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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化的权势话语”在近代中国的确立

克尔白的悬诗 · 2009-04-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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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化的权势话语”在近代中国的确立——以国际法体系对朝贡体系的取代为中心(节录)

绪论 
  
  
明兴文命,诞敷宾廷,执玉之国,梯航而至。故怀来绥服,宾册金函,灿绚四出,而行人之辙遍荒徼矣。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立刻宣布所有针对海盗以及人类敌人 的战争都是正义的。所以我们赞同英诺森提乌斯(Innocentius)以及其他一些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当一些人完全无视自然的联系、背弃自然法时,所有针对他们的战争都是合法的。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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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贡体系的形成时期显然要早于近代国际法体系[2] 。长久以来,对其的正统描述方式有:
                         朝贡制度是儒家主张用于对外事务的一种办法,根据他们的主张,中国君王行使政治权力是有伦理依据的。正如仁君之能以德感召中国人民一样,他也必然会吸引化外的夷狄到中国的朝廷上来。对儒家来说,如果边陲的未开化部族不能欣赏中国的优越文化,从而企求享受中国文明的好处,那是不可思议的。……一旦外国人承认了天子独一无二的地位,仁慈皇恩和俯首恭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必然要在礼仪的形式上表现出来,分别表现为正式的赏赐和献礼。于是献礼朝贡就为中国的一项礼节。它象征着接纳夷狄来沐受中华文化。这是赐予的一种恩典和特权,并非耻辱。当古中华帝国的影响在几百年的过程中扩散到东亚其余各地时,朝贡关系的礼节就发展成为一种手续,借此让帝国以外的番邦在泽被四海的以华夏为中心的天下,取得一定的地位。(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四版,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6章第147页)
        礼仪构成了朝贡体系的核心,这不仅使它变为某种“面子游戏”,而且:
                        在中国文明进程中,礼既为政治权力提供了某种支持,但同时也阻止了理性化在中国的文明之中超越某一界限……这在法律领域尤为明显。而现代社会里(这一点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权力结构正是借法律而合法化的。中国没有产生出公正的法律体系,因此没有将文化、政治权力结构、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化。(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第20页)
        在欧洲中心主义的叙事中,“作为一种已知并且一成不变或没有创造性的存在,东方逐渐被赋予一种消极的永恒性:于是,即使当人们在肯定的意义上说到东方时,也使用的是诸如‘东方的智慧’这类静态描述性的用语。”【爱德华·W·萨义德:《东方学》(Orientalism,Said),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56页】黑格尔早已认定中国(与欧洲相比)没有“历史”;因此,作为这一“停滞的帝国”[3]的核心制度,它对中国的进步只能起到阻碍的作用。
        对中国的标本式观察和以费正清为代表的用来解释中国近代以降历史的“挑战—回应”模式如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重新凝视中国历史和朝贡体系的机遇正在展开。
        何伟亚指出,“费正清的朝贡体系是一种用于达到所有愿望和目的的功能性东西,因此也就具有经典功能主义模式的弱点”,“威尔斯和所有费正清的追随者所忠实再现的,是坚持朝贡体系的两元性。这种两元性借助对两种相对的事物的适用而得以维持,这些相对的事物有:朝贡与贸易,礼仪与外交,理想与现实,文化原因与实际原因,还有威尔斯所说的,表象与政治现实。”(前引何著第15页)针对这一两元性(形式与内容的分裂)而把朝贡体系视为古代或“前近代”产物的观点,何氏借用贝尔(Catherine Bell)的理论提醒道:“礼仪活动本身正是权力关系的产物与谈判过程。(前引书第22~23页)朝贡体系中的礼仪代表了天朝统治者的宇宙观。以清为例,它“将宇宙秩序原则嵌入较高层次的礼仪,依据这些原则来组成等级关系……清代宾礼一直以如下方式保持着各藩王的特色,即承认他们在自己国内的恰当的统治,而且把这种统治视为最高君主德行与恩泽在世界范围内的延续。清廷坚持在这样的原则下来包容并定位差异,这可以看做是清廷对现实世界社会政治状况的独一无二的应对之策,这种应对之策承认各领土之间关系中的模糊性,对待亚洲腹地诸国尤其如此。”(前引书第215页)朝贡体系作为一种以“差序包容”(hierarchical inclusion)为原则的制度,本身具有极大的弹性空间,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也有其相应的调整;把它视做一成不变、僵化或非理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日本学者滨下武志认为:
                通过对历史上亚洲区域内的各种关系进行研究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以中国为核心的与亚洲全境密切联系存在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惟一的历史体系。亚洲区域内的各种关系,是在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关系、朝贡贸易关系中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历史上形成的联结亚洲各国各地区的内在纽带。(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朱荫贵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中文版前言第5页)
          滨下用世界体系论的方法对朝贡体系的把握——他称为“总体史”——使得朝贡体系更具动态性和开放性。[4] 而中国学者汪晖展开了另一种视野:他质疑了朝贡体系与条约体系——一般被等同于国际法体系——不相容的看法,指出:“中国朝贡网络内部包含了条约体系和贸易”——这尤以空前的多民族国家清朝为代表[5] ——“朝贡关系可以表述为一种等级性的礼序关系,但它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央王朝有权干预朝贡国的内部事务[6];清廷的官方记载与其他国家或政治实体对这一关系的理解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朝贡关系不是由单方面确定的等级体系,而是由多重关系的实践和参与而形成的一种历史的关系”;“礼仪的等级性与各自表述和解释的自主性之间的确有可能构成一种实质性的相对平等关系,而这种对等性是在一个与民族—国家范式截然不同的历史范畴中展开的”,他进一步追问道:“朝贡关系的等级性与对等性存在于怎样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之下?它们的平衡是如何被破坏的?”(汪晖前引书第684、686、693~694页;详见第6章第4节)
          朝贡体系作为一个复合型的体系,还存在朝贡国之间复制朝贡关系的情况——即所谓卫星朝贡关系。比如:朝鲜与日本对马藩的往来;琉球对中国和日本的双重朝贡关系;越南和周边诸国(如占城、暹罗、真腊等)的关系等等。总之,以上论述朝贡体系及其相关理论的用意,是确立本文继续展开的一个基础,即(对历史)不采取建立在文明/野蛮之类模式上的先入为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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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与和平法》[7]的诞生背景是血腥的“三十年战争”。战争是“带有新教色彩并把尼德兰联合省作为其模式观念”和“另一种是以西班牙为典范的天主教—人文主义的观念” 的两大联盟间的血战【J.V.波利森斯基,见沃勒斯坦[美]:《现代世界体系》第2卷(Wallerstein,The Modern World–System V.2),吕丹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3页】。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这场战争中的一个关键点,即“荷兰因素”。瓦扬斯坦(Vajnshtejn)认为,“‘三十年战争’本质上是荷兰革命及其摆脱西班牙的解放运动的产物”,波利森斯基强调:“正是荷兰取得胜利时,战争才得以结束”(出处同上)。格劳秀斯正是荷兰人。这一联系是非常重要的提示。无论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赋予格劳秀斯多少灵感,可以肯定:最终唤起他激情的还是崭新的时代精神;[8]他的写作或许完全出于“对人类的爱”,但仍可肯定:崇高理想的背后有着更复杂的历史之力在转动。
        “一个如此令人瞠目结舌、史无前例的空间革命,就像发生于16、17世纪的这次空间革命那样,必然导致同样令人瞠目结舌、史无前例的土地掠夺。”([德]卡尔·施密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林国基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41~42页)施密特将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后所发生的一切(即“首先是西欧和中欧各民族的整体意识,最后是人类的整体意识,在根本上予以改变了”,上引书第37页)称之为“空间革命”,从这一革命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空间观,两种不同元素——土与水——的对立。他进而指出:“三十年战争”表面上看是一场宗教战争,实质上“只有当我们注意到元素之间的对立、以及注意到已经开始分裂的自由的海洋世界和坚固的陆地世界的对立时,它的真实的、全面的含义才会显露给我们。”(上引书第46页)新教徒与旧教徒的厮杀其本质就是对新大陆的争夺;普世新教主义反对普世大公主义对新世界的垄断和罗马教皇创制法权的权威性[9],荷兰人是第一个胜利者。
        “当德国的路德教已变成诸侯手中的驯服工具时,加尔文教却在荷兰创立了一个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707页)。荷兰农夫欢快地唱着“陆地变沧海,自由忽闪现”的歌曲,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海权意识也正在觉醒。就在皇帝与天主教联盟的那一年(1609年),格劳秀斯用匿名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从而成为倡导海上自由的第一个先行者。”(施密特上引书第82页)“荷兰霸权的观念是公海(mare liberum),格劳秀斯……最充分地表达了这个观念。”[10](沃勒斯坦前引书第64页,着重号为原所加)格劳秀斯在自然法的“光荣化”中推导出了对“理性”、“正义”、“自由”等的一系列规定,正如刘禾所指出的,“自然法是建立在神学论证的基础上:它是上帝为他的理性造物人的行为规定的法则,人类接近这些法则的途径或者是理性之光或者是《圣经》……自然法的拥护者把民族或国家视为放大了的道德存在…从而把国际法视为民法的扩大和延伸。”(刘禾[美]:《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19世纪国际法的流通》,陈燕谷译,《视界》第1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81页)格劳秀斯可能并未想过“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的“自然”的法的有限性——假如存在与自然法不适应的事物,那只能是“非理性”、“非自然”的产物,简言之:是异教徒或野蛮人的产物。格劳秀斯死后第三年,作为“三十年战争”的落幕戏——《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签订;与其把它看成格氏理论在现实政治中的首次实现,毋宁视为是在新兴的历史伟力作用下的结果更为妥当。
        无论如何,格劳秀斯建立的基础,他著作中对“基督教理性”,对“自由的海洋”、自由的贸易的推崇和毫不怀疑,贯穿着他身后国际法体系的逻辑展开[11]:这一逻辑的展开并非像希尔所理想化的,“从此人类摆脱了难以驾驭的混乱状态和丧失理智的冲突。它创造了一个明确的原理体系,这个体系照亮了国家及其国民争取和平、达成谅解一致的道路。”(《战争与和平法》英文版导论,第1页)而是如施密特犀利地道破的那样:
                    后来,在18、19世纪,从传播基督教信仰这一使命中又增加了在野蛮民族中传播欧洲文明的使命。从这合法性论证中诞生了一种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也就是说形成了一个区别于其他所有文明的欧洲基督教诸民族的共同体 。这组成了一个“各民族的大家庭”,一种国与国之间的秩序。它们的国际法建立在基督教民族和非基督教民族这个区分之上,或者说,100年后,建立在(以基督教欧洲为标准)文明民族和非文明民族这样的区分上。如果一个民族与这种文明标准不符合,它就不能成为这个国际法共同体的一员;它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际法的客体,也就是说,作为殖民地或殖民性的被保护国,它从属于这些文明民族中的其中一个民族的财产。[12](施密特前引书42~43页) 
        以下将转入第二章,探讨两大体系在全面相遇——即取代过程发生前——之前的交往情况。
 
                                                                               第二章
 
                                    若云仰慕天朝,欲其观习教化,则天朝自有天朝礼法,与尔国各不
                            相同。尔国所留之人即能习学,尔国自有风俗制度,亦断不能效法中国, 
                            即学会亦属无用。             
                                                                                       ——乾隆帝致英王乔治三世的敕谕


                                   葡萄牙、西班牙、法国人、荷兰人为瓜分新世界而互相争斗。战争
                           不仅以军事方式进行,而且为了取得更有利的法律地位,也进行外交的、
                           法律的斡旋。诚然,在这方面,他们对那些土著们表现出来难得的宽宏
                           大量。他们登上陆地,树起一个十字架,或者把国王的徽章刻在树上,
                           在树根间的空地上放一些鹅卵石或是其他一些证物。西班牙人喜欢以庄
                           重的方式向聚拢起来的一群土著宣称,从今往后,这块土地归卡斯蒂尔
                           王室所有。这种象征性的占有方式据说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将整个岛屿乃
                           至整个大陆据为己有。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无论是葡萄牙还是西班牙、
                           法国、荷兰或英国——对在自己的土地上土生土长的原始居民的权利予
                           以尊重。前来掠夺土地的欧洲各个民族之间的争端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每一个民族都引证恰好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而且当符合自己的目的
                           时,甚至引证与土著们及其酋长们签定的契约。
                                                                                     ——卡尔·施密特《陆地与海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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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德雷克(Drake)、克娄克(Francois Le Clerc)、海恩(Piet Heyn)以及他们的子孙们还在“自由的海洋”上忙得不亦乐乎时,地球另一边的中国,经由康熙之手,已进入了一个极盛期。[14]在解决了“三藩之乱”(1681)和郑氏台湾(1683)的内政后,1685~1686年,清军与占据雅克萨等地的沙俄交兵,之后两国开始就边界问题进行谈判[15]。
           1689年的9月7日缔结的《中俄尼布楚条约》(Ηерчинский договор между Рос–
сией и Китаем)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是中俄关系史上第一个边界条约或是两个伟大帝王之间的某种“巧遇”,[16]韩毓海指出,“《中俄尼布楚条约》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不但由法国人张诚和白晋参与其事,创造了近代国际法和条约制度的许多内容,而且也为国际法准则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注释2所引书第101页)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控制边界地区少数民族的流动,以防止因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逃往对方领土而损害帝国的利益。条约的正式文本为拉丁文,同时附有满、俄两种文本,界约订立后又以满、汉、俄、拉丁文刻之于石,将其作为永久界碑立于清俄边界。汪晖认为,“它的实质内容——如以外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划定中俄东段边界、毁雅克萨城和迁俄人出境、禁止越界侵略和双方随时交换逃人、清俄修好并发展双边贸易,等等——证明国界概念、主权观念(包括相互承认的主权)以及贸易准入问题均不是“海洋时代”的特产,也不能被看作是民族-国家的排他性特征……《中俄尼布楚条约》反映了这一地区对于国界、国籍和行政统治范围的明确意识,界约明确规定边境之民过往边界必须持有‘文票’和‘路票’,其作用相当于现在的‘护照’。”(汪晖前引书687~688页)而在此之后的《中俄恰克图条约》(1727年6月25日签订)以恰克图代替会同馆,作为两国贸易的市场,并进而允许俄向中国派遣教士。于是乎我们发现,如果以领土互不侵犯和通过贸易发展关系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两大要点,那么就在与通常被视作“创建”近代国际法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的同一时代,同格劳秀斯、“三十年战争”等等毫无关系的两个国家竟也在“创建”国际法!
         滨下武志质疑了中俄条约的“平等性”,指出中国方面未必把俄国看成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一方。他以《恰克图条约》中的第6条为例:两国的文书往来在清理藩院和俄元老院之间进行。指出理藩院的职掌是管辖藩属地方,至于互市贸易也无非是“附属于朝贡贸易体制的领域。”(滨下前引书第49页)不过,滨下的解释反倒证明了前述汪晖的观点,即朝贡体系中包含了条约体系。这之所以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1.朝贡体系的“差序包容”原则具有的模糊性和包容性,使得在不动摇体系基础的同时,允许天朝与各朝贡国以不尽相同的模式建立关系;2.朝贡国依据亲疏远近,分为不同的种类[17];而俄国正处于这个关系圈的外围,使建立类似关系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了[18]。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英国人通过鸦片战争将不平等的条约体系强加于中国之前,中国政府对于近代国际法的有关原则绝非一无所知,而且也不是一味“妄自尊大”地对之加以排斥[19];中国后来所极力抵制与反对的是帝国主义借各种条约所施加的军事、政治、经济的暴力,和因这一暴力而陷入空前危机的朝贡体系的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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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列强把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强加于中国之前,中国有没有将朝贡体系全面转向国际法体系——即使得自身的对外关系“现代化”的“历史机遇”呢?有人认为有这样的机遇,但是却被“错过了”。
        如果摹仿当下的时尚,排列中西关系史上的“十大事件”(“Top Ten”),那马嘎尔尼使华事件一定会名列其中。特别是历经了近代以来的种种屈辱后,这个事件已成为一则经典性寓言[20];它就像说给成人听的“龟兔赛跑”:从前有一只骄傲自大的老兔子,他根本不把想和他“公平竞赛”的小乌龟放在眼里,结果痛苦地发现,小乌龟已远远地将它甩在了身后,直到今天他都必须拼命地奔跑,为他当年的“无知狂妄”而赎罪。
       “老兔子”乾隆,因他的傲慢自大,因他在“磕头”之类问题上的顽固,因他对中国以外世界的无知,因他对工业革命的最新科技成果的愚昧短视,而成为中国不能提早与“国际接轨”,[21]不能提早赶上世界潮流,不能提早进入“现代”,使得中国再一次错失“历史性机遇”的祸首。[22]中国之所以不接受英国使团通商的要求,是因为朝贡体系的“华夷观”阻碍了中国以平等的关系对待西方,是(代表人治和等级制的)东方文化和(代表法治和平等自由的)西方文化巨大差异性的反映。
        何伟亚在那本引起争议的著作[23]中向以上的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何氏上引书)。他的基本结论是:使团事件即非“文化的误解”,亦非“进步”与“落后”之争,而是“两个扩张性帝国——满族多民族帝国和大英多民族帝国”的一次礼仪冲突;“一方在宇宙—政治帝国构建中借含义丰富的礼仪活动来建立权力关系,另一方则以‘象征性’的表述来表达或反映在一个主权国家各个分立的世界上明明白白存在的现实的权力关系。”(上引书第227页)何伟亚的意思就是,由于以“差序包容”为原则的朝贡体系与以“主权平等”(sovereign equality)为原则的欧洲国际法体系的不相容,导致了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
        尽管何伟亚在书中不乏洞见(比如他对英国“公共领域”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分析),但他仍把朝贡体系看作是与条约体系不相容的制度。正如上面所述,他的这个看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且正如罗志田所言,“直到马嘎尔尼访华后的1796年,与马嘎尔尼同属‘文学俱乐部’的思想家柏克才成为英国第一个用‘外交’(diplomacy)这一词汇来指谓‘管理或处理国际关系’事宜之人。故严格地说,与‘差序包容天下观’相对立的‘主权平等外交观’在那时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变量,而非已完全确立的准则。与其说马嘎尔尼将‘自然化了的(欧洲)霸权话语’带到中国,毋宁说他的访华本身是完成这一‘霸权话语’所象征的欧洲帝国主义扩张的一个环节。”(上引书译序第25页)那么,乾隆对使团要求的拒绝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呢?
        赵刚在何伟亚著作的基础上,指出何的著作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自由贸易、殖民扩张和清朝拒绝马戛尔尼使团通商要求之间的复杂的关联和冲突。”(赵刚:《是什么遮蔽了史学家的眼睛——18世纪世界视野中的马戛尔尼使团来华事件》,《视界》第9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5页)在他看来,马嘎尔尼一行的使命根本不是为了要和中国进行所谓的“自由贸易”,“而是服务于英国在远东的霸权图谋,强加中国以一系列的不平等贸易特权”,“是要在坚持非法鸦片贸易的前提下,以和平方式作为向中国攫取不平等贸易特权的尝试。”[24](前引书第16、17页)赵刚进而指出,在18世纪有的只是自由贸易帝国主义,“自由贸易只是为挑战已有的贸易垄断或为自身的经济扩展而建构的意识形态。”[25]以荷兰为例,这个鼓吹“自由贸易”的旗手,一旦在南洋确立其霸权后,就不仅把“自由贸易”的信条抛入云霄,还用暴力的方式打压土著商人和华商的竞争,导致了臭名昭著的红溪大屠杀等事件(前引书第8~11页)。乾隆并非像“寓言”里那么昏庸无知,他在某种程度上洞察到了使团不可告人的野心。在一道诏谕(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10月2日)中他说道:“英吉利在西洋诸国中较为强悍,且闻其向在海洋有劫掠西洋各国商船之事,是以附近西洋一带夷人,畏其恣横。今不准其留人在京,该国王奉到敕谕后,或因不遂其欲,藉此生事,不可不预为之防。”(《乾隆实录》,第21328页,转引自赵刚上引文第20页)乾隆对使团产生反感的另一个原因,可能就是出自著名的“礼物问题”。乾隆在致乔治三世的那封后来被引为笑柄的著名敕谕中,对英国“贡品”所使用的“天朝不贵奇巧”[26]的措辞成为他无视西方工业文明先进成果,保守落后的铁证。然而,乾隆当时所针对的与其说是西方的科技,不如说是英国使团具体的礼物以及马嘎尔尼本人所表现出来的过度夸耀和自以为是[27]。马嘎尔尼想以大英帝国的先进文明成果“震慑”清政府[28],但当他看到热河行宫中的众多陈设后,不禁承认,“它们如此精致,如此丰富,以至我们的礼物必会相形见绌,‘不得不惭愧地把脸藏起来’[29]”(《马嘎尔尼日记》,转引自何伟亚前引书第113页)。这种不一致自然会引起乾隆对“英夷性情”的怀疑。后人往往高估了工业革命初期英国的科技能力,罗志田指出,“鸦片战争后中国人了解到的(对时人特别是后来的史家越来越具有象征意义的)先进西方工艺产品如轮船、火车、电报及快速连发枪等,对乾隆帝和马嘎尔尼同样都是未知事物。换言之,近代象征西方‘先进’或‘优越’的‘船坚炮利’,那时基本不存在。”(何伟亚前引书译序第27页)而霍布斯鲍姆(E.J.Hobsbawn)认为,“不论英国领先的原因是什么,它在科技方面并不占优”,“工业革命的技术发明极为平常,其技术要求绝不会超出在工厂学得丰富操作经验的聪明工匠;或者说,绝不会超过木匠、磨坊制作匠和锁匠的创造能力”,至于工业革命的标志性发明——蒸汽机,它的完善理论也是直到19世纪20年代才由法国人卡尔诺(Carnot)加以发展的【霍布斯鲍姆[英]:《革命的年代》(The Age of Revolution),王章辉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36~38页】。综上所述,马嘎尔尼事件并不是一次使中国“错失”了对外关系“现代化”的“历史机遇”,它反倒使中国避免了过早的悲惨的“印度化”[30]。
         通过这一章,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观点:1.朝贡体系具备了包容条约体系的可能性,而以地理和经济扩张为背景的欧洲国际法体系却不能也不可能包容前者;2.中国当时不可能向国际法体系做全面的转换,这不仅是因为这个假设本身的非历史性,而且即使发生这种转换,它的结果我们也能在之后的亚洲近代史中窥见到[31]。因此,当欧洲的扩张全面转向亚洲时,只要中国的对外关系不真正实现“理性化”,矛盾便无法避免了。当年的马嘎尔尼使团的副使斯当东之子,乾隆也甚是喜爱的小斯当东先生(George Thomas Staunton),在鸦片战争前夕的国会总结发言中说道:
                我们进行鸦片贸易,是否违背了国际法呢?没有
    “人们所谓的欧洲人的理性优势,欧洲人的精神,以及‘西方的理性主义’,如今已经畅通无阻,大行其道了。它在西欧和中欧发展起来,摧毁了中世纪的社团组织,建立了新的国家、海军和陆军,发明了新的机器,征服了欧洲以外的民族,并将它们扔在这样一种困境中,要么接受欧洲文明,要么屈尊为其附庸。”(施密特前引书第41页)
以下将进入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朝贡体系的瓦解。
 
                                                                                    第三章
 
                                   如果说最光辉、最激动人心的事业是——肯定是——将世界皈依基督,
                            那么,毫无疑问,最光辉的传教区域就是大清帝国。领导进攻异教罗马的 
                            使徒有句话最好地描述了实际情势:“有效的大门向我们打开了,还有许多 
                            敌人。”
                                                                            ——丁韪良(W.A.P.Martin)《花甲记忆》[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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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世纪中叶到其晚期——具体地说就是从鸦片战争(1839-1842)到甲午战争(1894-1895)这大约五十年——开始的是一个国际法在中国和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内普遍化的过程。这一时期有如下的一些特点:1.在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33]之后,一个被滨下武志谓之为原朝贡体系地区的“谈判时代”(era of negotiation)全面展开(见论文集《东亚的复兴:以500年、150年和50年为视角》中滨下的部分“朝贡与条约——谈判时代的海洋性亚洲和条约口岸网络,1800-1900”,马援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20~60页);2.不平等条约的常规化以及“洋务运动”的兴起,带动了中国引进翻译国际法的工作;这一引入对官僚、知识分子群体的世界认识构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3.列强对朝贡体系的不断侵蚀,使得清政府产生了空前的危机感;清政府一方面已开始按照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处理与各朝贡国的关系,同时又试图在前者的基础上,强化对不断减少的朝贡国的控制,最终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了朝贡体系最后的支点——朝鲜身上,而朝鲜的失去也标志着体系的彻底瓦解。以下将分别叙述国际法的引进;它对官僚和知识分子的影响和他们对其的理解;对朝贡体系的最后捍卫及失败这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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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鸦片战争结束,中国也未将国际法看成是具有“普遍性”力量的事物。1839年时,林则徐曾请美国传教士兼医生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翻译瑞士人万忒尔的《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但伯驾的翻译牵强附会,“他只是略述大意,再随意加上自己的评论。”(刘禾前引文第71页)林则徐只得又找来了会同四夷馆的翻译袁德辉,而据说正是袁氏眼见中英交恶在即,遂提请林则徐注意万忒尔的权威著作(前引文第72页)。二人的翻译后收入《海国图志》卷八十三-“夷情备采三”中(魏源:《海国图志》,岳麓书社1998年11月版,第1992~1995页)。这被看作是中国在《万国公法》之前对于国际法的一次著名的引入(见《万国公法》点校者前言,何勤华,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5月版,第6~8页)。实际上,通观译文部分就能很清楚地看到:林则徐的目的并不是要“引入”国际法,而只是将它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策略来使用的。正如刘禾所指出,翻译的段落“只涉及国家间的战争以及实施禁运、封锁等敌对措施。”(刘禾前引书第72页)林则徐在致维多利亚女王的信中反诘道:“譬如别国人到英国贸易,尚须遵英国法度,况天朝乎?”(《林文忠公政书》,“拟谕英吉利国王檄”,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之二,第171页[34] )在《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由》中他对澳门的葡萄牙人说道:“试思义律等叠次率从逞强入澳,旁若无人,而华伦兵船,亦竟敢驶抵加思兰炮台之前,不惟天朝法度在所难忍,即按之尔西洋夷例,亦从来所未有。(《信及录》,《鸦片》之二,第362页)”可见,在林则徐的意识里,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只能是“天朝法度”,引用“西洋夷例”不过是为了显示上国“以理服人”的胸怀,因此也不存在因鸦片战争失败和林则徐被撤职查办就使得国际法的引入中断的假设。总之,“以理服人”最终还是在一个“以力服人”的世界里败退下来,“历史的反讽是:中国之进入世界民族大家庭与英国在鸦片战争期间违反国际法有着逻辑的关系。”(刘禾前引书第72页)如同马克思所说的,“这真是任何诗人想也不敢想的一种奇异的对联式悲歌。”(《鸦片贸易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第716页)     
        近代国际法的真正引入还是和丁韪良的名字联系在了一起。关于他的生平此处不再赘述[35]。1862年,他在上海开始翻译惠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次年6月,在天津与崇厚——他们曾在1858年《天津条约》的谈判过程中相识,并结交为“朋友”——会面。崇厚看过了他的书稿后,承诺向总理衙门事务大臣文祥或新成立的外务部写信。1863年11月(刘禾文中是9月10日),由美国驻京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引荐,拜会了总理衙门的大臣,并讨论了译稿之事;丁韪良希望能委派能干的官员协助他完成最后的翻译修订工作并付梓出版。恭亲王随后便派了四名官员(包括一名翰林院官员),外加500两白银作为刊行费。
        刘禾指出,“历史中形成的全球普遍价值可以视为殖民扩张和文化碰撞过程中一系列翻译的冲突的要素。在这个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翻译家”,“丁韪良在这个故事里扮演了传教士、翻译家和外交官的三重角色,这决非偶然。”(前引书第65、69页)丁韪良原先想翻译上述万忒尔的著作,但在美国公使华若翰(John E.Wade)——丁曾是他的翻译官——的推荐下,改译为“同样权威,且更现代一些”的惠顿的著作。刘禾认为其背后未明言的意义在于“惠顿是一个美国法学家和外交官,他毫不掩饰自己的著作与美国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华若翰的推荐则代表了“美国政府的官方观点。”(第70页)丁韪良身负的神学使命和作为美国公民的国家使命由此合流了。当然,以恭亲王为首的中国大员们认可美国人的著作也未必没有自己的考虑。原因之一是当时中国的官僚和知识分子中间对美国(相比其他列强)抱有一定的好感[36],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的描述就是很典型的一例:他感叹于从“虎狼英吉利”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尽复故疆”的美国,其实就是把自己的民族意识投射到了美国身上。
       对于丁韪良来说,翻译过程中最困难的莫过于是在不同的语言和知识传统间建立公度性(刘禾前引书第80~84页),而这种公度性则完全是假设性的,这就使翻译变成很微妙的事。书中将自然法译为“性法”,成文法译为“公法”,是利用了宋明理学的术语“性”、“公”来为翻译建立公度性的基础。最有名的是对“权利”(right)一词的发明,将两个原先具有贬义色彩的词组合为一个新词,使得它在国际法的语境中获得了积极的意义,“这种积极的意义完全是在与英语概念遭遇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为中国政治话语引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刘禾前引书第78页)不仅如此,这个新词反过来又影响到了原文,即所谓反向翻译。《万国公法》出版多年后,丁与他的中国同事编了一个“中西字目合壁”的国际法术语中英词汇表,其中与权利一词相对应的英语是“right and privilege”,也就是说,汉语中对“权”的理解又被反射到了原词身上:“这就是说,在每一个特定语境中的解释,他们都是按照特定的历史和语言理解来界定‘法律’、‘权利’和‘人权’的意义的。”(刘禾前引书第79页)《万国公法》最主要的内容还是关于国与国之间的一系列关系,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国”的定义:朝贡体系下的“国”、欧洲封建时代的“国”、民族—国家范畴下的“国”、不同体制下的“国”,在书中纠葛在一起。为了对应中国的朝贡体系,有一节命名为“进贡藩属所存主权”,其中列举了那不勒斯王国、北非伊斯兰国家、美国印第安人这三类所谓的“进贡之国并藩邦”。这其中的牵强附会不惟后人能看出,即使丁韪良也未必不清楚;这样翻译的目的除了是让中国人以自己熟悉的方式了解国际关系之外,更深的考虑就是指出:所列举的这些“进贡藩属”虽然相依强国而得保护,但“不因而弃其自立、自治之权,此公法之常例也。”[37](《万国公法》第44页)书中虽然以“地土、疆界,归其自主”三条为“国”的标准,但这根本无法解释“现在的国”与“过去的国”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这或许为丁韪良以后的“古代国际公法”理论提供了基础,也可能是造成文人士大夫们普遍地视世界为扩大了的“春秋时代”的原因之一。
         丁韪良的工作在在华的西方人中间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法国临时代办克士可士吉(Cécile Kleczkowski)勃然大怒地对蒲安臣说:“这个家伙是谁?竟然想让中国人对我们欧洲的国际法了如指掌?[38]杀了他!——掐死他;他会给我们找来无数麻烦的!”(《花甲记忆》第159页)而英国公使卜鲁斯(Frederick Bruce)却大加赞赏地说道:“这本书会很有用的……可以让中国人看看西方国家也有‘道理’可讲。他们也是按照道理行事的,武力并非他们的惟一法则。”(同上)西方人的矛盾心态说明,一方面他们怕中国掌握了国际法的“秘密”,从而找到对抗不平等条约的武器;另一方面,他们又希望用“有道理”的国际法来为自己的侵略行径确立一种合法性。其实,直到总理衙门将《万国公法》作为实用指南之前,列强本身对于国际法普遍化的问题也莫衷一是。1844年,广东发生了一起美国人杀害中国人徐阿满(音译)的事件。时为《望厦条约》谈判代表的美国全权公使顾盛(Caleb Cushing)拒绝将案件交给中方审判,在致驻广州美领事的信函中他阐述了对于此案及以后一切案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欧美各国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家庭,由于文化和宗教的共同性,由于条约以及由于国际法,使它们联结在一起……在一方面是基督教国家,另一方面是回教国家的交往中,一个不同的原则是被采用的,那就是信奉基督教的外国人不受当地官员的管辖……我的意思是,在亚洲回教国家中取得的那种有利于欧、美人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中国。美国人应享有本国政府官员保护的权利,并服从他们的管辖,这两者是分不开的。”(马士[美]:《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359页)顾盛在蛮横之下却也承认了国际法的有限性。所以,国际法最终被引入中国,并非一个简单的主动/被动和强加/接受的对应关系:不平等条约的常规化,帝国主义的谋略,传教士神圣的激情,“洋务派”的“以夷制夷”思想以及整个时代的大变局都推动了这一事件的发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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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以降,外有列强的侵逼,内有人民的起义,固若金汤的大一统王朝摇摇欲坠;人们对于中国、对于世界的认识和判断都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下面将考察《万国公法》之后,以官僚、知识分子为主的群体是如何看待国际法和这个时代的。先从一封奇特的信谈起。
        是一位“边缘知识分子”——刘道衡。他是咸同年间领导西南回民起义的杜文秀的义子。[40]这封信之所以特别,不仅因为它出自一名向中央政府举起叛旗的回族知识分子之手,还由于它提出了一个十分大胆,甚至有些超现实的计划:联合英、法两大国,使其出兵灭亡清朝,而后由杜文秀坐收渔利,夺取天下。
如果以现在的眼光看,刘道衡的这个计划简直就是“卖国”行为;然而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似乎并不能简单地套用在道衡身上。信的一开始他便开宗明义地阐明了自己的时代观:“窃闻申侯召犬戎以破西周,石晋约契丹而灭后唐,近世吴三桂请满洲兵以逐流寇而代前明;是知外夷者,素为中国之巨患,而结党挑衅以发天下之大难,得坐收渔人之功,是又图大事者之急务也。”(《上杜公书》,《回民》之二,第165页)在他看来,当时天下的形势与中国历史上的各个乱世没有多大的不同,而西方列强也与“犬戎契丹”差之有限,无非更强一些罢了。在这一时代观的基础上,他以设问式的风格提到,英法二强既已迫使清廷纳币,通商传教,又在“禁城森严之地”“立坛设局”(大概是指使馆),“虽五胡之乱晋,辽金之逼宋,不是过也。”(同上)却为什么还不灭亡清朝呢?他接下来便解答了这个疑问,“中华者,天下之大国,地理民心未能尽悉也,强弱虚实未能尽知也。今既得志,不可以冒昧轻举而丧此一胜之功”(第166页)。于是他大展韬略,建议由其假借西北五省回教豪杰首领联名的名义给杜文秀写信,“请大英大法二大国速灭清朝以定中华”,以使“回汉相安”,再由文秀“本此意,以为书”,遣使西洋,“陈说天与人归之意”,要二强在京举兵,“则清朝亡,而中华乱矣。”至于英法二国,“不过假其手以亡清朝,为帝王之驱除耳,安能逆理拂人,以夷变夏耶?”最后他自告奋勇,要求担当出使英法的大任,并做好了“临形燕市”的准备[41]。道衡的信是在同治九年(1870)上给杜文秀的,亦即丁韪良译出《万国公法》的六年之后。对于他来说,中国并不是遇到了什么数千年未有之变局,而只不过是又一个“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轮回到了;他对著名的政论类古文文体的模仿,对自己合纵连横之策的痴迷,使他完全觉得自己是在扮演苏秦张仪或是张衡班超曾经扮演过的角色;借外兵来灭清也与伍子胥借吴兵灭楚或是申包胥借秦兵兴楚差不多少。道衡的时代观恐怕不是他个人独有的,他应该没有读过《万国公法》,下面看一看读过公法的“主流知识分子”和官僚们有什么变化。
        自从总理衙门将《万国公法》作为外交指南之后,“公法”逐渐成为一个时髦的名词;这可以从大量的关于外事的奏折中看出,谈论“公法”似乎也成为了一种知识的象征。国际法对官僚和知识分子——这两个身份往往是重叠的——的影响主要有二:1.对那些面对面与洋人打交道的实务派官僚而言,国际法的作用主要是工具性的。但与林则徐时的情况不同,“天朝法度”已开始失去其不言自明的终极权威性,而让位与“西洋夷例”了;2.对于知识分子来说,国际法提供了一种方法论上的视角,透过它来分辨这个世界的真实面貌。 
       1864年发生的一起争端[42]看来使清政府获得了一点少有的胜利感,该年8月,清政府认为国际法“其中颇有制伏领事之法,未免不有裨益。”(三石善吉[日]:《传统中国的内发性发展》,余项科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50页)此后,恭亲王、曾纪泽、尤其是李鸿章,在处理越南问题、台湾琉球问题、朝鲜问题上引用国际法便成为了常例。1884年甲申之战时,河南道监察御使刘恩溥在他的折子中说道:“按万国公法例载,凡地球上之动物、植物掌管已历百年,不得藉端侵夺;审是而土地人民,更无论已。越南为中国藩属,历年久远,其地与粤西之镇南关、滇南之迪化江皆接壤。法国远隔重洋,土宇与越南并不相接,安得谓收其租赋而有其土地?李鸿章现驻上海,似须邀局外各国如英、美、德者,据公法以争之。即法人不见听从,而我中国义正辞严,各国亦断不能曲中而直法。”(《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中法》之五,第165页)虽然越南最终还是“与中国诀绝矣”(邵循正语),但国际法在朝贡体系内的普遍化由此可见一斑。如上所述,主政大员中李鸿章受国际法的影响最深,特别是对其中的“均势之法”,这使他在成为朝贡体系主要捍卫者的同时,又不自觉地扮演了一个掘墓人的角色。 
        比起实务派官僚,洋务派知识分子和活动家郑观应对《万国公法》抱有更大的热情。他的《易言》(1875)一书开头第一篇就是《论公法》,他称公法是“各国之借以互相维系安于辑睦者”,他满怀美好的认为:“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邵循正:《论郑观应》,见《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02页)而李鸿章的智囊马建忠则持有一种灵活的态度,他在巴黎给友人的一封信中说:“泰西之讲公法者,发议盈廷,非说理之不明,实所利之各异,以至源同派别,分立门户,上下数十家,莫衷一是,于是办交涉者,不过藉口于公法,以曲徇其私。”(《适可斋记言记行》,《戊戌》之一,第165页)《万国公法》的开卷是一幅对半剖开的世界地图,它的目的是“向中国的精英人士介绍普遍性知识的新秩序和全球意识。”(刘禾前引书第76页)看着地图上诸国林立的景象,难怪文人士大夫们会把世界理解为扩大了的春秋战国。但若仅此而已,显然就和刘道衡无异了,又何来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之说呢?作为当时最具备“世界知识”的知识分子之一,严复指出了其中的不同:“至于今之西洋,则与是不可同日而语矣,何则?彼西洋者,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者也。自其自由平等以观之,则捐忌讳,去烦苛,决壅蔽,人人得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势不相悬隔,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者,是无法之胜也。”(《原强》,《戊戌》之三,第48页)严复将“西洋”与中国历史上的游牧民族截然分开了:后者靠“无法”可以得势一时,但由于文明水平不高,终“受制于中国也”,而今天的西方列强却是“无法”(武力)和“法”(文明)都在中国之上,这真正构成了从未有过的局面,这与刘道衡传统的“夷夏观”形成很大的反差。严复又认为,“盖今日各国之势,与古之战国异,古之战国务兼并,而今之各国谨平权,此所以宋卫中山,不存于七雄之世,而荷兰、丹麦、瑞士、尚瓦全于英、法、德、俄之间。”(《上今上皇帝万言书》,《戊戌》之二,第312页)这样,他又把今日之世与古代之世截然分开了。在国际法“均势之法”的理论中,他似乎已注意到了产生这一理论的基础——欧洲近代民族国家与古代国家间的区别。康有为也指出,“夫泰西诸国之相逼,中国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也。曩代四夷之交侵,以强兵相陵而已,未有治法文学之事也;今泰西诸国以治法,相竞,以智学相上,此诚从古诸夷之所无也。”(《上清帝第三书》,《戊戌》之二,第175页)而泰西之所以强,又是由于“诸国并立”的缘故。在此论证中我们窥见到一个关键性的趋势,即:循着国际法——民族国家——强国的推理过程[43],朝贡体系的大一统理念逐渐被动摇,被质疑;一个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目标升上了中国历史的新的地平线。
        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继续,甲午战争的惨败,朝贡体系的覆亡,很多曾对“公法”抱有希望的中国人已经产生了幻灭感。在《易言》中对国际法大加赞赏的郑观应,十七年后却感叹道:“由是观之,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44](《盛世危言》,《戊戌》之一,第69页)对于这个民族来说,要想摆脱亡国的命运,只有自己起来斗争,而不是幻想任何“国际的正义”,建立近代民族国家就是她的第一个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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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见方今外夷交迫,自琉球灭、安南失、缅甸亡,羽翼尽翦,将及腹心。比者日谋高丽,而伺吉林于东;英启藏卫,而窥川滇于西;俄筑铁路于北,而迫盛京;法煽乱民于南,以取滇粤;乱匪偏江楚河陇间,将乱于内。”(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戊戌》第二,第123页)康有为为我们描述了一幅朝贡体系的末世景象。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琉球[45]、越南、缅甸、暹罗等往日的朝贡之国,一个个离朝贡体系而去;惟一还在,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朝贡国就是朝鲜了。以1882 年的朝鲜壬午军乱为开端,中国以前所未有的程度深入到一个朝贡国的内政中去,试图为挽救体系做最后的努力,但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这个伟大体系的全面瓦解。朝贡体系的崩溃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1.西方列强对原朝贡国的侵夺;2.条约体系在朝贡体系内的扩张,激发了各朝贡国的民族主义因素;3.以李鸿章为代表的外交策略的矛盾和失策;4.日本关键性的崛起,给了朝贡体系最致命的一击。而一个具有总结性的特点是:末代朝贡体系在竭力调和国际法体系以维持自身的过程中,结果却是被撕裂了。下面围绕朝鲜问题展开我们的讨论。 
        李氏朝鲜自建国以来,就对中国形成了所谓的“事大”[46]关系。洪武二十五年(1392),李成桂以高丽权知事的名义向朱元璋献上二个国号:“和宁”与“朝鲜”;朱因“东夷之号惟朝鲜之称最美,且其来远矣”,遂选定后者(《明实录朝鲜资料辑录》,巴蜀书社2005年7月版,第30页)。由于元朝甫亡,明朝初定,中朝的初期关系一度因辽东边境问题而紧张[47],导致明太祖一度拒绝完成册封这个关键性的程序。但随着明朝的逐渐稳定和强盛,特别是七年的援朝抗倭战争(1582~1588),朝鲜开始成为所有朝贡国中的“模范生”,[48]所谓的“小中华”观念也发展起来了。入清以后,朝鲜曾对满族人的政权抱有文化上的优越感,又加之留恋前明,长期不用清的年号而使用崇祯后纪年;理学家宋时烈等人甚至还提出了“北伐大义论”等排清尊明的主张(见王元周:《华夷观与朝鲜后期的小中华意识》,载于《韩国学论文集》第1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79~95页),但是清自康熙以后就成长为一个比明更强大的王朝,中朝之间的“事大字小”关系依然无可动摇,而朝鲜在西方人看来,就如同是“隐者之国”。
        列强对朝鲜的侵入最初发生在1866年,以一贯地“保护传教”为借口,法国人发动了侵略但被击退(“丙寅洋扰”),1871年又发生了美国人入侵的事件,也同样被击退(“辛未洋扰”);这些事件强化了朝鲜的锁国体制,职掌实权的大院君(朝鲜国王的生父,名昰应)在1866年树立了著名的“斥和碑”:“洋夷侵犯,非战则和,主和卖国”的碑文反映了朝鲜此时的立场。这一立场直到1875年的“江华岛事件”才被动摇,不过挑起这次事件的主角并非“洋夷”,而是“老相识”日本。 
        日本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历史文化等原因,长期游离在朝贡体系的中心与外围之间。德川幕府前期,将军家康曾想借道朝鲜入贡以修复因丰臣秀吉侵朝而受损的与中国的关系,试图以完全成员的身份重新回归到往日的封贡体制。但到三代将军家光时,眼见希望落空,遂决定放弃大明年号,而起用“大君”的称号,由此形成了所谓“大君外交体制”。尽管日本从此被朝贡体系边缘化,1609年对马藩与朝鲜签订的乙酉条约还是使日朝关系逐渐正常,此后对马藩便成为朝日交往的舞台。作为日本来说,华夷秩序下产生的“小中华意识”,使得它在羡慕处于朝贡体系顶点的中国时,又萌生了挑战中国的地位,从而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秩序的冲动;日本将与其往来的周边国家也都视为“朝贡国”,——包括朝鲜[49],而“这一概念在日本人中相当强烈,想把朝鲜置于日本统治之下的情绪,一有机会就要爆发出来。”(信夫清三郎[日]:《日本政治史》第一卷,周启乾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1月版,第12页;另见陈文寿:《丙子朝鲜通信使与近世日朝通交体制》,上引论文集第41~57页)而明治维新的展开则赋予了这种机会变为现实的可能。
        1868年,明治新政府依旧例,委托对马藩主宗义达携王政复古的告知书前往釜山通知朝方,朝方因文书中出现“皇上”等有违朝贡体系观念的措辞,拒绝接受告知书。1870年,日方又派佐田白茅赴朝,但朝方不认可对马藩宗氏以外的使节,佐田回国之后大倡“征韩论”。1871年日本废藩置县,对朝事务统归外务省负责。当年五月发生“倭馆拦出”的事件,釜山有200年历史的“草梁倭馆”被日外务省接收。1873年12月,围绕朝鲜问题,以西乡隆盛为首的激进“征韩派”与岩仓具视、大久保利通为主的缓进派发生分歧,既所谓“明治六年庙堂分裂”,西乡等虽一时受挫,但日本的野心终于还是在二年后暴露了。
        引发“江华岛事件”的重要契机之一是朝鲜政局发生了变化。就在日本政府“庙堂分裂”的同年11月,大院君也暂时失去了权力,被迫蛰居云岘宫;国王高宗(名熙)的王后,善于权谋的闵妃(名紫英)以高宗成年亲政为由,一举夺取了实权,此后大院君派和闵妃派的激斗成为李朝末代的主要政治内容。锁国的大院君的失势,使日本看到了打开朝鲜大门的机会,1875年4月,驻朝的日本公馆馆长森山茂向外务卿寺岛宗则献计:趁大院君元气未复,派遣军舰,以测量水深为名往返于对马;9月20日,日舰云扬等航至朝江华府,在朝方鸣炮警告后,日舰炮轰江华炮台,并登陆烧杀,是谓“江华岛事件”。这一事件的意义在于它成为了列强竞逐朝鲜的开端。
        日本的举动其实是要把中国推到日朝交涉的前台,以明确中朝之间的关系:即朝鲜是中国的属国还是一个“独立之国”;这差不多是日本第三次以朝鲜为舞台挑战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秩序。日本外务少辅森有礼作为特命全权公使,在1876年1月到达北京后,即向弈訢为首的总理衙门递交节略,随后双方在节略中就朝鲜的地位问题多次辩论。森有礼熟知朝贡体系的特点,遂以一种诱导式的辩论法企图抹杀中国对朝的宗主权:他先是将事态严重化,似乎要中国来替朝鲜谢罪,等得到总理衙门“朝鲜自有国以来,斤斤自守,我中国任其自理”的回答后,便声称朝鲜的属国地位“徒空名耳”,一口咬定了朝鲜是“一独立之国”。在这一论辩风格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森有礼利用已经逐渐普遍化的国际法观念来撕裂朝贡体系的策略,他把中国与朝贡国的关系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50]日本其实是在重施故技,三年前作为代理大使的柳原前光在总理衙门得到了“台湾乃化外之地,不及治理”的话后,日本便以此为依据,在当年发动侵台战争。而这一回总理衙门仍然没有什么好对策。李鸿章在19日向总理衙门建言,他怕战端一开,朝鲜“援前明故事,求救大邦”,遂劝总理衙门密致朝方一书,让其“息事宁人”。24日,森有礼与日本署使郑永宁在保定督署拜会李鸿章,他们之间就国际法有过一段十分有趣的争论:
                森大臣云:据我看来,和约没甚用处。 
               (李鸿章)答云: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没用? 
                森大臣云: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 
                答云: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
                森大臣云:万国公法也可不用。
                答云: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因指桌上酒杯告郑署使云)和是和气,约是约束人的心,如这酒杯,围住了这酒,不教泛溢。                                                                     
                森大臣云:这和气无孔不入,有缝即去,杯子如何拦得住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中日》之一,第299~300页)
        对比这两种态度,我们发现森有礼是真正把握到了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真谛[51]。最妙的是,森有礼在嘲弄了国际法之后,竟在下面的谈话中又将国际法抬了出来。当李鸿章引用万国公法中有关“近岸十里之地,即属本国境地”的条款时,森回道:“中国、日本与西国可引用万国公法;高丽未立约,不能引用公法。”(上引第301页)中译本的《万国公法》在出版的同年即传到了日本,而1866年在荷兰师从经济学教授维塞林的西周和津田真道,带着有浓厚自然法色彩的系统的国际法知识归日,并作为法学固定下来[52]。国际法随后也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崛起的工具之一。
        1876年2月26日,《朝日江华条约》签订,第一款中规定:“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这很明显是为了否认中国的宗主权;由于中日两国已在1871年9月13日签订了《中日辛未条约》[53],确立了基本对等的关系,那《江华条约》就间接导致了中朝两国理论上也构成对等的关系了。这一条为日本今后继续利用条约瓦解朝贡体系奠定了基础;这固然是李鸿章等人的失策[54],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也说明了朝贡体系具有的模糊性和包容性到此时仍然发挥了其自身的功能。至于条约的其他内容,“总之,是把1858年英日修好通商条约几乎照抄一遍”(巴夏礼致本国的报告,转引自安冈昭男[日]:《日本近代史》,林和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条约第十款使日本获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样所谓的“平等之权”也就不可能平等了。日本在其自身还承受着欧美列强不平等条约的同时,已经开始学会将同样的枷锁套在“一衣带水”的邻邦的项上了。《朝日江华条约》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自该条约之后,中国改变了对朝贡国内政“任其自主”的传统,就朝鲜而言,这一改变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作“指导阶段”(1879~1882);第二阶段可以称作“介入阶段”(1882~1894)。 
        中国在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劝服朝鲜放弃锁国政策,与西方各国签订条约。这一考虑基于以下几点:1.中国已经接受并且也无力阻止条约体系的扩张;2.受国际法“均势之法”[55]理论和“以夷制夷”策略的影响。在1879年总理衙门的“奏拟劝朝鲜交聘各国片”中有如下的说明:“……朝鲜不得已而与日本立约;日本有吞噬朝鲜之心,泰西无灭绝人国之例,将来两国启衅,有约之国皆得起而议其非,日本不致无所忌惮。”(《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中日》之一,第311页);3.朝鲜与西方缔结条约后,可以避免列强以中国是朝鲜宗主国为借口挑起事端[56];4.主政的洋务派希望属国能够和清政府的改革运动保持一定的连接,即“导其风气即所以巩我藩篱。”(同上,第370页)李鸿章于1879年后,积极开展了劝服工作;他为朝鲜设计了“先联美国”的方针。他在与朝鲜的前太师李裕元、兴寅君李最应(大院君之兄弟)等人的通信中强调指出“世界变了”和“公法”的力量:“夫论息事宁人之道,果能始终闭关自守,岂不甚善?无如西人恃其慓锐,地球诸国无不往来。实开辟以来未有之奇局,自然之气运,非人力所能禁遏。”“泰西之国,向不得无故夺灭人国。盖各国互峙争雄,而公法行乎其间”(《清季外交史料》,转引自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7月版,第144页)至于先和美国订约,是因为“美国直接大东洋,向无侵人土地之心”[57](《李文忠公全集》,《中日》之二,第17页)。劝服的力度可以从朝鲜负责外事的高官金允植的“天津奉使缘起”中看到:“自数十年来,宇内情形日变,欧洲雄长,东洋诸国皆遵其公法,舍此则孤立寡助,无以自保。”“北洋大臣李少荃中堂鸿章……其策有联美、亲清国二者为最要。联美者,美国比欧洲诸国最为公平顺善,又富于财,无贪人土地之欲……津门诸人又多方为此说以劝之。”(《云养集》,《中日》之二,第375、376页)金允植曾是所谓的“事大开化党”[58],他是李鸿章等在朝鲜推动改革,加强中国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之一。《朝美通商条约》终于在1882年5月22日签订,清政府为了弥补《江华条约》的失误,想在约中第一款申明“朝鲜为中国属邦”,但遭到美方拒绝;最后以朝方另发照会的方式折中处理。继此之后,其它列强接踵而至,而《朝美通商条约》遂成为样板。
        中国对朝关系的调整从1882年起进入了第二阶段:这是中国以前所未有的程度深入到一个朝贡国内政中去的阶段。当年7月,汉城爆发壬午军乱[59],8月,以淮军统领吴长庆为首的清军赴朝平乱,并诱捕了被视为幕后主谋的大院君,此后三年他被软禁在保定。这一事件是中国在将朝鲜引导进国际法体系的过程中,又以强硬的手段维护朝贡体系、明确中国宗主权的矛盾行为的开端。10月1日[60],意义重大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签订,中国试图以条约体系的方式维持传统的朝贡关系;无须等到甲午的惨败,或许现在就可以做一小结了:随着《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签订,近代国际法体系对朝贡体系的取代也已基本完成了:


1.     中国与朝贡体系内最重要的朝贡国签订条约,就已经瓦解了这个体系的理念。中国过去之所以能够包容条约体系,如第二章所述,是因为体系的基本原则并不会因此而动摇。众所周知,朝贡体系是在等级关系上展开的;而这一等级又是建立在一整套复杂的礼仪制度以及各朝贡国多层次的参与与互动的基础上;而国际法体系则是在预设的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基本上通过单纯化的条约展开的。中国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就不断地失去了往日的朝贡国,朝贡体系的整体性遭到了巨大的侵蚀;由原先的辐射型急转为内缩型,而与最后仅存的朝鲜至多也只能构成朝贡关系,而形不成完整的体系了。以条约方式规定中国的宗主权,并不能消除与国际法原则的潜在冲突,只要近代民族主义的意识觉醒,那么这个条约就只是又一个不平等条约罢了。所以,清政府的这一举动表明,它已经完全接受了国际法体系的理念,“天朝法度”向“西洋夷例”的过渡大致结束了。
2.     中国在默认甚至配合国际法体系扩张的过程中,造成了近代民族主义在各朝贡国内的成长,这使得朝贡体系由内部也开始解体。1882年,郑观应以李鸿章特使的身分出使暹罗,他指责暹罗犯下三罪:“暹本中国藩属,多年不贡,其罪一;别国之人在暹不收身税,专收华商之税,其罪二;昔年暹王郑昭系中国人,已受中国敕封,今暹王之祖系其相臣,郑王误服蛊毒不能保护,反杀自立,其罪三。似此藐视中国,理宜兴师问罪,按照公法有谁敢保护乎?”(《南游日记》,转引自滨下武志前引书第262页)从中可以看出朝贡体系的力量在减弱,而郑观应和差不多所有的洋务派一样,依然相信朝贡体系可以与国际法体系并存。朝鲜则在被中国引导进“国际社会”之后,也逐渐萌发了独立自主的思想。壬午军乱中崭露头角的袁世凯,在1884年甲申事变前夕致李鸿章的一封密禀里提到:“朝鲜君臣为日人播弄,执迷不悟,每浸润于王,王亦深被其惑,欲离中国更思他图。”(《李文忠公全集》,《中日》之二第23页)1890年朝鲜王大妃赵氏去世时,朝鲜已不愿像以往那样让清方遣使致祭,以免在他国面前行迎接敕使的典礼,而这绝非是中国推动朝鲜改革时所希望看到的。主政的洋务派官僚和作为前者幕僚的知识分子们,陷入到如此的矛盾中:“他们的想法是,以此关系(注:即朝贡关系)为前提,并维护现有的框架,即以中国过去作为天朝上国为前提,使各国实现富国和开放。但是,中国天朝上国的维持和旧朝贡国的富有真的可以并存吗?历史的发展显示,正当这两者出现缝隙时西方介入,将中国的藩属关系从条约上逐渐废除。”(滨下前引书第265~266页)
3.     中国在一反常规地全面干预朝贡国内政时[61],却又任凭日本通过条约(《济物浦条约》、《汉城条约》)一步步进逼朝鲜,甚至在《天津条约》中犯下“引狼入室”的致命错误。李鸿章外交策略的矛盾也是加速朝贡体系灭亡的主要原因。李鸿章的外交思想是“韬光养晦”和“以夷制夷”[62],他很清楚中国的虚弱和西方的强悍;但他以为靠“以夷制夷”,靠不断退让就能为中国争取外交空间和时间,却是极大的失策。那些老牌的帝国主义活动家从1874年的台湾交涉的结果中就看穿了这一点:“这个插曲的一些特点就是支配着以后四分之一世纪的中国历史的那些特点——‘这种和解的确注定了中国的命运,它向全世界宣告着,这是一个富有的帝国,它准备给钱但是却不准备打仗。’比起这种准备付款甚至更有意义的是轻易的放弃了琉球群岛,这个地方曾进贡有五个世纪之久——这是所有朝贡的属国一个一个的相继地被割去的一个序幕,如安南、朝鲜、缅甸。”(马士前引书第二卷,第290~291页)直到日本违反李鸿章极其依赖的万国公法,在正式宣战前就击沉了中国运兵船高升号后[63],李鸿章是不是终于明白了“杯子拦不住酒”的道理呢?


        1882年之后中国在朝鲜的“强硬化”,是气息奄奄的朝贡体系的回光返照;或许其间仍闪现过某种机遇,比如接受老谋深算的大院君或是激进派——如当时的袁世凯——的建议,替朝鲜“监国”,那中朝之间的朝贡关系史是否会发生某些改变呢?可如此一来,又究竟是历史的幸还是不幸呢?
韩国电影《醉画仙》中有一幕场景:中国的军队和日本的军队在朝鲜的街道上迎面走来,一边是步履齐整,行动神情仿佛机器人的日军;一边是三三两两,不断抒发着怀乡之情的清兵,甲午战争的过程和结局都在这一场景中高度地概括了。1894年12月12日,朝鲜国王高宗率众臣誓于太庙:“割断附依清国虑念,确建自主独立基础”,千年朝贡体系至此休矣。


                                                                                        5
回顾朝贡体系瓦解的过程,并不是想凭吊历史的遗迹,也绝非留恋于往日的恢廓;只是想指出一个事实:取代朝贡体系的国际法体系,没有带来它所宣称的各国之间主权平等的关系;在朝贡体系或是其他非国际法体系地区的废墟上,建立的是一个更为不公的旧殖民主义世界。但我们很快就会看到,国际法普遍化的最终结果是:当一个又一个传统体系被摧毁的同时,也为反抗压迫,寻求真正独立解放的力量提供了土壤,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1] 译文据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何勤华等译,第305页。
[2] 美国学者何伟亚(James L.Hevia)概述了海外汉学界对朝贡体系起始期的不同看法:费正清(Fairbank)的周代说和威尔斯(John Wills)的明代说代表了争议的两极;参见何著《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Cherishing Men From Afar)第15页,邓常春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0月版。中国学者的推断一般都比较早,如汪晖认为,“朝贡制度至少在公元5世纪已经形成”(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第684页)。无论哪种说法都早于被看作近代国际法理论滥觞的《战争与和平法》的成书期—十七世纪。
[3] 法国右翼大报《费加罗报》(Le Figaro)的主编佩雷菲特(Alain Peyrefitte)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一本畅销书中使用了这一经典定义作为其书名。
[4] 滨下敏锐地指出,“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前引书第36页),对朝贡国所规定的朝贡路线,“与此后欧美列强所强迫的开港地非常一致”(前引书第34页)。
[5] 以下和以上所提到的朝贡体系多指以清为主的朝贡体系。
[6] 关于这一点将在第三章讨论。
[7] 它一般被视为国际法的滥觞,不过也有欧洲学者溯源于更早的古希腊时期的《罗定海法(Rhodian Sea Law  )(汪晖前引书第697页)。
[8] “因为,当生活的发展逐渐需要时,死历史就会复活,过去史就变成现在的。罗马人和希腊人躺在墓穴中,直到文艺复兴欧洲精神重新成熟时,才把它们唤醒。”【克罗齐:[意]《历史学的理论和历史》(Croce,Teoria e storia della storiografia),田时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5页】“使死人复活是为了(续前)赞美新的斗争,而不是为了拙劣地模仿旧的斗争”(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
[9] 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为西班牙和葡萄牙在“非基督世界”规定的分界线(托德西里亚斯条约,1494.6.7)。“那个分界线从一开始就意味着对于新的基本秩序和地球的新的法的争斗。”(施密特上引书第45页)
[10] 在书中他豪情万丈地宣布道:“倘若非如此不可,那么,前进吧,你这海上最无敌的国家,去勇敢战斗,不仅是为了你自己的自由,而且要为整个人类的自由!”(《海洋自由论》,宇川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4月版,第66页)
[11] 在施密特看来,“空间革命”之后,国际法本身又迅速分解为陆地的国际法和海洋的国际法两种完全不同的国际法秩序,“在通常所适用的国际法习惯和术语背后,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国际法秩序,两种不可调和的、相互对立的法律观念的世界。”(施密特前引书第77页)
[12] 何伟亚运用葛兰西(Gramscian)的“霸权理论”将国际法体系称为“自然化的权势话语”,“即部分由国际法所定义的国际关系是一种已经自然化的权势话语,它作为欧洲人全球扩张的典型产物,从16世纪一直存在至今。自然化是指它已被接受为民族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一种通行方式……是指那些在其传统中并没有这样的外交方式的国家,不论愿意与否,都不得不按照外国定下的规则参与国际交往。”(何伟亚前引书
[续前]第29页)本文便使用了这个定义作为大标题。
[13] 施密特前引书第44页~45页。
[14] 到1830年时,中国的经济规模已占世界经济总量的1/3,超过了今天美国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韩毓海:《天下:江山走笔》,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59页。详见该书中的“白银之死:工业革命、鸦片战争与公行制度”一文)。
[15] 谈判得以进行恐怕不光是俄国人在军事上的被动,索菲娅(Софья)摄政开始对克里木汗国的大举用兵(1687~1689)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16] 条约签订的当天,恰好是彼得一世(Πетр Ⅰ)将他能干的姐姐索菲娅摄政“送入”新圣母修道院,正式开始其著名统治的日子(详见马夫罗金[苏]《彼得大帝传》,商务印书馆2000年2月版)。
[17] 滨下按由近及远的顺序分为:1]西南诸州的朝贡2]羁縻关系的朝贡(女真及东北部)3]关系最近的朝贡国(朝鲜等)4]两重关系的朝贡国(琉球)5]外缘部位的朝贡国(暹罗等)6]互市国(俄、欧诸国等)。滨下前引书第34页,并见35页上的图示。
[18] 很难想象当时的清政府会与朝鲜、安南等国建立类似的关系。
[19] 即使是在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时,清政府也运用了以往积累的条约体系的经验与英方周旋,使香港从《穿鼻条约》时的永久割让改为《南京条约》时的“租借”(参见韩毓海前引书“西北旺”一章)。
[20] 这个寓言的适用性已远远越出了中外关系史和历史学的范围。
[21] 将使团事件与WTO做历史连接的文章,见朱学勤:《从马噶尔尼访华到中国加入WTO》,《南方周末》2001年11月29日。
[22] 自从近代以降,中国人中间就存在一类矛盾心理:一方面是西方帝国主义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又在不自觉中肯定帝国主义的“进步性”(因为今天世界上的主要强国基本上还是当年的那些帝国主义强国)。对中国所谓的“历史性机遇”的错失——这其中包括有元帝国的扩张、郑和的航海、明代资本主义萌芽、马嘎尔尼使华、清末的改革、民国“黄金时代”、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种种讨论,都是这一潜在欲望的表达式。
[23] 争论及相关的情况参见该书由罗志田所撰的译序,第1~31页。
[24] 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给马噶尔尼的训令中,都要求其向中国取得治外法权。在英国政府给之前的卡斯卡特来华使团(后因故夭折)的训令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25] “任何时候只要我们仔细地研究一下英国的自由贸易的性质,我们大都会发现:它的‘自由’说到底就是垄断。”(马克思《鸦片贸易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第720页)
[26] 后来以讹传讹的变成了“奇技淫巧”这种更具象征性的句子。
[27] 马嘎尔尼曾自信地认为,“在全世界任何别的地方(注:指展出礼物的圆明园)都不曾聚集过如此众多的精巧、实用、美丽的制品。”(《马嘎尔尼日记》第96页,转引自何伟亚前引书第109页)
[28] 礼物中最重要的是一架天体运行仪,清方称之为“天文地理音乐大表”。马嘎尔尼声称安装它就须一月,而且安装完成后便不能拆卸。乾隆对之提出了完全合理的怀疑:“若装成后不能拆卸,何又零星分装箱内。载入海船,又由大船改换小船,复自通州陆运至京乎?”(《掌故丛编》第7辑,43页,赵刚前引文第24页)
[29] 在刘半农上世纪一十年代的一个文言译本中,对这一段做了很具小说性的翻译:“……余如地球仪、太阳系统仪、时钟、音乐自动机以及一切欧洲所有之高等美术品,罔不俱备……于是,吾乃大骇,以为吾所携礼物,若与此宫中原有之物相较,必如孺子之见猛夫,战栗而自匿其首也。”(《乾隆英使觐见记》,刘半农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版)而这些历史事实全都在“寓言”强大的象征性下消解了。
[30] 只须想一想友善开放的莫卧儿帝国的命运,用大侦探波罗的话说,那就“一切都清楚了”。
[31] 只有日本是一个例外。但当我们想到它是如何做到这一点时,便会不寒而栗起来。
[32] 译文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A Cycle of Cathay),沈弘等译,第307页。
[33] 一个很有趣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与浩罕国(Kokand)签订的(1835);见上引论文集濮德培的部分“中国的边界研究视角”,第76页。但须指出,中国近代史意义里的不平等条约是特指由列强通过暴力所强加的一系列条约,它有一种历史的延续性和整体性在内。
[34] 以下涉及到的原始资料大都来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6册;《中法战争》1-7册;《中日战争》1-7册及续编3~12册;《戊戌变法》1-4册;《回民起义》1-4册,引文处分别简称为《鸦片》、《中法》、《中日》、《中日》续、《戊戌》、《回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6月版;中华书局1991~1996年各版。
[35] 相关介绍可见他本人的回忆录《花甲记忆》,刘禾前引文以及《万国公法》点校者前言部分。
[36] “呜呼!弥利坚国非有雄才枭杰之王也,涣散二十七部落,涣散数十万黔首,愤于无道之虎狼英吉利,同仇一倡,不约成城,坚壁清野,绝其饷道,遂走强敌,尽复故疆,可不谓武乎!创开北墨利加者佛兰西,而英夷横攘之;愤逐英夷者弥利坚,而佛兰西助之,故弥与佛世比而仇英,英夷遂不敢报复,远交近攻,可不谓智乎!……富且强,不横凌小国,不桀骜中国,且通义愤,请效驰驱,可不谓谊乎!”(《海国图志》卷五十九,第1611页)
[37] 最荒诞的就是把北美印第安人(“美国疆内之红苗”)也作为例子之一。但可以很有把握地说,这部分内容对晚清——尤其是李鸿章主政的时期——调整和朝贡国的关系起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38] “了如指掌”一句在刘禾的翻译中为“秘密”;下述卜鲁斯部分的翻译也略有不同。
[39] 刘禾认为国际法的普遍性具有自我解构的特征,即国际法自称的普遍性必须依靠外文翻译的存在来证实,而它本身却并无自我确证的能力。她的研究“后学”风格很浓,往往过于重视“语言”、“文本”的力量。
[40] 关于刘道衡的经历,请参见白寿彝:《民族宗教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290~297页。
[41] 他的确到了英国,后来又去了奥斯曼帝国的君士坦丁堡,但计划完全失败,杜文秀也在1872年仰药而亡,此后他定居仰光。
[42] 即普鲁士公使李福斯(Von Rehfues)在大沽口捕获丹麦商船(因其时普正与丹交兵),总理衙门运用国际法中关于领海的内容以及与普的条约迫使李福斯放船并陪钱1500英镑。
[43] 前面指出过,《万国公法》中对“国”的定义依然很模糊,但随着国际法的不断普遍化以及朝贡体系的急剧内缩,近代民族国家的意义便逐渐清晰起来了。
[44] 稍后的例子还有张君劢,他在得知凡尔塞和约后,将其曾为之心仪的国际法著作付之一炬。
[45] 琉球是在1789年被日本吞并的。
[46] “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畏天者保其国。”(《孟子》)
[47] 这一紧张直到今天还潜伏着。全斗焕政权时一本由陆军本部出版的“精神教育用历史书”中声称:在民族统一后,接下来的课题就是“收复失去的满洲大陆,即那萦绕着我们祖先雄赳赳的气象的辽阔的满洲原野。”(参见论文集《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续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8页)
[48] “大率朝鲜附近,中土声名文物日浸有斐,不类于夷,国家复加优礼,锡赉濒渥,他蕃不敢望焉。故安南尝请如朝鲜例给兖冕,而英宗不允,则其被圣明之隆遇为四邻之仰慕可知已。”(严从简[明]:《殊域周咨录》,中华书局,2004年4月版,第46页)
[49] 而以朝鲜看来,日本在朝贡体系的等级关系上,完全是处于朝鲜下位的国家。
[50] 中法战争期间,李鸿章与英使巴夏礼(Harry Smith Parkes)有如下的对话:
                李:法人据我属国,安得称为绝无欺藐?
                巴:中华之属国,与欧罗巴之属国有别。欧罗巴属国,内政、外交皆由上国作主,中国则徒拥虚名,得一属国固属无难,惟后来生出多少难办之事。
                李:中西风气各异,由来已久,难以强同(《李文忠公全集》,《中法》之四,第86页)。 
        这显然已是列强在瓦解朝贡体系时的惯技。
[51] 直到今天,不少国人仍然对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或WTO)抱有一相情愿的热情。
[52] 这方面的情况以及日人对丁韪良和《万国公法》的评价,参见信夫清三郎前引书第二卷,第89~91页。
[53] 滨下武志称这个条约是“东亚国际关系进入近代标志的条约的嚆失。”(滨下前引书第48页)
[54] 清政府在条约签订差不多二个月后才从森有礼处获知原文。
[55] 李鸿章和洋务派忽略了:在欧洲之所以一些小国可以在列强的夹缝中生存,是由于欧洲自有的历史文化,尤其是宗教背景的缘故;如康有为后来认识到的,“均势之法”是不适用于“野蛮人”的。
[56] 这与朝鲜国内的民教矛盾有关。
[57] 李对美国的扩张史好象完全不清楚。
[58] 和金玉均等亲日的“独立开化党”相区别。
[59]原因之一是《朝日江华条约》签订后,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额急增,日本资本利用条约的有利条件进行大量投机,造成米价高涨的同时,朝鲜军队却迟迟得不到政府供给的大米(升味准之辅[日]:《日本政治史》1,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5页)。
[60] 滨下的论文中是4日。
[61] 一个问题是:中国有没有干涉朝贡国内政的权力?这一争论至今不止。我个人认为有这样的权力,乾隆时中国就介入过安南黎氏与广南阮氏的争斗,如邵循正所言:“自法律上言之,中国对越南国土,有‘绝对权’,而仅以‘所有权’畀越南王。”(邵氏前引书第49页;相关情况还可参见徐延旭的《越南世系沿革》,《中法》之一,第29~53页)中国很少干涉朝贡国内政是因为体系一直以来都是稳固的;即使王朝更替,这个体系依然被继承下来并发展。不应在此套用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也不能把朝贡体系看作纯文化的体系,因为它毕竟是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的。
[62] 在引起争议的电视剧《走向共和》中,李鸿章的外交之术得到了从未曾有过的夸大:他从可恨的“卖国贼”一变为可敬又可爱的“民族英雄”。
[63] 有趣的是,英国的国际法学者赫尔兰德、威斯特列基以及西伯尔特男爵却引用国际法为日本进行了辩护;而英国的海军中将曼特尔则指出“此事件是证明所谓国际公法没有管束力的一个新事例。”(参见上述安冈昭男的著作以及《中日》续7、9册中的有关“高升号事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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