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对薄案判决书中,引用了薄熙来自书材料中的一段话:
“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
接着,判决书(要点)又说:
“据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来交代上述情节时,虽然徐明已经向中央纪委交代了其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出资的事实,但并未提及三人谈论该别墅一节,薄谷开来的证言亦未涉及该情节。在最高人民检索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中央纪委移交的薄熙来涉嫌通过薄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资金用于购买法国别墅的线索进行侦查之后,薄谷开来在2013年1月20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和徐明在沈阳家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下班回来一起观看的情节;徐2013年1月23日的证言中初次证明其在薄熙来家和薄谷开来聊天、观看法国别墅幻灯片及薄熙来回家后一起观看,其顺口说了一句“省长有时间去看看”的情节。上述情况表明,薄熙来交代其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谈论法国别墅一节,系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并非是办案机关向其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后违心所写。”
可见,济南中院将以薄熙来自书为基础的“省长有时间去看看”和“三人谈论该别墅”的情节,当作核心证据,来证明薄熙来对法国房产一事知情。并且以这是薄熙来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为理由,来证明上述情节的真实性。
这本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厉害杀招。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薄熙来自书的这段话,徐所谈到的“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实际上没有主语,语焉不详。这一杀招也就自然破解了。
究竟谁有一套房子?是徐明有,还是徐明准备为薄的家庭买一套房子?话中没有明确表达,省略了。
如果省略的是“我(徐明)”,完整句子是“我(徐明)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言下之意是邀请省长去做客,薄回答:“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那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客套话,是客随主便的意思(房主是徐)。
如果省略的是“我打算帮你们家(薄熙来家)”——即“我想帮你们家在法国尼斯买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此时薄应当流露出表示感谢的意思,比如,“那太客气了,和你的一样,你也可以常去啊”,或者当场翻脸,表示拒绝,等等。如果回答,“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就有些太生硬,又不像当场翻脸拒绝的表达方式,不符合中国的人情话语环境,有反客为主的感觉(既然已知房主是自己——薄)。
总之,单纯从这段省去主语的话中不能分析出薄熙来对尼斯房产知情的含义。如果单独分析这句话,甚至可以引出对薄有利的语义。
因此,济南中院引用了薄熙来自书材料中的这段话,语焉不详,不能证明薄熙来对接受尼斯房产知情。要使之作为证据,证明薄熙来对接受尼斯房产知情,必须补充其他材料。例如在自书材料之前(或之后)的语境,找到薄明知房子属于薄,或徐准备为薄的家庭买一套房子之类的话语。提出这种要求,是不希望济南中院会的正式公文中在所使用的中国文字上留下一个污渍。但如果济南中院的这一证据确实存在疑问,在尼斯房产上,与其他相关证据构成的所谓证据链就完全崩溃了,这么一来,所指控的2000余万的帐该算在谁的头上?
我也真心地希望能看到真正的证据证明薄熙来确实是一个腐败分子。此文无非是有感而发,为捍卫中国文字的纯洁,提请济南中院的工作人员复习一下中国语文,不要因为某些负责人在海外留学时间甚久而忘记了祖国的文字,把语焉不详的口供当核心证据,这是对中国语言文字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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