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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兰台:日本松绑自卫权之路:七十年全貌解读

铃兰台 · 2015-09-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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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内阁提交的“新安保法案”,如正式立法,将标志着日本彻底冲破了和平宪法、正式走上当年“八国联军”那样的参战道路,使“不战国日本”变成“战争国日本”。

安倍内阁提交的“新安保法案”(《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持法案》,又称“战争法案”),如正式立法,将标志着日本彻底冲破了和平宪法、正式走上当年“八国联军”那样的参战道路,使“不战国日本”变成“战争国日本”。

一周来,日本国内反对“战争法案”的市民抗争已进入了白热化3.5万人)的群众冒雨抗议的的浪潮冲击下,功亏一篑。在抗争中,首次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警方逮捕了至少13名抗议群众。自民党心急火燎,安倍坐着国会审议厅内干等,一脸诅丧。随着周末来临,民众的抗争将更加激烈;法案如果不能在18日(明日)前提交到参院正式会议上审议通过,按“六十日规则”,就需要重返众议院,并有可能最终成为废案。。昨天,执政的自公联合企图以强行采决的方式,令法案在收尾总结质疑阶段滑过参院特别委员会。然而,这一企图却在五个在野党不依不饶联合采取的“拖延战法”的阻止下,在国会门前大规模(

对于安倍的“战争法案”,中文媒体抽象定性的介绍多,具体解读的少。它何以是违宪的?何以是对中国的巨大威胁?不甚了了。这一方面是由于历史的背景和演变相当复杂,另一方面则在于安倍把文本搞得十分暧昧,处处包藏祸心,让人不易理出头绪来。实际上战后七十年来,日本围绕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巧立名目松绑和扩大所谓的“自卫权”。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个“自卫权”包含哪些核心内容,这些核心内容又是如何一步步扩张演化至今,有一个全景式一目了然的认知,非此,则批判只能流于泛泛。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是日本所谓自卫权的原点,原文如下:

一、日本国民诚实地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和以武力威吓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二、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不承认本国拥有交战权。”

这个最终版本据说源自“芦田均修正案”。芦田的解释是“修改的目的是不放弃自卫的战力”,实际读来,其实隐藏了一个巨大的漏洞

日本明言过了放弃战争力量,但条文本身并未明言否认日本拥有“自卫权”。此后,主张日本成为“正常国家”的右翼势力便围绕自卫权大做文章;每当国际安全形势和环境发生了重大変化,他们都会在“我们又不曾恢复军队”的借口下(或前提下),公开地次第地松绑自卫权,方式是  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变宪法解释, 一步步松绑对于出动自卫队的限制、扩撑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放宽行使武力的条件。这从下述的演化一目了然。
,即如果“前项目的”被不是来自日本的其他国家所破坏,比如,他国对日本发动了战争,那么日本就有理由恢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和“承认本国拥有交战权”了。这成为此后引发无数的有关九条的论争的根源。


 1946年宪法制定时:

   我国保有自卫权,但不可行使。

1946年制定宪法时,当时的首相吉田茂在解释宪法第九条的第二款时说,“由于既不承认军备也不承认拥有交战权,这就意味着既放弃了出动自卫权参与战争的权利,也放弃了交战权”,即把宪法解释为:日本拥有自卫权,但不可以行使。吉田是出于这样的考量,天塌下来有大哥顶着,大哥就是驻日美军

(以下:
黑体 为后法从前法继承过来的内容(核心内容)
[xxx为后法中删去的前法的核心内容
蓝色 为后法的新增内容
红色 为新增内容中的核心词或核心内容
() 为虽然没有明言但暗默承认的内容。)

 1950年美苏冷战: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苏正式进入冷战时代。还是吉田茂当家,1月他重新释宪,称:“日本拥有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注意这次把“不可行使”删去了,即把不可行使武力置零(隐含着不依赖但可以使用)。其后,吉田政府经过一系列套近乎,终于在1951年与美国缔结了日美安保条約,美日軍事同盟正式成立

 1954年、自卫队成立时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其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例外)

1954年自卫队登场,是由1950年初成立的警察预备队改头换面而来,内阁首相也换成了鸠山一郎。鸠山觉得自卫队手里拿的又不是烧火棍,因此,有必要重新释宪:“为了自卫,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武力行使权,是认可的”,但申明“自卫队不是军队”,而是一“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这年6月,参院大会作出了决议,规定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为“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除外”,由此限制自卫队的军事地理为本国国内,但可以去阿留申群岛美军基地一游;其后,又对自卫权的启动规定了三个要件,即“旧三要件”,大致勾勒出了自卫权的适用范围。

鸠山添加的这一大堆,核心在明言打破1950年“不依赖武力”的戒条,自卫队可以带武器,但须置于最小必需之限度、且不可行使(不可以开枪,佩着吓唬人)此状况一直持续到冷战结束。

 1990年、海湾战争: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其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5)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1992年,宫泽喜一内阁推出的《国际和平协力法》(PKO协力法)成立,这为向海外争端地区派出自卫队维和(PKO5)条则是以“防身”为由,第一次赋予了自卫队在海外“武器之使用9月,日本派出自卫队去柬埔寨参加维和一年。”的权力。这就把宪法九条定下的“保有自卫权但不可行使”的戒条,撕开了一条缝。这年)补上了正式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虽然补了“五原则”对于海外派兵加以限制,如不能参战,严守中立和中途撤回等,但第(

 1999年、朝鲜导弹危机,1996年台海危机: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其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5)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后方地区支援美军,但不卷入“武力行使一体化”
      └─(1)为当时战斗不在此间进行的地区,或
        (2)被认定为整个支援期间未发生过战斗的地区
     (中东、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区不在考虑范围内)

1993年3月朝鲜宣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NPT),开始开发核武;1996年台海导弹危机。美国疯狂地煽动“中国威胁论”,日本随声呼应,疯狂渲染所谓的“周边有事”。1997年,美国将1978年基于美苏冷战制定的《日美防卫合作指南》加以修改,在其中增加了“后方地区”一词,要求日本给予协助。

1999年,在经历了右翼煽动“中国领导人藐视天皇”、“台湾是日本的生命线”、“中国正在进行洗脑反日宣传”的激烈氛围下,在经历了激烈的朝野辩论后,日本根据美国的防卫指南修正版制定《周边事态法》,同意在“后方地区”对“美军”给予支援,并定义“后方地区”为战场以外的场所,但限制自卫队卷入“武力一体化”。

此为“逸出”宪法九条之始,虽然藕断丝连但已露出了违宪的马迹。这也是“1970年安保斗争”以来,日美同盟第一次获得军事强化,目标自然是针对经济崛起中的中国。依据这个法律,如果台海发生战争,美国介入,那么日本就有义务从本土承担运送美军的兵员、武器弹药到前线的所谓“后方支援”的义务,但是,不能加入战斗。

 2001年、“九·一一事件”: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其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5)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后方地区支援 [美军,但不卷入“武力行使一体化”
       
     非战斗地区  多国籍军
      └─(1)为当时战斗不在此间进行的地区,或
        (2)被认定为整个支援期间未发生过战斗的地区
     [(中东、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区不在考虑范围内)]
      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为“非战斗地区”,即
      日本领内  公海及其上空  外国领内

2001年发生“九·一一事件”。为了报复穆斯林原教旨,2003年美国纠集多国部队侵入了阿富汗,同年又侵入了伊拉克。

日本政府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决定向战争输送自卫队。由于前线部队变成了多国籍军,自卫队在非战斗地区不仅要援助美军,也要援助来自他国的军队,10月29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反恐特别措置法》此部法律改动较大,删去了《PKO协力法》中原先不去“中东、印度尼西亚以及西半球”的暗默约束,用“非战斗地区”取代了前法“后方地区”,从而将自卫队的军事范围进一步扩撑为日本领内域之外加上公海及其上空、甚至可以进入外国领内,并把支援的对象从“美军”扩大为“多国籍军

这样一来,如果朝鲜有事,那么日本自卫队就可以进入韩国不仅对美军、也可以对韩军进行战争“支援”了。但是战斗地区和非战斗地区能够明确地划出界限来吗?当时的首相小泉纯一郎在被在野党质询时,确实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只能依仗美国的撑腰横蛮答道:“什么是非战斗地区?自卫队的活动地区就是非战斗地区!
      

 2014年、第二次安倍内阁: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 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其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
   [(5)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
    追加“新三要件”:

    (1)非有联合国的请求(如来自欧盟等的请求)亦可出动
    (2)争取参加防争端于未然的活动
    (3)作为威赫和警告手段,扩大自卫官的武器使用范围
    [于后方地区] 支援 [美军] ,但不卷入“武力行使一体化”
            ↑
     [非战斗地区]  多国籍军
     [ └─(1)为当时战斗不在此间进行的地区,或
        (2)被认定为整个支援期间未发生过战斗的地区]
     [(中东、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区不在考虑范围内)]

     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为“非战斗地区”,即
      日本领内  公海及其上空  外国的领内 ]
    废除地理限制:

    可将自卫队派到地球上任何地方只要当地处于下列事态之一
    ○ 武力攻击事态  日本遭到了武力攻击
    ○ 存立危机事态  发生了对与我国关系密切的某国的武力攻击,
            由此威胁到我国的存立,出现了彻底颠覆我国
            国民的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的显在的危险
    ○ 重要影响事态  不能坐视否则将遭攻击或影响到国家安全
    ○ 国际维和事态  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遭到了威胁

以上是2014年安倍晋三内阁提出的“新安保法案”,不能看出,不要说和宪法九条比,即使和小泉2001年的反恐法相比,已经是改得面目全非!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第九条如果回到原点,即

一、永远放弃发动战争、放弃武力威吓、武力行使。
二、为此废止陆海空军及其它战力,不承认本国拥有交战权。

我想小学生也是能够读出,安倍政权这是在赤裸裸地违宪!安倍内阁提出的修正启动自卫队的“新三要件”是这部战争法案的核心要件:

“旧三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新三要件”:
  (1)非有联合国的请求(如来自欧盟等的请求)亦可出动
  (2)争取参加防止争端于未然的活动
  (3)作为威赫和警告手段,扩大自卫官的武器使用范围

加上新定义的所谓“六个状态”,将解禁集体自卫权,让日本自卫队除了不能主动发动侵略战争之外,将无所不能。

● 即使日本未受到直接攻击,也可对他国行使武力
● 承认集体自卫权
● 自卫队的活动可到达世界任何地方
● 武器可使用的基准将缓和到前所未至;
● 有事之际,缩短国会批准派遣所需的时间;
● 可用于营救日侨和保卫美国军舰;
● 追加下级对上级抗命时的处罚。

① 即使本国未直接受到攻击,日本政府也可自行判断,根据是否处在“存立危机事态”来决定出动自卫队、对他国行使武力。

我们回忆一下近代中日关系,自甲午战争以来的历次争端和日本出兵中国的借口,差不多全和“保护日桥”有关。什么意思?历史将重演!!!它已经说得再直白且美丽不过了:“颠覆我国国民的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的显在的危险”。

② 日本自卫队的军事范围将到达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只要美军及相关国家的作战部队在打仗,自卫队都可出动前往,虽不直接参战而须在“战场的附近协力支持”。然而,实务上谁分得清何为战场何为“战场的附近”?

③ 日本自卫队可以大规模开火杀人。“作为威赫和警告手段”何以必须“扩大自卫官的武器使用范围”呢?这显然是遮人耳目。作为同盟军的日本自卫队,在运送和保护武器弹药的过程中,在运送兵员粮秣和护送伤病员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不可避免将行使武力,直接开火杀人。杀完了,自然也可以说成了对方“自杀”、达到了吓退、“威赫和警告”余敌的目的。 

    ※    ※    ※    ※    ※

以上就是战后七十年来、日本渐次松绑自卫权直至眼下走上了战争悬崖的全貌以及最终版的核心问题所在。经过这样一目了然的概括和解读,相信对于安倍政权的“新安保法案”,从内容和实质到底是个什么玩意,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加深认识它在哪里违宪和在哪些方面构成了对于我国的巨大危害。

中国虽大,忘战必危!
谁想把中国陷入“存立危机事态”,我们就从他们的尸体上踏过去!

铃兰台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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