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其实,这种“二选一”早已有之,比如10年前的3Q大战。
2010年11月3日全国的QQ用户都收到了这样的弹窗信息——腾讯QQ和360安全卫士互不兼容。用户要么留下360安全卫士,要么留下QQ。面对史无前例的“二选一”和前所未有的计算机软件不兼容新方式,国内媒体几乎清一色的将其形容为“3Q大战”。
其实所谓的“3Q大战”和后来的永昌县牛肉面协会集体涨价性质几乎相同,本质上就是不正当竞争。“3Q大战”战场是用户的桌面,这样的商业竞争实在令人很难有什么“Thank you”的感情。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行业认识的深入,类似的问题已经几乎不会被忽视了。当年无锡及其周边地区美团、滴滴、饿了么通过大额补贴以拉动各自的外卖销量。面对“外卖大战”,无锡市政府反应很快,迅速约谈了三方代表。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无锡的外卖市场秩序迅速恢复了正常。
在DD乘客遇害事件中,顺风车司机可以查看到其他司机对乘客的评价,包括长相、身材、性格乃至于直接上传图片。而乘客查看司机给与的评价则比较困难,也无法快速删除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评价。这些信息的存在,为不法分子筛选了作案对象,大大提高了司机起意预备犯罪的几率,增加了乘客的出行风险。本质上,这都是作为服务业企业的滴滴没有尽到服务业本质的体现,赚着乘客的钱却放任不利于用户的信息传播。
至于互联网巨头滥用掌握的老百姓私人数据和其垄断地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大肆兜售高利贷的行为则更加令人反感,这种行为使一大批经济能力和自控能力均不强的年轻人背负了不菲的债务,并在习惯借贷消费的过程中透支未来。
而在一些技术性更强的事件中,互联网行业不良业态“新瓶装旧酒”的现象仍在继续。多家权威媒体连续报道了XX头条APP中广告里的“二次跳转”的问题,其实XX头条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流量劫持的定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大数据杀熟”、无良“网红”等互联网不良业态也并不是互联网才特有的问题,但是一些人却表达了比线下类似问题更大的宽容,这无疑对互联网乱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与这种宽容心态相匹配的是舆论,尤其是朋友圈观点,更倾向于为“出事”的互联网企业开脱。典型的代表就是技术无罪论,随着互联网不良业态对普通人影响越来越大,坚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少。
毕竟,技术越先进,用户应该越安全越方便才是。另一个方面,在用户知情权甚至生命权上宣称技术无力,同时却在大数据“杀熟”和用户隐私收集方面技术先进。每分钟扫描用户设备几十遍的智能软件甚至无力保证用户遇到突发事件的生命安全。这种反差,难道不讽刺吗?
在技术无罪论日趋破产的同时,新的开脱言论就应运而生,即免费特殊论。这种观点认为现今中国互联网业务主要是免费的,不能以付费软件的标准去要求它。咋听上去,这非常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似乎没有问题。
仔细一想,却还是互联网特殊论的余毒。免费的软件要求当然要与付费的相区别,不过他们都必须满足行业规范最低要求。就像超市的牛奶赠品可以离保质期比较近,却不能添加三聚氰胺一样。针对老年人的健康讲座虽然时常免费进行甚至还送"小礼物",却也不能传播有违社会道德底线的思想,其送的"小礼物"也不能是有毒有害的。免费特殊论一说实在不值一驳。
其实公众对于互联网乱象的认识滞后并不是偶然的。互联网行业作为目前中国最有活力的“造富”行业,不仅培育了马、刘、李等商业巨头,也是草根实现阶级跨越最容易的行业之一。从政府到民间,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鼓励和肯定多过批评和打压。
另一方面,互联网又表现出“概念密集型”的行业特征。新提法、新概念层出不穷,人们出于对新事物的尊重往往就在态度上有所保留,也就不会倾向于尖锐的进行批评。这就需要政府及时引入行政公信力进行干预,激浊扬清。
值得注意的是,放任互联网行业自由发展并不会自动的使行业风气得以转变。即使是所谓支持互联网自由的用户,也会受到失控市场的不利影响。相反,一些早已有之的不良现象,经过大力整顿,现已几乎消失殆尽。
从欧美国家的经验看,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严格监管是必然选择。Facebook、谷歌、亚马逊、苹果、雅虎等公司都被美国政府严格监管。事实上,我国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是非常宽容的,以互联网金融而言,Facebook、谷歌、亚马逊、苹果等公司均掌握海量用户数据,但受制于监管,根本无法像国内互联网企业那样滥用用户私人数据和行业垄断地位大肆放高利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联网乱象的危害也不是一开始就像现在这般大,存在一个演化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舆论过分的同情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同情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描述上把不健康的业务形态“中性化”、“模糊化”,传统的不良业态一旦走上互联网就似乎瞬间披上了“高大上”的外衣,面目也就模糊起来。其实,中国互联网企业“高大上”的外衣纯粹是包装出来的,与其说BAT是高科技公司,不如说是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
B相当于互联网上的中介公司、广告公司、咨询公司和出版社。
A相当于互联网上的房地产,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收取房租。毕竟在淘宝上如果不购买阿里提供的服务,不借助阿里的广告和推介,客流量会非常惨淡。
T相当于互联网上的邮电局、游戏机房、KTV等娱乐场所,主要利润依靠游戏。
另外,集资、投资、高利贷也是互联网巨头的一项重要业务。
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在IT行业更多是局限于应用层,而非底层。大量业务都是基于庞大的用户和巨额资本制造垄断,对各个行业进行先补贴抢占市场,然后利用垄断地位割韭菜的套路。运用这套套路,互联网巨头割了一轮又一轮的韭菜,不知道是不是实在找不到新领域割韭菜了,最近互联网巨头涌进社区卖菜。
总而言之,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铁流希望这次反垄断调查能够树立一个标杆,而不要成为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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