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毛泽东年谱》记载,1971年,全国600多万临时工转为正式工:
1971年8月14日 经毛泽东审阅同意,中共中央印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及改革临时工制度问题的报告》、《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草案)》、《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草案)》和中央通知。报告提出:从七月一日起为符合条件的一千三百四十万职工提高工资,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八左右,一年约需增加工资总额十一亿元左右,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六百多万临时工转为正式工。中央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召集若干企业的负责干部和工人同志对两个草案加以讨论,讨论情况于九月中旬报告中央,由国务院根据各地意见修改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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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概要)
1971.11.30
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当时全国共有临时工、轮换工900多万人,其中从事常年性生产的约650万人,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的约250万人。
《通知》规定,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是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政治历史清楚,表现较好,年龄和健康状况又适合于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固定工。改为固定工后,工资一般暂不变动,少数人工资过高,群众意见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工资偏低的,按照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调资通知中有关规定调整。上述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不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农业临时工。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致残的应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对于矿山井下的生产工作岗位,从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出发,可以继续试用轮换工,并应逐步改进。县办企业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要采取慎重态度,从严掌握,并须经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摘自《毛泽东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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