殖专业户
可以作为一线工人代表的只有:
姚桂萍(女)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卫所督查员
因此,全国人大安徽团的工农代表比例为2.6%。而我们知道,安徽省是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业人口比例较大的省份。
另据统计,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978人中,政府官员(公务员)、街道乡镇以上党员干部、国企高管、事业单位领导及军队领导2491人,比例高达83.6%。各类私企资本家273人,比例为9.2%。也就是说,官员和资本家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之和高达92.8%!而全国2.3亿农民工(2009年国家统计局数字)在全国人大的代表却仅有区区3人,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比例仅为0.1%!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比例的分析,参见《全国人大代表职业比例的统计》一文[3]。
另一组数字也很有趣:胡润表示,2010年富豪榜中,1300多名财富超过10亿人民币的富豪中,共有167位富豪拥有国家政治身份,其中包括80位全国人大代表和76位全国政协委员。除此之外,部分富豪拥有多重政治身份[4]。2012年的胡润富豪榜单中,有7位是中共十八大代表[5]。
为何富豪们争抢政治身份?进入2007年到2012年胡润百富榜的人士当中,有75人在这一时期在中国的立法机构任职。胡润报告显示,在此期间他们的财富平均增长81%。而榜单上没有担任全国性政治职务的324人,同一时期的财富平均增长47%[6]。
屁股决定脑袋,立场决定动机。以官僚集团和新兴剥削阶级的代表为主体,工农代表的份量微不足道。这样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代表谁的利益?能为谁服务?这对于宣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堪称是莫大的讽刺!
对于权力和资本结盟下控制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们怎能指望由它起草、制订的法律,由它派生出来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在劳资利益冲突中维护劳动者利益(即人民民主自由权利)?显然不能。这就好像让狐狸坐在鸡笼里,讨论如何保护小鸡一样荒谬。所以,这些年来每当劳资冲突发生,劳动者为了向资本家讨要应得的劳动果实,争取改善劳动条件时,或者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拒绝房屋强拆)时,甚至上访申诉时,权力总是站在资本一方,充当资本利益的保护神和开路急先锋,打着维稳旗号,无情压迫、镇压劳动者一方。根据当前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主体所处的阶层、阶级,根据当前国家权力机关的利益导向,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已被颠覆成为权贵集团领导的、以权贵集团和资产阶级(或剥削阶级)联盟为基础的对广大人民实行专政的政权了!
二、回顾改开三十多年来《宪法》的演变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演变
㈠、《党章》的演变
1977年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中,给“四人帮”定下的罪状之一是“妄图使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变为修正主义的党,使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是谁在使中国共产党蜕变为修正主义的党?我们只需看看中共党章的演变就不难得知。
1、阶级基础的变化:七大、八大,十二大至十五大,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九大至十一大,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十六大、十七大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上述变化来看,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从十六大开始进行了“拓展”,它已经从“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的政党”修正为全民党,即它同样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并为他们服务。
2、党员资格的演变:八大党章将“社会阶层”作为了党员资格条件之一,限定党员必须“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将社会阶层限定为“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十二至十五大党章取消了农民阶层的细分,表述为“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到了十六大、十七大,党章中“其他革命分子”被修正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从而为资产阶级阶级分子进入党内打开了大门。
众所周知,入党是中国现行制度下进入权力殿堂的第一道大门。通过煞费苦心地修正党章,为剥削阶级分子进入党内、执掌政权,进而将无产阶级专政演变为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扫清了障碍。
㈡、《宪法》的演变
1、序言的演变
75年和78年《宪法》,虽然措辞略有不同,但在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一主旨上,没有改变。
从82年《宪法》开始,上述主旨被替代,强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93年修正版开始,塞进了“初级阶段”论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99年修正版开始,塞进了“邓小平理论”,将“初级阶段”论变更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长期处于非社非资的阶段确立了法律依据)。从2004年修正版开始,塞进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什么是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毛主席提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
如今重温毛主席的论述,顿觉醍醐灌顶。
78年《宪法》,首次在序言中提出了“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它与周总理1975年在四届人大上代表中国政府,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在20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方针完全一致。
82年之后的宪法,将实现四化目标的期限一笔勾销,改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中国政府对全国人民所作的庄严承诺、所立下的“军令状”,竟然可以这样作废。
2、总纲中关于经济体制和分配原则的演变
关键看点:
⑴、非公有制经济
75年和78年《宪法》,“允许……非农业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即允许从事个体劳动。
82年《宪法》,演变为“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不再要求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即允许剥削和不劳而获了!国家对个体经济的政策是“指导、帮助和监督”。
88年修正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99年修正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再次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修正版,关于非公经济的表述与1999年修正版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过这般抽丝剥茧,相信所有读者定能清晰地把握上述演变的玄机。再做任何注解都将是画蛇添足。
⑵、分配原则
75年和78年《宪法》阐明的分配原则是:“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82年《宪法》将分配原则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即公有制不允许剥削,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言外之意,非公有制经济,允许剥削,无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99年修正版之后的分配原则,在82年《宪法》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次确立了非劳动所得即不劳而获的合法性。
⑶、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75年和78年《宪法》,均未采用“计划经济”概念,但都明确了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经济。
82年《宪法》,阐明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可见,那时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是违宪违法的。82年《宪法》还规定,“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是国营企业自主经意的前提。“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也是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自主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
93年修正版之后,这部分内容被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此,国营企业无需“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国营企业使用属于全体国民(即全体股东)的资产经营,却不用接受全体股东委派的机构——国家的领导,也无需向全体股东上缴红利,企业高管可以买天价的红酒,买天价的灯饰,还可以给自己派发比职工平均水平高百倍的薪资,等等弊端,都可由此找到依据。从此,集体经济组织也无需“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了!
⑷、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从国营到国有
在75年和78年《宪法》中,只出现“国营经济”的提法,从未使用过“国有经济”这一称呼。关于领土领海之内的自然资源和矿藏所有权,是这样阐述的:“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到了82年《宪法》,这部分内容修改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里出现了颇为诡异的现象,既然“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原来用得好好的“全民所有”,为何要修正为“国家所有”?
从93年修正版开始,“国有经济”取代了“国营经济”,“国有企业”取代了“国营企业”。这绝非偶然,而是用心良苦。
《宪法》中看似简单、甚至漫不经心的几个汉字的变动,恰恰隐藏了资改派极深的韬略。
全民所有——全体人民所有;
国营——国家经营;
国有、国家所有——国家(政权)所有;
国家——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的机器,由军队、警察、法院等强制机构组成。
☆问题一:国家经营和国家所有一样吗?换言之,经营权等于所有权吗?
☆问题二:全民所有等于国家所有吗?
早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我就已经敏锐地察觉到这一诡异的现象,并在《世纪末随想》[7]一文中阐述了我的观点:
『记得以前提到某企业性质时,无外乎两种选择: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那时宪法里还没有私有制的合法地位。这两种所有制都不难理解,全民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符合马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而且具有实践上的合法性----新政权代表人民强制接管了这些生产资料,被接管的生产资料当然归全体人民所有,国家政权只是受人民委派的生产资料的保管员而非所有者。
不知从何时起,全民所有制被御用经济学家们偷梁换柱成了国有经济,归全体人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于是成了国有资产。这些御用文人的生花妙笔这么轻轻一摇,亿万劳工就“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再次成为名副其实的无产阶级了!』
『全民所有改为国有,本质上发生了什么变化?全民所有即全体人民所有,这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理应量化并且完全可以量化的概念。』
『尽管俄罗斯在私有化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阴暗面,但它通过量化全民所有制资产后平均分配到全体公民,实现了程序上的公平。』
『国有即国家所有,在这里国家即国家政权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乡镇的政府机构,这些机构本来只是受人民委派的生产资料的保管员,现在却异化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就好像你有1000吨大豆,放进某仓库储存,结果仓库管理员说大豆归他所有并且有权处置(处置的收益也与你无关),这岂非天大的笑话?
我认为,所有的贪污腐败对广大公民利益的剥夺,与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抽象化和异化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只是后者更隐蔽,芸芸众生虽遭宰割却不能察觉。真是可悲可叹。』
我坚信自己的观点无可辩驳。全民所有,即全体人民所有,非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为全体人民所有,每一位公民都是股东。国家(政权)处置上述资源所得收益,必须平均分配给所有股东。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城市土地,应为全体非农户籍公民所有(对应于集体所有),即每一位非农户籍公民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城市土地的股东。国家(政权)出售、出租、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城市土地所得收益,必须平均分配给每一位股东即非农户籍公民。
国家(政权)的财政收入,只能来源于税收,而且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绝不容许出现类似仓库管理员擅自出售委托人托管的大豆,并将出售所得据为己有的情况。
正是因为82年《宪法》和93年《宪法》为“仓库管理员”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出售委托人托管的大豆变得名正言顺了!于是各地各级政府开始踊跃出售全民所有制企业,甚至不惜贱卖。不法奸商则借机与贪官们沆瀣一气,压低资产评估值,让奸商们转手之间获取暴利。曾经的国家主人——广大工人群众,则被扫地出门,成为自谋生路的下岗工人。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热潮,各地各级政府更是趋之若鹜。因为出售(出让)城市土地的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完全归地方政府支配,大量用于政府三公消费或者兴建楼堂馆所。本应因此获益的股东——城市居民(非农户籍公民),不但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出售(出让)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带来的益处,反而不得不在一次次拆迁和一轮轮房价高涨的逼迫下迁往城郊。
也许有人会问,1978年之前怎么做的?我的回答是,那时不可能向私人出售全民资产、出售城市土地、出售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而且不要忘了,那时非农户籍公民的住房、医疗、教育全部免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解决,那时,没有失业或者下岗。那时,官兵一致,干群一致,没人敢搞官僚主义,更不消说贪污腐化了!现在呢?仓库保管员益发肆无忌惮地甩卖、贱卖委托人托管的财产,并将其据为己有,大肆挥霍,委托人最后变得一无所有,被净身出户。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演变
⑴、劳动、教育和社会保障
75年《宪法》明确提出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较为笼统、空洞,因为一方的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谁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没有答案。
78年宪法有了答案,即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上述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注意上述表达的逻辑关系,均为国家……(如何作为)……以保证公民(或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即,国家是保障公民享受上述权利的唯一行为主体,亦即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国家如果将义务推卸、转嫁给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就是违宪。上述义务包括安排就业,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包括发展社会保障和公费医疗以及合作医疗;包括建设学校和其它文教设施,普及教育。如果用这部《宪法》对照检查今天国家(政府)的所作所为,我们会有什么样的感想呢?改开三十多年来,财政税收的增速年年领先于GDP的增速,更远远领先于居民收入的增速。但是国家(政府)的义务却越来越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众社会福利方面的义务已大部甚至全部推卸、转嫁给了社会和个人。这就是新三座大山的成因。
82年《宪法》直至2004年修正版,出现了令人费解的逻辑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但权利和义务又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作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一方的权利,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一份贸易合同,供需双方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供方的权利是收款,需方的义务是付款;供方的义务是供货,需方的权利是收货。如果说收款是供方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荒谬的。公民有劳动(就业)的权利,那么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怎么能是公民自身?再者,权利不是强制的,权利的主体有放弃权利的自由。既然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他就有放弃该权利即不劳动的自由。如果公民有劳动的义务,那么公民无法/没有劳动(就业),是不是要承担没有履行宪法义务的违宪责任?如果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岂不是与82年《宪法》特别是99年修正版之后《宪法》的分配原则所默许的非劳动所得即不劳而获的合法性自相矛盾(参阅本文章节二.㈡.⒉⑵.)?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此后的《宪法》,国家不再承担“安排劳动就业”义务,更不再“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了!
82年后《宪法》中,同样的悖论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既然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他就有放弃该权利即不受教育的自由。如果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那么公民无钱/没有(上学)受教育,是不是要承担没有履行宪法义务的违宪责任?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此后的《宪法》,国家不再承担“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的义务,更不再“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了!
此外,1998年,中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六条“工作权”,没有所谓“工作义务”。第十三条“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所谓“受教育的义务”。
82年后《宪法》中,关于社保和医疗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明确把部分责任推卸、转嫁给了社会,但是国家和社会各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不得而知。但是,很明显,国家不再“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了!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如何发展?中国首创的农村合作医疗在1976年WHO大会上收到了广泛好评,被WHO誉为发展中国家的楷模。三十年后,伴随着医疗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卫生公平性却在世界191个国家中位列倒数第四!是这样发展吗?
⑵、公民自由,政治权利和生育权
在75年《宪法》中,总纲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第二十七条“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此时,公民有罢工自由,运用“四大”权利;不存在“越级上访”之说,“截访”是违宪的
在78年《宪法》中,上述内容被合并到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此时,公民有罢工自由,运用“四大”权利;不存在“越级上访”之说,“截访”是违宪的;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责任。
82年之后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通信自由归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取消了公民运用“四大”权利,剥夺了公民罢工的自由;公民的自由生育权从此被剥夺,生儿育女需要取得国家政权的恩准;上访有了限制,上访公民很容易被人扣上“越级上访”以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帽子予以压制或打击报复,这些年来大量的、毫不掩饰的、穷凶极恶的“截访”就是明证。
82年之后的《宪法》剥夺公民罢工的自由,其理论根据不堪一击。譬如,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在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一文中写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罢工,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既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从本文“非公有制经济”(章节二、㈡、⒉、⑴)一节不难看出,从82年《宪法》开始,就已经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到88年修正版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再到99年修正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至2004年修正版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升级为“鼓励、支持”。在国家根本大法和各种政策法规的鼓励支持下,到2012年,非公有制经济产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已超过60%[8]。在这些不属于全民所有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他们和资方的根本利益一致吗?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而组织罢工,也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中国1998年签署加入该公约时,并未对该规定提出保留意见。这就表明:中国是同意履行该规定的。
然而,迄今为止的《宪法》仍拒不承认公民罢工自由。这就给了与资产阶级结盟的权贵集团动用专政机器,保护资本家利益,镇压劳动者罢工的口实。
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公民、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对于群众游行示威和工人罢工,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他的立场: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
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
应当承认,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不久,各级干部特别是刚刚恢复工作的干部,还比较收敛,不敢搞官僚主义,更不敢横行霸道,窃国贪腐。伴随着改开的步步推进,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旗的庇护下,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挡箭牌的遮掩下,官僚阶层贪婪的胃口越来越大,他们不仅自己贪污腐化、权钱交易,而且纵容自己的子女以权经商,形成了无法无天的太子党阶层。民众敢怒而不敢言。当进入到改革纪元12年后,广大学生、工人、市民面对种种社会不公,终于忍无可忍,走上街头,争民主,反贪腐。权贵阶层惊恐万状,他们无情镇压了人民的正义行动。他们用学生、工人、市民的鲜血染红了自己的顶戴花翎,他们用铁甲雄狮为自己开辟出鱼肉百姓、窃国贪腐的金光大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从此加速走上复辟之路。
中共十届三中给“四人帮”定下的罪状之一“妄图使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变为修正主义的党,使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现在怎么看都像是这些踩着“四人帮”上位的权斗胜利者们的自画像。
三、人民民主权利不容剥夺,政权必须回到人民手中
由以上分析论述可以看出,改开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权贵集团和资产阶级结盟,利用他们篡夺的立法权等大权,剥夺了人民在一切重大事务中的发言权、表决权,通过修改《党章》和国家根本大法,通过制订、颁布各种代表他们利益的法规、政策性文件,通过与国外资本势力相互勾结,一步步地将本应属于全民的资产或蚕食或鲸吞到自己的囊中,并转移到国外,将黑钱洗白。他们将子女家眷移民到国外,自己在国内道貌岸然地做着裸官。而工人阶级则从国家的领导阶级,全民资产的所有者,沦为两手空空的下岗者,沦为资本的苦役。广大的农村,把已经建立起来并且相当成熟的农村合作社拆散,生产资料瓜分一空,搞起了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尝到了杀鸡取卵的短暂甜头之后,很快就陷入了无边的苦海之中!青壮年农民背井离乡,四处打工;留下年迈的老人与孩童在荒凉的村寨里守望。只有南街村、华西村、洪林村、刘庄等少数顶住了分田单干逆流,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农村,农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给资改派自我标榜的农村改革成果以绝妙的反讽。
82年后的《宪法》取消了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关于“国家……惩办一切卖国贼”的条文。于是在对外政策上,卖国贼们从此可以放心大胆地卖国求荣了。他们唯美帝和西方列强马首是瞻:美帝和西方列强想要铲除卡扎菲,扶持自己的政治傀儡——复制他们在伊拉克的经验,卖国贼们就投票赞成北约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为北约空军直接参战、推翻卡扎菲政权扫平道路;美帝纵容以色列拥有核武,默许印度发展核武甚至为其提供核技术,驻日韩美军也拥有大量先进的空基、海基核力量,却煞有介事地主张朝鲜半岛无核化,于是卖国贼们就紧跟美帝步伐,制裁中国的盟友朝鲜,恨不能帮助美韩马上颠覆朝鲜政权,替早已作古的麦克阿瑟圆了美军饮马鸭绿江畔的旧梦!美国缺钱,卖国贼就海量购买美债,购买两房基金。美国想扭转中美贸易顺差,想推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想让跨国金融资本投机获利,卖国贼们就积极配合,一路调高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吸引热钱源源不断入境中国,赚得盆满钵满;至于国内流动性激增,大量出口企业倒闭或者陷入困境,卖国贼们则视若无睹。美国遭受金融危机的重创,卖国贼们就肉麻地喊出“救美国就是救中国”的口号,用中国的民脂民膏为美国主子排忧解难。然而,美国并不买账,才从危机中缓过劲来,立刻着手实施重返亚太战略,调兵遣将,加强对中国的战略围堵和遏制,回敬给卖国贼们一记响亮的耳光!
此时重读毛主席1965年5月重上井冈山时的讲话,更加感到一代伟人的高瞻远瞩。毛主席1965年5月25日说:
“我为什么把包产到户看得那么严重,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所有制的基础如果一变,我国以集体经济为服务对象的工业基础就会动摇,工业产品卖给谁嘛!工业公有制有一天也会变。两极分化快得很,帝国主义从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对中国这个大市场弱肉强食,今天他们在各个领域更是有优势,内外一夹攻,到时候我们共产党怎么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工人、农民的利益?!怎么保护和发展自己民族的工商业,加强国防?!中国是个大国、穷国,帝国主义会让中国真正富强吗,那别人靠什么耀武扬威?!仰人鼻息,我们这个国家就不安稳了。”[9]
毛主席还说: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人家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了几百年,比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得多,但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中国的人口多、民族多,封建社会历史长,地域发展不平衡,近代又被帝国主义弱肉强食,搞得民不聊生,实际四分五裂。我们这样的条件搞资本主义,只能是别人的附庸。帝国主义在能源、资金许多方面都有优势,美国对西欧资本主义国家既合作又排挤,怎么可能让落后的中国独立发展,后来居上?过去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今天走资本主义道路,我看还是走不通。要走,我们就要牺牲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违背了共产党的宗旨和井冈山的追求。国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都会激化,搞不好,还会被敌人所利用。四分五裂,危险得很。”[9]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胞开始觉醒,他们不再接受这种以权贵集团和资产阶级利益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他们已经看穿了资改派所谓不可动摇的改革不过是藏污纳垢,贪污腐败,抢劫掠夺,厚颜无耻的犯罪庇护所及遮羞布。有良知的学者如郎咸平也发出了“改革不能图利少数人,而成本由全社会来承担”,以及“目前我们的改革到了什么地步?我们只要打著市场化的招牌,就可以无恶不作!”的呐喊。
党内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也出现了少数派别,愿意顺应民意,推行以民生为导向的政策方针。薄就是其中一份子。他在重庆严厉打击官僚主义,整肃干部队伍,要求干部“三进三同”;提出“五个重庆”的发展目标,着力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城乡、区域三个差距,率先将降低基尼系数写进政府规划。一时间,百姓拍手称快,而权贵阶层和既得利益集团如坐针毡,恨之入骨。他们害怕这一路线会波及、推广到全国,损害他们的不法利益。
这一路线斗争的残酷结果,使更多人民群众觉醒了,他们开始认真思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他们不愿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决心捍卫自己的民主权利,保卫和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最直接的表现是,要求提高工农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的呼声日益高涨。面对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资改派们惊恐万分,他们频繁使用“民粹”、“民粹主义”等词语诋毁、丑化广大民众的民心所向和人民民主。联想创始人、中国IT行业的领军人物之一柳传志就不止一次公开反对在当前中国“一人一票”。茅于轼则叫嚣“国家需要由精英而不是由劳苦大众治理”。恰好暴露出资改派对民主的恐惧和仇视,以及他们对于专制的向往。
民主的思想是主权在民。民主是以选举为基础,并以此为核心的包括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独立的法治等一整套制度体系。民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个人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民主是社会平等和公正的保证。
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无论如何要比多数屈从于少数的专制独裁公正得多。
民主制度下的选举或者公投必然而且只能是“一人一票”。亿万富翁的一票和乞丐的一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它的法理依据来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加入了《公约》。
反对公民普遍享有一人一票的选举权,那么请问柳老板:哪些人有投票权?富人(和富二代)吗?哪些人没有投票权?工农群众吗?“国家需要由精英而不是由劳苦大众治理”,请问茅公知:劳苦大众,自然是财产状况处于下层、底层的大众。那么何谓精英?硕士?博士?海归?还是官员(和官二代、三代)?由此可见,《公约》像一面照妖镜,照出了这些时时把普适价值挂在嘴边的改革先锋和公知们叶公好龙的真面目。如果继续把中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交由这些资改派们左右,广大民众所剩不多的经济权利将彻底丧失,广大民众的政治、文化权利也将被剥夺一空。结局正如2013年5月26日《人民日报》所揭示的,劳苦大众将“一代穷世代穷”。
因此,正如《国歌》所表达的: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全国民众应认清形势,行动起来,从《宪法》和《选举法》着手,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夺回劳动果实,让共和国的政权回到人民手中。
“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索引】
[1]、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743
[2]、http://www.sciencehuman.com/sciencenews/2013/02/news201302z03.htm
[3]、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c7edf10101840b.html
[4]、http://news.sxxw.net/html/20113/5/266381.shtml
[5]、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925/075513229021.shtml
[6]、http://www.topnews9.com/arc/20130306/17681.html?1362559739&bsh_bid=200750611
[7]、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b8bd070100c7ts.html
[8]、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special/lianghui2013/20130306/1315268.shtml
[9]、马社香:《前奏——毛泽东1965年重上井冈山》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