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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什么关系?——评华柄啸拙劣“宪政秀”
《红旗文稿》2013年6月第11期刊发笔者的《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一文后,连同该刊登载的针对宪政的其他文章,一经发表在得到主流舆论肯定和支持的同时,也招来一些人的批评甚至攻击,西北大学华柄啸堪称其中的一位干将。这个自称为“宪社派”代表,从7月3日起在自己的微博上连续发文(以下简称“华文”),指名道姓恶俗攻击笔者和所谓“反宪政派”。
说什么“杨晓青、汪亭友等反宪派居然丧心病狂到妄想把宪法与宪政活生生割裂、剥离开来,主张要宪法不要宪政,就好比一个恶霸流氓宣称只要结婚证不要爱情,公然宣扬要把妻子当性奴。”说什么“你们可以要结婚证不要爱情,公然搞无法无天的‘婚内强奸’”,说什么“你们的反马克思主义本质以及拙劣的政治流氓本性已经昭然若揭,引起了国人公愤!”[①]说什么“杨汪二人只顾仰望权力,却既不看脚下的路,也不看身前身后的队友,等到困于悬崖绝壁,才忽然发现在14亿人口的大国里,反宪派的旗手只剩下了他们两人在中国人大的校园里‘相依为命’,死硬对抗宪政派的‘众声喧哗’。关于杨晓青解聘返聘又解聘的传言以及有关汪亭友的调侃段子,使他们作为学者应有的尊严被消费殆尽。”[②]说什么“反宪派有三大人格缺陷”,即“一叶障目不见主流,暴露人格学品”、“要结婚证不要爱情,暴露流氓本性”、“屁股决定思维逻辑,暴露权力信仰”。诸如此类的恶俗语言还有不少。
很难想象这是出自一位本该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之口,很难想象这些话语能同被北京大学著名学府请去作报告、“经常同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社科院等国家权威智囊机构主动保持密切的”这位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联系起来。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位学法知法的“宪社派”代表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护宪法尊严,主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搞宪政吗,为什么面对正常学术讨论中产生的不同意见,完全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款而不顾?难道你们所主张的“宪政社会主义”就是可以公然对不同意见采取辱骂恐吓等手段的所谓“主义”?
毛主席说过:“思想斗争同其他的斗争不同,它不能采取粗暴的强制的方法,只能用细致的讲理的方法。”[③]他还说:“只有采取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才能真正发展正确的意见,克服错误的意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④]如果自信自己的立场、观点是正确的,就应该相信心平气和地用说理、辩论等方式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一开尊口就是极其粗俗、低级的谩骂恐吓,说明这样的人手中就根本没有真理,心里没底才骂人。仅靠谩骂恐吓壮胆,并由此宣布自己的胜利,这是为国人所不齿的“阿Q”式胜利法。
中国是个法治社会,网络空间决不是任由辱骂恐吓横行的自由世界。笔者在此尊重声明:1.要求华柄啸本人立即删除针对笔者及他人的侮辱性言语,并在其微博上或以其他公开形式郑重道歉;2.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我们欢迎正常的理性的学术讨论,但决不姑息违反学术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可耻行径。
综观“华文”的系列回应,姑且不论其“棍帽主义对别人、自由主义对自己”的浅薄狂妄,就其本意而言,是不允许我们这些“反宪政派”(确切地说,我们只是反对主张在中国搞宪政,并不反对研究西方宪政或理性、科学地对待西方宪政。“华文”这一说法的用意无非是要扩大我们的对立面。为行文方便,姑且容忍这个称呼吧)对他们主张中国搞“宪政社会主义”的“宪社派”有不同意见。名义上批评“反宪政派”,实际上是发泄对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不满,是要挑动煽动一些人同中央对立对抗的情绪。
“华文”一开头就明确说:“2013年中国爆发的宪政大论战,是事关中国共产党人心向背、共和国命运与中华民族兴衰的重大思想事件,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思想大讨论的新高潮。”“第三次思想大讨论有三大核心关键词:宪政、公民社会、普世价值。”“宪政派大都同时肯定宪政、公民社会、普世价值等理念的正当性,形成了一个抗衡反宪派的松散的别别扭扭的‘思想同盟’”。[⑤]言下之意,中央批判“宪政民主”、公民社会、“普世价值”是脱离民心民意的,是同国家命运、民族前途相悖逆的,是得不到他所认定的这些“宪政派”的拥护的。
“华文”又说:“近两月来,我除了发发微博表表态之外,选择按笔不动,静候‘反宪大鳄’出场,想看看反宪派的学界高手会怎样出牌,以把握其反宪政的基本理据与逻辑。转眼到了七一建党节,‘大鳄’高手仍然深藏不露,而蹩脚的‘小虾’固然寡淡无味,却也不能不回应一下。”“在这火热的七月里”,“面对来自西伯利亚的‘斯大林寒流’,我们沉着坚守,不会退缩半步”,“计划中的回应文章至少要写九篇,是谓九评,陆续发出,敬请关注”。[⑥]我们静候这位颇有一派掌门气概的“宪社派”代表,尽快推出能同历史上中共批判苏共的“九评”相媲美的惊世骇作。
“华文”还大言不惭地说:“宪政派至少有六大派别,分布极为广泛,学术资源深厚,要否定宪政,恐怕秦始皇再世焚书坑儒都办不到”,“整个特殊利益集团加起来也没有这个力量,国内极少数有不同意见的人更不行 ”[⑦];“一个多月以来,反对‘宪政’、‘公民社会’、‘普世价值’等概念的极少数反宪派学者在学术逻辑上已经彻底破产,被铺天盖地的正义反击批驳得体无完肤”[⑧];“不懂马克思主义的杨晓青、汪亭友两位副教授水准实在太差,漏洞百出,根本不值一驳”[⑨]。既然如此,我倒想问问这位“宪社派”高人,为何还屈尊出马,甚至还代言其他派,对我们这些无门无派的“蹩脚‘小虾’”恶语相加、肆意叫嚣呢!
“华文”斯文扫地,丧失常人理智和起码人格,活脱脱地像个学痞流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这些“反宪政派”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宪政,得出了与他的“宪社派”完全不同的结论。这位“宪社派”代表说:“我所理解的‘宪政社会主义’,是指坚持、发展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学的科学原理,充分汲取新宪政主义、新共和主义、新制度主义、新现代化理论、社会宪政理论以及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学理精华,来解决中国转型期社会政治领域深层次改革难题,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趋成熟的一种探索性理论,它为未来政治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与选项。”[⑩]又说:“宪社派宣布自己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为指导,主张把宪政与马恩版社会主义紧密结合起来加以研究的新学派”[11],“宪政社会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为指导,致力于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与社会解放问题。”[12]
“华文”“宪社派”的本意是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幌子,以便在中国冠冕堂皇、名正言顺地推行“宪政社会主义”,而我们这些不知趣的“反宪政派”打破了他们的如意算盘,偏偏说出“‘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是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不实之词”,“马克思主义者不仅不会主张宪政或宪政主义,而且他们向来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宪政的关键性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之类的话来。这不明摆着在拆他们“宪社派”的台吗?
于是乎愤怒油然而生。“华文”气势汹汹地指责笔者:“为了达到反宪政和混淆视听的目的,竟然可以不顾学术底线和最基本的学品师德,故意以歪曲手段来肆意糟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内核及其活的灵魂”,“极其武断地宣布‘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把自始至终支持全世界人民自由解放事业的马克思主义刻意歪曲、丑化为反宪政、反人民、反民主、反自由解放事业的国家集权主义、官僚垄断主义的‘意识形态道具’,处心积虑地肆意破坏中国人民尤其是当代中国青年一代对于社会主义、对于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社会心理基础。”[13]
“华文”还危言耸听地说:“反宪政派”所依据的学理资源“以马克思主义的包装形式出现,其中包涵着大量对于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歪曲与利用,在其本质上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主义毒素在社会主义共和国肌体内的一次毒性大发作”,目的是要“通过夸大敌情、挑起对立、渲染意识形态斗争等手段蒙蔽、欺骗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干部,离间党和知识分子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制造思想混乱,掏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动摇人民共和国的宪政根基,干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推进,破坏‘新政’舆论氛围,达到其打倒一大片、拖死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14](好大的罪名!看来我们这些“反宪政派”还该同刘晓波之流“相依为命”了)
然而,愤怒是一回事,能否从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找出有助本门派发扬光大的有力依据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那么,“华文”是怎么“坚持、发展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学的科学原理”得出中国须搞“宪政社会主义”的结论?他所依据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以及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能否支持他的结论呢?笔者就此问题根据“华文”有关论述,归纳以下几条加以说明。
一、“华文”认为,宪政就是指共和国体,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未来社会实行共和国,而民主共和国必然是“立宪共和国”,是“实行宪政法治的共和国”,因此马克思主义赞成社会主义搞宪政的主张。
“华文”说: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还说:成型的宪政制度必然以共和为活的灵魂,共和制度必然采用宪政体制,“不采用宪政体制的共和制度只能是‘名义性共和国’(有共和国理念但无共和国之实,国家理念与现实落差大,但有可能启动一个由名到实的‘理念实体化’过程)或‘语义性共和国’(具有语义欺骗性的冒牌共和国),并相应地拥有‘名义性宪法’或‘语义性宪法’。共和制的命运与宪政体制的实际状况呈现紧密的正相关关系。”[15]
“华文”还说:“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马克思和我在40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我们所能采取的——笔者注)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也就是说,‘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而这种政治形式必然是立宪共和国(constitutional republic)的形式,是实行宪政法治的民主共和国,而其内容则体现为谁是统治阶级。”[16]
“华文”上述第一段论述的内在逻辑是把宪政等同于共和国。说大凡宪政的国家都是共和国,包括君主立宪的英国也是这样(“虚君共和制”)。而不搞宪政的共和国比如中国,就是“名义性共和国”或者“冒牌的共和国”。中国要成为一个由名到实的共和国,就必须实行宪政。为给此观点寻找根据,“华文”在上述第二段中搬出了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说恩格斯赞成民主共和国,说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是民主共和国,并由此想当然地给出结论:恩格斯所讲的共和国必然是“立宪共和国”或“实行宪政法治的民主共和国”。
恩格斯包括马克思主张取代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实行民主共和国,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无需说明。这里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恩格斯主张的是什么类型的共和国?是不是“华文”臆断的“立宪共和国”或“实行宪政法治的民主共和国”?对于恩格斯主张什么类型共和国本来也该无需说明,但这位“华文”不懂得,我这位副教授不得不在这里费点时间,给这位拿过教育部大奖、受过学界高人指点、能随口罗列一大堆支持他的学界名人的一派大人物,讲点马克思主义常识了。而通常这些知识,我只在给大一大二学生讲授马克思主义原理时才会涉及到。
回答这些问题,还得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那里去,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明。熟悉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人都知道,马克思恩格斯从来不抽象地谈论共和国,他们关于未来社会实行什么类型的共和国,有很多明确的论述。我们先看看“华文”所引的几段。
1892年2月6日,恩格斯在答复意大利政治活动家卓万尼·博维奥的信中说:“马克思和我在四十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遍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胜利告终。”[17]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所要的是在反对资本家阶级的斗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以后建立的共和国,这自然是指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在1875年所写的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也表达了这层意思。他说:“庸俗民主派把民主共和国看作千年王国,他们完全没有想到,正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最后的国家形式里阶级斗争要进行最后的决战”[18]。
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说得更加明确,他说:“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势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19]这里,恩格斯不仅指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统治的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而且还把民主共和国看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不是简单地建立一个共和国就完事了,而是要建立以无产阶级专政为其实质和内容的民主共和国。在恩格斯看来,民主共和国只是服务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或手段而已。
1894年3月6日,恩格斯在致法国工人运动家保·拉法格的信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观点,他说:“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你们比我们优越的地方是,你们已经有了共和国,而我们则不同,我们还必须花费24小时去建立它。但是,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只要它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它就同任何君主国一样敌视我们(撇开敌视的形式不谈)。因此,无论把它看作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形式,还是当它还被资产阶级掌握时,就把社会主义的使命委托给它,都是毫无根据的幻想。”[20]
恩格斯在这里说得更清楚:尽管“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但无产阶级所建立的不是作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的共和国,而是指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恩格斯还说:内容决定形式,当无产阶级还没有掌握共和国的实质内容即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当资产阶级还在对共和国实行专政时,“把社会主义的使命委托给它”,这是“毫无根据的幻想”。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要建立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的论述还有很多,这里再举一例。1884年3月24日,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说:“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虽然这种共和国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但是,象在法国和美国所表明的,它作为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总还是可能的。可见,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一定的、历史地形成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1)在初期,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21]
恩格斯是在说明,尽管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彻底形式,但这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因为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激化,无产阶级作为独立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取代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就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而随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就会失去其历史价值,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走向灭亡,取而代之的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
通过上面的介绍和分析不难看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民主共和国指的是什么。在历史上,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都继承了这一重要思想,在本国革命胜利以后,他们都领导建立了以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无产阶级专政就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同“立宪共和国”或“实行宪政法治的民主共和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否存在“华文”所说的两者是必然的联系呢?还是先看马克思恩格斯自己所说的“立宪共和国”和“宪政”是指什么。
马克思在1850年所著《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有了立法国民议会,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也就完成了,在这个国家形式中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即确立了构成法国资产阶级的两大保皇派集团——联合的正统派和奥尔良派的共同统治,秩序党的统治。”[22]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立宪共和国”显然是指法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立宪共和国”的共和国外表,掩盖不了其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实质。在这篇著作中,马克思还明确指出:“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23]这就进一步点明“立宪共和国”是资产阶级对农民进行剥削和压迫的专政机器。只有“红色共和国”才是农民及其同盟者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也是有其特定涵义的。1848年7月6日,马克思在《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一文中说道:“至于谈到宪政的传统,我们介绍大家看一看路易-菲力浦时代的‘立宪主义者报’、‘世纪报’和‘新闻报’是怎样评论既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又是议员的阿贝尔、普路古尔姆等先生的议会活动的。请你们读一读比利时的力主宪政的报纸——‘观察家’、‘政治家’、‘解放’,看看它们早在去年就怎样评论身兼议员和总检察官的巴魏先生的议会活动的。”[24]
1848年7月24日,恩格斯在《关于雅科比提案的辩论(续完)》一文中谈到君主立宪派的议员鲍姆施塔克耍两面派,他表面赞同共和政体,实则希望德国建立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恩格斯揭露了鲍姆施塔克的这个阴谋,他说:“鲍姆施塔克先生开始用孟德斯鸠的古老的、破旧不堪的、布满裂痕的号角大吹共和国的美德,使得毗邻的评论家惊喜若狂而随声附和,使整个欧洲感到惊奇的是,他卓越地证明‘共和国的美德也恰好导致……宪政’!但是,鲍姆施塔克先生马上就改变了音调,说明没有共和国的美德也会导致宪政。在这次二重唱中,两个声调经过一系列极伤心的不谐和之后,终于在宪政这样一个调和的和弦上融合起来了”[25]。
1869年12月4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还嘲讽一位希望回到君主立宪时代的法国国王的奴仆,他说:“我今天未能弄到高尚的路易—拿破仑的训词,倒是得到了忠实的普雷沃—帕拉多耳的甜蜜期望,他想象他又回到了路易—菲力浦时期,并且从今天起一个宪政千年王国降临了。真不可救药!”[26]
类似的论述还有很多。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是特指君主立宪制度。上述引言提及的德国、比利时包括复辟时期的法国等欧洲国家,封建统治历史悠久,这些国家的资本主义在发展初期因资本的力量还不够强大,为君主立宪的宪政思想的滋生与成长提供了适宜的土壤。马克思恩格斯称这些国家包括英国等国家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度为宪政。这是熟悉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人不难得出的结论。至于像法国等资产阶级革命彻底的国家所建立的国体,马克思恩格斯一般称之为共和国或共和政体。
马克思恩格斯又是怎样对待宪政、宪政主义或宪政制度的呢?对此,他们的态度和立场是非常明确的。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自己创立的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认为宪政派的观念落后于共和派,因为前者要保留封建特权,而后者要彻底消灭封建特权,以发展资本主义。在他们看来,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在初期的统治的适当形式;而当成长、壮大后的资本主义要求彻底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以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宪政就成为资本主义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直接的彻底的形式就是民主共和国。当然,这种共和国也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因而这种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要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取而代之。这是恩格斯1884年3月24日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里所说的主要意思。所以,如果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看成是宪政的话,这是宪政的彻底形式,但也是它的最后的形式。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不仅不会主张宪政主义,而且向来还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比如法国马克思主义者盖得和拉法格1893年6月在《告法国劳动者》声明中,针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国工人党就是和海峡彼岸年青的而且已经相当强大的工人政党,一同反对英国寡头政治的、资本主义的宪政。”[27]
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也证明,在封建传统势力根深蒂固、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主张宪政道路的落后势力,成为无产阶级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甚至成为阻挠革命胜利发展的敌人。比如在20世纪初期的俄国就曾出现主张俄国走和平的宪政发展道路的立宪民主党。他们主张俄国实行立宪君主制和资产阶级自由,目的是要对抗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革命道路,企图阻碍俄国历史前进的车轮。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对立宪民主党人展开激烈而坚决的斗争。十月革命胜利后,立宪民主党沦为对抗苏维埃政权的反动派,被苏维埃政府宣布为“人民公敌的党”。立宪民主党转入地下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并参与白卫将军的武装叛乱。国内战争结束后,该党上层分子大多数逃亡国外。不久后发生分裂,作为统一的党不复存在。[28]
行文至此,我想请问这位“华文”:您攻击笔者“曾撰文专门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毫无历史常识及其学理根据地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仅不会主张宪政或宪政主义,而且他们向来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毋庸置疑,这是反宪派对全世界马克思主义者的公然诽谤和挑衅,是有史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最恶毒的栽赃!”根据在哪里呢?
从历史上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发展和壮大,资产阶级普遍地在政治上掌握了国家的政权,民主共和的思想就成为不可阻挡世界性的潮流。为了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原先的君主立宪的宪政开始吸收民主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共和主义的宪政就取代了原先的君主立宪的宪政,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社会对宪政或宪政主义的解释,比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规范和限制政府等公权力的运作,保障人权等公民权利。因此,宪政经历了从君主立宪制到民主共和国制的历史演变。“华文”说“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这话是不准确的。宪政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制,只是后来才和共和制挂上钩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共和国体都是宪政。
那么,这种共和制的宪政,马克思恩格斯是否赞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这种共和制的宪政其实就是指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毛主席曾指出: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的宪政,所谓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29],这些论述是把欧美国家的宪政等同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共和国。
列宁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实质。他说:“不要忘记国家在君主制度和最民主的共和制度下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资产阶级不得不说假话,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说成‘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民主共和制、立宪会议、全民选举等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要把劳动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除了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这种专政以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摆脱资产阶级民主即富人的民主的骗局、虚假和伪善,才能实行穷人的民主,使工人和贫农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30]
这样的宪政显然同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不能相容相通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告诉我们:无产阶级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在自己的政党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然后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同传统的私有制彻底决裂,同传统的私有观念彻底决裂,最终实现向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彻底的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可能把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共和国作为其奋斗目标的。
现在有不少学者从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等方面去解释宪政。比如,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比如,宪政就是指宪法的实施,“有一部宪法而且认真实施,就可以叫它宪政”。实施宪法主要就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公权力,一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比如“华文”的也认为:“宪政既是对公民权利以及人民主权的保障,也包涵着对人民民主以及公民自由的合理规限。”[31]笔者以为,这些解释不是在说明宪政,而是在回答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它是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方式、手段。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于一切依法治理的社会。有奴隶时代(很不完善)的法治、封建年代的法治(比较完善)、资本主义时代的法治(形式上完善),还有社会主义时代的法治(形式上实质上都完善,其完全实现要经历一个较漫长的历史时期),它不为某一社会形态所独有。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要按照自己制定的宪法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按照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32]。
以胡锦涛、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强调党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坚定捍卫宪法尊严,坚决保证宪法实施,坚定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略,做到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笔者以为诸如此类的方针政策都是属于法治的范畴。与西方的宪政制度完全不是一回事。
那么,什么是宪政呢?《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主要有两个涵义: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笔者以为,宪政其实是国体(在这点上,笔者同“华文”的看法是一致的当然,可惜这位“社宪派”代表很快就否定了自己的这个看法,把宪政说成是同政体有关的问题,再后来说成是同市场经济一样的体制机制),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制,后来是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宪政其实就是宪法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化,或者说法治化。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完全可以说,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本主义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它维护的是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这是当今西方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含着的原则和内容。
一些人总想把宪政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剥离出来,把宪政看成某种相对独立的可适用于东西方的“普世观念”或者“普世制度”,以此作为在中国推行宪政或“宪政社会主义”的依据。笔者以为,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出来,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宪政就不存在了。宪政同宪法、法治不一样,它不是可以服务这种社会制度也可以服务那种社会制度的具体形式或手段,而是有着特定的资本主义内涵。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的思想观念里,宪政同社会主义制度、同某个阶级对国家政权的专政(其实宪政也是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专政,只是资产阶级不愿承认而已)、同维护某个阶级利益的政党长期执政(资本主义国家虽说是多党制,但资产阶级政党也是长期执政的)是水火不容的。国内外一些人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攻击中国是“有宪法无宪政”。因此,“立宪共和国”、“宪政共和国”同无产阶级专政是两个不能相容的概念。如同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这个词加在地主、资本家前面一样。这是两个根本对立的东西。
“华文”的可能要问:既然恩格斯可以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内涵改造成无产阶级专政,从而成为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国家形式,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对“立宪共和国”或“宪政共和国”进行改造,赋予其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从而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呢?如果“华文”是这样以为的话,我只好引用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说过的一段话进行回答了。
恩格斯1872年在批评无政府主义者说:“这些先生们以为,只要改变一下某一事物的名称,就可以改变这一事物本身。这些深奥的思想家,简直是拿世界开玩笑。”[33]毫无疑问,无产阶级专政同“立宪共和国”、“宪政共和国”是两个根本对立的东西。如果以为只要改变一下“立宪共和国”或“宪政共和国”的名称,为其穿上无产阶级的或社会主义的“马甲”,就可以改变“立宪共和国”或“宪政共和国”本身的话,那么,这是否在拿我们大家乃至世界开玩笑呢?!
二、“华文”认为,宪政亦即“限政”、“限权”,是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马克思曾主张“限制国家的自由”,主张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也即“国家的自由”的思想。马克思的这些认识是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题中应有之意,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对21世纪中国最有价值的内容”。
“华文”为了说明宪政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改变了先前宪政即共和国体的说法,认为宪政“主要是政体层面的问题”,“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属于政体层面‘限制国家的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决定政体的性质是否集权专制,但与国体的性质也即谁是统治阶级的问题无关。”“‘谁是统治阶级’是国体层面的问题,‘宪政或专制’(也即统治阶级运用权力或官僚运用权力要不要受宪政程序的制约)主要是政体层面的问题。”[34]把宪政看成同“国体的性质”无关的“政体层面的问题”有违政治学常识。作为政治概念的政体是有特定内涵的,指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在我国,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这样的政体同宪政毫无关系。
“华文”还说:“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民主共和国’这一‘国家的最高形式’,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使人民获得自由、社会获得解放,也即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来看,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只能采取实行宪政的民主共和形式。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在这里,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35]“马克思主义对21世纪中国最有价值的内容是什么?是关于建立社会共和国以及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也即‘国家的自由’的思想。”[36]
“华文”的逻辑是说,社会主义国家要使人民获得自由、社会获得解放,就必须建立“民主共和国”,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而建立“民主共和国”,限制“国家的自由”的过程,就是实现宪政的过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同实现宪政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还认为这一思想来源是马克思。那么,马克思关于限制“国家的自由”到底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华文”所理解的要搞宪政的意思?
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出自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哥达纲领批判》形成背景是,1875年2月,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德国(爱森纳赫派,领导人威·李卜克内西和奥·倍倍尔)和全德工人联合会(拉萨尔派,领导人威·哈森克莱威尔、威·哈塞尔曼和卡·特耳克)为了实行合并,共同起草了供哥达合并代表大会讨论的纲领草案《德国工人党纲领》亦称《哥达纲领》。草案包含了许多拉萨尔主义的观点。为此,马克思在4月底5月初写了《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并把它和1875年5月5日给威·白拉克的信一起寄给了白拉克,请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人倍倍尔、李卜克内西等人过目,目的是让他们警惕《哥达纲领》中拉萨尔主义的危害。
马克思《在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对《哥达纲领》几乎是逐段进行了批判。针对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人准备接受以拉萨尔的超阶级的“自由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哥达纲领》草案第四部分A节“国家的自由的基础”,马克思指出:“自由国家,这是什么东西?使国家变成‘自由的’,这决不是已经摆脱了狭隘的臣民见识[37]的工人的目的。在德意志帝国,‘国家’几乎同在俄国一样地‘自由’。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38]“华文”所引的出自这段论述的后半部分。
“华文”说这段论述是“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对拉萨尔不提‘争取民主共和国’却反而支持俾斯麦的君主中央集权制提出了严厉批评”[39]而言的。这个说法极不准确。拉萨尔已于1864年即《哥达纲领》产生10多年前在为红颜的决斗中死去。拉萨尔生前支持过俾斯麦的专制政权,曾表示工人阶级“本能地感到自己倾向于独裁”,但那是在1860年以后。1875年《哥达纲领》中的拉萨尔主义遗毒是两党合并时拉萨尔派领导人带入的。马克思主要是针对浸透拉萨尔主义精神的关于“德国工人党争取建立‘自由国家’”的观点提出上述论述的。与拉萨尔本人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拉萨尔支持俾斯麦搞独裁无关。
乍看马克思这段论述似乎还不太明白他说的是什么。我从以下三个层面做点说明。首先,“自由国家”在阶级社会里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因此在阶级社会里,自由一定是国家中统治阶级的自由,而被统治阶级是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的。比如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就必然没有无产阶级的自由;同样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有了无产阶级的自由,也就必然没有资产阶级的自由。从根本上讲,国家同自由是个悖论,两者连不到一块的。国家的存在,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压迫被统治阶级。根本不存在超阶级的使一切阶级都能得到自由的国家。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自由国家”,犹如像恩格斯所说:“从字面上看,自由国家就是可以自由对待本国公民的国家,即具有专制政府的国家。” [40]
其次,无产阶级要争取的不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国家”。因为这样的“自由国家”,工人们根本不用去争取,当时的德国已经是了,马克思说“在德意志帝国,‘国家’几乎同在俄国一样地‘自由’”就是指这个意思。无产阶级要争取的“自由国家”,只有在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当然,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还不是一个“自由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真正享有民主和自由的,只有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而剥削阶级不但享受不到民主和自由,反而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国家”,是要等到阶级被彻底消灭之后。到那时,国家作为阶级压迫的机器的职能才会消失。国家才能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统治机关,变成一个完全服从社会的机关,变成社会的公仆,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当然,那时的国家也会因为阶级的消灭而失去存在的理由。正如列宁所说:只有到了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41]。可见,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国家”,只有在国家已经消亡的社会才会实现。
第三,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形式”的区别,国家自由的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军事专制制等不同国家形式。一般来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国家里,劳动人民在形式上得到一些自由;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特别是在实行军事专制的国家里(比如当时的德国和俄国),由于“国家的自由”几乎不受什么限制,人民连形式上的自由也没有了。因此,马克思说:当时有些国家显得“比较自由”,有些显得“比较不自由”。这些差别的产生取决于这些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形式”,取决于这些国家的社会制度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当然,无论资产阶级采取哪一种国家形式进行统治,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资产阶级专政。即使是给予人民表面上的自由多一点的国家形式,这种自由也是以不威胁资产阶级的统治为前提。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依然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这种因国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国家自由程度虽然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但不能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
“华文”根本不懂马克思这段论述的涵义,断章取义,张冠李戴。首先,马克思所说的限制“国家的自由”,指的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形式对国家自由的限制。不同的国家形式对“国家的自由”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这其实是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状态的一种描述与分析。而到了“华文”那里,却把限制“国家的自由”同宪政莫名其妙地联系起来。说什么“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就是实现宪政的程度”、“人民要得自由,就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也即实行宪政”[42],还说什么“社会主义运动超越于自由主义运动的更高远追求是通过不断限制‘国家的自由’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来最终促使作为暴力统治机器的国家的消亡”[43]。真是荒唐!
其次,“华文”还把马克思“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同限制“国家的自由”联系起来,并嫁接演绎成“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并限制国家权力也即‘国家的自由’的思想”。说什么马克思恩格斯终其一生不肯放弃的革命目标,就是“为了建立‘限制国家的自由’并‘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说什么“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人民革命来创建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必然是一个有宪法也有宪政的民主共和国,是一个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宪政主义社会,更是一个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还说什么“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理想是自由人的高度自治,而宪治是通往自治的阶梯”。[44]
前文说过,马克思所说的“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共产党宣言》也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5]可见“自由人联合体”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更没有宪法和宪治的社会。因为宪法和宪治产生于阶级对立和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同“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社会不可能同时存在。前者是要最终要成为后者只有在历史陈列馆里才能找到的东西。“华文”显然没有搞懂马克思所说的“使国家服从社会”的“自由”的意思,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更不可能有宪法和宪治、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自由社会,篡改成既“有宪法也有宪政”还存在“社会共和国”和“宪治”的“宪政主义社会”。这种读不懂著作本意,胡乱联系、移花接木的本领,让人瞠目结舌!
“华文”中移花接木、胡乱联系、张冠李戴的地方还存在多处。比如,恩格斯针对1848年2月和3月突然爆发的德国革命说过这么一段话:“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止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识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46],却被“华文”认为恩格斯是在肯定“宪政主义运动”[47]。
比如,针对保尔·拉法格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判他无罪后表示认为这是资产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已成熟到能够接受我们的一部分理论”的表现,恩格斯在1886年10月2日致劳拉·拉法格的信中给予了适当的批评。恩格斯说:“保尔把巴黎判决看成是工业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迹象,这恐怕是夸大了它的意义。”[48](“华文”张冠李戴,说恩格斯是在给保尔·拉法格的回信中说了这段话,这就完全错了。劳拉·拉法格与保尔·拉法格不是一个人。)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阵营里存在两派:一派是“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如德国的和俄国的资产阶级,“可以牺牲自己总的阶级倾向,去换取残酷镇压所带来的暂时利益”[49];一派是“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如英国的特别是法国的资产阶级,他们是不能够轻易这样做的。相比较而言,后者比前者进步,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部分。保尔被判无罪就是资产阶级营垒里这股进步力量作为。仅就此而言,应当给予肯定。所以恩格斯在信中说:“无论如何,这次判决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它表明向前跨进了明显的一步。”[50]当然,迈出这一步,不是资产阶级进步力量的自觉自悟,而是面对一个有觉悟、有组织的无产阶级他们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这个进步与无产阶级所要实现的根本任务完全是两码事。当然,越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充分的地方,就越有利于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就越能加速资产阶级自己的灭亡。所以恩格斯在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判决是一个新阶段。所以资产阶级在为它自己工作的同时,也在为我们工作。”[51]
而到了“华文”那里,首先把恩格斯区分的“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篡改成“怯懦的反宪派”与“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然后说明恩格斯肯定“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进而说明恩格斯赞成“宪政社会主义”。“华文”说:“恩格斯在这里充分肯定了‘忠诚的宪政派’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进步力量,而且,这些‘忠诚的宪政派’在为其所代表的资产阶级长远利益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工人阶级所推动的人类自由解放事业服务”。[52]
实际上,恩格斯在这封信里只字未提“宪政”二字,却被“华文”描述成恩格斯赞扬“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并延伸出恩格斯肯定和支持“为工人阶级所推动的人类自由解放事业服务”的社会主义宪政。像这种肆意篡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原意、严重违背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人,居然还屡获有关部门颁发的人文社科奖,这岂不是当今学术界的一大咄咄怪事。
“华文”为什么如此看重马克思关于限制“国家的自由”的论述并加以曲解呢?主要原因在于,在西方的宪政观念里,“限权”思想占有极重要的位置,被普遍认为是西方世界对“宪政”的主流理解。那么,“限权”是要限制谁的权力呢?主要是限制国家亦即政府的权力,也就是有人所说的所谓公权力。国家或政府如何受限呢?首先,国家或政府的权威应当源于一系列高于政府本身的制度与规则;其次,国家或政府机构在运作时,也必须受到这些制度与规则的限制,超越其界限将遭遇到责任的追究。而这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最高权威即是宪法。所谓宪政就是指宪法规限下的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和维护。
不少人正是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的。比如认为,宪政的核心是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民主是为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国家或政府(包括民主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华文”也认为“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宪政首先是以宪限权”,“以分权制衡方式限权是‘限政’的核心手段”等。
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在西方的语境中应该说是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因为宪政本身就是从限制君权演变而来的,英国的《权利法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但随着共和国体的实现,宪政限制君权的这层涵义也就随之消失了。于是“限权”就被逐渐解释成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防止国家或政府权力遭到滥用,从而构成对公民的权利侵害。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这个观点也是对的。但问题是,在现代文明国家里,权力完全不受约束的国家或政府几乎是不存在的。什么意义上的限权才叫宪政?限权的主体是什么(即由谁来限权)?限制谁的权力(即限权的对象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而不该笼统地讲限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宪法和法律总体上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限权”的主体当然是它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是要限制谁的权利呢?当然不会是他们自己,而是被统治阶级,主要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虽然资产阶级的宪法法律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和集团之间关系的内容,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制度安排就用于这类目的,但这不过是统治集团内部如何进行权力分赃的手段和形式而已,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限权”不是一回事。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限权”实质上是指限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民主自由、求得自身解放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思想文化权利等等。尽管资产阶级也打着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等旗号,但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真实实现的。指望资产阶级制定的宪法法律规限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无异于是在与虎谋皮。所谓宪政即“限权”不过是一句空话。
一些人包括“华文”总喜欢抽象地讲宪政的“限权”,而丝毫不对由谁限权、限制谁的权利等问题作具体的分析,甚至把人民群众同我们党和政府看成是对立的关系,认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就要限制乃至剥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限制乃至剥夺党对政府以及司法工作的领导权。
比如,“华文”就公开鼓吹:“从宪政的角度看,现代社会主义必须强调以宪限权、治权,推动分权于宪政体制(确立多元共治的国家宪政体制),放权于治权竞争(允许公共政策竞争,推行竞选组阁制,实行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治理),还权于公民社会(推进社会解放和社会多元治理,确立多元一体的社会宪政体制)。”这一说法虽然没有挑明,但要求共产党主动让权放权的意图什么明显。而所谓的分权宪政、治权竞争、多元治理,无非是暗指西方的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和多党制。只不过惧怕党章国法的有关规定,“华文”不敢公开说出来而已。
如果说上段论述还较含糊的话,下面这段论述则更为露骨了。“华文”说:中国共产党“不仅由领导阶级革命的无法无天的暴力反对党转变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依宪依法执政党,不仅由巩固革命政权时期的人治惯性思维下的专政党转变为建设人民民主宪政时期的法治信仰下的宪政党,而且也由一个以党代政式的全能主义高度集权政党转变为追求‘三个代表’并接受严格的宪政规制也即《政党法》约束的公意型功能主义的支持‘多元共治’的现代民主政党,(只有这样)审慎的执政党改革者们才能放下历史包袱,放弃集权垄断思维,放步政体改革,放手立宪分权,放权公民社会,放松权利限制,放行有序竞选,放心宪治秩序。”
这段论述先是污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事武装革命的中国共产党是无法无天的暴力反对党(也就是无法无天的暴力恐怖组织),攻击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共产党是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专政党”,攻击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共产党是党政不分、党垄断一切权力的“集权党”(也就是指极权党,不敢说出来而已),进而要求中国共产党通过修宪、制定《政党法》等政改途径,把自身由“专政党”“集权党”改造成实行“多元共治”的现代民主政党,亦即中共主动让权放权,搞所谓的立宪分权、多党竞选、议会民主的西方“宪政党”。其实质和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对于这样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所谓宪政改革,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国家宪法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事业。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制定并实施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体系,作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毫无疑问,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真正做到带头守法。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也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这是遵法守法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限权”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说有什么“限权”的话,那就是限制和剥夺剥削阶级压迫劳动人民的权利,限制和剥夺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从事敌对活动的权利。
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必须长期坚持而不能有丝毫动摇的国体。邓小平明确说:“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就世界范围来说,社会主义力量远远弱于资本主义力量,西方敌对势力利用自身的优势长期以来奉行对我西化分化的和平演变战略。就国内来说,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华文”所谓“人民民主宪政”提法,实质是要否定人民民主专政。
“华文”还重视马克思“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这一论述,主要原因是他认为这一观点同他所设想的公民社会理论存在某种契合之处。在他看来,“宪政社会主义”就是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为基础的社会。“社会主义即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53]。公民社会就是指社会至上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国家权力由社会控制,国家要服从社会。
把马克思的那段论述同“华文”理解的“公民社会”联系起来是极其荒谬的。如前所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国家就必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专政的特殊力量。要把国家的权力即这个特殊力量从统治阶级手里夺出来,完全交还给社会即广大人民,实现人和人之间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就必须消灭阶级和国家。而这一切只要到了生产力极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变为现实。在存在阶级和阶级专政的社会里,奢谈什么“由社会控制国家、使国家服从社会”,只不过是一种仰望天空的幻想而已。要求当今中国实现这样的“宪政社会主义”更是荒唐透顶。
顺便提及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反对法治社会里的“公民”提法。但他们认为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在阶级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不同的公民享有的经济、政治等权利也是不一样的。比如1791年法国宪法就虚伪地承认人民有主权,但是又把人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允许他们称为积极公民的纳税人享有选举权,这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居民的政治权利。
马克思认为,对于资产者来说,工人身上最本质的东西就是他是工人,而不是什么市民或公民。他还指出,1848年11月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表面宣布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仍然存在“每个有钱的公民都可以免除服兵役的义务”[54]等阶级特权问题。因此,分属不同阶级的公民之间彼此存在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甚至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这是阶级社会里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在阶级社会里,根本不存在超越国家、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社会权力或公民社会。
三、“华文”把英国历史上的宪章运动离奇地曲解为宪政运动,认为英国的宪章运动是一次“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宪政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包括列宁支持过宪章运动,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就赞成搞“宪政社会主义”。
“华文”说:“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宪章运动的态度众所周知,甚至恩格斯还直接参加了宪章运动,马克思主义也正是在宪章运动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列宁评价宪章运动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宪章运动所提出的普选权等自由民主权利要求,经过社会主义运动的持续抗争与自由民主主义者的妥协合作,在后来的近一百年时间里得以陆续实现。英国通过1864年和1888年的议会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政治的民主化,但直到1928年才实现了宪章运动所要求的全民普选权。也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宪章派社会主义或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费边派社会主义者萧伯纳语)得以产生。乔·萧伯纳在《费边主义》一文中就曾指出:‘费边社是一个比较小的和精干的宪政社会主义者的团体。’他从1889年开始主编出版《费边论丛》,为费边社会主义也即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他们支持工人运动所要求的普选权,主张通过民主选举建立地方自治市政机关,逐步掌握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公共事业所有权,发展社会所有制,运用温和渐进的方法和一点一滴的宪政改革与资本主义改良来实现社会主义。恩格斯指出,费边社会主义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资产者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正是这种通过渐进的、和平的、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给中国宪政社会主义思想以启迪。”[55] “华文”还说:“英国宪章运动,也就是一次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宪政运动。”[56]
“华文”这段论述的中心意思是要把英国的宪章运动解释成“一次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宪政运动”,以此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支持宪政。同时通过肯定英国费边社的“宪政社会主义”,说明“宪政社会主义”是有历史根据的。然而事实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支持的英国宪章运动根本不是什么“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宪政运动”,而英国费边社的“宪政社会主义”的本质恰恰说明中国不能搞“宪政社会主义”。
英国的宪章运动是19世纪30—50年代英国无产阶级争取实行《人民宪章》的革命运动。发生的背景是19世纪前半叶,英国工业迅速发展起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要阶级。而当时的英国选举制度就连资产阶级也不能推派自己的代表进入封建势力把持的议会。于是资产阶级就起来进行争取改革选举制度的斗争。1832年英国议会终于实行了改革,而这一改革也只满足了资产阶级的要求。曾在改革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的工人和广大小资产阶级仍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英国工人对1832年的改革大失所望,他们认识到要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不仅需要进行经济斗争,而且必须独立地进行反对封建—资本势力联合专政的政治斗争。
1836—1837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加速了这一斗争的到来。1836年,一部分工人和手工业者成立了“伦敦工人协会”,要求废除统治阶级剥夺人民自由权利的各种反动立法,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使社会一切阶级都获得平等地位。1837年,协会起草了一份名为《人民宪章》的法案,1838年5月在伦敦公布。宪章提出6点政治要求:1.凡年满21岁的男子皆有选举权(并非“华文”所说的全民普选权);2.实行无记名投票;3.废除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4.给当选议员支付薪俸;5.议会每年改选一次;6.平均分配选举区域,按选民人数产生代表。
1840年7月,成立了工人运动史上第一个群众性的工人政党——全国宪章派协会。协会到1841年全国有200多个分会。次年,会员达到4万多人。“宪章派”还分别于1838年、1842年、1848年三次向国会递交请愿书,掀起了三次运动高潮。然而这三次请愿均被议会否决。运动还遭到镇压,到50年代中期完全失败。这是资产阶级收买工人上层和工人阶级政治上不成熟的结果。
宪章运动是为实现工人自由民主权利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群众性运动,标志着英国无产阶级已经走上政治斗争的舞台,它最终迫使英国统治阶级作了某些让步,推动了英国工人运动的发展,并对欧洲工人运动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积极支持宪章运动,同宪章运动的左翼领袖乔•哈尼、厄•琼斯保持联系,并力图使宪章运动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列宁还高度评价宪章运动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上已经成型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
综观英国宪章运动全过程,除了“宪章派”提出一份保障工人6点政治权利的《人民宪章》这一法案同法有点关系外,整个运动同英国的宪政制度即君主立宪制、哪怕同奠定这一制度基础的《权利法案》没有任何关系。在整个运动的过程中,工人们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修改宪法或施行宪政的主张。也就是说,英国的宪章运动除了同翻译成汉语后含有“宪法”的“宪”字这点有联系外,其他任何地方同我们今天所谈的宪政毫无关系。即便是这个“宪”字也同宪政没有一丁点儿联系。英国宪章运动的英文单词是Chartism(其词源charter,主要指纲领、章程等意思),同宪政的英文词汇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或constitutionalism(词源是constitution,有宪法、国体、惯例等意)没有任何词源词意上的关系。“华文”仅凭汉语翻译里含有“宪”字,就想当然地以为英国宪章运动是同宪法或宪政有关的运动,因而得出“英国宪章运动,也就是一次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宪政运动”的结论。这种望文生义、牵强附会、不学无术的“华氏学风”实属罕见,堪称学界一大笑话。
顺便提及的是,“华文”不仅根本不清楚英国的宪章运动是怎么回事,而且还肆意篡改巴黎公社的性质和原则,把它同宪政联系起来,说什么马克思阐述的“‘公社原则’,也即社会主义原则或公民社会原则,在继承和发展共和宪政体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决定和制约国家官僚权力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57]
众所周知,1871年3月至5月,法国工人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第一次尝试。马克思充分肯定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58]恩格斯也明确指出:“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59]马克思根据公社的经验还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60],而是要用革命暴力摧毁和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代之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崭新民主国家。马克思还明确说道:公社要求建立“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一个形式”[61]。列宁还肯定公社的事业“是劳动者谋求政治上和经济上彻底解放的事业,是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事业。”[62]通过这些论述,不难看出巴黎公社的性质、经验以及从中总结来的原则,同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宪政制度毫无关系。如果说两者有什么关系,那就是对立的关系,是前者要取代后者的关系。
至于说公社原则“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决定和制约国家官僚权力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更是子虚乌有。从公社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看,公社代表和维护劳动群众的利益,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它由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组成,在其整个活动中依靠劳动群众。一切权力机构和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武装力量和国民自卫队按民主原则建设和组织;由选举出来的法官、公社的官员来代替以前的司法机关的官吏。而且,公社“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63]。这些做法看不出同“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有什么关系。
马克思还指出:巴黎公社的“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它不是阶级统治的行政权形式和议会形式之间所进行的无聊斗争,而是同时对这两种形式进行的反抗,这两种形式是互为补充的,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64]这表明公社原则同资本主义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华文”得出公社原则同“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有联系的依据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说的一句话:“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根据200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集》,这一段论述的完整原文是:“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 [65]这段话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了。说的是公社要建立一个人民的政权。这个人民政权即恩格斯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政权同宪政有啥子联系呢?莫非要搞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吗?如果是,那就更荒唐了。
“华文”还提到英国费边社的社会主义。根据马、恩著作的解释,费边社是一批英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于1884年建立的改良主义组织。它的主要首领是悉·韦伯和比·韦伯。费边社的名称来自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统帅费边·马克西姆的名字。这个统帅曾在同迦太基统帅汉尼拔的战争中采取待机策略,因而得到“孔克达特”(缓进者)的绰号。费边社的成员主要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他们反对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学说,鼓吹通过细微的改良来逐渐地改造社会,宣扬用所谓“地方公有社会主义”的办法使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
关于费边派的社会主义是不是“宪政社会主义”这里不作评论。这里只需点明马克思恩格斯对费边社的社会主义的立场和态度就足以说明“华文”的问题了。
1890年2月8日,恩格斯在致弗·阿·佐尔格的信中说:“我们这里也有自己的国家主义者——费边社分子,一群好心的、借助于杰文斯的腐朽庸俗的政治经济学来反对马克思的‘有教养的资产者’。这种经济学庸俗到对它可以随意作解释,甚至是作社会主义的解释。他们的主要目的和美国的一样,就是使资产者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的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66]恩格斯这里是在批评费边派社会主义“使资产者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的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的企图无疑是空想。而“华文”竟愚蠢到连这层意思也看不出来,错把它当作恩格斯肯定费边社的结论加以接受,还延伸出什么“正是这种通过渐进的、和平的、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给中国宪政社会主义思想以启迪”。可笑至极!
1892年9月4日,恩格斯在致卡·考茨基的信中,根据费边社在1892年夏季英国举行的议会选举(结果是自由党获胜)中的表现,指出了这一政治派别的特点和实质。恩格斯说:费边社分子“所宣扬和实行的是要工人依附自由党”,“当工人第一次独立行动时,费边社就劝说他们继续做自由党的尾巴”[67]。恩格斯还说:“这(指费边派,引者注)是一个由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从钻营之徒到感情上的社会主义者和慈善家——拼凑的集团,他们只是由于害怕工人要取得统治而联合起来,他们尽一切力量通过保障自己的、即‘有教养的人’的领导权的办法来防止这种危险”[68],“费边社的手段和卖身求荣的议员们的花招是完全一样的:金钱,倾轧,名位。……这些人已经深深地陷入了自由党的倾轧活动”[69]。恩格斯还说:“怪癖的文学家肖伯纳——他作为文学家,是很有才能和敏锐的,但作为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却微不足道,尽管他很正直,也不追逐名利”[70]。
1893年1月18日,恩格斯在致弗·阿·佐尔格的信中,针对费边主义的所谓“渗透政策”精辟地指出:“在伦敦这里,费边派是一伙野心家,不过他们有相当清醒的头脑,懂得社会变革必不可免,但是他们又不肯把这个艰巨的事业交给粗鲁的无产阶级单独去做,所以他们惯于自己出来领导无产阶级。害怕革命,这就是他们的基本原则。他们多半是‘有教养的人’。他们的社会主义是地方公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不应当归国家所有,而应当归公社所有,至少是在开头应该这样做。他们把自己的社会主义描述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一种极端的但又是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就产生了他们的策略:不是把自由党人当作敌人来坚决地进行斗争,而是推动他们作出社会主义的结论,也就是哄骗他们,‘用社会主义渗透自由主义’,不是拿社会主义候选人去同自由党人相对抗,而是要把他们塞给自由党人,强加给自由党人,也就是用欺骗手段使他们当选。他们这样做不是使自己受欺骗和受愚弄,就是欺骗社会主义,这当然是他们所不了解的。费边派除了出版各种各样的恶劣作品外,还尽力出版了一些好的宣传品,这是英国人在这方面所出版的最好的东西。但是当他们一回到他们的特殊策略——抹杀阶级斗争时,那就糟糕了。他们所以疯狂地仇视马克思和我们大家,就是因为我们主张阶级斗争。”[71]
列宁也多次批判了费边社会主义“害怕革命”、“使资产者皈依社会主义”、“用和平的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这种“市侩反动空想”,并且尖锐指出:“最完整地体现了机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工人政策的,毫无疑问就是‘费边社’” [72]。
无需再多举例子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费边派挂着社会主义的“羊头”贩卖的却是改良资本主义的“狗肉”这一本质揭露得淋漓尽致。然而,这个多次遭到马克思主义严厉批判的“费边社会主义”,却得到“华文”的大力吹捧,不仅认为费边社的“宪政社会主义”,“给中国宪政社会主义思想以启迪”,而且还从中演绎出在中国实行不同于“英国版”的中国式“宪政社会主义”。说什么“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所要改良的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而“我们通过宪政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把事实上的职业官僚阶层的代统治改进为‘人民的统治’……所要规限的权力主要是党政官僚高度集中甚至垄断性的权力”,“套用恩格斯的话来说,中国宪政社会主义研究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职业官僚阶层完全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73]。
“华文”的无非是想说,中国目前的国家权力不是掌握在人民手中,而是掌握在不代表人民利益的“职业官僚阶层”手中。他要搞中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把国家权力从这些“职业官僚阶层”手中夺出来,通过和平和立宪的宪政办法使国家权力重归人民。这一套说辞无非是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同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看成是对立关系。认为只有把国家权力从“职业官僚阶层”即共产党的手里夺出来,才能实现他所要的中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
以上是笔者就“华文”涉及的马克思主义同宪政关系所做的几点澄清。“华文”攻击笔者“为了达到反宪政和混淆视听的目的,竟然可以不顾学术底线和最基本的学品师德,故意以歪曲手段来肆意糟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内核及其活的灵魂”。我看这话稍加修改,则完全适合“华文”自己。完全可以说,“华文”“为了达到在中国搞宪政和混淆视听的目的,竟然不顾学术底线和最基本的学品师德,故意以歪曲手段来肆意糟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内核及其活的灵魂”。
当然,“华文”的谬论还有不少。比如,用一大堆诸如民主、法治、平等、人权、公民社会、普世价值等完全从西方抄袭而来的空洞乏味的辞藻堆砌而成的“华氏宪政”空中楼阁。比如,“华文”对苏联剧变原因的解读,特别是站在西方学者以及考茨基等人的立场上,对斯大林及斯大林时期的社会主义实践进行歪曲、丑化和污蔑,不仅表明此人对苏联问题及苏联的社会主义历史一窍不通,而且还暴露其被严重扭曲的世界观、价值观、政治观。
“华文”的“宪社派”的实质是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试图给宪政穿上“马克思主义”的马甲,包裹上“社会主义”的外衣,以便迷惑群众,瞒天过海,招摇撞骗。然而事实说明,“华文”的这一做法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小把戏和闹剧罢了,不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反而暴露自己“反马克思主义本质”、“拙劣的政治流氓本性”以及卑劣的人品学品。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历史的风不久将无情地吹散这类杂音噪音,而那些登台表演的小丑们留给人们的不过是若干年后可能还会记起的一堆笑柄罢了。
2013年7月24日初稿
2013年7月27日修改
[①]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②]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③]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④]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⑤]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⑥]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⑦]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⑧]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⑨]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⑩] 华炳啸:《论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性改革路径》,http://www.dsu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38。
[11]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12] 华炳啸:《论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性改革路径》,http://www.dsu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38。
[13] 华柄啸:《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三》,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
58850。
[14] 华柄啸:《反宪派的理论贫困及其死穴——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一》,http://news.takungpao.com/opinion/highlights/
2013-07/1732861_2.html。
[15] 华柄啸:《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三》,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
58850。
[16]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27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5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9-210页。
[2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04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5—306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0页。
[28] 参见《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91页。
[29]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6页
[30]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5页。
[31]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32]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327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页。
[34]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35] 华炳啸:《论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性改革路径》,http://www.dsu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38。
[36] 华炳啸:《基于社会主义现实看中国的宪政建设前景——在北京大学的演讲》,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
detail/49185.html。
[37] “狭隘的臣民见识”是广泛流传于德国的一种说法,源出1838年初普鲁士内务大臣冯·罗霍给埃尔宾城居民的信。当时有人以埃尔宾城居民名义写信支持哥丁根七教授反对汉诺威国王废除该邦宪法。罗霍在回信中写道:“臣民应当对自己的国王和邦君表示理所当然的服从……但是不应当以自己的狭隘见解为标准去度量国家元首的行为……”。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39]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页。
[41]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页。
[42] 华炳啸:《基于社会主义现实看中国的宪政建设前景——在北京大学的演讲》,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
detail/49185.html。
[43]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44]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4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
[47]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8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8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8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9页。
[52]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53] 华炳啸:《论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性改革路径》,http://www.dsu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38。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
[55]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56]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57]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5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6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62] 《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6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194页。
[6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50—351页。
[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2页。
[6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3页。
[6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3页。
[7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2页。
[7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页。
[72] 《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279页。
[73] 华柄啸:《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http://huabingxiao.blog.caixin.com/archives/5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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