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说在宪法框架内解决“西藏问题”是什么意思?
2000年初,甘阳写过一篇专栏文章《宪政民主与两岸问题》,引用了一位美国宪法学家的观点:宪法的理念与作为国家一部分的退出权是矛盾的,因为宪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使任何争执在一个架构内和平解决,但是退出权恰恰是以根本否定这一基本架构本身为前提的。
早些年,达赖就放出话来说,他不追求“西藏独立”了,愿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内来寻求解决“西藏问题”。2008年“3·14”事件之后,达赖派其私人代表与中央进行了几次接触,在年底的接触商谈中,郑重其事地提交了一份“备忘录”,后来还对“备忘录”进行了“再阐释”,这两份文件中也很高调地说了这样意思的话。这些情况,“备忘录”的基本内容,早已为国人知晓。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达赖所说的在宪法框架内解决“西藏问题”是一句明白的话。
我遇到一位多年未见、曾经游学美国数年的旧相识,这位朋友在美国时听过达赖的说法(达赖说法有一个基本模式:演说中大部分内容确实在说法,在“顺便谈及”时说政治,在回答提问时基本谈政治;他的政治就是“西藏事业”,以一种娴熟的话语技巧、故作天真的方式攻击中国政府),似乎留下了不错的印象,聊天之中,说到这,朋友很疑惑:这不是很好吗?中央干吗不跟他谈呢?有这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这样的声音不在少数。现在的写这篇文字,就是我当时回答朋友疑问的大致内容。
这里牵涉到好几个需要厘清的概念和需要追问词义的问题。
中国现行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或者说最大架构,就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然是说在宪法框架内来谈,那谈的问题就不是别的,就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邓小平主导制定的路径上来了:达赖及其跟随者、流亡国外的藏胞回归祖国的方式方法问题。这也是达赖1959年出逃国外时,毛泽东主席谈到的路径,毛主席说,“他如果是想回来,明天回来都可以,但是他得进行改革,得平息叛乱,就是要完全站到我们这方面来。”这不是简单的道理吗?
如果话达赖方面真的是想在宪法框架内解决问题,那就根本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障碍了,需要处理的不过是一些技术问题,技术性问题再难又能难道哪里去呢?达赖方面当然不是这个意思。这是一个经不起追问的“语文问题”。
更经不起追问的是“西藏问题”这个词。他这里所说的“西藏”,不是我们所以为的行政区划含义上的“西藏”,他把整个青藏高原都包含了进去。——不,没有全部包含进去。从达赖数次“到访”“印度阿鲁纳恰尔邦门达旺”的行为和相关言论来看,目前印度实际控制的这一大片中国领土,达赖并没有包含在他的“西藏”范围内。
剥开“西藏问题”这个词晦涩的面纱,其内核其实不复杂。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达赖方面在“大藏区”的统治了,算是“西藏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了;而在“大藏区”经过“高度自治”之后,走向彻底“自由”(这是达赖方面用来指称“独立”的替代词)了,“西藏问题”才算真的解决了。
这个逻辑,不是谁的合理推断,虽然要推断起来并不需要有多高的智慧;也不是较真“语文问题”的结论,达赖方面的重要人物早就明白无误地指出这个路线图了。
——中国宪法还有一个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按照达赖方面的这个意思,首先就必须突破社会主义原则,达赖所说在宪法下解决问题,可有丝毫诚意的成分?
联系文章开头所说的,应该可以建立起一个起码的认识:达赖所说的那句话,首要的就是颠覆宪法架构。如果因为达赖这句话而指责中央方面,那是找错对象了。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