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
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柳宗元《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难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从《驳复仇议》看柳宗元的“以人为本”思想
——兼论韩愈《复仇状》
马晓斌
(华中科技大学中文系 武汉 430074)
摘 要: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比较研究韩愈《复仇状》,认为,受到柳宗元影响。
关键词:柳宗元 以人为本 思想
永贞元年(805年),已崭露头角的柳宗元,正是喜辩驳、善议论[1],“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踔厉风发”而“名声大振”[2]于长安的时期。尽管还有点“以辞为工”,即,“务采色、夸声音而以为能”[3],但“生人之意”[4]已在他的心中深深扎下了根。一天,柳宗元奋笔写下著名篇章《驳复仇议》[5],矛头所向,是武则天时期的陈子昂[6]。史载,陈子昂任右拾遗(693年)时,有陕西人徐元庆,先报杀父之仇,后又投案自首。为此案例,陈子昂呈《复仇议状》,不仅认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7],并且,还要“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在这里,陈子昂的观点是,为了兼顾“礼” 、“法”,对徐元庆要既“诛(处死)”且“旌(表彰)”,然后,天下才能“直道而行”。事隔一百多年,柳宗元以“守正为心 、疾恶不惧”[8]的大无畏精神,对陈子昂的错误逻辑,进行了严厉的批驳。
一
仔细研究“理精而文工”[9]的《驳复仇议》,可以发现,柳宗元不仅破字当头,对陈子昂进行了毫不客气的否定与反对,读来“劲畅”[10];而且,立在其中,联想到社会矛盾与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确有“卓识”[11]。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个层面:一、“旌”与“诛”不能并用。他先说,“礼”与“刑(法)”,尽管性质相同、目标一致,都在于“防乱”[12],但它们的应用,却判然分离,即,“礼”是“本情以正褒贬”,它必须调查“诚(好)”或“伪(坏)”的事实;而“法”,是“穷理以定赏罚”,它注重研究“曲(错)”或“直(对)”的结论。一个是“始(本)”,一个是“端(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柳宗元继续说,徐元庆做了可“旌”的“诚(好)”事,陈子昂却硬要将他放到“曲(错)”的位置,说“彼杀之,我乃杀之”,这叫做“滥”,造成“黩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确“曲(错)”了,该“执而诛之”,却偏要说他做了“诚(好)”事,那么,这是“僭”,“坏礼(礼不健全)甚矣”。基于这种分析,柳宗元认为,陈子昂所谓“既诛且旌”应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无法“趋义”、“违害”)。
二、既然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么,他就一定不会与“王法”为敌(守法人)。《新唐书·孝友·张琇传》载:“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从此案例,我们大致可获两点信息:(一)徐爽无罪;(二)徐元庆有冤。事实上,柳宗元就是根据这两个判断,认为,赵师韫杀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使徐元庆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使徐元庆无处申冤。于是,他才同赵师韫不共戴天,“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应该说,柳宗元对此行动,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徐元庆的“不忘仇”,是“孝”;徐元庆的“不爱(怕)死”,是“义”。这样一个“守礼而行义”的人,“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骜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错误举动来?
三、在一来一往的“两下相杀”中,徐元庆是值得同情的弱者。柳宗元说,在徐元庆与赵师韫的尖锐对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庆与州牧、刑官的据理力争中,他又是“寡”者。就是这样一个弱者、寡者,做出了令“执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要忙着认错、道歉)”的“得礼”(徐爽没有“抵罪触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该旌表,却置死地,使柳宗元对徐元庆的悲惨遭遇,深感不平与无道;他坚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大声疾呼:“而又何诛焉!”使我们仿佛听到了他那发自心灵深处的怒吼。真的,我们还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满怀同情的措词:“吁号不闻”、“介然自克”、“即死无憾”、“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暴寡胁弱”、 “服孝死义”等,正所谓“深痛至愤所不能已者”。[13]
四、解决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调”。[14]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认为,作为儿子,都有亲生父亲,如果大家因为爱自己的父亲而去恨凶手、杀仇人,那么,势必带来难以掌控的混乱状况。对此论调,柳宗元驳斥道,陈子昂一方面侈谈“礼”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却又不懂“礼”的中心内容,即,“礼”的性质与目标,在于“防乱”;而“防”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调”字。于是,他引用《周礼·地官·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15]指出,国家的治理,需设“调人”官职,他们的责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们的理念,则是劝阻仇杀,不管应不应当。在这里,我们分明见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了,那么,“杀人”的概率必然会大大降低,而陈子昂所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也根本不会再发生(“不除害”[16])。
既然如此,那么,“调”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具体内容?我想,在柳宗元那里,“调”绝非随便的字眼[17];他以自己的体验与感受,从宏观与微观的各个层面,进行过严肃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乱”的“调”字,放到整个“王法”的系统中去,认为,它是不可或缺的:(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说,官吏,在行政的过程中,要无条件地“奉法”:“凡为治者,杀(人),无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气”、“虐于非辜”。这就不但不能被群众容纳与接受,反而,会引起仇恨。(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盖)。柳宗元认为,当下级官吏为自己的利益而引发仇恨时,上级要“闻”、要“问”,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18]。所谓“闻”,即,认真地倾听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谓“问”,即,与百姓仔细地攀谈,不让他们“号无告”。柳宗元继续批判,除此之外,“执事者”还应对自己不但没有监督,反而蒙蔽、掩盖、纵容、包庇犯法的下级,感到羞耻与惭愧,因为,徐元庆的最终“复仇”,与他们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三)要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礼·地官·调人》,有这样一句话:“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所谓“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说:“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指,如果“王法”完备,那就必定离不开调查: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需研究:这究竟是对还是错。可以这样说,调查研究,就是“调”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情(事实)”、“理(道理)”得以清楚,为化解与消除矛盾,奠定客观基础。
根据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现出来了。细分一下,我想,至少有这么两点,依然有现实意义与启发作用:(一)珍爱生命。在《驳复仇议》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柳宗元对犯法官吏的无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对百姓生命的无限爱惜。他驳陈子昂,是用谴责的笔触去写的,比如“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矛头直指陈子昂的助纣为虐,认为,他“反以为戮”,开了“滥”杀之戒,真正是“不议曲直”、“暴寡胁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与良知。柳宗元对死难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19]中,说,“敝政”使“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说》[20]中,控诉赋敛之毒,导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国语〉·戮仆》[21]篇,柳宗元批评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公子而斩其仆,是“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二)联系群众。在《驳复仇议》中,柳宗元说,作为一个“守礼而行义”者,徐元庆绝不会与“王法”为敌。他之杀赵师韫,直接原因是赵“虐于非辜”;间接原因,在于“执事者”的不闻不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认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22]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对立面的扩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他论述道,一部完备的“王法”,对执政者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见民生不能不闻不问,而应“刺谳(定案)其诚伪,考正其曲直”;甚至,还应反思,为自己没能联系好群众、使人民受惠而“有惭色”。[23]
二
无独有偶。六年后的元和六年(811年),韩愈也写了一篇《复仇状》[24]。为方便研究,兹据《全唐文》549卷,抄录如下:“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缺文也。盖以为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雠,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雠也。此百姓之相雠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词,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雠,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雠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雠,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雠,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雠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谨议。”
细较两文,可以这样说,总起来看,韩愈的《复仇状》受到了柳宗元《驳复仇议》的影响,但他没有说出比柳宗元更高明的话。[25]现概括几点,以醒豁:(一)韩愈引经据典,十有八九,在柳宗元述作的范围内。如,《公羊传·定公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檀弓上》:“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柳宗元用“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表述、韩愈用“见于《礼记》”表述);《周礼·地官·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等,无甚新意。(二)韩愈虽独引《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雠者,书于士(刑官),杀之无罪”,却又说“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是“未可以为断于今也”[26]。前后矛盾,难超柳宗元认识。柳宗元不但大声疾呼“而又何诛焉”,而且,猛烈批判了“士不能听”,[27]即,不闻不问的严峻现实。(三)韩愈认识到执法人是关键,但不能指出官吏的知法犯法。他说,“《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官吏)也”;于是,这个官在“上施于下”的过程中,能否“一断于法”,是关键因素。韩愈继续说,法律之所以没有“子复父仇”的条款(“深没其文于《律》”),在于它的两难:如果准许复仇,有可能导致杀戮难“禁”;如果不许复仇,不但伤了“孝子之心”,还违背了经典,所以,“有司”的执法,应该是“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强求一律)。”他只字未提“私怨”、“吏气”、“虐于非辜”,即,“有司”的知法犯法,是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韩愈只谈到“《经》”可“制(约)”有司,未及法律监督)。
现将《驳复仇议》与《复仇状》所涉人、事、观点等,一并以图示之:
当事人 |
家 乡 |
时间 |
地点 |
案例 |
缘由 |
敌人 |
敌人身份 |
态度 |
判决 |
观 点 比 较 | ||
柳宗元 |
韩 愈 |
评 点 | ||||||||||
徐元庆 |
陕西 |
693 年 |
下邽 |
报仇 |
杀父 |
赵师韫 |
官 |
束身归罪 |
诛 、 旌 |
1.“旌”与“诛”不能并用; 2.徐元庆没有犯法; 3.徐元庆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4.解决矛盾,靠“调”。 |
1.斥之有理; 2.官逼民反; 3.以人为本; 4.现实意义。 | |
梁悦 |
陕西 |
811 年 |
富平 |
报仇 |
杀父 |
秦果 |
民 |
自投县请罪 |
杖一百 、 流 循 州 |
1.“复仇”合礼合法; 2.法律两难; 3.关键在执行者; 4.“复仇”的三种情况; 5.酌情处理。 |
1.宗元已说; 2.分析清楚; 3.未提官不守法; 4.不批“士不能听”; 5.仅“状”而已。 |
三
从《驳复仇议》,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柳宗元是一位既能关注人民生存状况、又有独立思考精神的杰出思想家。在他的面前,我们并不觉得须仰视才见,而感十分亲近与温和,我想,究其原因,就是他那一以贯之的“以人为本”思想。在长安,他不仅义愤填膺,为冤死者徐元庆鸣不平、写驳论;还亲自“问故老卒吏”,搜集到许多段秀实太尉爱民如子的生动材料(“太尉大泣曰:‘乃我困汝。’即自取水洗去血,裂裳衣疮,手注善药,旦夕自哺农者,然后食。取骑马卖。市谷代偿,使勿知”[28])。尽管贬谪永州,却依然忧国忧民、“能知生人艰饥羸寒”[29]:他闻捕蛇者之泣诉[30] 、|问“贿赂行而征赋乱”之名实[31]。柳州刺史任上,他一点“不鄙夷其民”,三年“为政”[32],使“民各自矜奋”。[33]总之,他善体验、懂关爱,有同情心、有洞察力,所以,深思熟虑、远见卓识,找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与规律,使自己昂然屹立于中华英才之列。
注释:
[1]时有《辨侵伐论》、《驳复仇议》、《晋文公问守原议》、《六逆论》等。
[2][32]韩愈《柳子厚墓志铭》。
[3]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
[4]柳宗元《贞符》,草稿于永贞元年,定稿于永州时期。“生人之意”,当指人类(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生存需求。
[5]《驳复仇议》,见《柳河东集》第四卷,后收入《古文观止》。明·茅坤云:“柳文之佳者”。写于哪一年,有几种说法:永贞元年(805年),《新唐书》195卷有“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字样、清·何焯也有“此柳子少年之作”的说法(参见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344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永州时期,章士钊《柳文指要》,137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元和六年(811年),柳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柳宗元图传》242页,广西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元和十四年(819年),阿忠荣、张廷银选注《柳宗元》,305页,大连出版社1998年版;不详,吴文治、谢汉强主编《柳宗元大辞典》,19页,黄山书社2004年版。此取永贞元年。
[6]陈子昂(661—702),字伯玉,初唐诗人。
[7]《旧唐书·文苑中·陈子昂传》。
[8]参见柳宗元《先侍御史府君神道表》。
[9]明·唐顺之语。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245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10]清·方苞语。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402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11]清·过珙语。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394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12]“礼”、“刑”与“防”字并举,出处应在《礼记·坊记》:“君子礼以坊(防)德,刑以坊淫”。另外,有的书上说,柳宗元之“防乱”,是“防止人民造反”。笔者认为,结合上下文,是强调官吏不可乱杀人。
[13]清·姚范语。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401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14]《周礼·地官·调人》杜预注:“谐,犹调也,”说,“调”,即和谐或协调。柳宗元用“大中”、“中”、“中道”、“中庸”、“中正”、“时中”等表达这一概念,包含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恰如其分、合宜、合适等意思。章士钊先生有深入研究,参见《柳文指要》1011—1018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
[15]反杀,重复地杀,指,已杀某人,再杀其子弟,以防报仇。
[16]除害,除去祸根,指,怕仇人子弟加害自己,就连同他们,也一并除掉。
[17]明·唐顺之曰:“此等文字极谨严,无一字懒散”。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245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18]即屈原所谓“浩荡”,参见钱钟书《管锥编》(二)590-59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19]写于元和五年(810年)前后。
[20]写于元和九年(814年)。
[21]写于元和四年(809年)。
[22]柳宗元《宥蝮蛇文》有“彼樵竖持芟,农夫执耒,不幸而遇,将除其害。余力一挥,应手糜碎。……呜呼悲乎,汝必死乎”句;《送薛存义序》有“凡吏……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今我受其直怠其事者,天下皆然。……则(民)必甚怒而黜罚之矣。……有达于理者,得不恐而畏乎”句。
[23]柳宗元多次说到为官要“惭愧”,如《种柳戏题》“好作思人树,惭无惠化传”;《送宁国范明府诗序》“夫为吏者,人役也。役于人而食其力,可无报耶?今吾将致其慈爱礼节,而去其欺伪凌暴,以惠斯人,而后有其禄。庶可平吾心而不愧于色”。
[24]元和六年(811年)九月,富平县(属陕西省)人梁悦父亲为秦果(《旧唐书·宪宗本纪》、《资治通鉴》作“秦杲” )所杀,报仇,杀秦,自投县请罪。唐宪宗李纯九月五日下诏:“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时任尚书省职方员外郎的韩愈因有《复仇状》。以后,李纯再“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从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今广东惠州)”。宋·黄震云:“合与昌黎《复仇议》参看”;清·林云铭云:“当把韩昌黎《复仇状》参看,方见其妙”;清·何焯云:“必待韩议而后定也。” 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162页;330页;344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25]清·爱新觉罗·弘历(乾隆)云:“宗元之议,……更为明白。” 转引自吴文治编《柳宗元资料汇编》431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26]章士钊认为,韩愈“游词寡断”,《柳文指要》107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
[27]宋·王安石也批判“士不能听”,如《复仇解》:“《周官》之说曰:‘凡复雠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复仇者,以天下之乱,而士之不能听也,有士矣,不使听其杀人之罪以施行,以使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则何取于士而禄之也?”
[28]参见《段太尉逸事状》。
[29]参见《送表弟吕让将仕进序》。
[30]参见《捕蛇者说》。
[31]参见《答元饶州论政理书》。在《全义县复北门记》中,柳宗元有“卢遵……问……询……,贤者之作,思利乎人……,由道废邪,用贤弃愚。推以革物,宜民之苏”句。
[33]韩愈《柳州罗池庙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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