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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通知书》,断了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怀俊 · 2013-12-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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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河北邯郸市公民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

  原编者按: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与事的过程中,当时这位所长正大权在握,借文革中发生的“磁县事件”中一位公安干部的死亡伺机报复,制造假案,于是1983年河北磁县法院判决邵怀俊为“杀人犯”,当邵怀俊不服而上诉至中级法院之后,由于中级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与这位所长在文革是属于同一派的,虽然该案的承办人通过调研认为的确是冤案,中级法院对于此案的意见分歧很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旧维持原判。邵怀俊服刑期间一直申诉,出狱后找过多名律师申诉,申诉至河北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河北高院迟迟不予理睬,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最高法院的办案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阅卷,结果通知本人要“服判息诉”。

  2013年9月邵怀俊申请专家论证,有五个单位的11位教授参加论证,结论仍旧是一个冤案。但是正是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让申诉人“服判息诉”的通知,虽然它既不是判决,也不是裁定,但是任何一个基层法院实际上都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个冤案,于是就实实在在的断了申诉人的伸冤路!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邵怀俊已经含冤三十多年,出狱后伸冤快二十年了,人快八十了,岂不悲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文,以“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强硬措辞,对外传递最高人民法院在冤错案件上的态度。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不仅要观其行,还要验其果! 2013年12月31日

  1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张泗汉为主持人的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等十一名老法学专家、教授,关于河北省磁县邵怀俊故意杀人案论证意见书。

  2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长)孙世光2009年4月6日律师意见书。

  3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2009年“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一历经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纸“通知书”不能使邵怀俊等人“服判息诉”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并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信。

  4、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

  一、五个单位十一位法学专家的论证书

  关于河北省磁县邵怀俊故意杀人案

  论 证 意 见 书

  我们受邵怀俊委托,于2013年9月15日,对邵怀俊故意杀人案一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原刑法教研室主任周其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综合管理教研部副主任王艳敏;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原教务长孙世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常务理事兼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 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梦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会长刘金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公共行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郎佩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召集人郭自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原副主任、教育部全国思想政治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巩献田,共十一人。

  本案的基本案情:1983年4月2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83)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九日晚,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当时县武装部长)合谋决定杀害公安局干部张三星,当晚张怀钦派副班长赵云翔叫王光玉将张三星从磁县看守所监号提出,由赵云翔等人将张三星押送城关镇北关,当晚,刘士修等人到北关找到马付贤,对马说,赵部长叫你们把郑三星处理了。随后,马付贤和高臾区尖子排副排长周志德等人将张三星押到北关小学后面路东地边,由马付贤、周志德开枪将张三星杀死。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在一九六八年磁县2月9日事件平息后,私自合谋决定杀害张三星,并由被告人马付贤、周志德将张三星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罪行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怀俊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3年7月14日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与会专家受托后,认真审阅了以下案卷材料:委托人提供的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3)磁检诉字 号;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3)法刑字第13号;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83)法刑上裁字第131号;中共磁县委员会1981年11月18日关于本案的《调查和预审情况汇报材料》,以及本案的各类证明材料、《辩护意见》、申诉材料和《驳回申诉通知书》等,依据上述材料,结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刑事政策,经过认真分析论证,一致认为: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怀俊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判决书指控邵怀俊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合谋决定杀害张三星,子虚乌有,没有事实依据。

  1、原判认定1968年2月9日晚,邵怀俊伙同赵跃光在张怀钦宿舍召开会议合谋杀害张三星。对此,证人主办赵跃光专案的山西省军区纪委书记高云清证明:“总的讲,否定了所谓赵跃光召集的合谋杀害张三星的秘密会议……,我们对此事有关的人和事都作了核实,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供证都对不上号。我们有绝对把握,那个秘密会议根本就不存在,我了解这个案子时,所有人都不承认有这个会议”。由此说明,连所谓的“秘密会议”的召开都证实不了,又何谈参与合谋杀害的事实?显然,原判的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2、原判认定合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是1968年2月9日晚在张怀钦宿舍召开的,而张怀钦的宿舍是在看守所。据证人原磁县检察院张书贵的证言证实:当晚“天就黑了,邵怀俊叫我替他站岗,他和公安局刘动勤、冯全、法院刘世修就出(看守所)去了,我在房上站岗到半夜才下来。”邵怀俊提供的证人冯全、崔志峰、魏清泉、赵跃光的证言也都证实:当晚,“从张三星到磁县看守所和从磁县看守监号提出押送到城关镇北关,邵怀俊都不在场,没有参加会议的时间。” 邵怀俊既然不在看守所,怎么可能在看守所参加赵跃光召开的会呢?

  3、据复查该案的河北邯郸市中级法院卢泉林证明,他在1996年10月16日关于该案的审理报告的处理意见中明确提出:“原判认定邵怀俊、刘世修、张怀钦由赵跃光召集,密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和马付贤、周志德枪杀张三星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应撤销原判,宣告邵怀俊、刘世修、张怀钦、马付贤、周志德无罪”。该报告由于当时受派性影响法院未能认可,但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原判认定邵怀俊参与合谋杀害张三星,是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4、所有的反证之间互相冲突,没有吻合之处,形不成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

  第二、在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搞刑讯逼供,对证人利用威胁、欺骗手段来收集证言。这些口供、证言的真实性是负面的,没有证明力。

  1、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在上诉状、申诉状中提出由于办案人刑讯逼供,造成冤案;原办案人员索书一也证明搞过刑讯逼供。邵怀俊供称:“从逮捕到判决的上百次审讯中,我一次也没有承认过,在被关押期间,受到非人的折磨,刑讯逼供是家常便饭,多次折磨的昏死过去,有次醒过来手上有红印,我不知道在我昏死期间,他们搞过什么鬼。搞刑讯逼供的主要有朱付全、索书一和崔建国。…把他们写好的材料叫我看给我念,让我按他们的意思交待所谓材料。否则就招致一顿毒打”。刘士修供称:“你们看看我的两只胳膊,这两道伤痕就是他们当时用细钢绳勒出来的。再看看这件血衣,虽然让我爱人洗过了,但血迹犹存,拧烂的衣洞还在,衣服上的血这和我胳膊上的伤痕是一致的。当时钢丝勒进肉里,血流不止,两天不给我松开,两条胳膊肿的多粗,那个难受劲是一般人无法忍受的。我当时想,你们让我怎么说就怎么说吧,只要能活下来,总有翻案的一天,我就是这样才承认的。”原办案人员索书一证明:“我们搞内查外调,开始他们都不承认,审问都是夜里,他们不供就熬夜。我问一会,崔建国问一会,他受不了啦,他就在晚上供,第二天就推了。打他们断不了,我也打过。邵有时乱鸣叫,闹得乱哄哄的。我还能饶了他。朱付全搞逼供信太严重,不仅犯人看不过去,就连我们也看不过去,他拿犯人的口供在大会上念,让犯人按这个供。我还给朱付全说过这样不行,他拍桌子不听。”

  2、本案中多数证人是在被胁迫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证言的。证人磁县陈庄孟玉华(不识字)证实:“当时把我关在监狱里,是所长朱付全写好的,让我按的手印。上面写的啥,我也不清楚”。证人磁县陶泉乡申庄村民申明标证明:“他们写了个材料要我按手印,他们不给念,说你在材料上按上个手印就妥了”。

  3、张怀钦、刘士修对过去审讯中曾经承认有此事的原因予以多次说明,即那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不得已才承认的,事后,特别是在接到起诉书后和在法庭上都作了更正说明。

  4、邵怀俊在数十次的供述中均不供认参加了合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仅有一次是在被刑讯逼供昏过去醒来之后看到供述笔录上的红手印,他得知其承认参加了会议后,又立即翻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邵怀俊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上述意见供委托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参考。

  2013920

  参加论证会人员名单(签字)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张泗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常务理事兼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冯 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原副主任、教育部全国思想政治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 巩献田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原刑法教研室主任 周其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 杨新京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召集人 郭自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会长 刘金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梦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公共行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郎佩娟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综合管理教研部副主任 王艳敏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原教务长孙世光

  二、邵怀俊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邵怀俊因故意杀人一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124日(2003)刑监字第15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后,找到我,要我给其写一律师意见书。

  我于2006324日在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接受邵怀俊的委托,作为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诉讼的代理人(详见附件一)。接受委托以后,本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认真耐心地听取了解邵怀俊对该案的形成和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及前段申诉全过程情况的说明,看了邵怀俊手中已有的该案的有关材料;其次,是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阅读了该案的案卷材料(详见二、三)第三,是对与该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了调查;赵跃光2006418日、冯全2006519日、赵秀云2006519日、刘士修2006521日(刘士修将当时刑讯逼供仍留有伤痕的两只胳膊及照片给我看了!)写了证明材料(详见证据和有关材料2D1-2页,3D15页,3D19页、9D68-69页,12D85页,12D86-89页)

  在此基础上,我于200691日以邵怀俊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刑事申诉书,该申诉书就是我对该案的认识和看法!

  这次邵怀俊找到我以后,我又重新阅看了有关证明和材料,现仍认为:

  一、“认定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于196829日晚,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赵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当时县武装部部长,另案处理),合谋决定杀害原磁县公安局干部张三星。”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完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二、就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大量事实证明,从张三星到磁县看守所和“从磁县看守所监号提出,由赵云翔等人将张三星押送到城关镇北关,”邵怀俊都不在现场,邵怀俊对此事一无所知。

  三、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大量事实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详见证据和有关材料三2D1-13)。

  但据我了解,最高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并亲自调卷进行了复查,得出的结论。

  邵怀俊对此结论不能接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为此案到处奔波,辛辛苦苦辛辛申诉三十多年,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使邵怀俊“服判息诉”我亦认为光靠一纸“通知”是难以解决的!我建议最好请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和有关领导接待一下邵怀俊,当面听听邵怀俊的意见和想法。

  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孙世光律师

  200946

  三、北京大学巩献田致中央政法领导同志的公开信

  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

  ——历经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纸“通知”书不能使邵怀俊等人“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并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1996年的秋天,通过河北大学毕武卿教授(已经退休)的介绍,认识了邵怀俊等人。邵怀俊1983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在服刑期间减刑4年,实际服刑11年后释放。邵等人是在电视上看到毕武卿教授给河北省委负责同志法制讲座后,请求毕帮助自己伸冤的,随后毕就把邵介绍给我,请我帮助邵等人伸冤。

  时间已经过去13年了。在这期间我与我的研究生们曾经仔细研究邵提供给我的材料,大家一致认定确实是个冤案。我又把邵介绍到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考律师。张与李庚律师接手此案后,也认为的是个冤案。可是河北省法院没有予以平反。邵要到最高法院申诉,必须有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结论,而河北省高法迟迟不予答复,后来通过各种途径河北省高院才给了不予平反的书面答复。

  前年,邵找到了从最高法院退休的两名律师,这两名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也认定是个冤案。通过这两位律师,最高法院总算给立了案。邵和我们都满以为这下总算可以平反了。

  可是,去年底最高法院一纸维持原判的通知书,平反的希望又落空了。邵找到我,问我如何办?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的、也是最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司法途径到此是尽头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行使审判监督权,可是类似这样的个案监督,我国从来没有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通常指的是一般监督,个案监督也没有先例。

  司法途径到头了,其他途径也没有了!

  建国以来,我党和政府有一个非常好的传统,就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从而为党和政府赢得了很好的声誉和公信力;而纵容犯罪和有错顶着不纠,不仅往往引起群众的不满,反而给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制造了借口,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不愿看到的。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认为,先是由于八十年代初期的基层法院某些人的刑讯逼供造成的;继而,在复查中,个别法官不依法回避致使该案不得平反;去年,最高法院办案人员没有认真阅卷、草率结案导致冤案未得平反。

  邵等人的冤屈没有昭雪,最高法院的通知书劝其“服判息诉”,是很难的啊!

  鉴于此,我作为中共党员和法学教授,不得已给你们两人写此公开信。

  最后,一个问题,既是学术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也是有人经常提起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结合邵怀俊案件,我想,假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错了(任何机关和个人都难以避免或杜绝错误!)以后如何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办法。我想,是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部门,专门受理不服最高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换言之,最高法院内部的另外一个部门的法官们负责审查最高法院自己的判决和裁定?假如这样,类似邵怀俊这样的案件,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们有以下疑问:

  1、为什么凡是了解这个案件材料的人员,无论是负责复查该案的法院的法官、还是法学专业工,没有一个不认为是冤案的?

  2、为什么为此案进行辩护的八名律师(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一名,都是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早的检察官;还有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不认定此案是冤案的?

  3、为什么本案所谓首犯(主谋)竟然没有认定犯罪和受任何的处分,而所谓的同案“从犯”竟然被定“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4、为什么复查案件的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而中级法院审委会却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意见来?

  5、为什么定其罪的一审法官,在上诉审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调到中院当副院长)?在复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为什么邵怀俊等人一再要求与提供假证的人对质,而法院为什么始终不允许对质?

  7、为什么不对邵怀俊提供无罪证据的多个还存活的证人予以调查?

  8、为什么自从被逮捕到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三十年来邵怀俊一直在喊冤?

  9、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证词与证词之间漏洞百出,形不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10、为什么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阅卷,而不进行必要的调研,甚至办案人员也不向本案的律师——最高法院自己过去的同事、上级——调查?

  面对这些疑问,不仅对于邵怀俊几个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触这个案件的人们,不给予平反的结论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北京大学巩献田

  2009327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

  原河北省磁县法院、邯郸地区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为了搞假案立大功,公然违法,按照磁县捏造东方罪证,在1983年制造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将我判刑十五年,害的我家破人亡。

  十万个想不到,作为中国的最高衙门——最高法院竟然和磁县、邯郸地区、河北省法院一样,办案人三年不审案卷,依仗大权套抄基层法院的捏造,发给我一个通知书,驳回我有理有据的申诉状,这个通知书的内容是错误的。不仅违法而且公然抗法。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事来,如果不加纠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冤还能向哪里去诉?

  我为申冤聘请了十几位律师,其中有原最高法院第一任审判员高克胜、最高法院原告审庭副庭长级的刑事组长王河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教务长孙世光、原最高检察院第一任检察员韩明德,并求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及五位博士研究生,原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原退休于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泗汉及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等十一位法学专家。以上这些原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和老法学专家经亲自审查材料认真研究论证,摆事实讲道理,曾多次向最高法院上书进言、劝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重审本案。

  但是,最高法院长久不理睬,宁可把我冤死。也不纠正自己搞错的案子。宪法规定要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十八大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明。都作了明确的有错必纠的指示。最高法院为什么不执行,坚持错误不纠正。如果说最高法院没有共产党的组织。谁都不会相信。在我被陷害的这起假案中那么为什么不执行党的政策呢?

  下面我按照申诉程序。分别申明磁县捏造、陷害制造假案的手段,及我无罪的证人、证据和各级法院违法捏造毫无公正的事实。

  申诉人:邵怀俊,男,77岁,河北曲周县人,我18岁参军,同年入党,现住邯郸市学院北路罗兴公寓217号。我在磁县检察院工作和任公检法书记期间,得罪了违法犯纪的人,遭到陷害报复。1978年他们借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人和事的运动中,无任何证据将我逮捕,我要他们拿出证据,回答说:“伟大的运动就是证据。”将我关押、刑讯逼供五年,于1983年4月违法秘密开庭,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十五年。

  申诉事实:

  磁县1983年4月2日(83)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当时县武装部长,另案处理),合谋杀害原磁县公安局干部张三星。”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完全是捏造的、刑讯逼供的结果。他被打死与我无任何关系。我既不在看守所,也根本不知道此事。

  张三星因是磁县“红总部”的头目,“红总”抢劫了邯郸军分区的军火库。1968年2月9日,周恩来总理派武汉军区一个团、北京军区三个团,以63军曹副军长为总指挥的万余名官兵到磁县收缴“红总”的武器。“红总”阻止解放军进城,用轻、重机枪打死、打伤100多名官兵。周总理定“红总部”为反革命组织,命令部队围歼。晚八、九点张三星被部队抓住,送在看守所,又转送到解放军的收容站,因其民愤大在收容站不知被谁打死。

  事隔十年后的1978年,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运动时,张三星的同一派人在磁县掌了权,如磁县公安局党委成员、看守所长朱付全等人成了清查运动的领导人,大喊张三星打死的解放军是林彪的兵,被打死活该,应给张三星记功、平反,找凶手给张三星报仇。为此,他们捏造了二月九日晚赵跃光开会谋杀张三星的假案。

  朱付全何许人也?他为什么恨我,捏造假案陷害我,其原因是:

  在四清运动中,我受邯郸地委组织部干部科长、驻磁县公检法四清工作队队长之派,按照工作队写的材料,在万人广播大会上发言,揭发批判了朱付全依仗看守所长之权,调戏、玩弄女犯,逼死人命的事实。四清将结束时,四清工作团党委开会,要对朱付全清除出党,开除公职。因我列席了此会,最后让我发言谈意见,我表示处分太重,我不同意,应对朱付全给出路。党委采纳了我的意见,让公检法拿意见报党委。公检法拿的意见给朱付全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刚上报党委,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于是四清成果一风吹了。

  朱付全为报我批判他之仇,又知道了给他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意见,当然他不知道工作团党委对他“双开”的情况,对我恨之不消,我被逮捕后,他审讯我时一再说:“你小子给我留党察看的处分,我要给你去见毛泽东的处分。”我意识到他要把我害死,刑讯逼供将我打昏死数十次之多,给我戴四十多斤重脚镣、手铐达五年。还不断给我戴背铐3-5天不让我吃饭,各种恶劣的手段残忍到极点。我太冤枉了!我从被逮捕之后一直申诉和喊冤,直到2013年9月15日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等十一位著名法律专家,为我的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案情和我提供的证据,有专家十一名签名的论证意见书,现将将这份论证意见书呈交给您。为了不多占用您繁忙的工作时间,我这份申诉状,只是对论证意见书的事实作一补充说明。

  一、此案震动了北京军区、山西省军区:

  磁县将我逮捕后,去到山西省榆次市武装部去逮捕时任政委的赵跃光。因磁县没证据被山西省军区阻止。为此,北京军区、山西省军区对赵跃光这个副师级干部因涉及杀人大案。派出山西省军区纪检委书记高云清(少将)北京军区姓腾的少将、军、师、团级调查组,经长期调查否定了磁县制造的这起假案。并告诫磁县:赵跃光根本没有召开过那样的会议,你们不仅不能逮捕赵跃光,奉劝你们必须释放被你们逮捕的邵怀俊等人。赵跃光根本没召开过那样的会,他们怎么成了是参加赵跃光会的人了呢?磁县为达到报复陷害我的目的又不失借运动立功迫切期望虽处理不了赵跃光这个所谓的首犯,仍对我们所谓从犯判了重刑。这就是磁县捏造的假案。事实形成了现代的“今古奇观”的古今中外的假案!

  二、我无罪的事实和证人证明:

  1、所谓首犯赵跃光曾多次出证,根本没有召开那样的会,纯属对我们陷害。(详见证据一1-9页)

  2、原山西省军区纪检委书记高云清、临汾军分区政治部主任马艮奎证明:“经我们长期调查,我有绝对把握,那个秘密会议根本就不存在。我了解这个案子时,所有人都不承认有这个会议。据我所知道的这个案子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详见高云清、马艮奎证据10-11页)。

  3、原磁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本案的“同案犯”)多次申诉一再证明和在开庭时申明:“二·九整个下午及整个晚上我没有和邵怀俊、刘士修见过面”、“赵跃光是在深夜约十点半左右,他和二个我根本不认识的战士一起来到中队,问了问中队有没有伤亡情况,大约10来分钟就和二个战士一起到武装部去了。”“法院定的密谋会议是毫无根据的,根本不存在。”(详见张怀钦证明13-15页)。

  4、原磁县法院刘士修(本案的“同案犯”)多次申明和在开庭时一再申明:“磁县法院判决书认定赵跃光(县武装部长)、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合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完全是刑讯逼供,是一起人为制造的错案、冤案。”、“说我参加了赵跃光的会纯属捏造的”。又证明:“1968年2月9日下午七点左右,邵怀俊找我说:‘解放军正在收武器咱去把抢走的枪支要回来吧。’有我、冯全,我们从看守所出去找解放军要枪……,我们要不到枪,我就回家去了,就在这里和邵怀俊、冯全分的手,时间约八点。邵、冯一起送邵怀俊的客人走了。”又证:“预审人员指明要我承认1968年2月9日到北关找马付贤传达赵跃光的批示……,我既没有参加合谋,也没有到北关找马付贤。”(详见刘士修证明16-17页)。

  5、原磁县检察院张书贵证明:“2月9日天就黑了,我院邵怀俊叫我替他站岗,他说到外边转转……我上岗不大会儿,从东边过来一伙子人,叫看守所的门,我问是那的,下边人答是邯郸市联委的,下边人还说捉住红总派一个人,是你们公安局的张三星,这时我还听见张三星叫我开门的声音,我就喊里边的开门……。时间不长我见从中队院过来一伙子人,到了监狱院门口,有的说把张三星带走,有的说把张三星弄到北关去,说的人口音不是熟人……。有人把张三星从监狱院叫了出来,交给这伙人就带走了。”

  张书贵的证明说的清清楚楚,张三星被带进看守所,又带张三星出看守所,这一期间是张书贵替我站岗,我离开看守所之后发生的事,我根本就没在看守所。磁县法院判决书说我在看守所参加了赵跃光的会,是没有根据的,是不成立的,也是绝对不可能的,我没有作案时间!张三星之死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详见张书贵证明18-20页)。

  6、磁县北来村(原公安局打字员)魏清泉证明:“‘二·九’那天,我和张三星在银行……下午太阳落山时,部队把我们集中一个屋里……坐了两个多小时,部队的人让我们排着队往北走,走到古楼那……有一个高个子把张三星从队里叫出去了,从那时张三星就没回队。我们排着队顺大街往北走,走到离北门还有十几米远的时候……当时邵怀俊和刘士修在路上站着……见到他们也就晚上八点来钟的样子。”(详见证据二:30页的15)魏清泉的证明再次证明了我没在看守所更没有作案时间这一事实。

  7、冯全(原磁县城关派出所干部)证明:天黑后我让张书贵替我站岗,我和冯全、刘士修出了看守所。走到大街上见解放军正在那里收枪,我们给解放军要枪……枪没要到,我和冯全往西关送邯郸国棉三厂政治部主任崔志峰、邯郸市法院的张炳申,将他们送到西关丁字路口,冯全也搭乘崔志峰、张炳申的吉普车回家去了。(详见冯全证明21-22页)。

  8、崔志峰也多次出证明,证明我和冯全送他们的情况,并证明冯全搭乘他们车的情况。崔志峰证明到邯郸的时间不到10点,邯郸距磁县30公里,这证明了我与崔志峰、冯全分手的时间是晚九点多。(详见崔志峰的证明23页)。

  9、原磁县法院的刘士修证明:我和冯全、刘士修出看守所在大街上给解放军要枪没要到。说我与冯全去送我从邯郸来的客人(崔志峰、张炳申),刘士修就回家去了,刘士修证明和我分手的时间是八点。”(详见刘士修的证明16-17页)。

  10、赵秀云(原磁县城关镇副镇长):我和冯全把崔志峰送到西关丁字路口,他们乘车走后,剩下我一人拐到城关镇务本大队党支部书记赵秀云家。赵秀云不在家,我和其父、母、姐姐在其北屋西里间说话,等赵秀云近11点没回来,我就回看守所了。(详见赵秀云证明24页)

  11、白日祥(原磁县公安局副局长):我从赵秀云家回到看守所近11点,白日祥告诉我:“你出去后看守所可热闹了。”我问:“热闹什么了。”白日祥说:“解放军和造反派把张三星抓住了,弄到了看守所打了一顿,又弄到北关把他打死了。”我说:“你怎么不制止呢?”白日祥说:“你说的轻巧,那种场合,呼喊乱叫,都说张三星是打死解放军的凶手,他又是‘红总’的头头,周总理定‘红总’是反革命组织,谁制止了呢?”白日祥给我说了后,我这才知道张三星被抓住被打死的情况。所以说张三星被打死与我没任何关系。

  12、原磁县中队战士炊事员张秀臣证明:“二·九”晚8、9点钟,在张怀饮屋的不是赵跃光开会的五个人,而是安云庆(邯郸军分区在机电学校支左的干部)带领机电学校20余名学生。磁县1981年11月18日向邯郸地委报告材料中第五页14行中称:“‘二·九’晚8、9点钟,安云庆等人将张三星带到看守所。”事实是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令炊事员张秀臣给安云庆带来的机电学校20来个学生做饭,张秀臣到张怀钦屋一看有安云庆和那么多人,就赶快做饭,做好后送到张怀钦屋。从8、9点做饭到送饭,吃完饭这个时间,按最快的速度计算,也得两个小时吧。事实说明:从8、9点加上做饭、吃完饭已超过十点了,这个时间在张怀钦屋的人不是赵跃光等五人开会,而是安云庆和20来个学生吃饭,完全说明赵跃光在张怀饮屋开会是他们捏造的。(详见张秀臣证明25-29页)

  以上证人的证据证明了赵跃光根本没召开过那个谋杀张三星的会议。退一万步说,即使赵跃光真的召开过那个会议,我从7点和刘士修、冯全出看守所,到11点才回到看守所,这个期间我根本没在看守所,怎么成了是在看守所参加赵跃光的会了呢?磁县法院的判决纯属是捏造。

  以上是我无罪的证人证据。

  三、 证人捏造的证据:

  磁县制造了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假材料十七册,这十七册而与本案沾点边的、只有两份假证,而且是假的出奇,请审查:

  第一份是磁县公安局刘动勤捏造的假证。他捏造了三份假证:①刘动勤证他是参加赵跃光会的人,参加会的共五个人,有中队班长赵云翔。赵云翔为此被捕,赵云翔被逼受刑不过,却供称,“参加赵跃光会的很多人,就是没刘动勤。”②又如判决书判决刘世修是参加会的人。可是刘动勤在三份证明中证明,参加会的绝对没有刘世修。是散会后在院子里才碰见了刘世修。③又如刘动勤证明,在散会后就回屋睡觉了,见检察院张书贵正在床上睡觉。但是,事实上那时张书贵正在大门口房上值前半夜班站岗,怎么成了是正在睡觉的呢?所以说刘动勤三份证明完全是伪证,是故意捏造的,必然是矛盾百出。(附:刘动勤捏造的3份假证,9页)

  第二份是磁县县委捏造的假证:刘动勤在三份假证中,都说参加赵跃光会的绝对没有刘世修,是散会后在院子里才碰见了刘世修。而磁县县委怕假案搞不成功,不能在运动中立功,于是捏造假证:1981年11月18日,在向邯郸地委汇报材料的第5页中捏造:“原公安局治安股长刘动勤三次证明‘二·九’晚上在张怀钦屋见赵跃光、邵怀俊、刘世修等人正在商量处理张三星。”刘动勤一再证明没有刘世修,更没有县委捏造的这一段话,作为磁县当时的县委,竟然做伪证。(附:磁县县委向邯郸地委汇报捏造的材料第5页)

  磁县制造这起假案,栽赃陷害我们,是为了宣扬其在运动中抓住了大案,向上请功,是违法抗法的。以下事实完全可以说明:

  四、 磁县和各级法院违法抗法捏造假案的手段和事实:

  1、磁县检察院捏造的移罪于我的起诉书。他们逼刘士修供称的“二月九日晚上,刘士修和冯全、刘动勤对马付贤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可是,磁县检察院在对我的起诉中,将逼出的刘士修供的冯全、刘动勤,改成为我邵怀俊!刘士修被逼供称的所谓冯全参与,是假的。因为冯全当日晚就和我在一起,根本没在看守所,也根本没和刘士修、刘动勤在一起。(详见起诉书)

  2、磁县法院在捏造判决书中,捏造说:“刘士修等人到到北关对马付贤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判决书把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捏造移罪于我邵怀俊的名字去掉了,又换成了刘士修“等人”。这个“等人”是谁?杀人大案能用“等人”代替吗?这个“等人”是谁?调查了吗?于是就移罪于我,连点边就沾不着我竟被判了十五年徒刑。这个“等人”怎么不判刑呢?这个现代的今古奇观处处都是“奇”

  3、审判我们,在河北省不同的县里,秘密开庭,“同案犯”互不让见面,一人一庭,一个证人也未到庭。也就根本谈不上法律规定的辨认和质证了!磁县捏造的这起假案,他们不敢在磁县开庭,将所谓“同案犯”秘密转押到临漳县、成安县、邯郸县、武安县秘密开庭,“同案”六人,所谓“首犯”赵跃光不仅不到庭,连一句证言也没有。(因为当时北京军区和山西军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不仅确认赵跃光开会的事实不成立,本案是假案,而且告知磁县说此案是假案!)其余“同案”五人,一人一庭,互不让见面秘密开庭,连一个证人也没有。国家刑诉法规定的讯问、质证统统没有?

  以朱付全为首的办案人对我们当事人大搞刑讯逼供,打的我们每个人都是遍体是伤。

  4、不仅对我们当事人刑讯逼供,将不按他们指令作假证的人关押在看守所内逼假证,将不作假证的农民朱清保打残致死,留下的孤儿寡母残忍到极点。(详见证据一,第36页;证据二,第34页的20)

  5、此案主办人磁县公安局党委成员、看守所长朱付全为达到陷害我的目的,将磁县孟玉华关押在看守所里逼假供,将他以孟玉华之名写好的捏造陷害我的材料,既不让孟玉华看,也不给孟玉华念,只让孟玉华盖手印,用此材料作为给我定罪的证据。(见证据二,第32页的18)

  6、朱付全为陷害我,逼供手段恶劣到极点。朱付全将逼出刘士修的“口供”在全体在押犯大会上全文公布,随即昼夜对我动大刑,让我按照刘士修的“口供”交待。将我打昏死后,制造了我的“所谓口供”在我签字的上方办案人签“邵怀俊供”四个字此情况有办案人索书一全文作证。(详见证据二,第37页的28,办事人索书一的证明)。

  7、邯郸地区中级法院裁定及二审法官李振河违法不回避而又次次从中作梗。

  1983年4月2日,我上诉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上诉期一个半月因不给裁定,我委托武安县看守所黄所长(磁县不敢在磁县开庭将我秘密转押在武安)去找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催要裁定,二审法官李振河(与被杀者张三星在文革中属于一派)答复说:“邵怀俊这个案件不能定案,根据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可延长一个月,转告邵怀俊再等一个月。”一个月过后,又对黄所长说:“虽延长了一个月,仍不能定案,转告再等。”从4月2日一直等到7月14日,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无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次延长说:“不能定案”。等了三个半月,并没有新内容,只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二审法官李振河,不仅不回避而又次次从中作梗,阻止给我平反。

  1989年我出狱后,河北省高级法院李永进院长批示磁县重新复查。1990年,磁县法院有告审庭长吕社诚为首的合议庭,经认真复查,合议庭认定此案是冤案,拿出给邵怀俊平反的意见上报到磁县法院审委会,真是冤家路窄,无巧不成书,正在此时,李振河到磁县法院当了院长。在审委会他不仅不回避,首当其冲,先入为主,阻止给我平反。在审委会形成平反与不给平反两种意见争论激烈,在李振河权势的操纵下,形成各占50%。按照法律程序上报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又一个无巧不成书,李振河随着我的案件,又上调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当了主抓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李振河以主抓刑事案的副院长之权,将我的案件压下。我数次找他要裁定,他对我不理睬。逼得我再次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诉。邯郸市中级法院告审庭长卢泉林为首,按照省高院的指示意见组成合议庭,经认真调查,又认定此案是冤案,上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又一个无巧不成书,此时因地市合并,李振河又成了邯郸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在审委会上他仍不回避,又首当其冲,先入为主,阻止给我平反,经过激烈争论,又形成平反与不平反各占50%的意见。以上就是李振河违法不回避,依仗权势阻止给我平反。后来,我才知道李振河为什么这么坏,又胆大妄为地违法抗法,原来他在文革中与张三星是一个派系的造反派头目。

  9、河北省高级法院违法压案九年后违法驳回我的申诉。1996年10月16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委会按照法律程序,将各占50%的两种意见,上报到河北省高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压案九年不办。

  我的律师王河泉(原最高法院告审庭副庭级刑事组长)让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邢军追问河北省高级法院为什么压案不办。邢军告诉王河泉说:“省法院没办法,他们不是不办,而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下令不让办”。我又委托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站李家军催问河北省高级法院为什么压着我的案件不办。李家军询问当时负责河北省片的上访接待人吴锋。吴锋说:为此,我曾问过河北省高级法院,答复说:‘河北省委政法书记不让办。’让我别找他们了,去找河北省吧。这个河北省政法书记是谁?他为什么给河北省高级法院下这个命令,我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最高法院当时下达命令,对没有省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受理审诉;二是这个省委政法书记介入过我们这个假案,怕我申冤平了反,他是否怕承担责任?

  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逼得我找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并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寨书记郭风莲、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部,请他们催问河北省。在这种情形下,河北省高级法院压案九年后的2005年6月15日,下了维持原判的通知书。这个通知书称:“同案供述,相关证言证实,赵跃光因时效已过等等。”这个通知书是违法的、捏造的。对我们“同案”秘密分别开庭,互不让见面,在开庭中我们“同案”人根本没有任何人供述,一个证人也未到庭,从那来的证言证实。经北京军区、山西省军区军、师、团级调查组长期调查,赵跃光根本没召开过那样的会,是假案,根本不存在什么“时效已过”的问题,理由是不存在的。河北省高院驳回的通知是捏造的、违法的。

  河北省高级法院刑事监督庭庭长陈国精(压案九年的办案人)在2005年6月15日交给我维持原判的通知书时,我向他说:“你作为省级法院的庭长,竟然不公正到这种地步,我们有罪吗?九年后的今天,你们按照磁县的捏造下了维持原判的通知书。”陈国精说:“老邵啊,你说我不公正,你太冤枉我了。审判委员会作出这个驳回决定,我根本不同意,我要求院长、副院长必须重新开审委会,这个驳回我没法给你们当事人交待,院长不同意再开审委会,我只是一个办案人,不是决策人,我实在没办法啊!对不起你呀!主官副院长穆思山将你的全部案卷从我的办公室拿到他的办公室正在亲自审查,你可直接去找他。”省法院的大门我进不去,我要求见他,又见不到,我将电话打到穆思山的办公室。穆思山说:“你不要找我,你还找陈国精。”从此以后,再也找不到了,打电话也不接了。

  通过陈国精这番话,我一直思考,陈国精办案人的合议庭意见与审委会的意见是完全不同的。

  10、中国的最高衙门——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是邢军,他竟然也按照磁县法院捏造的材料驳回我有理有据的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有同案人刘士修、马付贤等的供述及相关证言、证实,你亦有供述在案。”这个驳回的内容完全是捏造的、违法的。

  磁县的案件,他们不敢在磁县开庭,将所谓的同案分别押在临漳县、成安县、邯郸县、武安县秘密开庭,一人一庭,互不让见面,一个证人也未到庭。《刑诉法》四十七条修改后的五十九条都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案”人互不让见面,一个证人也未到庭,给谁去辨认?给谁去质证?给谁去证实?“同案人”在法庭上没有任何人供述。你驳回的这个供述从何而来?一个证人也未到庭,你驳回这个证言、证实又从何而来?驳回称:“你亦有供述在案。”,磁县逼供把我打昏死后制造的假口供,这叫供述在案吗?请问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我在法庭上供述了吗?最高法院办案人邢军对刑讯逼供非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仅不排除,并且将假口供也狂加利用,你们这是执行的什么法律?这不是公开违抗刑诉法吗?

  在最高法院未驳回申诉之前,我通过我的律师孙世光(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长)、王河泉(原最高法院告审庭副庭级刑事组长)一再向邢军要求,我要见邢军,要更详细的向邢军申明我的冤情,经多次要求,邢军坚持不见。

  2009年4月6日,律师孙世光向邢军递交律师意见书时又一再向邢军转达我的要求,4月13日我在我的律师王河泉陪同下,邢军才算接见了我一次。在三个小时的接见中,我向邢军详详细细的诉说了我的冤情,并向邢军说明,如果我诉说的不实际,请你立即给我提出。邢军点头回答:“可以。”在我三个小时的诉说中,邢军没说过一句话。我说完后,把我无罪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三本全部交给了邢军,我说这些材料在你的办案卷中都有。邢军说:“好,好,我回去一定认真的看一看。”他这一句话告诉了我,邢军在办我的这个案件三年中,根本没认真审查案卷!驳回申诉书写的那几句法院常用的套话完全是照抄磁县的捏造。邢军知道河北省法院压案不办或者有不让给我平反的命令是河北省政法书记的命令,邢军驳回我的申诉,是否也受到了这个政法书记的影响,而丧失了公正?

  有一个特殊情况作一说明:

  磁县到邯郸逮捕我,让我站在汽车上游了邯郸市一个中华大街,并让我游了磁县城的大街小巷,他们宣扬我与“四人帮”有牵连又是杀人犯。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运动的高潮中,人人躲我、避我,怕我连累他们。邯郸市法院的张炳森竟然不承认磁县发生事件的当天来磁县的事实,不承认我送他的事实。他的不承认,正合磁县搞假案之意。利用他不承认,定我不老实。置张书贵、冯全、崔志峰、赵秀云及其父、母、姐姐等多人证明我没在看守所,是和他们在一起的证据于不顾。只把张炳森一人不承认来磁县作为我不老实定案的依据,这又说明了他们枉法的实质。

  如果白日祥也象张炳森一样不承认我十一点回到看守所他向我介绍张三星的情况,他们肯定把白日祥不承认的事像张炳森一样作为给我定罪的依据装在卷内。据我的律师讲,卷内没有白日祥的证明,这有力的说明了他们把白日祥证明我无罪的证据给销毁了!如果没有销毁,还能做其他解释吗?只用卑鄙手段搜集和采信我有罪的伪证,而不搜集和采信我无罪的真实证据,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到这种地步,是可忍孰不可忍!

  由于磁县这些人对我的陷害,又由于各级法院承办本案的人员的不公正,造成我被冤枉几十年,直到今天不能平反!尽管如此,我仍是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程序来申冤!

  今天我这份公开信既是网上申诉状也是为了怕院长们受部下不呈报见不到我的申诉犯官僚之错。

  附上的三份材料都有理有据的说明了我被陷害的冤案。上书于最高法院,现再次附上。望最高法院觉醒,尽快复查我的冤案!还我一个政法干部、近六十年的共产党员的清白!

  

  敬礼

  申冤人:邯郸市学院北路罗兴公寓217号

  邵 怀 俊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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