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次政治局会议讨论了依法治国的议题,在随后的报道中,出来一个新词:“宪法法律”。起初有些不解。
宪法和法律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延大小不同。“宪法”外延小,目前仅包括一部现行的82宪法;“法律”外延大,包含几十万件法律文书。再从内涵上说,“宪法”统帅“法律”。“宪法”是“纲”,“法律”是“目”。如果把这两个外延大小不同、内涵有统属关系的概念并列,即把纲和目并列,感觉上有可能造成思维混乱。就像说“书架上摆有《新华字典》、词典、工具书”一样,会引进逻辑矛盾。把作为总纲领的宪法和几十万件——其中当然有大量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条例等同对待,显然是不适当的,同样会引进逻辑矛盾,造成思维混乱。况且我不久前还写了几篇文章,都涉及到部分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这么一来,我那些文章岂不是全都犯了文法上的低等错误?
思索了几天,突然间发现自己钻了牛角,一下子豁然开朗起来。那两个词放在一起不具有“并列关系”,不过是一种带省略的修辞格,是对“符合宪法的法律”一句的极精炼说法,省去了句中“符合……的”几个字。因此,“宪法法律”不是两个并列的词,而是“宪法”用作定语、“法律”为主词的一个词,这样,在理解的时候当然不会引起任何歧义。
使我感到欣慰的是,政治局的讨论肯定涉及到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并且承认了现实中存在这个事实。否则就不会出现这么一个新词。其现实意义是:依法治国必须依照符合宪法的法律,不符合宪法的法律,不能作为治国的法律依据。这就彻底堵住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招牌,继续“依违宪的法治理、改造国家”在法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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