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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依宪治国---学习四中全会文件感想之二

任中杰 · 2015-03-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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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意义重大,一切违宪的法律、政策、措施都必须纠正

  前些时我写过一篇《关于依宪治国》的短文,虽然说到了应抓住宪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对违背这两项宪法原则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加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宪责任。但总觉得对依宪治国的现实意义还是没有说透彻,所以决定再议一议这一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依宪治国,是指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行宪法治国。有这么一批人对于现行宪法所确认的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耿耿于怀的。他们要的是《08宪章》主张的那种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法,或者如江平教授等人前几年在青岛聚会时提出的要将宪法修改成不要人民民主专政、不要共产党领导的所谓宪政社会主义的宪法。前不久《财经杂志》又有人提出了改变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修宪主张。如果依这样一些主张修宪,那就是“改旗易帜”,这与中央一再宣示的“决不改旗易帜”的精神是相背离的。

  依宪治国的第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只有严格依宪治国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这个方向就是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方向。

  世界上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那么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呢?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为无产阶级确定的历史任务是“两个决裂”,即与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个决裂的过程就是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不断革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过程。处在这个过程中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又在《法兰西价级斗争》一书中指出:“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与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革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我国宪法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们治国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完成的社会改造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且指出这个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并指出虽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必须进行斗争。”剥削阶级消灭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束而是阶级斗争在新形势下的继续,这不仅因为世界上还有帝国主义存在,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在国内,私有制的消灭决不意味着私有观念的同时消失,制度领域革命的完成并不等于思想领域斗争的结束,思想领域的斗争仍会长期存在,不进行这一斗争就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复辟。毛主席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建国后实行的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他根据马克思的不断革命论结合我国实际所创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以及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领域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可见依宪治国就意味着要坚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从而消灭剥削的正确方向;依宪治国就意味着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论和这一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指导进行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阶级斗争这一正确方向。

  可是反思近几十年我国社会的现实,不能不说在不少方面与宪法规定的方向、与宪法规定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指引的方向是相违背的。农村的包产到户毁掉了依宪法进行的农业集体化的成果;城市中对国营经济的“改革”带来的是私有制取代了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地位;数千万“下岗”工人,丧失了宪法赋予的劳动权;广大工人、农民、劳动大众实际上丧失了宪法规定的国家主人的地位,沦为“弱势群体”。依宪治国就意味着要纠正这些偏离了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的违宪的做法,包括违宪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回归宪法规定的正确方向。

  依宪治国的第二个重要意义在于坚持依宪治国,可以避免单纯强调依法治国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宪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也不仅仅是所谓母法,即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它是治国的总章程。它既起着维护和巩固人民革命伟大成果的作用,又是指引国家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译东思想是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说,在意识形态领域、伦理道德领域、文化教育领域,总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得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相抵触。都不得以所谓“多元化”去推销违背宪法精神的私货。宪法以外的一般法律本身有它的局限性,不是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需要法律加以调整,有些方面不需要也不应当由法律来调整,也就是说天下之事法律只管一些基本的方面,而不是一切方面。所以我认为所谓“法治天下”的口号值得商榷。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对人们思想意识、倫理道德、价值观、文化活动,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法律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但是在这些方面,人们则必须遵循宪法所指引的方向,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并接受符合宪法要求的道德规范、纪律规范等等社会规范的调整。有人主张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应强调依德治国,我以为是完全正确的。也有人反对提依德治国的口号,说是这会给“人治“的复活留下空间。其实依德治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宏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提升全社会的倫理道德水准,法治才有保证。首先是立法者道德高尚,才能制定出真正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执法者有高尚道德,才能公正执法;全社会都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这样大家才会自觉守法,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强调依德治国,甚至比强调依法治国更为重要。而且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也只是对行为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只求不犯法,只用法律这个最低标准来要求自己,那么这个社会整个道德倫理观、价值观的低下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依宪治国的第三个重要意义在于只有严格依宪治国,才能建立起真正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完善法冶体系,包括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这五大体系的第五个体系本身似乎不属于法治范围。但是不要忘记,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通过他的先锋队共产党来领导的,党内法规的完善是党能不能保持其先进性的重要保障。这五个体系的建设都有一个以什么思想、以什么样的法律观为指导的问题。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了我们的指导思想只能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法律观的法治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法治。是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这里只想说说法律规范体系的有关问题,其他几个体系的问题以后再找机会探讨。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是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根据大概是指需要法律调整的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差不多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你看差不多每次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都会有若干新的法律出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委的规章,各地方的法规、规章那就更多,多得连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们都很难一一说清,就更别谈普通老百姓了。那么这个法律体系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为指导、依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建立起来,称得上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吗?我看并非如此。有相当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某些基本法律,与宪法的精神、原则、规定是不相符的,甚至是抵触的,是违宪的。它的指导思想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而是资产阶级的所谓“普世价值”的法律观。我们的目标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现在的实际情形是比较“全”,却并不“健”。所谓“不健”是指不少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没有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有直接或间接违宪的问题。比如重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我觉得就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相抵触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就遭到过抵制,巩献田等同志就曾明确指出物权法草案违宪,但在做了一些表面的文字修改后还是在人大通过了。起草小组的组长江平教授说得十分清楚:因为厉以宁们搞了股份制改革,为维护和巩固这种改革的成果,所以要制定物权法。(大意,见江在凤凰卫视的一次访谈录) 就是说,经济改革,私有制取代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就是因为这种新的经济关系需要维护和巩固,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这种新的经济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是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对立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是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在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中已经被消灭现在又复活了的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相抵触的。他们还振振有辞地说什么物权法是民法,民法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等价有赏,这就是平等,物权法就是要平等地保护一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可是这种平等地保护亿万富豪的巨额资产与乞丐的要饭碗的平等,与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能是一致的吗?再如《劳动合同法》,从表面看劳动合同法是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其前提是私有化造成的雇佣劳动制度已经成为基本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法也就成了使雇佣劳动秩序化的工具,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保证劳动力买卖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不被破坏,以建立起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既保障劳动力能正常再生产,又保障资本对剩余价值剥削能有序进行。不过劳动力再生产的能否正常进 行,最终关系到的还是雇佣劳动关系,即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能否正常进行。这种合同关系绝对不可能使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它是适应违宪的私有化政策形成的劳资关系的产物,所以尽管在私有化问题彻底解决之前,劳动者还不能不借助这一法律来维护自身最起码的生存权。但是它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它应当随公有制的的回归加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还有诸多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问题,这方面最突出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立法与经济体制方面立法的不协调。解决这一问题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至关重要。因为经济领域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适应私有化与市场化的需要,形成了一批调整市场关系、民事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设有太大差别,它起到了维护与资本主义差不多的经济关系的作用;但在政治体制方面,为表明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仍然坚持了宪法规定的共产党的领导,坚特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多次修订宪法,但至少在文字上并没有去掉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矛盾客观存在,立场的不同对改革的方向和方法的认识则是完全对立的。相当一部分所谓“公知”主张加速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私有化了的经济关系。改革的方向自然是“西化”,建立所谓“宪政”民主制,即多党制、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宪法规定的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社会主义道路这四项基本原则与这种主张对立,当然要不得。最近《财经》提出的修改宪法,就是因为现行宪法的内容与这种改旗易帜的主张对立,所以他们要按他们的主张修改宪法,以便为进一步的私有化扫除法律障碍。党的十八大前后党的最高领导层已多次明确表示决不改旗易帜,这也是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入民民主专政,人民群众要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企事业单位的主人,要像毛主席指出的那样要管理上层建筑,而不是国家的管理由精英承包,广大人民群众按这些精英制定的法律去享受精英们恩赐的权利。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首先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真正的劳动群众的代表在各级人大中的优势地位,扩大人代会的权力,使人大成为真正代表人民大众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还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人民实现真正管理国家、管理上层建筑的权力。而反映经济体制的私有化的法律法规是违宪的,则属于应当废除或应当修改的范畴。私有化是从社会主义倒退到资本主义,而人民民主专政是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前进到社会主义。所以当然应是变私有化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去适应社会主义的政治关系,而不是相反。所谓深化改革,首先是深化对前一段改革中一系列违宪的“改革”举措的改革。应当重新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维护公有制的法律体系。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政策、法律、法规该废的废,该改的改。十八大以来给人一种政左经右的印象,这表明两条道路两种路线的斗争尚未有穷期,但政左经右不可能持久,因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必须相适应,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既然十八大在提出依法治国同时强调了首先是依宪治国,那么只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法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等五个体系,那么中国社会主义的回归,就是有希望的。当然变私有的经济关系为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是要有一个过程的,这里犯不得急性病,而法律只是对这个过程中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设计,所以合宪的法治体系的建立应当是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坚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那么东风就一定能压倒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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