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场最需要的是良心
洛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O 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3) 洛民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一) ,这是一起令人不能容忍的糊塗案。
一丶从档案局里的一份红头文件说起
1974年,国家为了适应农业机械化的迅速发展,在全国各公社成立了农业机械管理站(以下简称农机站) ,河南省也不例外。洛陽地区按上级文件精神,由公社提名丶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审核確定,组织了一支农机队伍充实各公社农机站,我是其中一员(見判决书1---2页)。1975年,我被县农机局选送到洛陽农机学院进修培训,结业后回原单位,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农机局颁发了农机监理员证书丶农机驾驶证丶红录指揮旗,三证俱全持证上岗。因这批人是由全国各省丶市丶地丶县按统一文件精神招收的,是一支正規丶合法的农机监理队伍,具备共同理由。任何人都不可能瞒天过海。
当时我所在的石陵农机站编制只有两名,一名是会计李演敏,一名是农机安全监理员王百顺。原始工作笔记(见本案法庭证据)记录了我的学习丶工作状况。1975年《石陵公社农机站关于夏收夏种工作的几点意見》就是我亲笔拟写的;笔记还证明我参加过省丶地丶县组织召开的多次农机工作丶安全工作会议,如今县档案馆还有文件证明:1975年因为刚成立农机站,农机战线曾发生多起农机亊故,石陵农机站未发生一起亊故。在法庭证言中,有公社书记李协同丶付书记刘钦丶付书记王万子的证言:“该同志表現良好” 。我作为农机站唯一一名农机监理员工作是努力的丶称职的。
1977年4月19日,宜陽县公安局突然以莫须有罪名对我作出” 收容审查” 决定,我被关押在宜陽县公安局五个多月,因毫无证据,于1977年9月30日释放。关押时沒有让我看《收容审查通知》,释放时也沒有给我开《释放证明》,一切都是糊糊塗塗丶神神秘秘。我所在单位宜陽县农机局未征求我的申诉意見,于1977年11月14日作出了宜革农机字(77) 第13号红头文件,以“在政治运动中的表现” 为由,停止了我的农机工作。“政治运动中的表現” 是指什么?文件沒说。我是农机局职工,职工被公安机关抓了丶放了,总该问一下为什么抓,又为什放的吧,一切必须经过的程序都沒有进行,文件就生效并送达了。这个红头文件程序不合法丶内容不严肃丶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职工是极不负责任的。就是这样一份不合法丶不合格的红头文件,农机局竟然入了人事档案存入国家档案馆,到現在,在县档案局36号全宗丶1977年永久3号卷中己存放了三十七年(附件二),并将永远存在下去。我就不信这么明显的错案办案的人能看不出来,是良知被什么东西扭曲了。
二丶艰辛信访路
此案放在谁身上都会选择申诉,我也不会例外。我从农机局红头文件送达之日起,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我是农机局的职工,是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这两个机关自然是我上访申诉的主体,几十年中从未间断。我提的问题有三个:我因为什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因什么理由将我释放?农机局《77》第13号红头文件中所说的“政治运动中的表現” 指什么?主体单位 每次接見都拒绝作文字答复。
2002年10月9日,宜陽县公安局首次给我开出了证明。证明称:“经审查,未发現有违法犯罪事实”(附件三)。农机局(77)第十三号红头文件中的那句“在政治运动中的表現” 到此时终于有了第一次答复。
我感谢这些为我说公道话的有良心的好人。
按照有关法律,在公安局出据证明信后农机局本来应该主动澄清事实丶纠正错误。奇怪的是:我的请求遭到拒绝。
我只能继续上访。
2002年8月27日,宜陽县农机局向县信访办写了一封《关于石陵乡盐高村王百顺诉我局错误决定的回函》。(附件四,以下称《回函》)
《回函》重新答复荒谬到毫不讲道理的地步。
(77)第13号红头文件是从农机局人亊档案中找出来的,《回函》內容第一条却称:“从我局人事档案上可以证明旡其身份的任何证明依据。故我局对其不负任何责任” 。
关于(77)第13号红头文件中所说的“在政治运动中的表現” ,《回函》重新答复为:“关于王百顺清退问题,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用工制度,凡说不清楚丶拿不出有关手续的由哪里来到哪里去,王百顺同志属于此类。”重新答复完全违背了历史真实。如果说此前二十多年争议争的是红头文件是否合格合法,《回函》的送达便是劳动争议的开始。
2002年底,我向法庭递交了民亊诉讼状。
三丶洛陽中院枉法判决
我的这起诉讼案到此出現三个重要证据:1977年11月14日农机局(77)第13号红头文件丶1998年6月9日丶2002年10月9日公安局证明丶2002年8月27日农机局《回函》。在这个案件中,影响公正的两大理由一个是我的身份,一个是诉讼时效,这三个证据把申诉人的身份丶诉讼时效全证明白了。本想法律可以公平解决了,其实不然。此案又经历了一审丶二审。
一审(2003)宜城民初字第44号民亊判决书认为:“双方虽未签定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时效仍存在争议,但判决书告知可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至洛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说也在情理之中。
二审法官既不尊重事实,又不依据法律,把终审审成了一盆糊塗浆。作出的(2003)洛民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出現令人不能容忍的错误:
1丶修改历史丶否定证据,在申诉人的身份上搅混水。
被告作出的(77)第13号红头文件时间在1977年11月14日。而判决书则称:“王百顺于1974年作为农村劳动力到农机局工作,同年9月30日被解除收容审查,11月14日农机局下文停止其工作。”判决书将发案时间向前移了三年多,由1977年移到了1974年。案发时间改到了1974年,哪里还有1977年的红头文件?我在农机局的工作时间按这份判决书推算自然就沒有干几天,因为僅“收容审查” 一案我就被关了五个月又十一天,释放之日到红头文件签发之日又经历了一个半月,加在一起近七个月不在岗位,剩下在岗上时间还能有几天?
判决书是想证明:你在农机局只干了几个月甚至几天,你是农村劳动力,连小工都不如,你提起诉讼就是在无理取闹。
事实不是这样。我1974年到农机局,经历1974、1975、1976、1977,到1977年11月14日下达红头文件停止农机工作,在农机局工作了四亇年头。空口无凭,农机局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表》可以作证(附件五)。我也并不像判决书中说的是从农村到农机局的“农村劳动力”。 到农机局之前,我就是经过合法手续批准的长期合同工,“以工代干”协助公社付书记刘钦抓棉花工作。我长期在耿沟大队安家坡生产队驻队,全村人都可以作证。即便我真的是由农村劳动力到农机局的,判决书1—2页也承认是经过公社提配,农机局审核確定的,经过组织审批合法上岗后我还是“农村劳动力”吗?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机局的职工包括正付局长又有谁不是从农村来的?有谁能举出例子证明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郑重的红头文件停止一个不是自己的职工的“农村劳动力”的工作?证明我的身份卷宗中有许多份,法庭一份也沒有採用。特别是《回函》这份重要证据,判决书从头到尾竟沒有提一个字。
2丶违背法律,在时效上搅混水。
劳办发(1996)215号文件第三条規定: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 提出申诉,应为”有正当理由” 。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 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視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回函》是被告对(77)第13号红头文件的重新答复。《回函》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重要证据。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丶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对(77)第13号红头文件中“停止农机工作” 的认定应该是“暂时停止工作” 。农机局的红头文件应该是 “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并未终止劳动关系。
公安局证明申诉人“无违法犯罪事实”后,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农机局应依法恢复我的劳动权利,判决书凭什么又以“超时效”判定“故其己经丧失了胜诉权” ?
3丶我向法庭提供有许多证据证明我从未间断上访。这些证据中有中央丶省丶地丶县各级的信件等。证据外还有许许多多接访人拒绝出示文字答复的情节。如法庭《询问笔录》中被告方代言人王洪波就承认我常到农机局信访的事实。但直到2002年8月27日前,农机局却不曾给我出过任何一份文字答复。既然我有信访,你凭什么不给我作出文字答复?法庭把被告的”不作为” ,判定为劳动者“未提交充分的证据” 只能证明法官与被告同流合污 。肩上是扛着一杆 公平称,心里头有那杆公平称吗?
四丶无奈
农机局1977年11月14日(77)第13号红头文件既旡事实根据,又旡法律依据,完全是一起错案; 2002年8月27日的《回函》作为对(77)第13号红头文件的重复答复歪曲事实丶强词夺理。这起错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极力掩饰错误,拒绝纠正错案,拒绝撤销(77)第13号红头文件三十七年“一贯制” ,只能证明有些人良心出现了障碍。
为了讨回公道,我去年上北京信访。为了解决路费丶生活费,我到北京一家花木公司边打工边上访。哪知苍天也不睁眼,沒几天,我便病倒在北京。这家首都花木公司不愧为北京人,他们讲义气,给我多发了工钱,又派人带着路上吃的药给我送回洛陽。经原洛陽地区医院检查,我患了“脑中风”(附件六) ,幸抢救及时,捡回了一条命。
我虽病了,但我还要申诉。若不然,存放在国家档案局的(77)第13号红头文件这起千古冤案若干年后又有谁能说的清楚?万般旡奈,我把它贴在网上,我不针对任何人,我要讨还的是公道。
群众路线教育是场救活中囯官场的教育运动。我眼前一片光明,她一定会成功。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她的属性归人民,她一定会回来。
王百顺
2014年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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