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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斌:桑文英的法律诉求何时能够授理?

赵剑斌 · 2014-06-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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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阶级作家老赵谈维权:

  赵剑斌:桑文英的法律诉求何时能够授理?

  西安退休女工桑文英为了残盲老人孙礼静讨要退休金合理权益,数年来奔波于上访维权中,她聘请律师、求助朋友、咨询写状子,去省市信访办反映问题,赴京依法上访,垫付数十万元,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致使前夫跟她离婚、女儿无暇顾及,老父重病不能及时治疗,再婚丈夫陪她上访途中摔伤患上脑梗,弄得她忧心忡忡、心境不好、情绪急躁。

  2012年5月15日,桑文英为盲残老人孙礼静讨还被克扣拖延九年之久的退休金,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引起了西安市爷爷维权团的关注,他们一行7人集体为此到西安市信访局上访。在老教授刘周元和维权助老孟振容的的带领下,他们给西安市信访局递交了信访材料并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局接待处长不执行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书面答复,使信访条例成了一纸空文。

  维权团孟振荣对此极为不满地批评说:“信访部门的态度,不作为的做法,是把良民逼成刁民,把刁民逼成暴民的直接原因。无数次的上访,无数次的扯皮瞒哄,最会踢皮球的就是上访部门,把访民当成皮球踢。

  但是笔者认为:孟振荣的话并非完全有道理,他只是说出了信访让良民变成刁民的直接原因,他有些冤枉了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也有有些苦处:因为许多事情信访部门只是起个挡箭牌的作用,信访部门的权限实在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党和政府执行的什么阶级路线、什么政策的问题:是维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亿万普通老百姓服务,还是为一少部分富裕起来的暴发户们既得利益集团服务?否则,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让信访部门当救火队到处扑火救急,却不防火防患于未然,所以他们也只能把访民当球踢。

  在那场信访纠纷中,桑文英也气愤地质问:如果不能按照信访条列的程序来接待出示文字材料,请问国务院总理签字批示的条列有没有效?或者什么时候宣布作废了?不能依法行政能够依法治国吗?

  当天,维权团一行7人从早晨上班等到下午两点,信访局接待处处长本来答应按照事先约定来接谈,却借故溜之大吉。桑文英怒不可遏,当场摔碎了接待处的牌子。110报警后,询问事情原委,理解地表示:此行为不违法,不过激。

  后来信访局相关领导透露:为了解决孙礼静的问题,他们向国家维稳办申请下拨了三四百万经费。国家信访局在接待孙礼静7人维权团上访以后终于主持公道地表态:“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恢复退休待遇,也好,重新办理也好,不管怎么处理都不能少老人一分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克扣拖欠的养老金。”

  2012年7月,西安市信访局潘局长诚恳地致函桑文英:“你反映的问题,我也报告给省信访局有关同志,省信访局同志答应争取本月底开会协调,所以建议你得等到省信访局月底前后开会协调。”

  但是8月18日,相关单位给予孙礼静的诉求案答复并不能如愿,8月25日维权团去了一次北京,西安市驻京工作组要求市信访认真接待解决。

  不知什么原因,孙礼静的问题还是久拖不决,迟迟不予办理,这里还可能存在市信访局领导在设卡作梗之嫌,因为上级批拨下来这么多油水,哪道环节不想沾一点呢?

  无奈达到2013年2月24日,桑文英与她的老父亲、她的丈夫,还有孙礼静的残疾丈夫一行5人又赴北京反映问题催办解决。翌日,他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没有排上队,后来因为向西安市驻京办正常反映合法解决合法住店问题被拦截,桑文英打电话气愤地对市信访局女同志说:“你们不要把人逼急了,要不然我在3月5日学雷锋日或者3月8日妇女节,就要在北京制造一个轰轰烈烈的光荣事情出来。你赶快把我们的这些问题向有关领导反映!”

  3月1日桑文英的丈夫刘教授突然发病做了手术,她的心情特别烦躁,因为恰巧此时西安市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一个男子打来电话,她就在电话里大发雷霆地发泄一番:你们不依法解决问题,把我们整成这样,我要去自焚,让你们把我带回去收尸吧,几个老人我也不管了!去球!”3月4日11时,桑文英一行来到人民大会堂西门,桑文英身披“普法、学法、用法”的红色绶带,身背高音喇叭,放着革命歌曲,准备想给来京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有关孙礼静的材料。广场戒严,警察不让进,警察说你们有冤情我们理解,可以帮你们解决,只要跟我们走去一个地方。于是警察把桑文英等人带到派出所,联系陕西省人社厅叶厅长和市信访局杨局长接待。他们劝桑文英等人回西安市解决,答应给他们报销8000元路费,两会后解决问题。当时桑文英等人很高兴,原来的火气也完全消除了,孙礼静的残疾丈夫李宝文还感动地跪下,感谢省市领导开恩,然后叶厅长和样局长把他们送上回西安的面包车。

  3月5日回到西安,西安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将桑文英刑事拘留,给她家人发的通知书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拘留。

  3月22日,桑文英被取保候审,4月1日,购买了三张火车票拟于12日再去北京上访,11日桑文英搭车前就购买火车票一事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天,桑文英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200元”。

  4月21日,桑文英拘留期满获释,她分别于5月23日、8月1日向西安市新城区政府、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申述控告信》。

  桑文英认为:3月5日对她刑事拘留的依据不成立,有如下错误: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根据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本不存在恐怖信息的任何内容,更没有足以引起社会性的恐慌的信息;再则,我是在给相关人员的电话中,出于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加上家中发生了情况,老公病发,心急而在电话中所说的一些气话,根本没有编造、传播的故意;此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即便我在电话中给相关的、具体的人员说了一些气话,但不可能,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更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的情况。那么,就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也根本不构成本罪,公安机关认定罪名错误,把无罪的我非法羁押是错误的。

  第二,向其家人发放的通知书中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在公安机关向我家人发放的拘留通知书中这么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3月5日19时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桑文英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公安新城分局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该条文,不是拘留的法律依据,而是证人作证的规定,既然是证人,怎么一下成了犯罪嫌疑人,而予以了刑事拘留呢?公安机关在该通知上自相矛盾,只能是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拘留。

  桑文英对4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申请,认为:

  

  一、治安拘留的程序违法

  西公(新)行罚决字A[2013]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虽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但对拘留的起止日期,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而且,被申请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方式和期限”一栏上,没有填写内容,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二、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虽于2013年4月10日购买了3张2013年4月12日西安至北京的火车票,只是准备离开西安市,但并未实际离开西安市,从而没有“离开所居住的市”的事实。既然申请人没有“离开所 居住的市”的事实,那么,申请人就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行政前置程序,不能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申请人将购买火车票之事,于2013年4月11日向当地有关政府机关进行了报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申请人外出的决定。只有当被申请人不予批准后,申请人仍拒不执行,才能谈得上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行政前置程序,就不能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正当的行政目的,构成滥用职权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申请人作为孙礼静的代理人,陪同帮助为孙礼静上访,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受到限制,更不应受到打击报复。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先是刑事拘留,后是治安拘留,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申请人上访,对上访行为进行限制、打击报复。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正当的行政目的,构成滥用职权。

  因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规定受理时间不予答复,向新城区政府提出行政起诉,但是新城区政府也逾期不予答复,桑文英又去陕西省高等法院反映,高院给西安市中级法院出具转办函,但西安市中院仍然不立案、不受理。

  按理说,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机构健全,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不再缺失,但是为什么一个普通老百姓本人身心受到伤害拟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却步步走不通,得不到正常的处理意呢?见我作为一个工人阶级作家,有义务替一个阶级兄妹问一下:桑文英的法律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合理,这一法律诉求何时能够被受理?另外,我在此呼吁:哪一位法律专家、律师能够出面帮助这位见义勇为、乐善好施的女雷锋桑文英,解除她的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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