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是由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人来制定和行使的。法治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工具维护阶级统治的活动。统治阶级的人是法律的统帅,法律只是统帅手中的武器。“枪不杀人,人杀人”,相应地,“法不治人,人治人”。所以,法治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人治。总之,法律的人间正道——绝不是“法律大于天”,而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法律的上帝、法律的天!
美国步枪协会有一句广告词——“枪不杀人,人杀人”——颇有道理。以此类比,在法律领域,也可以说:“法不治人,人治人”。
法治手段,是治国的必要手段,但是,以“法律至上原则”为灵魂的所谓“法治”,却是资本专制的迷魂药、遮羞布!
一、人类社会三种民主制度
法治,是推行民主制度的手段,即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规则来治理国家。
人们对民主概念的理解,含混庞杂,让人如堕烟海。我认为民主概念的核心就是一种价值观,即人人平等、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权利的原则。以民主原则为指导的管理制度,即为民主制度。国家的民主制度,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根据上述民主制度的概括,人类社会大致有三种民主制度:官僚民主,资本民主,大众民主。
官僚(权力)民主,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官僚权力相对民主的制度,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它则是官僚专制。在官僚民主制度下,权力行施权与社会控制权合一,它与财富占有权成正比。比如说,封建皇帝,他有最大的权力行施权和社会控制权,相应地,他也有最大的财富占有权。皇帝和皇族,是封建社会的主人。
资本(财富)民主,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资本(财富)权力相对民主的制度,对于被资本统治的无产阶级而言,它则是资本专制。在资本民主制度下,权力行施权与社会控制权分离,它与财富的占有权不成正比。比如说,国家总统,他有最大的权力行施权,但往往并没有最大的社会控制权和最大的财富占有权。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只是资本寡头们的高级雇员和奴仆。具有最大财富占有权的资本寡头们,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往往是幕后操纵者,具有最大的社会控制权。比如说资本共济会,就是整个世界最大的幕后操纵者。
大众(人民)民主,在共产主义社会,它是真正的全人类民主;在社会主义社会,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对人民群众实行民主,对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实行专政。
社会主义大众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即在人民四大民主权利(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和群众路线的基础上,由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工人阶级政党进行高度的集中。
社会主义大众民主,是毛泽东时代尤其是毛泽东晚年具有空前深远意义的伟大探索,它是打破古今中外历次社会革命推翻一个旧的剥削阶级、又建立一个新的剥削阶级的历史周期律的唯一正确探索,它开启了人类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由自发社会进入自觉社会的大门,它是照亮社会主义继续前进道路的红太阳!
社会主义大众民主,是世界人民的必然选择,尤其是进入了虚拟经济时代,更是挽救人类、挽救地球的最紧迫的选择,这是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而“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孙中山语)
二、民主宪政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的“人治”
西方的民主宪政,属于资本民主的范畴。
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民主宪政,则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二者互相融合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综合体上,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大车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轮子。
虽然,资本民主比封建专制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是,资本主义民主也是一种专制——它不过是以资本专制代替封建专制、以资本特权世袭代替封建特权世袭、以资本奴隶代替封建奴隶罢了!
民主宪政,作为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体制,是行使资本统治的政治制度。资产阶级制定法律,以法律为工具维持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平衡资本集团的各种关系,同时标榜“法律至上”,赋予法律以“神的意志”的光环,用“法治”去包装和掩盖“人治”的阶级剥削压迫的本质。这就如同封建皇权,标榜“天赋人权”,赋予皇权以神的使者的光环,用封建迷信去包装和掩盖地主对农民的阶级剥削压迫的本质,是一样的。如果说,封建主义法治用封建迷信去包装,那么,资本主义法治则是用“法律至上”的资本迷信去包装!
推行资本主义法治的民主宪政制度,从表面看来是依法治国,但其法律却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民主宪政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的“人治”。现实的验证是,西方一人一票的选举制,什么时候选举出过无产阶级的代理人?!西方的“民主、自由”,什么时候给无产阶级提供了根本上不受资产阶级剥削压迫的民主、自由?!所以,资本主义的所谓法治,说白了,就是一小撮剥削者制订了规矩,用规矩和国家暴力去监管广大的人民群众,使之老老实实地接受剥削压迫。
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必须推行人民民主制度,或者说大众民主政治。这种制度,从表面看来,也是依法治国,然而其法律却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群众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统治阶级的“人治”,说白了,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其政治代表制订了规矩,用规矩和国家暴力去规范社会秩序,不允许少数剥削者和反动分子乱说乱动。
三、法不治人,人治人——“法治”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人治”
马克思说过:“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恩全集》第1卷第467页。) 相应地,也可以说:法律把统治阶级的人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统治阶级的人也把法律当作自己的意志武器。
统治阶级的人是统帅,法律只是统帅手中的武器。用“枪不杀人,人杀人”来类比,也可以说:“法不治人,人治人”。可见,统治阶级的“人治”虽然离不开法律等工具,但统治阶级的“法治”更离不开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人来制定、行使法律等工具手段。这就如同,人的劳动离不开劳动工具,但劳动工具却是由人来制造和使用的道理是一样的。这说明,“人治”是本质内容,“法治”只是表现形式,它们的主体都是统治阶级的人。没有了人这个主体,“法治”就什么也不是。总之一句话——“法治”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人治”。
然而,在法律至上的资本“法治”中,法律由工具被神化成了主人,主人却虚伪地装扮成工具的奴仆,这不是故意颠倒主次、混淆黑白吗?!鼓吹“法律至上”、“法比天大”,就是标榜“工具大于主人”,“少数统治者大于广大人民”,法律维护的资本剥削统治是“神的意志”,这就将法律推到欺天侮民的邪恶高度。所以,“法律至上论”,无疑是害民误国的资产阶级谬论!
马克思主义早就揭示了,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同国家机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法律是国家的精神工具,国家是法律的物质工具。统治阶级的人,才是掌握法律和国家这些工具的统帅主体。人是有阶级立场的。如果人的素质尤其是政治素质低下,就不会制定、执行好正义的法律工具,即使有了正义的法律工具,有了工人阶级性质的法律,如果执法的人(尤其是上层)顽固地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好的法律也会被搁置、歪曲或篡改!共和国的七五《宪法》,不就陷入如此的窘境了吗?人民群众眼睁睁地看着——工人罢工的权力和人民“四大民主”权力(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都被取消了;“惩办一切卖国贼”和打击投机倒把罪的威慑条款也被解除了;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的条款虽然还在,但却被反向操作了……。
所以,要治理和建设好社会主义人民国家,虽然必须搞好法制建设,但绝不是无视法律阶级性地狂热修法,执迷于钻法律工具的牛角尖,而关键是如何提高主体人的无产阶级思想政治素质!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有效地开展“同传统的(私有)观念实行最彻的决裂”的社会主义文化革命!在这方面,毛泽东是国际共运发展史上开天辟地的伟大“盘古”!
总之,法律的人间正道——绝非“法律大于天”,而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法律的上帝、法律的天!
【萧竹赤子 20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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