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三)
:方鲲鹏
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一)网址: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007/164025.html
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二)网址: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007/164957.html
美国和中国的媒体都曾大量报道了贺梅案件。在这个案子里,女孩贺梅出生后不久,由于她的父母亲,美国田纳西州的中国留学生贺绍强和他的妻子罗秦当时遭遇到的困境,她被送到当地一对名叫贝克(Baker)的白人夫妇处临时寄养。贝克夫妇对小贺梅日久生情,想把临时寄养改为收养。在2001年6月20日,贺梅当时2岁,贝克夫妇向当地法院提出二项诉讼请求,一项是要求法院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另一项是要求法院批准他们领养贺梅的请求。当地的审判庭,在2004年5月12日判决终止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也就是判决贺梅与她亲生父母亲之间的关系生离死别,不准有任何往来。案件上诉后,一级上诉庭在2005年11月23日宣判维持审判庭的判决。案件然后进一步上诉到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即二级上诉庭)。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州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把贺梅的父母权归还给她的亲生父母。
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各级法院判决结果上,而没有报道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细节。没有被美国媒体报道的细节中,有一起极为严重的,法官刻意引导案情往不利于贺绍强夫妇的方向发展,并且持续了5年的违纪乱法事件。
审判庭在2002年2月8日颁布了贺绍强夫妇 “不准接触”贺梅的命令。这个命令是这样写的:“贺绍强和罗秦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的或间接的,接触或企图接触贺梅,一直到本法庭发布新的命令。”
这是一个极其肮脏邪恶的命令。
首先是“不准接触”命令来历不明。在法庭记录上,这个“不准接触”的命令没有受害者,没有申请者,没有理由,没有听证会,什么程序也没有就发布了。当时贺绍强夫妇没有律师代理他们的案件,这个“不准接触”命令纯粹是持强凌弱,强加于他们,简单地把这一纸命令送达他们,事先没给他们辩护的机会,事后也不安排听证会。在贺绍强夫妇有了律师后,律师在几年时间里许多次要求废止这个“不准接触”命令,或至少安排听证会辩论为什么不准孩子接触亲生父母,所有这些请求一概被法官专横地拒绝。我在法庭记录上可以查到的唯一拒绝理由竟然是法官说:“我记不得为什么我要发布这个命令了。”而法官说这话距离发布这个命令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就这样,这个不合法的“不准接触”命令以如此荒谬无比、蛮横无比的“记不得为什么要发布”为其继续存在的理由,致使贺绍强夫妇和女儿咫尺天涯,有6年彼此不能见上一面。
其次是发布“不准接触”命令的动机邪恶。贺梅案在一级上诉庭审理时出现分歧意见,二位法官支持审判庭终止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一位法官反对。持反对意见的是霍莉•柯比(Holly M. Kirby)法官。柯比法官有一篇少数派异议意见书,里面有柯比法官对审判庭发布“不准接触”命令的动机一针见血的分析:
“这个案子(在审判庭)不审不判悬挂期间,不准贺们(指贺绍强夫妇)同贺梅有任何接触,甚至从来不曾提供一个听证的机会,阴险地舞弊出一个现状,以确保审判庭可以说,贺们与贺梅没什么亲情关系。因此,这个邪恶思想设计出的不准接触命令,将注定贺们在诉讼请求上的命运。这整个案子实际上是未审先判。”
我仔细阅读了贺梅案的主要法庭文件后发现,贺梅案的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认定事实,没有法律方面的任何疑难,甚至可以说除了当事人外,不需要其他证人,根本不应该进入上诉程序,根本不应该费时6年,实际上6周的时间就应该足够了。我可以用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意见书证明这一观点。
田纳西州规定,如果父母连续4个月故意不去探视寄养的孩子,即可认为父母主动遗弃孩子。贺绍强夫妇事先不知道有这么一条规定,更不幸的是,他们与贝克夫妇的关系越来越具有敌意,终于在贺梅二岁生日这一天在贝克家爆发剧烈冲突。在这次冲突之后,贺绍强夫妇认为已经没法行使探视权了,于是没有再去探视贺梅,而是提出法律诉讼,积极向法院要求终止寄养,把贺梅归还他们。贝克夫妇则在那次剧烈冲突爆发后的第4个月零5天,向法院提交了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和申请领养贺梅的诉讼。在贝克提出的诉讼案,原告贝克夫妇和被告贺绍强夫妇,对于4个月零5天贺绍强夫妇没有探视贺梅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原告宣称这期间没有探视是故意的,而被告坚称没有探视是无意的,是被迫的。这里,故意还是无意成了断案的关键。如果是故意的,就可以推断贺绍强夫妇可能遗弃贺梅,终止父母权的法律就可能适用。所以,考察贺绍强夫妇在这4个月零5天里没有探视贺梅是否为故意,就是考察贺绍强夫妇在这4个月零5天里是不是有意遗弃贺梅。假如说,考察结果只是没有发现贺绍强夫妇有遗弃贺梅的意图,案子还是比较难断,因为没有发现,还不足以完全排除。但是如果考察结果有事实证明,贺绍强夫妇在这4个月零5天里不仅没有遗弃贺梅的意图,而且还在积极行动,寻求终止寄养,夺回贺梅,这就构成了决定性事实,则案件可以立断。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就是以此思路审理这个案子。
州最高法院的意见书说,即使存在审判庭法官所认为的证人诚信问题(换句话说,即使将贺绍强夫妇及其支持者们的证词通通扔掉不采纳),在这4个月零5天里还是存在一连串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贺绍强夫妇没有遗弃贺梅,而是想夺回贺梅。按照时间顺序,州最高法院用编号的方式列出了7句话,每句话包括一个或二个发生在这4个月零5天里,但与贺绍强夫妇及其支持者们的证词完全无关的事实,其中第四、五两句话各含二件事实,其余每句含一件,总共9件事实。这些事实简单直观到了在表述时,7句话里,除了第四句占了三行半,其余6句话每句都只有一行或一行稍多一点点。
而且,这9个事件并非各自孤立存在,而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只要发现其中任何一件,就毫无困难发现连带的另外8件。
根据这些决定性的事实,州最高法院马上作出裁决,只用6行字,就推翻了审判庭和上诉庭的判决,把贺梅的父母权归还贺绍强夫妇。贺梅案审判庭的判决书有48页,一级上诉庭的判决书有114页,而在州最高法院判决书里,从举证到推翻这两个下级法院的判决的全部过程,即从列出这9个简单直观的事实,分析事实,作出结论,到推翻下级法院两个判决的全部过程,仅仅用了20行。而且,这20行中的4行,每行只有一、二个字,称之为“行”,还是夸张了。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这20行文字,完美地证明了我关于“贺梅案的案情其实非常简单”的观点。根据这20行文字还可以毫无争议地论断,贺梅案里没有任何疑难的法律问题,需要做的只是最初级的事实识别工作,只要公正对待这些事实就可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判决。
我详细列举这些细节,是为了说明决定贺梅案的事实,简单直观到任何一个具有平均智商的人都不可能理解不了。
因此,审判庭法官罔顾事实,一定要反着判,反倒成了一件很难审的案子了。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一方面法庭滥用司法权,禁止孩子接触自己的父母,制造反着判的条件;另一方面又故意把案子挂起来,无来由地拖了将近三年不作审理。
可以非常安全地说,审判法院之所以会把一件简单之极的案件硬是折腾了好几年后再错判,或者是该案审判庭法官的智商实在是太低,理解不了简单的事实,不具备胜任法官职位的能力,以致无意间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是对被告贺绍强夫妇怀有偏见,或者是偏袒贺绍强夫妇的诉讼对手。这三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投诉的事项。贺绍强夫妇作了投诉,结局是没有展开调查,投诉就遭到撤销。
所以,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是把废纸箱制成“信访信箱”,除了愚弄民众,实在找不出还有其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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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兼答读者】一个月前我开始在中国的网络上发表文章。我的文章左翼看像是右派写的,右翼看像是是左派写的。在以左翼和右翼观点激进而著称的论坛上都有转载,评论栏里骂声隆隆,“顶”者也不少。其实,我只是以写实形式写出我的观察和分析,与意识形态根本不沾边。而且我已经解释过撰写是为以下两个目的:
(1)主要是写给美国民众的,希望文章的影响能回流美国,唤起民众更多关注本国弱势群体的问题。
(2)由于对西方体制只作正平面的启蒙教育在中国功效卓著,造成公众对这种体制只有平面的认知。对于中国读者,我的文章是对西方体制的侧平面启蒙教育。正平面和侧平面的结合,才能产生真实的立体感。
中国不仅经济巨变,其他方面也在潜移默化改变。有些领域不知不觉中民众已身处以前不敢奢望的境地,但与他们想象中的乌托邦式的标准仍然有很大落差。比较显著的是中国民众言论发表的自由度实际上已经高于美国,但启蒙学者塑造出的美国标准是“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里的“我”指的是政府),所以民众觉得比起美国来还有很大落差。其实言论自由声誉较好的国家也就是让民众在不触犯法律下有自说自话的自由,但非正统言论在传播方面同样有钳制,只不过设置的是玻璃墙而不是砖墙罢了。我在美国可以发现中国写的中国政府不喜欢的出版物,而我把不合美国主流媒体的文章发到中国的网站上,两者实际上是出于同样的缘由。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经典在中国网络上广为流传,而我在美国从没听人提起。一次我把这句话说给一个美国同事听,他立刻用一种怪异的眼光注视我好一阵,然后问,“你是不是从外星球掉下来的?”此句启蒙经典虽然诗情画意,美妙动听,可惜现实不买账。最近的一个例子是有史以来资格最老的驻白宫记者海伦•汤玛斯上个月被革职事件,“罪过”只不过是她在非工作期间随口讲出了三句在美普通阿拉伯裔的心里话而已。
网上对贺绍强有不少非议,也有报道称他们举家迁回中国后不久就离婚了。无论是多么负面的消息,都不应当与贺梅案扯在一起。只要贺绍强和罗秦没有虐待、没有遗弃贺梅,不管人品如何,他们对于贺梅与生俱来的父母权都不容剥夺。十分痛苦,他们的这种天赋权利被错误地剥夺了6年。我与贺绍强和罗秦素不相识,从未有过任何交流,但我一直关注这个案子的进展。我十分赞同他们在此案中的维权模式。他们利用和发掘了一切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资源,理性合法抗争了6年,历尽了难以想象的痛苦,最终夺回了女儿。
我建议中国的维权人士参考贺绍强和罗秦的抗争模式。
然而,尽了一切努力,正义也不一定得以伸张。 那么“你写出美国的不公正事件,”有读者问,“意思是不是要告诉我们‘美国也有这种事,你就认了吧’?”我写作的动机已解释在前,写的时候根本没想到会有这样的问题。然而对一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审视,可能会有不同的感觉,如果你坚持这么认为,我无话可说。贺梅案在后期幸运地成为一个高知名度的公众关注案件,不然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对被受贿法官乱判的少年的态度,媒体曝光前后截然不同,可资参照。所以贺绍强和罗秦既是不幸,又可谓幸运。倘若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仍然支持审判庭的判决,贺绍强和罗秦已耗尽了所有的可能性,也只有接受这种命运了。不公正的事每天在世界各地发生,美国人对自己遭遇到的倒霉事最常说的一句话是:“这就是生活。”如果你能从这个角度看,或许对心理平衡稍有帮助。
更积极也是使我很感触的方式是,有些美国人受到无可挽回、不可纠正的极度不公正后,没有暴力反应,连语言暴力也没有,但积极参与防止这种不公正的公益活动,目的只是为了使他人避免自己所遭遇到的不正义,使世界少一点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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