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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陈寒鸣 · 2005-03-11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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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6年第2期)

在中国历代开国之君中,朱元璋是位最具传奇色彩的人物。他本“淮右布衣”,出身寒微,亦无多少文化修养,且曾因生计所迫而入沙门。元末,社会大乱,群豪并起,他国图“自全”而参加了郭子兴领导的红巾军起义。然而,就是这位“目不知书”、“以游丐起事”(1)的朱元璋,竟在十余年时间里,力挫群雄,赶跑元顺帝,成就了一代帝王之业,创建了明王朝。本文仅对这位“布衣天子”的政治思想予以论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兴“革命”与禁“革命”

由兴“革命”到禁“革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朱元璋从一位反对暴元统治的斗士转变成为封建专制君主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布衣天子”朱元璋政治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元末起事诸豪中,朱元璋最为注重从理论上论证其“革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他曾借助儒家传统的华夷观念和天命观念来阐发其推翻元廷、创建新政权的合理性。他说:“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未闻以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也”。元蒙统治者以北狄而“入中国为天下主”,此虽亦“天命”使然,但毕竟违背了华、夷之间的主属秩序,使达人志士有“冠履倒置之叹”。所以,他从传统的华夷观念出发,鲜明地提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复汉官之威仪”、“雪中国之耻”的口号。同时,朱元璋又指出:国运兴衰在天意。“元起朔方,世祖始有中夏,乘气象之盛,理自当兴。彼气运既去,理固当衰。其成败得失,俱系于天。”他认为,元朝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国运已尽。君臣上下荒淫昏弱,纪纲大几,尤“于父子君臣夫妇长幼之伦渎乱甚矣”,致使“人心叛离,天下兵起,使我中国之民死才肝脑涂地,生者骨肉不相保”。这“虽因人事所致,实天厌其德而弃之之时也”。所以,元末“豪杰并起,海内瓜分”,“虽元兵四出,无救于乱,此天意也”。他还多次宣称:“朕本农家,乐生于有元之世”,本无意据有天下,无奈生逢乱世,“盘桓避难,终不宁居”,不得已才“因乱起兵”,旨在“保障乡里”,“欲图自保”。只是由于元蒙帝国在反元势力的沉重打击下分崩离析,“天下已非元氏所有矣”,而当时“群雄无成,徒扰生民”,故而只好以布衣“奉天征讨”,“拨乱反正”,终于“削平强暴,混一天下”。他再三申明,并非有意图谋元朝天下,而是天命所归:“此非朕有心于天下,而以救民为心,故天特命之乎!”(2)这样,朱元璋便以儒家传统的华夷之见和天命观念为其以明代元的“革命”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从而在人们、特别是士大夫的意识中树立起朱氏王朝的正统地位。

不过在朱元璋看来,真正具有正当性、必要性的,只是他所领导下的“革命”,至于其他的“革命”则概不在此列。他曾谕告徐州吏民道:“近自胡元失政,兵起汝、颖,天下之人以为豪杰奋兴,太平可致。而彼惟以妖言惑众,不能上顺天意、下悦民心,是用自底灭亡。及元兵云集,其老将旧臣虽有握兵这之权,皆无戡乱之略,师行之地,甚于群盗,致使中原板荡、城郭丘墟,十有余年,祸乱极矣”(3),又曾指责张士诚及其所率农民起义部队“焚荡城郭,休养戮士夫,荼毒生灵,千端万状”(4)。这样,朱元璋便理所当然地要奉天征讨,“伐罪吊民”,以所谓“王者之师”去革那些与他并时而起的反对元廷统治的“革命”者的命了。

即位称帝后,朱元璋更严禁“革命”。对一切危及其专制统治的言行,他均要予以剿灭。他对白莲教的态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白莲教本是反元组织形式,具有强烈的革命性。从元至正十二年到吴元年(1352—1367),朱元璋在红巾军和白莲教中生活了十六年之久,由九夫长、镇抚、总管、元帅一直做到吴国公、吴王。这样的经历,使他对农民起义军的力量、特别是白莲教提出的“弥勒佛当有天下”和“明王出世”的口号所起的宣传、鼓动作用深有体会。他说:“元政不纲,天将更其运祚,而愚民好作乱者兴焉。初本数人,其余愚者闻此风而思为之,合共谋倡乱。是等之家,吾亲自睹”(5)。所以,在明王朝建立前夕,他就责难白莲教“致使愚民,误中妖术,不解偈言之妄诞,酷信弥勒之真是,冀其治世,以苏困苦,聚为烧香之党,根据汝、颖,蔓延河、洛”(6)。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刚做皇帝,立即诏令禁止白莲教等一切“邪教”的活动,从而使白莲教被迫转入地下,真正成为民间秘密宗教。此后,他为巩固明廷专制统治,始终“忧危积心”,认真总结历史教训,指出:“秦之陈胜、吴广,汉之黄巾,隋之杨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则等辈,皆纱造言倡乱者,致干戈横作,物命损伤者多”(7),遂把镇压“不轨妖言”当作首要任务。他还与其大臣用二十多年时间制定“大明律”,其中的《礼律·禁止师巫邪术》条明确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国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以白莲教为号召反抗其统治的民众,朱元璋更毫不留情地全部捕杀。(8)

朱元璋不仅禁止任何形式的“革命”,而且十分重视去百姓“心之邪念,以归正道”(9)。基于这种目的,他大力推尊佛教,如在京城内外遍高僧道衙门,赋予其很大权限,诏集名僧在京城举办各种大规模的法会,并亲率文武百官向佛祖顶顶礼膜拜;亲自组织刊刻佛教大藏经,即著名的《洪武南藏》;颁发度牒,给出家为僧者提供方便,允许僧人结坛说法,竭力保护寺院财产等等。而对谏阻其崇佛的官吏,他则大施淫威,如大理寺卿李仕鲁因谏阻被拒,请归故里,朱元璋当下令将其杖死于殿阶之下。这就难怪时人评曰:“佛法之见尊奉至此,振古所未闻也。”(10)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朱元璋认为佛教“化凶顽为善,默佑世邦,其功浩瀚”,可以“暗理王纲”,有裨“治道”(11)。这里的“化凶顽为善”,就是要用佛教来“化”所谓“邪教”,把白莲教等“邪教”徒变成遵守封建法纪,甘愿接受朱明王朝统治的“善”民。由此看来,朱元璋尊崇佛教,绝非仅仅因其早年曾出家为僧,对佛教有特殊感情,更重要的则是为了镇压与钳制白莲教等民间宗教,“去心之邪念”,即从根本上翦除所有会造成“革命”的可能性因素,使他开创的明朝一统大业能永存。

同时,朱元璋还要求人们必须接受,认同他所领导的“革命”,以及通过这种“革命”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朝统治。他曾诫谕北方吏民:北伐军至,“民人勿避”。“归我者永安中华,背我者自窜于塞外。……如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12)。对于那结不与之认同的人,特别是不受征聘、拒绝与其合作的文士儒生,朱元璋则不惜以严刑峻法予以制裁。如洪武初年,“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仕,皆诛而籍其家”(13)。御制《大诰三编》特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科,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者。诛其身而籍其家,不为之过!”专制君主的淫威,在这里暴露无遗。

二、重民与君主专制

朱元璋起自社会底层,又亲身经历了元末战乱,对民间疾苦有深切体验,对元亡教训亦有清醒认识,故在争夺天下以至创建、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始终把“安民”、“恤民”作为重要策略思想。他在战争期间奉行“克城以武,戡乱以仁”的原则,以严明的纪律约束部队。每逢征战,他总要明令禁绝滥杀,勿贪子女玉帛。即使对元廷宗戚,他也不许将士妄杀。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徐达率军北伐。行前,朱元璋谕曰:“元祖宗功德在人,其子孙罔恤民德,天厌弃之。君则有罪恶,民复何辜?前代革命之际,肆行屠戮,违天虐民,朕实不忍。诸将克城毋肆焚掠、妄杀人,元之宗戚咸俾保全,庶几上答天心,以副朕伐罪恶安民之意”。他统率的诸将领,亦多能注意这一点,如胡大海就曾说:“吾武人不知书,唯知三事而已:不杀人,不掠妇女,不焚毁庐舍”(14)。正由于注重“安民”、“恤民”,朱元璋及其领导下的部队才能得到比较广泛的拥护,尤其得到地方士绅的支持,“人心日附”,势力迅速壮大。这乃是他在十余年时间里即能成就帝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王朝建立以后,朱元璋深知民势兴衰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安危,谓:“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若年谷丰登,衣食给足,则国富民安”(15)。所以,他“厚生而重民命”,把“安民”、“恤民”,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增强国力作为基本国策。他不仅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而且还多次告诫地方官员:“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生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同时,他又把“恤民”与“敬天”相联系,说:“所谓敬天者,不独严而有礼,当有其实。天以子民之任付于君,君者欲求事天必先恤民。恤民者,事天之实也。即如国家命人守令之事,若不能福民,则是弃权君之命,不敬孰大焉?”又说:“为人君者,父天母地子民,皆职分之所当见。祀天地,非祈福于己,实为天下苍生也”。他不仅将“恤民”与“事天”相提并论,而且更以“恤民”为“事天之实”,认为只有“恤民”,才能真正体现“事天”、“敬天”之诚意。当然,作为封建专制君主,朱元璋所维护的是当权者及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他的政权统治所赖以依存的基础是以贪剥暴虐为本质特必珠封建官吏。这就决定了他的“重民”、“安民”、“恤民”思想绝不可能真正付诸实践。事实上,当时“有宽宥之名,未见宽宥之实”,农民税役仍很严重,以至出现“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16)的状况。这并不奇怪,因为政策原则与政治实践的严重背离本是中国君主政治的根本特点之一。

在中国历史上,朱元璋是位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展到极端程度的帝王。他充分肯定儒家的“重民”、“仁政”之说,认为孔子所说“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等“真治国之良规。孔子之言,诚万世之师也”,称道“孟子专言仁义,使当时有一贤君能用其言,天下岂不定于一乎?”(17)这固然是亲身生活实践使他体会到民众的重要性,但同时也表明他只是将“重民”、“仁政”视为能够为“贤君”所用的“治国之良规”。对于朱元璋来说,他并不是以民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思考问题的,他对一切问题的思考都只是紧紧围绕着专制君主及其代表着的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这根中轴廾。唯其如此,他才会对孟子的“民贵君轻”说表现出异乎异常的不满,“怪其对君不逊,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乎?’”(18)洪武五年,京师文庙落成,朱元璋诏命罢孟子配享,凡有谏者概以大不敬论。时任刑部尚书的钱唐抗疏入谏,概然而曰:“臣为孟轲死,死有余荣!”廷臣无不为之危。朱元章虽“鉴其诚恳,不之罪,孟子配享亦旋复,然卒命儒臣修《孟子节文》”(19)。二十七年,由翰林学士刘三呈负责编修而成的“孟子节文”,将《孟子》书中所有不利君主专制之处,如《梁惠王篇》中“国君进贤”章、《万章篇》中“天与贤则贤”章通讯散见于其他各篇各章中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闻诛一纣矣,未闻弑君也”、“君主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等计八十五条尽行删除。《孟子节文》编成后,朱元璋诏令“颁之中外交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本旨”,并规定凡所删之处,“课底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20)。

孟子的“民贵”说本是其“仁政”思想中的一部。朱元璋肯定“仁政”思想而对其中的“民贵”说则深恶痛绝,这对竭力推行封建专制君主统治的朱元璋来说,既是顺城成章的,但同时又是对孟子思想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诚如黄宗羲所说,乃导源于“小儒”;“孟子之言,圣人之言也。后世之君欲以如父如天之空名禁人之窥伺者,皆不便于其言,至废《孟子》而不立,非导源于小儒乎!”(21)而所谓“小儒”,其实指提是程朱理学家那样的大儒。因为正是他们一方面以孟子的“仁政”思想去格君心,希望统治者“爱民如子”、“平易近民”(22),“发政施仁,使四海蒙其惠泽”,另一方面又背离了孟子“民贵君轻”的思想精神,竭力强调“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乎天地之间”(23),“尊卑大小,截然不可犯”(24),“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不义也”(25),从“天理”这一最高原理上来论证现实王权的合理性,维护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威。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日益与王权专制政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而在这种一体化的政治格局下,儒学是绝不可能自发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民本主义或民主主义思想的。

三、尊儒崇经与愚民

朱元璋尊崇儒家,优渥孔氏。元至正十五年(1355),他下太平、克应天,首谒夫子庙,亲行释奠礼;十六年,入镇江,亦先谒孔子庙。明洪武元年,他即位之初便在国学以太牢祀孔子,又遣专使诣曲阜祭孔,郑重谕诫使臣曰:“仲尼之道,广大悠久,与天地并,有天下者莫不虔修祀事。朕为天下主,期大明教化以行先圣之道。今既释奠成均,乃遣尔修祀事物阙里,尔其敬之”。三年,衍圣公袭封及授曲阜知县,优待孔氏子孙;七年,修曲阜孔庙成,设孔、颜、孟三氏学,教授其族人。十五年诏令天下通祀孔子,并颁释奠礼于天下;又以太学成,亲幸太学向孔子行释菜礼。他以“孔子,百世帝王师”,故宣称:“今朕有天下,敬礼百神,于先师礼宜加崇”(26)。

朱元璋崇奉儒家经典,注重了解、学习儒家思想。他自己“每于宫中无事辄取孔子之言观之”(27),又教育皇太子要通过学习儒经来认识“为君之道”(28)。他还曾问宋濂“帝王之学,何书为要”,“濂举《大学衍义》,乃命大书揭之殿两庑壁。顷之,御西庑,诸大臣皆在。帝指《衍义》中司马迁论黄老事,命濂讲析”(29)。如此注得了解、学习儒家思想,对朱元璋的政治思想当然会有重要影响。

如果说在创建明王朝的过程中,朱元璋推崇儒学,重视发挥儒家学者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争取人心,特别是为了争得儒生文士对他的支持(30),那末,明王朝建立以后,他仍然尊儒崇经,则完全是为维护其君主专制统治。换言之,他实际是将儒学当作愚民之治术。朱元璋视儒家倡导的纲常伦理为“生民之休戚系焉,国家之治乱关焉”(31),故对其特别重视,始终坚持以三纲五常示天下。他经常诏告臣民,颁讲“事君之道,唯尽忠不欺”(32),“治天下者,修身为本、正家为先”,“孝顺父母,尊敬长上”(33)等伦常规范。他尤为重视忠孝之道,说:“圣贤之教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亲”(34),特命大学士吴沉等以“敬天”、“忠君”、“孝亲”为纲,以采儒经之言为主,编成《精诚录》,颁示臣僚,为其提供行动指南。在他看业,“孝”是“忠”的基础,“非孝不忠,非忠不孝”,“所以忠于君而不变为奸恶者,必以孝为本”(35)。朱元璋还竭力强化礼法以整顿君臣纪纲。他认为,“礼法”乃“国之纲纪”,而元末所以会“人心涣散”、“天下骚乱”,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所以,他强调“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指出:“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36)。他依据礼法规定,明确君臣等级名分,严明号令,君主“驭臣下以礼法,臣能驭吏卒以体上”(37),从而形成上下一贯的行政体系。这便使专制君主之权力,意志的贯彻执行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使君主具有个人的绝对权威。

朱元璋不仅在政治制度废除宰相,实行高度的君主集权统治,而且还在思想文化上借重儒学来维护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威。他“即位之初,首立太学,命许存仁为祭酒,一宗朱氏之学,令学者非《五经》、孔、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讲”(38)。洪武六年,他诏谕国子博士赵俶及助教钱宰、贝琼等曰:“汝等一以孔子所定经书为教,慎勿杂苏秦、张仪纵横之言。”赵俶遂请颁《正定十三经》于天下,屏《战国策》及阴阳谶卜诸书勿列学宫(39)。他又明确规定科举考试必须以钦定的《四书》、《五经》为内容,以程朱理学为标的,“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40)。这就使得知识分子为谋求政治出路,不得不“日夜竭精敝神以攻其业,自《四书》一经外,咸束高阁。虽图史满前,皆八股取士制度确实技高一筹,“特明巧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则一也”(41)。他自己也直言不讳地说:“吾有法以柔天下,则无如复举制科”(42)。这样,朱元璋便将儒家思想同君主专制统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收到了愚弄民众、钳制人们思想的效果。

朱元璋尤为重视对生徒的思想统治和行为控制。洪武二年(1369),诏令天下立学时,他特命礼部刊定禁约十二条,传谕天下立石于学宫,要求幼孺皆知,人人遵从。其前二条规定:

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主。今后务须颁降《四书》、《五经》、《性理》、《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及历代诏律典制等书,课令生徒讲解。其有剽窃异端邪说、炫奇立异者,文虽工弗录。

    天下利病,诸人皆许直言,惟生员不许。今后生员本身切己事情,许家人扞告。其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以行止有亏革退。若纠众扛帮、詈骂官长,为首者问遣,余尽革为民。

(《松下杂钞》卷下)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二点:(一)要求生徒恪守儒家正统,以宋儒、尤其是程朱一派理学家的传注为准则,否则便为“异端邪说”;以儒学、特别是程朱理学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二)严禁生徒议论“天下利病”,即不许对当世政治有任何评说。这就使生徒只能将精力放在为应举业而进行的互相观摩、评论八股文字上,后来的文人结社即起源于此。陆世仪说:“令甲以科目取人而制义始重。士即重于其事,咸思厚自濯磨以求副功令,因共尊取友,多者数十人、少者数人,谓之文社,即古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之遗则也。好修之士以是为学问之地,驰鹜之徒亦以是为功名之门,所从来旧矣”(43)计东说得更为明确:“社事之兴,不过诸生文字之会。自朝宁视之,无异童子之陈俎豆、习礼义,为嬉戏耳。且明太祖诸生之禁甚严,非若汉、唐、宋之太学生得群聚京师,伏阙百十人,横议存亡大计也”(44)。生徒们以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犹如“童子之陈俎豆、习礼义”的“嬉戏”,这正是明太祖朱元璋“诸生之禁甚严”的必然结果。
四、治吏之术

朱元璋早年生活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45),不顾百姓疾苦,就十分痛恨。所以,他称帝后,总希望任用的地方官吏能够以廉治民,起到安定民心,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洪武初年任官吏,“不才者众,往往蹈胡元之弊”(46)。他们“一到任后,既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47),“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48),甚至连代表皇帝监察百官的御史也公然枉法,“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49)。这就使得朱元璋不得不“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者,决不宽恕”(50)。兹仅从下列四端略述其治吏之术。

第一,严密法制,“刑用重典”。《大明律》较之《唐律》,本已显示出严于治吏的特点,但朱元璋仍认为其刑典过于轻简,难以起到“警醒愚顽”的作用,故特“采辑官民过犯”,条格律例,创制而成《御制大诰》及其《续编》、《三编》,于洪武十八、十九年先后颁行全国,作为惩治不法臣民、特别是贪官污吏的依据。而其刑律则较《明律》更为严酷,允许采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而且判刑极重,如收粮违限,依《大明律》处以杖刑即可,而依《大诰》则可凌迟处死。治吏刑法之酷,为历代仅见。

第二,治吏以惩戒教育为主。朱元璋说:“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育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戒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51)又明言:刑用重典只是为了教育百官和民众,“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杀一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52)。他以《大诰》为教材,“皆颁学官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53),对全社会进行法制教育。为防范皂隶吏卒残害百姓,他又特别对吏员家属进行劝谕,谓:“良心发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兄弟。凡走卒、簿书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54)。总之,朱元璋以“重典”为手段,“取决于一时,非以为则”(55),故又辅之以教育,而其目的都是要使全国臣民知法、畏法、守法,从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风气。

第三,凡贪官污吏,“视朕命如寻常者”,必严惩不贷。朱元璋下令,凡无视朝廷律法,犯有亲信“无籍之徒”;沉滞公文,拖延不理;巧立名目,科敛下民;克扣赈济,损公肥私;收粮违限或逾期,隐慝田赋;是非不分,冤枉下民;诽谤朝廷,妄彰君恶等罪行的官吏,均须予以严惩,概不能宽赦。对于受贿官吏,“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受者罪同”(56)。

第四,鼓励民众赴京告奸。朱元璋试图借助民众的力量来惩治不法官吏,通过民众监督来迫使“贪官污吏尽化为贤”,故在《大诰》中明确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或相互勾结,包揽词讼,教唆陷人者,民众可以“连名赴京状奏”,甚至可以将害民官吏“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于持诰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拦,否则官吏“族诛”(57)。这样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许民持诰赴京告奸,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众拥有一定的制约官吏以至官府的权力,并给予这种权力以一定的法律保障。这显然是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但是,朱元璋这样做的前提乃是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强调皇权对民众利益的庇护,其实质仍然是由君主制约臣民,而绝非民众自身权利的体现。因此,这只不过是比较高明的治吏术,而绝不能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同日而语。

需要指出:朱元璋整饬吏治的思想及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虽有其积极可取之处,甚至对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亦有借鉴意义,但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乃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朱元璋既认识不到这一点,也就绝不可能根本消除这种现象。他企图以专制皇权、严刑酷法等来肃清吏治,便“诸郡官吏不畏法律之严,奸弊迭兴”,“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他自己也不得不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58)并且,朱元璋笃信法外施刑的功效,以为只在以酷刑重惩贪官污吏,便能使其“触目惊心”,有所警,变恶为善,由贪而廉,但其结果却是事与愿违,不仅贪污腐败现象未能而且导致施滥刑,法制紊乱,“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不计其数”(59),贪奸之徒更借机作恶,残民以逞。由此可见,保障政府和官员廉洁的真正制约力量,只能来自严格意义上的正规法制和这种法制赋予充分权利的人民。

[注释]

(1)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太祖文义》。
(2)(3)以上引文分见《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五十三、二十五;卷十六。
(4)《平吴录》。
(5)《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
(6)《平吴录》。
(7)《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
(8)据《明太祖实录》卷十五、卷七十八、卷八十一,这种以白莲教为号召而组织民众与明廷相抗的事件,在洪武朝计有三次,皆为朱元璋诏令剿灭。
(9)《明太祖集·心经序》。
(10)《苏平仲文集》卷六。
(11)《明太祖集·拔儒僧文》及《释道论》。
(12)《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二。
(13)《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二》。
(14)以上引文分见《明史》卷一、卷二《太祖本纪》;卷一三三,《胡大海传》。
(1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十六。
(16)以上引文分见《明史》卷二、三《太祖本纪》,卷一三九,《叶伯臣传》;卷一四七,《解缙传》。
(17)《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二十三。
(18)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十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
(19)《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
(20)《南雍志》卷十八。
(21)《明夷待访录·原君》。
(22)《朱子语录》卷一○八。
(23)(25)《河南程氏粹言》卷二;《河南程氏遗书》卷第五、卷第二上。
(24)《朱子语录》卷六十八。
(26)以上引文分见《明史》卷五十,《礼志四》;卷一三六,《刘仲广传》。
(27)《明太祖实录》卷二十。
(28)《明通鉴》卷六。
(29)《明史》卷一二八,《宋濂传》。
(30)事实上,朱元璋在这方面是取得明显成效的,诚如《明史·儒林传序》说:“明太祖起布衣,定天下,当干戈抢攘之际,所至征召耆儒,讲论道德,修明治术,兴起教化,焕乎成一代之宏规,虽天亶英姿,而诸儒之功不为无助也。“
(31)《阙里广志》卷十四。
(32)《南雍志·事纪》。
(33)《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七、二二五。
(34)(39)(40)《明史》卷一三七,《吴沉传》;《赵俶传》;卷七十,《选举志二》。
(35)《明太祖文集·心经序》。
(36)《明通鉴》(前编)卷三。
(37)《明太祖文集·谕福建承宣布政使参政魏瞿庄诏》。
(38)《东林列传》卷二,《高攀龙传》。
(41)《二十七松堂文集·明太祖论》。
(42)《罪惟录·科举志总论》。
(43)《明季复社纪略》卷一。
(44)《静志居诗话》卷二十一附引。
(45)《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
(46)《御制大诰·胡元制诰》。
(47)《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
(48)《御制大诰·谕官毋作为非》。
(49)《御制大诰三编·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50)《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
(51)《御制大诰续编·颁行续诰》。
(52)《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53)《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
(54)《御制大诰续编·戒吏卒家属》。
(55)《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
(56)《御制大诰·行人受赃》。
(57)《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
(58)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三》。
(59)《御制大诰·逃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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