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们为何热泪盈眶
: 高书生
如同前两年《新婚姻法》交给全国人民讨论一样,当年在《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之前,也曾在报纸上公布,让广大职工充分讨论了3个月。1950年10月27日,刊登《劳动保险条例》的报纸当天竟被竞购一空,大家争相传看,不少人感动得热泪盈眶。
——武昌纺纱一厂女工闻菊英,深知旧社会资本家“养小不养老”,自己攒钱以备养老。当她看到《劳动保险条例》上规定年老可以退休,按月发给退休费,还管医疗,彻底放了心,主动把积存的钱交给了政府。
——沈阳橡胶七厂女工韩雅琴,在旧社会因生育而被开除,看过《劳动保险条例》后感慨地说:“现在生孩子有产假,工资照发,还有生育补助费,真是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
许多工人把《劳动保险条例》比作农民在土改时分得的土地,备感生活有了保障。还编出了顺口溜: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有的工人把准备养老用的储蓄,全部捐献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
据一位1952年到劳动部劳动保险局工作的老同志回忆,当时派往上海市征求职工对《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工作组,在组织纺织女工讨论时,念过条例一遍后,很长时间竟无人发言。当主持讨论的同志说:有什么不同意见也可以说时,语音未落却发出一片啜泣声。终于有一位女工边哭边说,不是我有不同意见,是实在没有想到有这样的好事,共产党真是人民的大救星!
在文化大革命中的1968年3月,北京有张大字报批判医疗保险待遇。一位过路的人说,这也要批判,老百姓还能活吗!这说明广大职工对《劳动保险条例》的认可。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有学者在文章中还提到,“许多老同志都是以一种自豪和怀念的心情提及五、六十年代的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条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是1951年2月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自195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诞生。从那时算起,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维系了40多年。直至今日,在中老年人群中,当问及“社会保险”时,摇头不知为何物的不在少数,但要提起“劳动保险”,能如数家珍的却是大多数。
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待兴。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是兴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如果说工人和农民是共和国建设的中坚,那么土地和劳动保险则是激活生产力要素中最积极因素的助推器,也是共和国缔造者们兴国安邦的法宝。
新中国刚成立,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段话广为流传,大意是:全国解放后,我们进行了土改,农民得到了土地。我们现在进城了,职工的工资又没法立即提高,给职工什么?给劳动保险。此话无法核实,但肯定是党中央的声音。
土地改革让农民分到了赖于生存的土地;劳动保险则解除了工人的后顾之忧。
劳动保险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核心,它是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而设定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大体上区分为短期待遇和长期待遇两类。凡属于短期的劳保待遇,一般由企业直接支付;凡属于长期的劳保待遇,一般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在实施范围上采取了重点试行的方式。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的开展,1953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若干修改,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扩大了《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除了原已施行劳动保险的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外,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同时,对于暂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其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采取由行政或资方与工会组织双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原则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通过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办法解决。
1956年,根据国家财政经济的可能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又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产业和部门。这样,全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了16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近4倍;通过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有7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10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
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制度设计者就充分考虑到该项制度的惠及面或受益群体。据估计,当时全国工人约有1500万人至2000万人,每1个工人按有3到4个家属测算,就会有8000万人至10000万人享受到《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利益,受益群体约占全国人口的1/6至1/5。
过去很长时间里,一个家庭中往往是男主外工作挣钱,女主内操持家务,城市中出现了许多单职工家庭。当有工作的配偶去世后,老年妇女主要是靠遗属费维持生计。根据社会学家的典型调查,在江苏省无锡市和南通市,靠遗属补助维持生计的不在少数,分别约占特困老人的49%、41%,远远超过其他经济来源。
节选自《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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