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借国际仲裁逼中国让步的企图彻底破产!在12月15日这个国际仲裁法院要求中国做出回应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中国外交部7日发表立场文件,认为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对中国与菲律宾在南中国海的纠纷没有司法管辖权,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有关仲裁的立场。
“北京对国际仲裁说‘不’”,德国全球新闻网7日评论称,这意味着菲律宾如果不改变态度,两国之间的僵局短期内不会被打破。日本时事通讯社称,这表明,中国基于南海问题的立场是强硬的,中国不准备在南海领土争端问题上作出退让,中国在菲律宾的国际法攻势面前,以国际法的方式作出言论还击。
英国广播公司称,菲律宾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不过中国对该公约有排除性声明,即领土主权、岛礁争议不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常设仲裁法庭今年6月表示已接获中国不接受仲裁的照会,但同时说:“仲裁庭铭记《公约》赋予它确定其自己的程序的义务,并同时‘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
德国电信网7日则报道称,最新的文件向国际社会解释了中国为什么拒绝国际仲裁的原因,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国际法官组成的仲裁庭仍可对此案作出仲裁,不过,仲裁庭无法强制执行裁决。有分析称,实际上菲律宾挑起的仲裁最后根本落实不了,顶多让中国难受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摘要
外交部
外交部7日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现将立场文件摘要刊载如下:
一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二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对中国南海部分岛礁实施非法侵占或提出非法主张,并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三类:一是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二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三是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关于第一类仲裁事项,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关于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关于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基于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和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中国在南海的有关活动合法正当;菲律宾主张中国的活动进入其管辖海域,但裁定此类事项首先要确定有关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仲裁没有管辖权。
三
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早有共识。
中菲两国之间一系列双边文件清楚地表明,双方同意或承诺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中国和菲律宾均为签署方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并且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等规定,有关争端应当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目前,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建立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就“南海行为准则”展开磋商,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为南海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创造条件。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努力背道而驰,其目的并非像菲律宾所标榜的那样寻求和平解决南海问题,而是试图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以通过对《公约》的所谓“解释或适用”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并按其单方面主张和意愿解决南海问题的目的。对此,中国当然不能接受。
四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这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适用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适用于海域划界的国际法,既包括《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海域划界既涉及权利基础、岛礁效力等问题,也涉及划界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实现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划界的框架下,与有关当事方基于《公约》、一般国际法和长期历史实践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
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但却请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岛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等等。上述仲裁事项实际上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间接地进行了海域划界。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理应受到尊重,菲律宾试图绕过中国排除性声明提起强制仲裁的做法是滥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五
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确定自身管辖权方面的权力时,也必须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菲律宾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明知中国从未同意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中菲之间存在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还要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公约》的相关规定,无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
鉴于上述,并基于仲裁庭对本案显然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决定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以捍卫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确保中国依据《公约》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起到应有的效力,维护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加上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中国坚持认为,有关各方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在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各方应当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不断增信释疑,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报道选自新华网)
全文详见
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国际频道-新华网
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12/07/c_11135473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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