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尊严、平等和正义这类概念比较抽象,它们的实际意义取决于不同时代人们所做的解释。这些概念的核心主体是人,对人的诠释是一个具有实质性的问题。对于“人”这一概念的解释,中国传统有其非常重要的优势,同时,这些优势在西方的思想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印证。
第一个优势涉及自然和文化的关系。中国的思想传统特别强调人的社会性。这也是西方的社群主义非常强调的一点。讲到人和人的尊严、平等与正义,人是作为活生生的个体而存在的;但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社会性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向度。中国思想家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比如,在近代的西方传统中,人性(human nature)和自然(nature)是用自然法(natural law)的概念来覆盖的。但是中国从一开始就特别强调文化(culture)和自然(nature)之间的区别,特别强调了文化的重要性。
这个可以用来解释福山先生报告中的一个例子。他提到,西方是从基督教关于上帝造人神学信条而引出人的尊严的结论。因而,在西方基督教传统的国家中,堕胎是个很大的问题,因为人与非人的自然界限非常重要,而且其来源是神创造人。福山先生指出,在亚洲,这种争论就相对少一些。
关于这种现象,我曾经问过刘述先先生,他给我的回答很有趣。我问道,一般谈到堕胎问题,传统的世界观往往非常反对。在基督教传统深厚的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儒家传统中这会不会是一个大问题?他稍微想了想给了我一个回答。他认为,儒家传统不会那么强烈地反对堕胎。这点与福山先生所说的是一致的,但是他的解释是,儒家强调人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胎儿和新生婴儿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还没有进入社会化的过程,因此胎儿的牺牲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的牺牲。对人的社会性的强调可以更方便地帮我们理解现代的一些问题。这是中国传统的第一个优势。
中国传统的第二个优势涉及“权利”和“责任”的关系。现代新儒家常常说,西方人重“权利”,中国人重“义务”,这有点简单化,但并非完全没有根据。最近几十年中,关于“全球伦理”(global ethics)的倡导者基本上都把重点放在了“义务”这一方面。“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观念的重点是在“权利”上,而“全球伦理”观念虽然没有“全球正义”那样有深厚的学术基础,但也不容忽视。举个例子,在消费者社会,消费者的权利当然很重要,但是西方一些国家如挪威的消费者教育规划中,不仅有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消费者的义务也有相当的篇幅。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在消费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对于人的重视可能有其独特意义。
中国传统的第三个优势涉及理性和意志的关系。西方的传统从基督教一直到康德,都非常强调人的选择能力和自由意志的重要性。从理论上来讲,至少是从康德开始,不再是笼而统之地强调选择的重要性,而是强调选择应该是理性的。中国儒家的“天理”、“天道”等对人的教化的观点特别强调人的行动的自觉原则。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对人的自由实际上是缺一不可的。
从当代处境来讲,适当强调自觉原则有相当紧迫的必要性。我主张现代民主的核心概念不仅仅是“自主性”(autonomy),而是“有责任的自主性”(responsible autonomy)。“有责任的”这个限制语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个以S打头的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一个是sustainability,一个是security,即可持续性和安全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可以改变我们对原来的一些做法的理解。例如目前乘客在飞机场所经受的那种安检,在二三十年以前,甚至在十年前,都会被认为是羞辱性的,是被检查者完全不可接受的。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人对于尊严、自由的理解实际上是有弹性的。一旦涉及到可持续性和安全性问题时,原来很珍视的一些东西恐怕也需要做出一些妥协。
福山先生提到了中国的“坏皇帝”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我们目前也在设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强调主要领导监督,领导班子建设和执政党建设,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但西方民主制度下也有一个与之对应的问题。比方说,美国人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如果全世界都像美国这样生活的话,地球是不堪承受的。但是在民主政治之下,要避免这样的局面几乎是很困难的。如果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坚持要按照美国这样一种大规模消耗自然资源的方式继续生活的话,那将对整个地球和人类构成极大的威胁。“坏皇帝”是一个麻烦,“坏公民”怎么办?罗素1921年在《中国问题》一书中说,中国有很多缺点,但是中国的缺点也有一个优点:它们只害中国人自己,而不像西方的缺点那样会害别人,害全世界。对于这一点,对我们思考中国价值和西方价值的时候有一些启发。
第二,在对尊严、平等和正义理念的论证中,福山先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即强调西方现代性是有偶然性的,而且西方内部现代化道路是有多样性的。这两个观点似乎与他在《历史的终结》中的观点不太一样。但这本身并不是问题。重要的是,他在对这些理念的论证中放弃了规范性的论证,而比较倾向于功利性的论证。也就是说,在他看来,这些观念的正当性,特别是普世的正当性,恐怕更多地取决于其所带来的物质繁荣与进步。从哲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论证不是一种规范的论证,而是功利主义的论证,或者说是一种经验的论证。从我刚才所举的几个例子可以看出,这种论证有其麻烦之处,因为从历史上来讲,可以举出很多现象,如殖民主义、种族清洗、世界大战、生态危机等很多问题,恐怕都与尊严、平等和正义等抽象理念有着很大的关系。
第三,观念(idea)和制度(institution)之间的关系。福山先生在最后的论证中指出,观念为制度进行辩护,而制度要压制观念。这种分析有些过度简单化,事实上,观念不仅仅用来为制度辩护,实际上也有对制度的批判,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制度也会对观念提出问题和压力。其实观念不是那么简单的。抽象而言,自由、平等、团结和尊严这些概念,听起来都是很好的事情,用中国人近年来喜欢说的话,即都是“好东西”。但“好东西”里面都是有文章的,是有张力和矛盾的,如果解决不好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说,自由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分,平等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分,团结有普遍的团结和特殊的团结之分,尊严有抽象尊严与具体尊严之分。如果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来的话,就不再是简单的主张自由或不自由、平等或不平等的问题了。
第四,中西价值的异同。福山先生提到,中西之间的实际差别并没有粗看之下那么大,这一点我非常赞成,在这里我补充几点理由。
第一点,中国传统是讲人的尊严的,对人的尊严是有其独特的论证方式的。《荀子•非相篇》曰:“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气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这正是对人的尊严的一个很好的论证,它与福山先生所说的基督教的论证完全不同。我们甚至还可以说,荀子的论证倒是在世俗化的条件下更容易坚守的一个论证。但不管怎么样,在肯定人的尊严这一点上,中西的价值差异并不是那么的大。
第二点是我受余英时先生的启发想到的。余英时先生认为,其实中国和西方都有最高的普遍原则,这些最高的普遍原则都是适用于每个人的。在西方,这种普遍原则的代表是“正义”,而在中国,这种普遍原则的代表是“仁爱”或“理”。这些原则或价值都有普遍性,但问题是每一个文化不仅仅是由单个价值所构成的,而是由一系列价值所构成的,而这些价值之间的排序方式很可能是不一样的。不仅横向地比较,排序方式是不一样的。即便就同一个民族来说,在它的不同的时期,价值排序方式也可能有不同。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的价值排序,就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价值排序,也不那么一样。考虑到这样一种因素,中西的价值排序差异是很正常的。
第三点是当代世界不同民族共同的生活条件,即全球化、市场经济、现代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等等,是使得我们分享一些重要价值的重要背景。这些生活条件实际上都是由一些共同的理念作为基础的。要引进现代法制和市场经济等等,必然在理念上也会受到西方的影响。
第四点,西方其实也在受中国的影响。我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有一个中国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叫张彭春,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主席是罗斯福总统的夫人)。概括起来,他有三个最主要的贡献:第一,《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中有一条表述有着强烈的宗教色彩,张彭春提出,不应如此表述,其意见被最终采纳。第二,他建议将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放到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为“conscience”。现在,我们在宣言中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良心”这个词正是张彭春建议加进去的。第三,张彭春在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宣言起草代表之间的沟通作用非常为人称道。罗斯福总统夫人在回忆录中说,他“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有学者说,“中国代表张彭春当年把儒家的一些理念和观点引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审议过程,这种努力导致了宣言的最后形成并通过,在智慧的高度上,张彭春对宣言形成所尽的责任比谁都要大。他将更有普遍性而非纯粹西方的思想注入于世界权宣言之中。”我想强调的是,说这句话的是一位西方学者。
(本文是童世骏教授在福山演讲现场点评总结整理,并经其本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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