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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文:要“宪政”还是要人民民主专政?

黄尔文 · 2013-01-17 · 来源:
“宪政”神话的覆灭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探讨“宪政”的本质,澄清错误观念,捍卫无产阶级专政。

  因写文章的需要,想找到南方系对“宪政”这两个字下出的定义。为此查阅了贺卫方、张千帆等法学界大佬的文章,也看了一些法学界不那么出名的小字辈的呼吁,还有迷信这两个字的一般网友对实行“宪政”之后会出现什么美好情景的描述,结果感到很惊诧——法学界的大佬们闪烁其词,称“宪政不是泊来品(张千帆语)”却未曾下过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义;那些“小字辈”虽对“宪政”实施所产生的“美景”进行了极为详尽的描绘,却也没有对这二字作出解释——所有的说明全都隐藏于字里行间。

  由此便已可知,《南方周末》社论用一种梦呓般的语言述说的是一种连他们自己都没有表达清楚的东西!

  当然,他们也可能是心里清楚,但故意不作出解释或者不敢清楚表达罢了。因为这两个字本身就包含着违反现行宪法的内容,是他们“不方便”说出来的——这当然也属于一种21世纪的“妖言惑众”。

  但指出这一点,并不是本文全部目的。

  撰写本文,是想尽可能地搞清楚,南方系所说的“宪政”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它的外延与内涵如何,以便推导出我们应如何对待“宪政”这样一个结论。

  这样,我们就需要先为“宪政”下一个定义——虽然可能不完备,但只要能抓住它的本质,也同样可以说明问题。

  在下这个定义之前,先简单回顾几段与“宪政”有关的历史事件:

  公元前510年,罗马人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国家元老院、执政官和部族会议三权分立。由贵族和公民(有参政权的自由民或平民)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员会颁布了一部法典,并刻在12个铜表上,被称为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法的出现。

  公元1200年前后,英国封建贵族起来反抗国王,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1215年6月,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大宪章》怎样限制王权?二十五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公元1787年,美国在费城会议上起草了《联邦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确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理论上,三权平等,互相制衡。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宪政大体上是指私有制国家专有的一种围绕宪法的国家治理形式,是一种以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政体。在古罗马,是国王(大奴隶主)、贵族(奴隶主)阶级、公民(有参政权的平民而非全体自由民更不包括奴隶)治理国家的政体;在中世纪,是国王与封建贵族、教会治理国家的政体;在现代,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体。宪法在其中相当于各统治阶级之间为平衡各自的经济利益、约束其代表、靠强制力推动执行的某种盟约,是社会上层人物的游戏规则。在古罗马时期,是贵族(奴隶主)和公民之间;在英国《大宪章》时期,是国王与封建贵族之间;在现代帝国主义时期,是金融垄断寡头与其他大资本家之间,总之,在各不同时期,是占统治地位的各剥削阶级代表人物间为维护并平衡本阶级利益所作出的一种盟约。

  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盟约?显然是为了统一剥削阶级意志、防止因分赃不匀出现内讧、给国家统治的对象——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提供反抗的机会,最终目的当然是为了更加沉重地压迫、剥削劳动人民——他们的劳动正是统治者需要维护和平衡的全部物质利益和财富的源泉。

  由于国家整个基础是私有制,私有制本身就充满了罪恶、血腥、欺诈和谎言,因此私有制社会上层形成的这种盟约并不那么神圣,有时充满了欺诈和血腥、充满了阴谋诡计和暴力。例如,英国围绕《大宪章》的签署、废除、修改,直到最后成为法律,不仅时间漫长,也经历了多次战争。在战争中死去的人多数并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受了宗教欺骗、为了他的“主人”如何更好、更残酷地剥削自己而被驱赶到战场上成为牺牲品。这本身就是人世间最大的悲剧。

  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三权分立之类的制衡机构,仅仅局限于国家上层建筑权力集团内部。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根本不可能参与统治者这种权力分配(归根结底是利益分配)游戏。——他们从规则制定之初就已经被排斥在外了。

  那么,宪政和民主是什么关系?试想,在奴隶制时代,奴隶主、公民能和奴隶讲民主吗?在封建时代,国王、贵族、教会、地主能和农奴讲民主吗?在帝国主义时代,金融寡头、银行家、工厂主、大企业家能和普通工人、农民讲民主吗?当然是不可能的!游戏规则直接将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排斥在外,所以宪政之下无民主——这里指对人民大众的民主。至于少数统治阶级之间是否有民主呢?有一点点,但是是一种极其虚伪的且又充满了欺诈和血腥的民主。所以,从这个角度,宪政就是一种极端的专政——是居于社会顶层极少数的统治阶级对居于社会底层绝大多数人民大众的专政,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

  也许有人会说,宪政无非是政体的一种形式,其中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对于无产阶级的国家也适用。现在政府官员腐败几乎已经变成了常态,不就是因为没有三权分立、政府权力没有受到制衡引起的吗?

  如果这一提法成立,那么前面将“宪政”定义于“私有制国家专有的政体”岂不是存在定义过窄问题?这就必然使全篇文章出现重大的逻辑矛盾。

  因此,下面就从公有制国家国体与政体的概念开始,尽可能深入地讨论“宪政”究竟是不是“私有制国家专有的”。

  先搞清什么是国体以及公有制国家的国体: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国家为哪个阶级服务,这就是国体。实行了公有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之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处于国家的统治地位,国家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服务,这是公有制国家的国体,其基础是工农联盟。

  有什么国体,就应当有什么政体——政治治理形式。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在本文中简称“人民”或“劳动人民”——占国家人口绝大多数)处于国家的统治地位之后,应当采用什么治理形式?最根本的要求,除了保护公有制,就是所有的人民(包括其中每个个人),都可以直接参政、议政,都有权提出罢免某些不称职政府官员、并在获得多数人共识(民主集中)后,具有可以确保罢免某不称职政府官员的程序。同样地,所有的人民(包括其中每个个人),都可以对国家发展的道路,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在获得多数人共识(民主集中)后,具有可以确保国家按照这条道路发展的程序。这就叫做人民民主。

  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是这种政体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在这种政体下,人民可以直接监督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只能有一条路、一颗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同时就是为自己服务),否则就会被罢免,根本用不着政府官吏之间用三权分立来制衡

  至于现在政府官员成批地出现腐败,根源是大搞私有化“改革”。在经济上的公有制被削弱的同时,人民失去了部分民主武器,也包括监督和罢免官员的权力,——人民民主被削弱了;与此同时,官员们在社会私有化风气的影响下,私欲恶性膨胀,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捞钱、前赴后继地、成群结队地走向腐败,这当然是私有化造成的恶果,而不是因为缺少三权分立的制衡。人民只要夺回并恢复自己的民主权利,政府官员的腐败倾向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遏止,公有制就能恢复。

  相反,那种三权分立式的制衡只是有利于并且一定可以形成一个官员利益共同体,一个庞大的寄生赘瘤,却一定会把人民排斥在国家管理之外,排斥在对官员的监督之外,因此根本无法遏止腐败,这当然属于私有制国家专有的国家形态,在公有制条件下,应当完全抛弃。

  只不过极少数企图利用自己的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官员,也包括那些企图返回过去时代的“专家”——一言以蔽之,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以及他们的帮凶、喉舌,对公有制的政体非常不满,因此会将其斥之为“专政”。这一点倒没有说错。公有制所需要的政体当然是专政,只不过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宪法在公有制政体中又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工农之间没有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国家的基础是工农联盟,所以,在这种政体中,宪法当然也具有盟约、公约的性质,但更多地是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表述,是人民为了维护自身根本利益为之奋斗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奋斗目标)。为了维护最低纲领(已经得到的革命成果),防止社会主义革命成果被少数人窃取,形成新的官僚资产阶级,推动社会进步,达到最高纲领确定的目标,人民理所当然地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把自己的民主权力(参政议政、发表言论、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聘用、监督和罢免权)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成为一切立法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对维护公有制的政体乃至国体,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就是整个国家的根基。国家的根本是公有制,其基础是工农联盟。宪法无非是对这个基础的反映,是为这个基础服务的。换句话说,公有制条件下的宪法是为工农两大阶级服务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我们再来看一下“宪政”这两个字。字面上直接的理解,以宪为政,其鼓吹者则解释为“宪法大于天”——似乎任何事情都是从宪法派生出来的,宪法是一切事务的根源。又会随时以“要人治还是要法制”来质问持有异议者——这种种说法本身就带有历史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倾向,回避经济基础是本源的问题。

  毫无疑问,公有制条件下,宪法的制定、解释、实施,全都应当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也就是为工农联盟这个国家基础服务,为工、农、兵服务,这是公有制宪法的根基。不利于稳定和发展这一宪法基础的条文,应当立即废除,违背这一根基的解释、条文中可能存在的疏漏、不足,都应当立即修订或作出新的说明(宪法的载体是文本,任何文本,都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和折射,都存在有可能反映不真实或被恶意曲解的情况)。因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国家的利益、全民族的利益,都比宪法大。至于“要人治还是要法制”,这一提法本身就十分荒谬:宪法的制定、解释、实施,难道不靠人吗?宪法的服务对象——工农群众难道不是人吗?人难道不划分为阶级吗?阶级难道不是由政党来组织和领导吗?又怎能把人与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法的阶级属性隐藏起来!

  只不过,在私有制条件下的政体,往往是有意识地割裂宪法与经济基础的联系,将其看作是独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带有某种神秘色彩的东西,目的就是掩盖私有制宪法是剥削压迫人民的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直接将宪法与政体联系起来,形成“宪政”,并给这两个字涂上某种宗教色彩,把它吹嘘成一种神话,以便把它最本质的东西隐藏起来,则是为了更好地欺骗、麻醉人民群众。最典型的例子,当属美国。

  美国是现代标准的宪政国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限权政府、权力制衡,等等。正如前面所说的,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把人民排斥在国家管理之外,排斥在对官员的监督之外”的政府体系。美国政客最爱说的字眼就是“自由、民主、人权”,并且把这三个词当作普世价值,向全世界推广。但是,美国自己有自由、民主和人权吗?你有“占领华尔街”的自由(仅仅是一种示威性质、非暴力的“占领”),美国就有用警察用暴力将示威者驱逐出华尔街的自由;你只能有“爱国——爱政府”的自由,但只要无意中(哪怕在酒吧、家里)流露出对联邦政府的丝毫不满,便有了联邦调查局对你刑讯逼供加诱供的自由。你有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吗?完全没有。除了在被金钱控制的四年一度的大选时,从两个恶棍中选出一个来当你的总统,你还有什么权利?比如当你因为和陌生人说了几句话被你的邻居举报参与颠覆美国政府的活动并且司法介入之后,你只能选择认罪,并花费大量金钱、通过律师选择某种轻罪,否则你的损失会让你倾家荡产仍无法逃脱牢狱之灾。因此美国毫无人权可言。可见,美国所标榜的“自由、民主、人权”极其虚伪,那不过是美国政客手中的一种武器而已。用这种武器将其他国家搞乱,以便美国资本的侵入。对内则实行非常残酷的法西斯专政。

  综合以上要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代私有制条件下,“宪政”所维护的国体是金融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宪政”所表达的政体,其实就是带有虚假自由、民主、人权面具的资产阶级专政,因此可以直接说,“宪政”就是资产阶级专政。与之相对立的公有制所需要的国体和政体,当然是人民民主专政,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只有在这种政治环境下,才谈得上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权。

  文章写到这个程度,似乎应当结束了。但是且慢。因为不但“右派”会反对本文提出的观点,甚至一些“左派理论家”也会提出反驳意见。

  这些“左派理论家”最有可能使用的论据是:毛主席也写过有关“宪政”的文章。这是指毛主席1940年2月20日,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左派理论家”便由此导出“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下,目前也还有人以宪政之魂:四项基本原则著文宣传。

  不过,他们只记得毛主席在回答“宪政是什么”这个问题时说的前半句——“就是民主的政治”,却不记得后半句——“我们现在要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请注意我在引文中加黑了的词语。这说明毛主席对宪政做出的判断和说明是特指的,有专门的含义。即:第一,是新民主主义的;第二,不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为什么毛主席要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注意,这不是一个定义),那是因为蒋介石也搞宪政政治并且自称民主(蒋介石杀了多少共产党人,竟也侈谈民主),所以就“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促促蒋介石的“宪政”,使蒋介石在政治上处于自相矛盾之中;为什么新民主主义允许借鉴一点“宪政”?那是因为尽管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但国家的基础仍然还是私有制——民族资本家、国家资本主义、个体生产者。由此看来,“左派理论家”对毛主席的理解仍处于一知半解状态。

  至于先推出“社会主义宪政”(就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荒唐),再说“社会主义宪政的灵魂是四项基本原则”的人,也非常糊涂。试问,四项基本原则(其主干为并列四项)里有“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吗?没有!只能从某一原则间接推导出来(这样,根本原则就变成了次一位的原则,成为枝干,可以与这种次一位的原则并列的至少还可找到五六条,于是其重要性被冲淡了),因此,你的“宪政灵魂”表达不严谨,缺失民主的骨架,这一点倒和英美“宪政”的本质确有相似的地方。此外,这一提法本身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嫌,仍然是企图“拉大旗、作虎皮”以便推出“宪政”。

  说到这里,想到还有一点很重要,也必须指出:有人说,美国的强大,持久的繁荣,根源于美国的宪政——这同样是一个极大的谎言。

  稍微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的强大与繁荣,并不来源于宪政,而是来源于战争与侵略,来源于对全球的掠夺。特别是二战之后,世界上发生的所有战争,几乎全都是美国主导的,都与美国有关系:有的是美国直接参战,有的是美国间接参战,最后的结果,总是美国大发战争财——所积累的财富,覆盖着全世界多少因战争而死亡人民的累累白骨;与此同时,美国还进行金融战争:利用美元为世界储备货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进行掠夺,也包括对中国的掠夺——数十年繁华,完全构筑在各国人民的血汗之上。能够做到掠夺全球,是因为世界各国政府的软弱、没有团结起来。美国根本就是一个强盗加骗子的国家。宪政无非是这个国家虚假的面具和维持统治的手段。失去了战争与掠夺,美国这个宪政国家顷刻之间就会崩溃,宪政根本救不了它的命。中国能够走美国的道路吗?四处侵略、到处制造战火。根本不可能!不要说军事实力达不到,在经济方面实力也到不了。事实上,中国早已经成为美国的半个殖民地。经济上的主权还敢说完整吗?早已丧失过半。所谓“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过是世界第二大殖民地的代名词,是用来忽悠老百姓的。宗主国能允许自己的殖民地四处扩张吗?让你搞宪政无非是想要达到完全控制、完全殖民而已

  实际上,要搞清楚这里面的道理,对于那些法学大佬是轻而易举的事。既然如此,那些法律界人士又何以将这种弥天大谎奉为真理,四处游说、大肆宣扬、捧为神圣呢?

  下面节录贺卫方某次演讲的一段话,对于他们制造宪政神话的目的,以及所采取的策略,表达的倒是相当清楚,不妨一读(引文中删除了一些枝干,代以省略号,以节省篇幅;对个别错别字做了修改;黑体是我加的):

  贺卫方:“我过去一直想到从边缘开始,而不是从敏感的部位开始。我小时候看样板戏,……有一个样板戏叫《智取威虎山》,说威虎山上有一个坐山雕,很难攻打,……他们去找猎户老常,……老常说,后山还有一条小路。后来果然是走了后山的这条小路,把坐山雕给端掉了。后来,我就一直企盼着中国司法改革成为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司法的改革是不敏感的,……怎么说都没有风险的,……政府说司法是应该搞体制改革了,……。但是我自己相信,通过这种程序性的变化、技术性的改革,最后能够成为一种政治性的变化。所谓的政治是什么?政治就是统治合法性的格局,人民愿意服从谁,人民信任哪个权力,这就是政治,在政治里面这些不是一尘不变的,司法越来越公正,司法的正义越来越能够实现,我们希望看到的那一幕场景居然发生在了北京、上海、广东,或者说一个很偏远的地方,法院天天在伸张正义,这个时候,人民不信赖法院也难!这个时候,政治权力就转移了!”

  这是贺卫方在广东以“宪法的趋势:世界与中国”为题所做讲演的最后一段。原文发表于《南方都市报》。这最后一段的最后一句话,说出了他的目标——政治权力的转移”(原文“权”后是“利”字,或许不是别字,就是他的本意)。

  讲演日期是2004年7月28日。也就是说,为了这个目标,他从开始运作到今天,已经接近(或超过)十年时间。所谓十年磨一剑。从当初不得不采用“曲径通幽”的“后山小路”,到《南方周末》以公开亮剑方式宣示他们的“宪政梦”来对抗习总书记的“中国梦”;从当初四处发表讲演为“宪政教派”广招门徒,到今天在各主流媒体(包括共产党的党报)集体喧嚣,不能不说“成绩斐然”——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从表面看,他距离“政治权力转移”这个目标已经很近了。只不过,这最后的一步仍然难以达到——因为他的梦想是建立在虚假的谎言这个基础上,一旦谎言被戳穿,梦想就会立即破灭。试问,面对这种情况,宪政教的教主是否也和法轮功的教主一样,躲到美国去?

  顺便说一下,引文中,贺卫方对“政治”这个概念的解释非常浅薄,与他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身份不相称。

  最后,让我们再回顾一段宪法的历史,了解一下“政治权力转移”在社会主义国家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中所起的作用,以此为贺卫方所期待的“政治权力转移”作一个注解。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曾有过四部宪法: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之后,又有几次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和1990年宪法修正案。

  前两部宪法反映了加盟共和国形成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过程。第三部宪法,即1936年宪法,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建成后发布的第一部宪法,被称为斯大林宪法。

  斯大林宪法巩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果,又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法西斯大规模入侵的严酷考验,总体上是一部很好的社会主义宪法。但也存在缺陷。如宪法中反映了“社会上已经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的思想,也没有提及“无产阶级专政”,这给后来修正主义上台留下了隐患。

  斯大林逝世以后,赫鲁晓夫企图修改斯大林宪法,未能完成便已下台。勃列日涅夫上台后,部分继承了赫鲁晓夫的志向,发布了1977年宪法,第一条就宣布苏联是“全民国家”,其它条文也有修正主义的解释,但大体上保持着1936年宪法的构架。

  那么,苏联“政治权力的转移”发生在什么时候?主要发生在1988年修宪特别是1990年的两次修宪之后。

  1985年戈尔巴乔夫任苏共总书记。在他主导下,1988年12月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有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改变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结构,在原先苏联最高苏维埃之上,增加了新成立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原先简明的二级结构,变成了重叠的四级结构;同时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政体出现了宪政化、多元化趋势。

  1990年3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修改宪法的决定,主要有:取消关于苏联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宣布给予一切政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的平等机会”;把关于“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改为“苏联经济制度在苏联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并规定国家“平等地保护这些所有制形式”;又设立苏联总统,把集体元首制改为个人元首制。——与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多党制、促使经济制度变化的同时,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也出现了重大变化。

  1990年12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修改宪法,扩大了苏联总统的权限,成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苏联内阁取代苏联部长会议,设立苏联副总统以履行苏联总统的部分职能。——政治权力出现大规模转移。转移的结果:到1991年年底,仅仅一年时间,有70多年历史的苏联垮台了,宪法也随之失效。

  以上关于苏联宪法从产生到失效的简明历史,可以间接地折射并反映出,一些野心家如何利用修改宪法作掩护,将人民的权力集中、转移到个人手中:宪法的修改为这些野心家提供了夺取政治权力的合法途径;修改了的宪法又为他们夺取政治权力提供了合法外衣。——这个过程是否曾给了熟读宪法演变历史的贺卫方某种启示?又是否能够为他所期待并为之努力奋斗十年的“政治权力转移”的含义作出一个解释?

  至此,我们已经论证了宪政的本质,并且澄清了几种错误观念。如果粗略地读过本文并能够大体抓住本文的论证思路,就一定可以回答文章标题提出的问题:是要宪政还是要人民民主专政?

  我相信,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毫无疑问地会选择——不要“宪政”,要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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