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讲座:
主题: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解读六中全会精神
主讲人:杨思远(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著有《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时间:2006年11月11日(周六)下午2:30
下面是主讲人编辑整理的讲座内容。
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①]
杨思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力量主导的社会矛盾的缓和状态,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和谐理想的实现,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的诸多不和谐声音是缺乏民主的产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联合工农大众和进步的知识阶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民主政治体制取代行政集权体制,壮大民主力量,以人民利益、权利和意志为主导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一
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释“和谐”为“人人有饭吃,个个可说话”。这种理解违背了汉字造字原理。和谐,本义是声音的协调,是音乐概念。《说文解字》解“和”字义为“相应也,从口禾声”,“谐”字义为“詥也,从言皆声”。“和”与“谐”字在构造上分为形义和形声两部分,“禾”在此不是取粮食之义,而是取其声,“口”是发音器官,众口相应,如乐之和。“谐”字由形义的“言”和形声的“皆”构成,“皆”是取其声,不能解为“都能说话”,而应是“众言相协”。和谐,不是一个人的沉默状态,而是众人言语的协调状态;从音乐和谐引申到社会和谐,就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自身内心达到的一种调和状态。以音乐之和谐比喻社会和谐,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共识。《左传·襄公十一年》:“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而强调中和,又是儒家的基本观念。《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显然,社会和谐不是没有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有两种状态:激化与缓和,社会和谐属于社会矛盾缓和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矛盾的双方,利益能得到尊重、权利能得到维护、愿望能得到表达,各阶级各集团在利益追求、权利行使和愿望表达时不存在冲突,就像演奏音乐一样,不同乐器发出的声音相协调,形成音乐。相反,社会矛盾激化,不同阶级和集团追求利益的行为形成剥削与被剥削、行使权利造成压迫与被压迫,表达愿望呈现话语霸权和失语,则社会和谐荡然,噪音取代了乐音。
阶级社会的矛盾,本质上是阶级矛盾。阶级矛盾的对抗性质决定了阶级社会不可能存在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和全局性的社会和谐,但这不等于说阶级社会不存在和谐。统治阶级为了长治久安,在特定条件下也会制定和采取一系列缓和社会矛盾的制度与政策。在中国历史上,每一个王朝初年,汲取前朝覆亡的教训,统治阶级常常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出现过像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这样的社会和谐,但这种社会和谐是官僚地主阶级主导的社会矛盾缓和状态。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官僚统治的加强,社会和谐很快丧失,即使在社会和谐的短暂时期也往往孕育着深刻的危机。
社会矛盾是一个系统,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有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别。决定社会性质的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奴隶制社会是奴隶主控制奴隶的社会,社会性质由主要矛盾方面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地位和意志决定的。同样,封建社会由封建领主,集权官僚制社会由官僚地主,资本主义社会由资产阶级的利益、地位和意志决定社会性质。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势力占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人民的利益、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意志愿望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性质,而是一种社会状态。不同性质的社会,社会矛盾都有可能出现较为缓和的状态,都有可能形成社会和谐,但由于社会性质不同,社会和谐的本质也不同,由此区分出资本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
不同社会性质的和谐社会在不同时期思想家理想社会的差异中体现出来。孔子的大同思想,本质上是集权官僚制的社会理想,天下大同是贤者与能者、个体与个体、人与力、老与幼、强者与弱者之间矛盾的极度缓和,而支配这些矛盾的主体是“大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大道”是儒家天命观的核心概念,它贯通并制约天、地和人事,而在集权官僚制社会,能够代表天命大道的,是专制皇权,皇帝“奉天承命”,因而是天子。所以,天下大同是以皇帝为主体的集权官僚制社会矛盾的缓和状态,是集权官僚制的和谐社会。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奴隶制的和谐社会理想。柏拉图向往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取胜方的斯巴达专制政体,仇视战败的雅典民主政体,认为民主政体非摧毁不可。柏拉图老师苏格拉底遇害,加深了他对民主政体的痛恨。他认为民主政体必须推翻,国家的统治者不能是群氓,而应是精英之辈。柏拉图认为“强权就是公理,公正就是强者的利益。”在一篇对话中,柏拉图把道德贬斥为弱者用以抵抗强者的一项发明。这种道德不是君子的,而是小人的;不是英雄的,而是奴隶的。对于强者来说,真正的美德是勇敢和才智。公理只有在双方势均力敌时才值得尊重,强者为所欲为,弱者默默忍受,这是天经地义的。他的《理想国》就是为了解决怎样发现与培养治国精英以及如何授予其治国权利的。柏拉图认为,在一个完美的和谐的国度,产业应当负责物质财富的生产,但不参与统治;军队负责保家卫国,也不参与统治;只有知识的力量该得到供养、保护并承担治国的重任。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哲学王的思想,只有哲学家才能治理国家。“正义就是拥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②]每个人所得与他生产的相当,并且尽到最适合于他的职责。正义的人就是一个处在恰当地位上的人,由正义的人组成的社会将是一个和谐、高效的群体,人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就像一支完美的交响乐队中每件乐器那样去履行自己的职能。耶酥说,道德是对弱者的仁慈;尼采说,道德是超人的勇气;柏拉图则说,道德是整体高效的和谐。显然,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摆脱了直接劳动而专门从事哲学等精神活动但又仰赖奴隶提供的剩余劳动生活的奴隶主利益主导的和谐社会。
中世纪基督教的天国观念同样是一种理想的和谐社会。按照神的旨意创世,在神的主导下经世,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在神的面前似乎人人平等,但是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纪,能够传达上帝旨意的是封建教主和封建领主。天国观念不过是封建主所主导的和谐社会。
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以唯物主义为依据,提出了新的和谐社会的理想。重农学派的经济表是各阶级和谐经济关系图。各阶级以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阶级获取“纯产品”为主导建构了一个和谐社会。卢梭的契约社会,是以资产阶级为主导的和谐社会。早期社会主义者的和谐社会理想最为丰富,均以无产阶级为主导的和谐社会。早期社会主义者在设想和谐社会时,其根据和出发点是理性。与此不同,马克思以劳动为基础,预言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消除劳动异化和私有财产制度,人类将进入“自由人联合体”。
和谐社会有不同的社会性质,这取决于社会主体的不同。劳动者在阶级社会始终是劳动的主体、生产的主体和文明的主体,但不是社会的主体;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异化与私有财产归于消灭,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劳动者为社会主体地位,也即民主力量主导的社会矛盾的缓和状态。
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状态。和谐的根据在于每个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主体,以自己的劳动来创造人生价值,确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个体基本权利的平等与其思想行为的自由,是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③]总体与个体的统一,个体在总体中和谐相处,总体因个体的价值创造活动而充满生机与活力,这就是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总体之间的社会矛盾仍然存在,但不再具有阶级矛盾的性质,以民主力量为主导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就能够建立起社会主义大同社会。
与阶级社会出现的短暂和局部的社会和谐不同,以民主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的和持久的。历史上的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汉唐气象、康乾盛世都是社会和谐,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繁荣和景气也是一时的社会和谐,但阶级社会的对抗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其社会和谐的短命性和局部性。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和谐社会理想的实现形式,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以作为人类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为根据建立起来,而不是私有制社会以私有财产为根据建立的。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产物,私有社会的和谐是劳动者平静地接受劳动异化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制度扬弃了私有财产和劳动异化,劳动成为人正常的生命表现,社会每个人在劳动创造价值基础上建立的和谐社会是与人的本质相一致的,因而是持久的和全面的和谐。
二
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持久的、全面的社会和谐,大家可能不以为然,因为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解体了,东欧剧变了,中国社会也有许多不和谐因素。最近,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次新的长征,说明和谐社会建设的艰难。这样看来,是不是民主力量保证不了社会和谐呢?恰恰相反,苏联中国出现的不和谐不是民主力量强大的结果,而是民主力量衰弱导致旧的统治势力滋长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苏联解体从反面证明了一个命题,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
苏联东欧和中国在20世纪所建立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都曾经在短期内出现过和谐状态。但是,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几乎都采行了行政集权体制。民主制度在行政集权体制下有两种演化趋势:一种是随着民主力量的增强,行政集权体制被改造成为民主政治体制,从而赢得民主力量对社会的主导与控制,为社会主义长期社会和谐奠定基础;另一种是行政集权体制不断强化,行政集权不断吞噬公民个人的民主权,使民主制度名存实亡,而社会公职人员由此不断官僚化,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民主力量遭到削弱,官僚统治旧势力增强,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丧失。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当前中国社会产生的许多不和谐因素表明,后一种趋势是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危险。社会失和,从正面讲是民主力量式微的结果,从反面来看是官僚统治旧势力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的产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民主法制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第一个要求,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讲是和谐的,但是还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包括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相当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因素仔细分析起来都是缺少民主法制的产物。
城乡差别、地区差别仍在进一步扩大,居民收入鸿沟越掘越深,低收入群体生活异常困难,分配不公平矛盾突显,已经成为最大的不和谐因素。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例高达3.22:1,差距还在扩大。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考虑进去,城乡差距就不止3倍,而会达到6倍以上。从地区差距来看,尽管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东中西部的相对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仍呈扩大趋势。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城市居民最低收入20%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最高收入20%人口拥有全部收入的60%,前者收入只有后者的4.6%。这种收入差距的拉大在将来5—10年内不会逆转。一些人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暴得大利,一些部门和单位依靠行政集权体制的垄断力量而获得超额利润,而工农大众为改革发展做出贡献,却无应得的回报。
收入差距的存在不等于不公平。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也是承认收入差距的,劳动的质与量不同,收入应当不同。即使现阶段法律和政策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收入差距也不会过大,因为像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几乎完全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基尼系数也不超过0.4的警戒线,只有0.38。但是我国当前收入差距却极具特殊性。我国高收入中最为不合理的收入有两种,一是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二是各种非法收入。垄断行业只所以能够垄断是行政集权体制的产物,像工商管理、税务、海关、金融、土地房产、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行政集权都相当严重,这些部门获得的高收入虽然合法,但不合理,既不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之理,也不合按生产要素分配之理。至于各种非法收入应当说各国都有,但像我国如此普遍存在恰恰说明是民主制度存在缺陷,不能行使有效监督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工农大众作为国家主人被打入低收入阶层,主人收入低于仆人,这在世界史上堪称奇闻。
群众把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视做压在人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目前中国的教育投入约占GDP的3%,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配置不合理,乱收费高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中国公共卫生建设相当薄弱,2004年全国城乡居民患病未及时就诊的比例高达49%,看病贵、看病难是主因;内地目前不断上涨的房价,已经超过大部分老百姓的承受能力,70%城市居民没有购新商品房的能力。
我国的学校、医院和住房资源一度主要掌握在政府手里,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甩包袱,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和住宅商品化成为改革方向,可在行政垄断存在的条件下,市场化必然导致价格飞涨,给普通群众带来巨大负担。在教育落后的中国,教育市场化是民族的悲哀,它意味着穷人将越穷,教育发挥着两极分化的乘数效用。政府退出社会福利领域,巨额的教育欠账是学费上涨和学校乱收费的根源,而每年用于公款接待吃喝的费用高达数千亿元,远远超过教育投入。不是没有钱,而是没用在正道上。70年代,在那样贫困的基础是中国建立了完整的医疗卫生体系,今天GDP翻了几番却取消了公费医疗,这样的改革使一半的患者看不起病,这是最大的腐败。腐败不单纯是利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而且表现在利用公共权利不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而做出有利于强势集团的利益再分配。北欧福利国家社会和谐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强大的民主力量基础上的。没有人民民主,三座大山推翻不了;没有人民民主,新三座大山同样搬不动。
老百姓打官司难、信访难、维权难,司法不公,民怨难平,不和谐声音此起彼伏。一些地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混乱,黄赌毒危害严重,警匪沆瀣一气,黑社会活动猖獗。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出现,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尤其煤矿官股,为了赢利,隐瞒事故不报,草菅人命,令人发指。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腐败金额越来越大,集体腐败、窝案、串案不断扩大,官场嫡系培养愈益严重,充分暴露出行政集权体制的巨大弊病。缺乏民主使我国许多领域积重难返,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
陈良宇案在当前腐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仔细分析这一个案可以发见我国权力监督领域的巨大缺漏。陈良宇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不法企业主谋利,为亲属谋不正当利益,袒护身边工作人员,这些在我国官场上时有耳闻。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党政不分,“一把手”决定一切,一些干部为所欲为。书记管社保资金的使用本身就是权力越位。不少地区的“一把手”上找靠山,下拉帮派,自恃“一面大旗,一条大船,一班兄弟”,目无法纪,无人奈何得了,成为违纪腐败的重灾区。缺乏民主力量的制衡是我们党和国家监督缺位的致命伤。谁来监督“一把手”?党内民主不足,党员的自主和主体地位没有确立。在“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下,上级掌握着下级升迁予夺之权,下级取悦上级犹恐不迭,谁敢行监督之责呢?加之我党一党独大,权利结构单一,无权力制衡,媒体又掌握在各级党委手里,舆论监督更是苍白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反腐成本高得惊人,非中纪委介入不能奏效。陈良宇案表明,反腐败从根本上讲必须推进民主化进程,不能再让广大干部做行政集权体制的牺牲品。
三
许多不和谐因素从根本上说是缺乏民主的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莫大于推进民主,改革政治体制,以民主政治体制取代行政集权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
人民民主革命胜利后之所以采行行政集权体制,原因主要有四个。首先是两千多年集权官僚制社会的传统。中国自秦至清的历史,长久以来被史学家解读为封建社会,但是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废封建、立郡县”中就已经废除了。“郡县制”实际是官僚集权制,与封建制“封土建国”不同,官僚集权制不再分封国土,而是将全国土地分为数十个郡,郡下设县,由高度集权的皇帝委官治理各郡县。封建诸侯对于周天子有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而集权官僚制下大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委官制使得各级官员只对委任自己的上级官僚负责,而不是对下级负责,官大一级压死人。新中国成立初期,能够借鉴的政治资源只有集权官僚制。所不同的是,古代集权官僚制的本质是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新中国行政集权体制是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体制形式。这种民主制度与集权体制的矛盾运动表现为一部新中国政治史。
新民主主义革命形式是武装革命,军事斗争贯穿革命始终,军队的集权体制和严格的等级制深深影响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设。集权与等级对于任何一支真正的战斗部队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军事斗争这一特殊社会实践的要求,但其缺陷是褫夺了广大士兵的权利和积极性。为了弥补这一缺憾,一切清醒的军事统帅往往通过特殊手段来加强普通战士在部队中的地位和在战斗中的主动性。“爱兵如子”就是其中的一个原则。毛泽东创建的士兵委员会也属于军内民主范畴。但是,既然是军队,服从观念、纪律观念、等级观念、命令主义必然大行其道。中国共产党与革命军队的关系如此紧密,一方面是党指挥枪,另一方面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包括没有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中国武装革命特点所决定的。革命胜利后,军队集权体制又扩展到政权建设,全国成了一座大兵营。
照搬苏联模式也是行政集权体制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高度集权的统制经济体制[④]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影响深远。这一体制在战争年代发挥的巨大积极作用,掩盖了其抑制人民民主权利的缺陷。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这一缺陷终于暴露,在无民主权制约下生发的官僚资产阶级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导致苏联解体。新中国成立之初学习苏联行政集权体制,对于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对于集中全国力量展开工业化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这一体制的弊病也无可避免地被带进中国。
历史的影响和外部因素的作用充其量是外因,新中国采行行政集权体制的内因是面对独立自主开展工业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劳动者从农民转变为工人,是继劳动者政治上翻身后,经济上素质技能提高的又一次历史进步。如何在短时期内动员全国资源展开工业化建设,没有行政集权体制的作用殊难想象。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从经济上完成行政集权的制度安排,而严密的统制经济体制是行政集权的典型标志。
行政集权体制,以将全国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和将公共权利划分为若干部门为基础,自上而下任命行政官员对社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旨在不使出乱子,因而不可能是服务;行政官员由于是任命的,所以只对上级负责,由于不适民选的,所以不对下负责;行政机构所集之权包括公民经济、政治和文化各种权利,公民虽然不能说无权,但权利相当微弱;在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和公民个人之间,不是个人民主权产生和控制公共权利,表现为民主法制,而是公共权利拥有公民予夺大权,表现为集权专制;行政集权在选定社会目标后可以动员一切人财物全力以图,尤其表现出“能办成大事”,但几乎总是忽视对个体生命极为重要的权力、利益和意志的有时哪怕是起码的尊重;在行政集权面前,个体民主权普遍缺失,形成集权面前人人平等,造成社会行为和思想观念的高度一致,一哄而上、从众心理、消费同步等是这个体制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这种“人人平等”又必然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修正:一是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人人欲当官,个个想捞权的不正当现象,二是在重大公共目标确定后,为此制定的政策形成对一部分公民的优惠和对另一部分公民的歧视,如工业化目标确定后,户籍政策、分配政策、就业政策、教育政策、乃至丧葬政策都对城市居民形成优惠,而对农村居民形成歧视,同样,对外开放政策首先惠及的是东部沿海地区,对中西部就构成一种歧视;所以,在行政集权体制下,政策的作用对个体发展至关重要,由于政策非个体力量所能左右,所以在这种体制下个人命运的巨大差别往往滥觞于政策,同民主制下个人发展更多仰赖自身的努力,形成鲜明反差。
行政集权体制刚建立,毛泽东就认识到其弊病,《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就是为了总结苏联模式的教训而写的。1957年的“反右”、60年代的“四清”以及十年文革,从毛泽东本意上是通过人民民主抑制行政集权体制下的国家干部官僚化,严防公仆变主人,把防止党变修国变色作为政治生活主题。尽管群众性的政治运动带来了许多弊病,引起后世非议,但毛泽东的许多提法捉住了问题的实质。 这从苏联解体和今天中国出现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中得到印证。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毛泽东能活到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他一定会为此欢呼,因为早在60年代他就已经预见到了后来的“颜色革命”,对苏联做的结论是“社会帝国主义”,而社会帝国主义恰恰是苏联统治集团在行政集权体制卵翼下脱离人民完成了社会公仆变主人的结果。
行政集权体制所集之权正是公民政治上所失之民主权和经济上所失之所有权。没有公民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经济力量和民主权为基础的政治力量,即民主力量的形成及其对行政集权的有效控制,国家公职人员的官僚化是必然的过程。一个人人都想当仆人而不想当主人的社会,决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一个没有民主权制约的社会,人们总是想当公仆。这不是人的下贱,而是制度的缺陷。
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至于说古希腊的“民主”不过是一种公决制,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和非本部族的“侨民”无公民权,且公民权认定极为严格,而一些西方学者鼓吹的基督教教会高层教职选举的“民主”,更是无稽之谈。僧侣不婚无嗣,权力不能像领主贵族那样世袭,所以要选举。可是僧侣根本不是什么“民”,况且选举者和被选举者都有严格的职级限制。资产阶级民主制中的“民”,不是以劳动为根据,而是以财产为根据的,这种民主的本质是财主。
以人为本位的民主,是在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中产生的。卢梭作为劳动者的思想代表,在私有制所造成的人类不平等中,发现了以财产所有权限制政治权利的不合理。他以人身权为根据,提出“天赋人权”观点,认政治权利的根据为人身。英国“宪章运动”继承了卢梭思想,主张以人为本位的普选制民主。马克思明确把以人为本位的民主作为其革命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无产阶级专政。20世纪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取得了巨大进展,东欧、俄国和中国的民主运动还取得了制度化成果,建立起初级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民主制是社会个体与总体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不是总体派生和抑制个体,而是个体派生总体并控制总体以为个体的存在与发展创造社会条件。由个体人身权派生民主权,这是民主制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权、结社权、集会权、游行示威权、监督权等权利。选举权的行使,产生并集合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制约、调节个体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公共权利之间相互制衡,公民个人以民主权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进行控制。
新中国建立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度,但民主制度的体制形式是行政集权体制。这是一对矛盾。由于行政集权体制的存在,民主制度表现为初级民主制;由于民主制度的存在,行政集权体制摆脱了集权官僚制度的本质,而成为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体制形式,因而,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民主运动的发展,行政集权体制完全可能得到改造。但是,必须认识到,民主本质与官僚集权形式的矛盾是中国目前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矛盾,民主战胜集权,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开启和可能获致成功,集权战胜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就会遥遥无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推进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推进民主,以民主力量抑制集权。从这个意义是说,和谐社会建设是又一次艰难的长征,其征讨的对象是官僚集权体制。
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现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当代中国甚至当代世界上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不单纯关涉社会和谐不和谐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存亡问题,关乎到中国能否步出苏联覆辙的根本性问题。以民主力量主导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制度基础,而民主力量不能战胜官僚集权导致的不仅是社会失和,而且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制度在今天中国是同命运的,这是因为官僚集权得不到有效抑制,不仅是已经出现的诸多社会失和的根由,也是能够葬送社会主义制度的惟一现实威胁。这在苏联已经得到印证。
顺便指出,民主力量与官僚集权的矛盾,如果能够简单概括为“民”与“官”的矛盾,那么这是中国的真问题,六中全会提出要正视矛盾,首先就要正视这个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界一直进行的“公”“私”之辩、“社”“资”之辩其实是个假问题。就“公”“私”之辩来看,苏联模式意义上的公有制就是指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前文已经指出,这两种所有制是行政集权体制的经济基础,国有和集体所有实际是“官有”,私有化也不像自由主义经济学讲的那样会产生私人资本和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和苏联,私有化只能产生官僚资本。官僚资本是官僚集权摆脱人民民主制度之后的产物。在中国主张私有化的真正力量不是什么资产阶级,而是集权官僚和已经出现的官僚资本所有者;私有化是标,官僚资本化是本。这从苏联解体后形成的官僚资本垄断和中国腐败案件来看,已经不是什么理论问题了。就“社”“资”之辩来看,相当一批左派人士心目中的“社”还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可恰恰是这种社会主义滋生的官僚资本最后成为社会主义的掘墓人,而所谓“资”,受毛泽东晚年“走资派”这个不准确的用语影响以及对现实社会主义的非批判态度,把“资”理解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中国的资本主义是空想资本主义,中国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走上官僚资本主义道路。有人可能会说,官僚资本主义也是资本主义呀,这又是受毛泽东把官僚资产阶级称为大资产阶级这个不准确用语影响造成的。官僚资本是中国古代集权官僚制在近现代的变种,官僚资本主义属于集权官僚制范畴,不属于资本主义范畴。在中国,苏联经济学意义是的“公有”“私有”本质上都会导致“官有”,姓“社”姓“资”最终都是姓“官”。“官有”与“民有”,姓“官”与姓“民”才是中国真问题。这里必须指出,我们说的“民有”,不同于主张“民营经济”意义上的“民有”,后者之民是“非国有”的意思,既可以是个体所有,也可以是私有。我们讲的“民有”是指“在协作以及……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苏联解体和中国严重的腐败现象表明,官僚集权的力量不可小觑,大有取得社会主导力量的趋势,在苏联,这已经成为事实,中国也不无危险。官僚集权在民主制度约制不力的情势下,日益官僚资本化,侵吞了大量国有资产,造成工人阶级大面积下岗、农民阶级大面积贫困、干部队伍大面积腐败、青年学生大面积毕业即失业。在对外关系上,官僚资本从来具有买办性,自觉充当国际资本的附庸,这是造成台独猖獗的大陆根源,是造成使馆被炸、飞机被撞、钓鱼岛被日开发以及一系列严重外交难题的总病根。“落后就会挨打”是官僚垄断资本掩饰其买办性的遁词,殊不知在朝鲜战争中,恰恰是落后的中国能够打败貌似强大的美帝国主义。
官僚集权力量强大,是因为民主力量弱小。从人数上看,社会公职人员总是少数,何以能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关键在于依赖严密的行政系统组织起来了,形成了组织的力量。如果在更为强大的民主力量控制下,社会公职人员确能成为社会公仆,而在民主势力式微的情势下,公仆必然要变成主人,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这个阶级在解体前的苏联已经产生,在中国也具备了形成的基本条件。如何抑制这个腐朽阶级死灰复燃,关键在于推进人民民主。如果说官僚集权力量强大在于有组织性,民主力量的弱势恰在无组织。家庭承包后重建的汪洋大海般的小农可谓一盘散沙,作为新式工人阶级的农民工同样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城市国有企业正式工人虽然加入工会,但本身依赖行政集权体制建立的工会基本上发挥不了什么作用。
没有团结就没有力量,而没有组织就不可能团结。Henriette Roland-Holst说得好:“现代无产阶级的一切力量和一切自信都建立在组织的基础上。组织所给予现代无产阶级的,正如武器给予封建贵族的、金钱给予资产阶级的,是抵抗的能力、骄傲和尊严。一个没有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是地球上最虚弱的生物;他在任何一次威胁面前战栗;对外人的依附感经常地侵蚀着他的道德,使他怯懦和卑躬屈膝。”[⑤]
纵观整个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民主力量的分裂是造成其势力式微的根由。这种分裂一共有五次:第一次是统一的国际共运中革命派与改良派的分裂,其结果造成第二国际的解体;第二次是革命派内部中苏大分裂,使得资本主义世界赢得喘息和利用社会主义内部矛盾的机会;第三次是人民内部公仆变主人从而与人民脱离,这是苏联解体也是中国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源;第四次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式工人阶级与城市传统工人阶级的分裂,中国无产阶级队伍的二重化造成城市传统工人阶级大面积下岗和农民工工资福利长期难以提高[⑥];第五次是家庭承包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解体,农民成为一盘散沙。目前民主力量的弱小主要是长期严重的内部分裂形成的。要使劳动人民强有力地控制官僚集权,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为本,联合工农知识分子,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彻底抛弃行政集权体制,代之以民主政治体制,才能进入社会主义新大同。
[①] 本文基本观点于2006年11月12日在北京大学乌有乡书店学术讲座以及同月1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的北京经济学博士论坛第6次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
[②] 柏拉图:《理想国》,第155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③] 刘永佶:《完善民主法制,创建和谐社会》,载杨思远等著《新大同说》(代序),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④] 多数经济学家误读为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是人类实践的基本特征,并无不对。
[⑤] Henriette Roland-Holst,Algemeene werkstaking en Socialdemocratie,Rotterdam 1906 pp.111-112
[⑥] 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第32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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