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说“道德是用来律己,不是用来律人的”,并且一脸高尚的样子。据说,如此标榜可以防止“道德绑架”。
这有问题吗?有。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情境:
公交车上,一个中年渣男突然对一年轻女乘客施暴,先是跨腿坐在女子大腿上,接着,压在女子身上,猥亵并企图强奸。司机见状,赶快过来和施暴渣男搏斗,并连呼车上的乘客“快来帮她”,喊了5次都无一回应,直到最后才有一个眼镜男帮忙。
这并不是我假设的“思想实验”,而是7月4日发生在福州27路公交车上的真实事件。
事件一曝出,照例激起舆论的反响,很多人对车上乘客的冷漠、怯懦进行了指责。但标榜“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对此可以说些什么呢?
如果他们忠于自己理论的话,显然什么都无法说。他们不能用“看到他人受害要挺身而出”的道德要求去“律”车上那些冷漠、怯懦的乘客。他们最多能够要求,如果自己在车上,应该像司机那样站出来。
从这个事件推广开去,面对这个社会的道德败坏,以及道德败坏的人,他们都不能指责,都必须保持沉默。
于是,这个理论就不如它看上去那么有吸引力了,具有某种自败性。因为理论的背后,隐藏着冷漠的心态,和对是非善恶的麻木。而冷漠和麻木恰恰是道德败坏的“共谋”。
现在我们问一下,可以对车上的乘客进行指责吗?
回答是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见义勇为可能流血又流泪的教训出发,也许我们会对车上乘客的行为表示理解,但这并不等于我们默认这是合理的,并不能推出他们可以免于指责。在道德上错就是错了。
那么我们可以指责的理由何在呢?在这里:作为人,我们具有一种对他人的自然义务,见到他人处于受害状态中,应该挺身而出帮忙。这是一种具有约束性的道德义务。如果我们做不到,就是在推卸道德义务,应该受到自我和他人的指责。自我的指责表现为良心的不安,他人的指责则表现为舆论。
自认为信奉“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其错误至此一清二楚:他们把本属于道德义务的东西,当成了美德;把道德这一社会规范,仅仅当成了一种个人修养。
道德无非就分为美德和道德义务两大块内容。美德要求比较高,甚至要作出一些牺牲,因此确实只能用来律己不能用来律人。一个人希望别人具有某种美德,只能提倡,只能自己作表率去引导,却不可去要求别人。但道德义务,本来就是用来要求自己和别人的。
很有意思的是,喊“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碰到道德义务绕道走,说不能“律人”,但碰到美德,他们比谁都更起劲地去要求别人—比如在“废除死刑”的各个事件的争论中,他们一再地以“文明”、“宽容”—也即美德的名义,来要求法律和受害者家属,为凶手的免死开脱。
这个奇怪的现象,或许可以命名为道德的“认知分裂症”。
就“废除死刑”争论而言,我只说这种情况:一个残忍地杀害了无辜者的人,他可以不死能够真正得到辩护吗?从公正上说,这肯定是无法辩护的。除非你预设凶手相对于受害者有生命特权,否则在逻辑上,哪一点都不能证明他残忍地杀害了他人,自己却应该被宽容。要宽容也没问题,但这已经超越了公正,属于个人可以选择的美德范畴了。
谁才应该是这种美德的主体?不是法律(它首先应该满足公正要求),不是那些以“文明”、“宽容”名义来要求别人的人(他们无此资格),而是受害者家属—但他们同样也不具有必须要有这种美德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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